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的研究

时间:2022-12-10 03:16:31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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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票据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的研究

  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下是一篇关于我国票据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的研究的论文,希望阅读!

关于我国票据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的研究

  论文摘要:在票据法中票据善意取得是一重要制度,我国的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在票据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对票据的安全动态起到了保护的作用。由于在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相关规定不是很详尽,因此在实务处理中,对于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存有较多争议。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在票据的具体交易中,如果票据转让在某一环节出现无处分权人的转让情况,在原真实权利人和受让票据的善意持票人之间的权益进行裁度和权衡时,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中明确要保护善意持票人的权益,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

  论文关键词:票据善意取得;适用范围;构成要件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票据法中的第十二条,具体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在票据法中的该条规定阐述不是详尽,过于笼统,因此适用范围存有较多争议。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占有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将动产不法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该动产,则受让人将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而当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时,原所有人不能够要求返回财产,而仅能让原占有人予以一定的赔偿。

  二、善意取得的主体范围

  有些观点认为善意取得的主体范围不应该只是针对让与人受限的三类无处分权,而是应做相应的扩大解释。即无处分权人应扩大为无权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因主要是,确保票据在具体交易的安全以及强化其流通。如果,善意取得能够弥补票据转让行为主体中的缺陷,是否会与被代理人以及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法规定产生矛盾?但是具体对善意取得进行价值上衡量分析,即使对善意取得进行扩大解释,允许其弥补票据转让行为,也不会使善意取得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产生宗旨上的矛盾对立。

  三、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票据善意取得是以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权利,并以牺牲原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为代价,所以要严格限制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以此来防止票据持有人滥加使用该项权利。构成善意取得的要件据我国的《票据法》相关规定,主要有:

  1.二要件说。二要件是指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必须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其中的主观要件是指,受让人必须是善意取得票据,并且在受让过程中无重大过失。即受让人在接受无权利人手上的票据时,必须为善意。善意实质是指,受让人在受让票据时,对让与人的无权利并不知情,从而受让票据,其次,在受让人受让过程中,必须没有重大的过失,而重大过失即受让人在对让与人是否为有权利这一事实进行周全考虑并注意,却没有发现问题,则排除受让人的过失,但是如果受让人在受让票据过程中,并没有对让与人的权利一事进行盘查和注意,则构成受让人的重大过失。由于在判断受让人的重大过失以及善意取得过程中是一种主观性的判断要件,因此要根据受让人在票据取得的当时具体的情况来作为判断标准,而不能对事后已经发生的情况来作出判断,并以事后情况为标准。

  构成票据善意取得的客观要件是指受让人在受让过程中必须依据背书转让方式进行票据取得,并且要依据背书连续来证明自身持票合法。

  2.三要件说。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三:其一,受让人必须是从无处分权人手上取得票据。无处分权人即以欺诈、偷窃、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者,而不享有票据权利;同时也是指一些票据拾得者、管保者,即合法占有票据,却无处分权利的人。其二,必须依据票据法中的相关规定的转让方式进行票据取得。规定中的票据转让方式有“交付”和“背书”二种。对于不同的对象有特定的转让方式。其三,受让人在受让票据时,必须是善意并无重大过失。

  3.四要件说。四要件说,即构成票据善意取得的四个要件有:其一,受让人必须是从票据无处分权人手上取得票据。这里所说的无权利人是指受让人的直接前手,对于间接的前手,其是否有权利,这里不予以考虑。其二,受让人必须是依据票据法中规定的相关转让方式进行票据的取得。即背书和交付这两种转让方式。只有受让人在背书或者交付此两种方式中取得票据,持票人才能够受到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其三,受让人必须是善意取得票据,并且无重大过失。其四,取得票据过程中,有付出相当的代价。相当代价的付出是指在受让人取得票据时,已经付出了价值相当的实物或是金钱。如果受让人在受让票据时,是经过无权利人的无偿赠予或者仅是付出一点代价,那么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对票据的处分权利则不得优于前手。

  4.五要件说。票据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中必须满足五项要求:其一,受让人须是从票据无处分权人手上取得票据。其二,受让人取得票据时必须根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如果在票据取得中没有采用背书或者支付的方式,而是采用了其他方法,如继承、一般债权转让方法,那么就不能够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其三,受让人在票据取得过程中须有有效票据。有效票据是票据权利的基础,票据若是无效则不能够产生票据权利。所以受让人即便是出于善意取得票据,但是票据无效也是不能够享有票据权利。其四,受让人在票据取得中须没有恶意,直接恶意或是间接恶意,对善意的认定过程,需经过直接恶意和间接恶意的验证,否则就不能够认定其为善意。其五,须给付对价。对于受让人没能给予一定的对价,则不能够享有优于前手的票据处分权利,善意取得人即便是善意取得,从无处分权人手上取得票据,但是没有支付相当代价,则不能够享有票据权利,对价取得票据才能够独立且完整享有票据权利。

  四、结束语

  在票据法中票据善意取得是一重要制度,我国的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在票据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并对票据的安全动态起到了保护的作用。由于在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相关规定不是很详尽,因此在实务处理中,对于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存有较多争议。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在票据的具体交易中,如果票据转让在某一环节出现无处分权人的转让情况,在原真实权利人和受让票据的善意持票人之间的权益进行裁度和权衡时,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中明确要保护善意持票人的权益,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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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周东威,吕智操. 票据丧失救济与善意取得制度研究[J].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8,04: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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