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证据的收集分析

时间:2020-09-13 11:55:41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证据的收集分析

  摘要:目前,基层质监执法取证工作相对来说还比较滞后,取证手段相对单一,设备较为简陋,所取证据证明力不强,证据收集途径有限,因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而造成执法困难的现象日益显现。本人从证据收集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收集证据的一般要求进行论述,从而使收集的证据合法、及时、全面、客观、有效。

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证据的收集分析

  关键词:证据 收集 客观性 合法性 关联性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primary quality supervision of law enforcement forensics work still lags behind, relatively speaking, relatively simple forensics tools, equipment is more simple, taken evidence is not strong, limited evidence collected way, due to lack of evidence or lack of evidence and enforcement difficulties caused the phenomenon is increasingly apparent. General requirements I collected several issues should be noted that from the evidence, the collection of evidence are discussed, so that the evidence collected legally, timely, comprehensive, objective and effective.

  Keywords: Evidence Collection objectivity legality relevance

  证据是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行政处罚证据,是行政证据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用来证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并应受行政处罚的一切客观事实,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行政处罚证据,不仅包括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而且也包括能够证明是否应从重、从轻、减轻、免予实施行政处罚真实情况的法律事实,如行为人的年龄、生理状况等。证据是行政处罚案件的生命和基础,只有扎实可靠、全面客观的证据,才能使当事人或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由此可见,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是非常重要的。结合实践,笔者对证据的收集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行政执法取证工作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质监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环境、执法内容、执法对象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再加上执法人员自身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参差不齐等其他各种因素,致使行政执法案件质量很难得到有效保障。证据不足、材料不全已成为我们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我们在打击质监违法过程中,取证工作是最困难的,再加上我们取证手法相对单一,设备较为简陋,采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证据的收集途径有限,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导致证据不足或证据滞后而造成执法困难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收集证据要把握证据的三个基本特性: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它必须同时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收集证据时,一定要把握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事实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是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我们知道,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发生的,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必然会留下各种各样的痕迹和影像。所以,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必然是证据的客观性。

  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证据的客观性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纯粹的个人主观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猜测以及梦幻中的.情节等,都不能作为证据。其次,证据必须有正确的来源。对于没有来源的如匿名信、小道消息、马路新闻等,因无法查证,不具有客观性,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三,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都必须有其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都必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如果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反映仅存在于某人的大脑之中,没有以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等形式表现出来,那么,它就不符合证据客观性的特征。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如不具备证人能力的人提供的证言即使具备了客观性和关联性,也不能被采用(如不具有认知能力的精神病人);同样,不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人做出的鉴定结论当然也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第二,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例如,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上必须有鉴定人员或勘验检查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因此,那些没有上述人员签名盖章的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形式不合法的证据,不能被采用。第三,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例如,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期间擅自收集的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因为它违反了“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并因此对证明事实具有实际意义。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关联性应作如下理解:首先,证据的关联性反映了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其次,这种联系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第三,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能够为人们所认识。如果尚未被人们所认识,则不能断定其具有关联性,当然更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行政执法收集证据的一般要求。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除了应当遵守各种证据的具体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以下一般要求:

  (1)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运用法定的方式进行。

  立法对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在执法主体、程序、形式、和方式上都有一定的要求。在主体上,证据收集必须是执法人员且是两人以上,在出示了证件、表明了身份的情况下依法取得的,其他单位派来协助工作的人员或聘请的协管人员等均不能作为收集证据的主体。在形式上,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必须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行政相对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检查笔录等法律明文规定的七种类型。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范围去收集证据,不得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去收集证据。行政机关及其有关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只有这样,调查收集的证据才有可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再比如《行政强制法》规定,执法人员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

  (2)收集证据必须做到迅速、及时。

  行政机关认为办理案件需要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尽快采取措施着手进行收集证据,以免由于自然条件的变化、人为因素的影响或其他原因,造成证据灭失或难以寻找,甚至造成一些关系到案件能否正确处理的关键证据无法再取得。

  (3)调查取证必须做到客观、全面、公正。

  客观、全面是针对调查收集证据内容方面而言的。客观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尊重事实,不夸大或缩小,不按照主观设想去收集证据,更不能弄虚作假;全面、公正要求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不偏不倚,既要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不能因为对某一方不利或有利来取舍该证据。

  (4)收集证据必须深入、细致。

  收集证据要深入、细致,凡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调查、询问,对各种形式的证据,都应当尽可能地收集。对违法主体,要收集行政相对人身份的合法资料。如对法人单位依法登记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等;对于物证的收集,一般应取原物,对案件起重要作用的物证要适时采取查封或登记保存手段。对于复印件证据,要注明“与原件无误”,并由提供人签字并注明出处,确保其证明效力。对影像资料应保存原始载体,说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要如实做好笔录。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将触及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他们会百般阻扰,甚至进行人身威胁与攻击。要想取得证据必须有百折不挠的勇气和吃苦耐劳精神,方能支撑工作。有时在查处复杂案件中,办案人员常常遭受当事人的冷言讥讽,甚至遭受人身威胁,但不能气馁,始终不言放弃,方能取得证据。从而在可能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取得主动权。

  以上是本人的粗浅见解,恳请各位专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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