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和信仰的建构结合现代思索

时间:2017-06-15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康德从理性出发推出自由意志,又从自由意志推出法则,从而完成了理性对普遍性的规范学是否可能的构建。而通过悬设“上帝存在”使“至善”成为道德上的“应然”,从而完成了信仰对普遍性规范伦理如何可能的构建。笔者看来,多元背景下理性和信仰的交互构建可以成为二十一世纪现代性伦理规划和建构的一种探索方式。

  【论文关键词】康德;理性;信仰;建构

  多元文化背景下有无规范伦理道德可言?如果有,当首先解决道德本身的生存资格——也即道德的落实问题:道德能否落实?又以何种方式落实甲本文将从康德关于理性和信仰对其伦说的双重建构的基本框架出发,围绕上述两个问题,探寻一种现代性道德的规划与构建的可能。

  一、理性的力量与缺失

  根据康德的观点,的伦理学的目标就是为道德法则的有效性奠定一个最终的基础,这个基础不能建立在直觉、良心或功利的产生上,而应该建立在被理性所有者普遍接受的实践理性”上。作为启蒙哲学家,康德对理性的倚重再明显不过。在他看来,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有理性即意味着能依自由观念行事。理性必然自由且不得不自由。因为是道德法则和实践理性(伴随着道德法则)前来,把这个自由概念台加于我们之上的。而在康德那里,自由乃是我们所认识到的道德法则的~个条件,这样,自由就成为道德法则的条件并且通过道德法则实现自身,而实践理性则借着自由意志使自身具备了立法能力,我愿意做什么,就命令什么。

  实践理性具备了立法能力,故道德法则须遵循如下要求:“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这一法则又可分为三个等值的命令:(1)我一定要这样行为,使得我能够立定意志,要我行为的格准成为普遍规律;(2)你须要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作目的,总不把他只当作工具;(3)个个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颁布普遍规律的意志。康德在此提出了道德法则的三条绝对命令即普遍立法,人是目的和意志自律是互为前提。正是基于人的平等,基于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才要求道德法则具有普遍性,要求道德法则不能只适用于个人的幸福也不能只适用于最大部分人的最大幸福。而道德法则的普遍性之所以能够实现又是基于人的意志自律的能力。因此,在这个实践理性构建的道德的目的王国”里,康德倡导的是一种以人类完善价值为目标的理想王国,个人价值的实现,不在于能否满足自己的幸福,不在于基于某种感性的目标,不在于是否喜欢,而在于不顾个人爱好地去自觉地承担起应该的义务。

  康德从不依赖于直觉、良心、功利等个人幸福的纯粹理性出发,构建了普遍性的规范伦理。这种伦理学说处处强调与经验论和幸福论的对立,提出理性和道德并不能等同为个人的幸福,因为如果理性完全屈服于感性目标而不服从自身的命令,实践理性的自主就会丧失,道德也就会消解。

  但是,康德依理性而建构的道德伦理仅仅是先行解决了道德能否落实的问题,而面对道德如何落实的问题,理性就显示出了其力量的缺失。可普遍性原理针对的对象是有理性的整体意义上的人,而具体的人作为一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本身就不可能与经验和幸福毫无关系,他同时还是一个感性的存在者,追求幸福不仅能被允许,而且应该被允许。正因为如此,康德的那种不依赖于经验和幸福的规范伦理和普遍性的绝对命令就仅仅只是应当和规范要求,而不是事实和必然性。

  理性建构道德,感性配享幸福;理性的道德者同时也应是幸福的配享者。但是在经验世界,基于绝对命令仅仅是“应当而非必然,并不能保证有理性的人必须会有相应的幸福。

  道德何以在理性那里得到落实就是一个问题。康德也注意到这个问题。他认为,理性由于自身力量的缺失,使得其自身所表达的高尚的道德动机、善良意志等人类道德价值的必需品无法单凭理性本身加以落实,必须要求助于信仰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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