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债务重组对债务债权双方的影响

时间:2017-11-13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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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2006年2月最新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将债务重组进行了新的定义,本文通过债务重组的不同形式对债务债权双方的影响进行阐述分析,提出了在对待债务重组情况时的应采取的措施。

  论文关键词:债务重组债务债权

  一、 引言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对债务重组的定义如下: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从以上概念,我们可以看出,要形成债务重组,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问题以致无法按时按原条件偿还债务;二是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价值偿还。在债务重组中,债权方作出了让步,在资产权益方面有亏损,而债务方却获得了相应的利益。这就产生了一些企业通过债务重组来获得利益;同时,也意味着对一些本来无力偿债的上市公司而言,一旦债务被部分豁免,上市公司就有可能获得巨大的利益,可以大幅度地提升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水平。债务债权双方为了各自共同的利益,也有可能会联手操纵利润,以扭亏为盈为目的进行债务重组处理。

  二、债务重组的方式

  1.以资产清偿

  ①以低于债务的现金清偿。

  此时,债务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 XX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XX

  营业外收入 XX

  债权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XX

  营业外支出 XX

  贷:应收账款 XX

  此种情况往往适合于债务金额较小的债务重组。当以现金进行清偿时,会增加债务公司的现金流出,同时也就增加了债权公司的现金流入。这种方式一般不会使债务债权双方的流动比率发生很大的变动,因为这种方式基本上是按正常的还债方式进行,唯一不同的是所收回的现金少了。此种情况,但若为关联企业,易造成企业虚增(或虚减)当期利润,使得企业对外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②以低于债务的非现金清偿,如存货等清偿。

  当以存货进行债务重组时,会增加债务企业的销售收入。债务方对此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 XX

  贷:主营业务收入 XX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XX

  营业外收入 XX

  而债权方则会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XX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XX

  营业外支出 XX

  贷:应收账款 XX

  这是一种很奇怪的现象,因为这个过程在实质上并无任何销售行为的产生,却因债务重组而确认了主营业务收入,对此无法真实地评价企业的销售业绩。经过了债务重组,增加了债务企业的销售量,经营业绩有所上升,实质上是降低了积压的存货,增加了库存流动,使企业净资产增加,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提高了企业的速动比率,从而在财务成果上表现为好的一面。债务重组作为一种资金融通的手段,能很好地解决暂时的资金紧张问题,帮助债务方摆脱债务包袱,增强其营运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能尽快进入健康的发展轨道。

  反之,对于债权企业而言,则是相当于购进了许多商品,增加了库存,提高了资产负债率,降低了企业的速动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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