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师的教育伦理规定性及其德性塑造

时间:2017-06-17 我要投稿

    论文关键词:师德;;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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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教师的教育伦理规定性是师德建设的认识前提。教师的德性塑造是在澄清认识的基础上,树立正确的教师德性价值观,并通过教育教学实践体验,反思其存在的问题,加强教师的自我修养,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以促进教师德性的生成与升华。

    一、教育伦理的涵义

    “教育是人类一项杰出的事业”。教育实践后于道德实践,教育活动首先是项道德活动。从思想到制度、从目标到过程,它都应合乎先进的道德规范,都应内在地体现先进的道德思想和伦理精神。

    教育伦理指教育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合理性、价值性关系。它不仅涉及教育活动中人的行为,而且也涉及教育的制度、目标、内容、过程、方法、手段、结果、评价等。换言之,教育伦理,是指“在教育发展历程中共同存在的体现教育本性的道义假设和伦理精神”。这种道义上和伦理上的属性伴随着教育的产生而产生,也随着教育的发展而发展。

    二、教师的教育伦理规定性

    教师的教育伦理规定性是教育伦理中关涉教育者行为的价值要求。它主要通过教师劳动的伦理关系、教师与学生的伦理关系,以及教师与自己的伦理关系表现出来。

    (一)教师劳动的伦理关系

    利益是道德的基础。教师与自身劳动的伦理关系表现为教师在自己的劳动中所面临的多种复杂关系,从而呈现出多元的利益格局。最直接的有:教师个体与学生个体及群体的利益关系;教师与教育人员的利益关系;教师与学生家长的利益关系;教师与社会以及教师与自己的事业的利益关系,等等。处于丰富的社会关系中,教师的劳动必然使教师经常处于一定的利益取舍之中。其表现为:第一,教师个体的劳动投人与其劳动效益之间的关系。所有的教师都希望自己的劳动得到应有的收获,包括学生的成长,学生、同行以及社会的尊重和回报等。第二,教师集团的利益关系。教师作为一个群体希望获得本职业群体所应有的社会威望、社会尊重和物质待遇,同时也希望群体成员之间有一种良好的人际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共同完成本集团的教育使命。第三,教育对象的利益。教育对象和家长都对教师有一定的期待。第四,社会利益关系。社会利益要求的集中表现是教育目的,亦即要求教师培养合乎社会需要的人才,而教师的教育观念可能与之一致,也可能与之矛盾。

    教师对其劳动中呈现出来的多元利益关系的调整有非常大的自由度。在教育活动中,教师并不能完全依据自己的意愿处理教育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因为教师毕竟要受到一定的制约或监督。这一制约和监督有两个重要的方面:一是宏观社会制度的制约,二是学校教育行政管理制度的制约。这些制度从最大的教育法规到最小的教学制度都对教师的行为有一定的制约。不过这些制约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制约的外在性。而外在性又决定着教师可能产生抵触情绪,从而可能在教育活动中对制度的要求大打折扣。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持什么样的态度,投人多大精力,是难以用行政监督和奖惩去规范的,也不易用“量”的指标来要求和评估,而主要是由教师自身的自律性高低决定的。自律性越高,自觉主动性越强,态度越积极,投人精力也越多;反之,离开了自觉主动性,教师的道德行为就难以实现。所以,对这些利益关系的协调更多地是取决于教师的自律性。这种自律性就是教师的自我立法,即在利益冲突中作出的合乎教育伦理要求的价值选择。

    (二)教师与学生的伦理关系

    教师与学生是教育过程中的两大基本要素,也是教育伦理关系中的一对基本范畴。教师与学生的伦理关系主要表现为:教师的爱与公正。

    1、教师的爱

    教师的爱,是指对受教育者合理的共同利益的谋求、对教师责任与义务之毫不推卸的遵循、对受教育者人格的尊重和对受教育者发展负有高度责任的认同。

    第一,教师的爱首先表现在对学生心态的正反两个方面。一是教师对学生无条件的爱心;二是教师对学生的高度宽容。而这两个方面又是互相关联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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