浅析少数民族区域自治与中华民族国家共治的和谐统一

时间:2022-05-14 08:29:01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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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少数民族区域自治与中华民族国家共治的和谐统一

  【摘 要】 本文阐述了民族区域自治与国家共治和谐统一的法理基础,分析了少数民族区域自治与国家共治的互动与融合过程。指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共治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域的延展。民族区域自治深刻地揭示了我国多民族统一国家治理的本质要求和发展方向,体现了我国民族关系的本质。各民族之间的共治过程,就是民族关系不断密切的过程,也是民族关系和谐的体现和实现过程。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坚持并加快这一进化的过程,以加速民族地区国家统一的法治建设,实现中华民族政治文明的伟大复兴。

浅析少数民族区域自治与中华民族国家共治的和谐统一

  【关键词】 民族区域自治;国家共治;和谐统一;认同

  Abstract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ethnic regional autonomy with national unity and harmonious cohabitation of legal basis, it analyzes the interaction and integration process of regional autonomy for ethnic minorities and national co-governance.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is pointed out that our national cohabitation extended in ethnic minority areas.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reveals the profound nature of the requirements and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China's unified multi-ethnic country governance, embodies the essence of our national relationships. Cohabitation process between different ethnic groups is reflected in the continuous process of close ethnic relationship is harmonious ethnic relations and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In the new historical period, we insist on the need to further and accelerate the evolutionary process, countries in the region to accelerate the construction of national unity rule of law, and achieve the great rejuvenation of the Chinese political civilization.

  Key words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national co-governance; the harmony; Identity

  在“民族多元一体”的社会主义中国,对于民族政策和实施的国家治理方式,采用了自己特有的模式。这个模式,是中国式的“和而不同”、“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既保留各民族自己的个性,又有各民族和谐共处的关系,共同作为统一国家的主人。这样的模式通过宪法规定之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予以实现,集中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与国家共治的和谐统一,并逐步向国家共治进化的过程。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有必要进一步的坚持并加快这一进程。

  一、民族区域自治与国家共治和谐统一的法理辨析

  1、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和发展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同于民族共和国或民族自治联邦的联邦自治,也不同于自治共和国式的政治自治。它既避免了“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式狭隘地方民族主义的自治治理,又防止了忽视不同少数民族内部生成的具有自己特质性的“族内”元素,而激烈进行所谓“普适性”的求同治理,这实际上应当有一个进化的过程。

  一定意义上说,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权是在国家宪政模式下,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实现,将国家权力在少数民族地区对少数民族特定人群进行有机转换。其思路应当是:以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制度方式为主渠道,公正合理地分配国家和地方的权力资源,并辅之以经济支援、行政手段及政策倾斜等措施,调动少数民族地区求新图变思发展的积极性,促进地方的发展。使少数民族地区充分感受到祖国大家庭的温暖,进一步激活作为中华民族一员的尊严、自豪、认同及对国家的归属感。通过国家共治与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良性互动,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治制度进行有效配置,并在具体治理实践中完善落实,并通过民族区域自治的不断深化,推进国家共治,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共同繁荣与进步。

  2、国家共治是中华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的基石

  中国的现实图景中,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一方面,少数民族地区进一步开放,与内地经济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将在国家整体发展格局中不断强化,经济结构不断调整,产业不断升级;另一方面,在中华民族“大杂居,小聚集”的人缘结构中,随着经济密切交往,必然会出现各民族交往的纵深发展,一个地区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多民族杂居形式必然会进一步得以巩固。这必然要求我们考量针对不同民族的语言、社会文化背景、人文习俗习惯、宗教信仰的实际,寻求各民族都能够理解接受的社会共治平台,而这个平台我们认为是宪政制度。现代民族国家大多从具有普世价值的人民主权原则出发,强调具有法律属性的公民民族理念而非血统差异的民族理念,建立了宪政制度。宪政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求同存异”、“聚同化异”,保障所有公民政治权利实现的良好制度,具有很大的包容性,能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而达到国家的共治。因此,在现代统一多民族的国家中,造就公民的法律信仰是维护国家统一,弥合不同文化差异,消解主权国家内部公民联合体之间矛盾冲突,实现共治的理想路径。民族共治的关键问题是保证国家和地方有关政治权力的合理分配和健康运作,以此促进民族权益的均衡发展和民族关系的和谐。

  事实上,通过人们的理性,建立不同族群都能接受的宪政法律规则制度,可以对不同族群之间的利益进行调整与整合,充分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宪政框架下的进一步落实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权,使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充分得到平等保障,深切感受到国家倡导的主流法治价值观念的意义,自觉的从“民族共同体”、“文化多元共同体”向“法律共同体”、“法治共同体”转变,树立起牢固的国家法治意识。[1]

  因此,智性文化的理性宪政法治规则是保障中华民族不同族群生存、发展、参与权得以实现的前提,更是中华民族国家共治的法理基础。

  二、少数民族区域自治与国家共治的互动与融合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并实施,使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既保障国家统一、促进各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共同进步,同时又强调不同民族根据自己的不同实际,通过对民族区域的地方立法、司法等多种形式,对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变通,体现了国家层面的治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层面治理的有机统一。因此,对于多民族统一中国的治理,首先是对国家的认同,对自己是中华民族大家庭成员的认同。在此基础上,不是选择自治与他治两对矛盾的社会治理路径,而应当是选择在中华民族国家共治为基础及目的的思路中,通过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自治而非他治的治理进路,在共治与自治融合互动的机制中,对各民族之间关系问题进行有机整合。

  实际上,在多民族复杂共生、唇齿相依的国家环境中,必然要求国家在宪政架构下,理性建构各民族都能够接受的权力结构,依法共治与自治,并付诸具体的社会治理实践,以维护国内各民族公民的平等权利。在国家共治理念的引导下,针对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实施,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争取更多的利益。同时,由于我国的民族分布结构是一种“大杂居、小聚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多民族共生共存环境,在多数民族区域自治环境中,不可能只是仅仅满足于对本民族地方内部事务的管理,还必然涉及与国家整体共治以及本区内自治民族与其他民族之间的关系。因此,在国家共治语境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就一定会关涉到国家与自治主体之间,自治区域内自治民族与非自治民族之间的对话与协商,并由此而形成“参与性共治”与“接受性共治”这两种属性的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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