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韩非“一民之轨”的伦理思想

时间:2021-03-05 14:36:29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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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韩非“一民之轨”的伦理思想

  [论文摘要]战国时期,周代典型的宗法等级伦理秩序解体。韩非认为,在“争于气力”的历史条件下,必须以法代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充分发挥法“一民之轨”的伦理功能,重建伦理秩序。他从三个方面对法的伦理意义进行了论述:作为“刑罚”的法可以惩恶扬善,是道德教化有力的辅助工具;作为“公仪”的法是是非、善恶的标准,是人们行为的准绳;作为“法治”的法,是实现政治伦理道德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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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键词]韩非;一民之轨;伦理思想

  对韩非“法”的研究,学术界多集中在法律和政治的角度,从伦理的角度进行研究的很少。在讲到法和伦理的关系的时候,人们都承认儒家的“法”与伦理关系密切,从孔子到苟子都强调了法作为教化的补充作用,如《礼记·王制》说:“凡制五刑,必即天伦,鄄罚丽于事。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不管是听讼还是处罚都是以父子、君臣之伦理为根本。但是,法家的“法”则往往被认为是赤裸裸的刑赏二柄,“不别亲疏贵贱,一断于法”,因此,这里的法只是“刑赏”的代名词,没有任何伦理的意义。这样的“法治”乏“善”可陈,与道德无涉。其实,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德、法往往同被当作御民之具,都起着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但由于法往往被认为是刑罚,所以法与德的关系在无形中经过转换,成为德刑关系,又因为伦理与政治的密切关系,德与法又往往又被转换为德治与法治的对立,而在这两组关系的对比中,法总是作为德的对立面,所以法家的法被认为与伦理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