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论文

时间:2022-11-23 15:44:13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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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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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论文

  谈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论文 篇1

  社会科学研究究竟是否需要将事实与价值分开,或有意识地排除价值判断?这似乎是个显而易见的简单问题。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人们暗含的价值观总是或隐或现地影响研究本身。这一问题在东方国家的社会科学研究中成其突出。因此。本文先论述当代西方哲学对这一问题的若干代表性论点,然后再对我国当前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某些普遍倾向作针对性的评论。

  科学价值中立说

  关于科学的价值中立的观点,在西方哲学思想中在较长时期内影响了占主导地位的科学观和认识论。一般认为马克斯韦伯引入了现代的事实—价值两分的观点。他在《社会学与经济学中“价值中立”的意义》这一经典论文论述了两方面的观点[1]。第一点他吸取了休谟的思想,认为在规范与描述之间、在断言某物实际上是什么与理想上应当是什么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因为我们加于事物的价值不属于这些事物的真理性,科学关心的是描述实际发生了什么,并且解释为什么。自然,科学能够而且必须注意个人和团体在事实上怎样做出评价,但他们却不能从根本上真实地记录这个或那个事物是内在地有价值的,因而是在范畴上应当被评价的。韦伯的第二个论点是有规定性的。他从不认为价值是无足轻重的,也从不宣称每个人,特别是社会科学家应当总是避免价值判断。与此相反,他坚持提出指认与评价的区别,二者不容混淆。一个人在表达价值判断时,不应当自称这种判断是得到科学地确认的;因为事实上这是做不到的。当社会科学家推崇某种行动时,他们应当尽力地说明自己所说内容中哪些是科学的发现,哪些是具有很不同地位的政策建议。这是知识分子的真诚品质与尊重真理的原则所必然要求的。

  20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一般都竭力提倡科学与价值、描述与规范、实然与应然判断的严格区别,要求社会科学坚持价值中立的立场。亨普尔指出,有关科学的价值中立问题,可以说是围绕着两个不同的方面而展开,这就是:(1)科学家的实际研究行为,和(2)批判评价和论证科学断言和程序的方法论标准。在科学家的实际行为层次上,价值评价作为科学研究的一个诱导因素无疑起了重要的作用。道德的准则、审慎的思考和个性等等显然会影响科学家对所研究领域、问题和所采取的方法的选择。社会和政治价值有可能削弱研究某些特殊问题领域的努力,也可能鼓励人们赞同某些并无可靠根据的理论。当然,作为一种规律,科学研究中决定采取或放弃一个特定的假设或理论,将强烈地受到认知价值或准则的影响,这反映在他们坚持某种方法论程序的标准上。[2]

  正是在构成研究行为的重要的诱导因素这个问题上,价值评价与科学研究相关联。因此,必须在心理学、社会学和科学史解释科学研究行为时考虑价值评价的作用。然而,这种科学解释在谈到科学家受价值影响的时候,并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它在解释科学家接受或放弃一个理论时,并不论证这个理论的合理性,或表明这是个不合理的科学程序。而合理性问题要求的是在可以获得的证据和其他系统的根据的基础上对理论进行批判的评价。正是在这个问题上,传统的科学观,特别是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观主张科学理论与证据关系有明确的客观标准,并认为这种标准可用证据与理论之间的肯定或否定的的逻辑关系来表示,由此而为科学的客观性与价值中立说提供了依据。按此观点,恰当的科学研究及其结果是独立于研究者个人的成见、信念或态度的,因而可以把某些程序看作违反了科学规范,并可以用对科学以外的价值观的过度依赖来解释研究者违背恰当的科学行为的动机。

  与上述科学哲学观点相类似,现代知识社会学(或科学社会学)的鼻祖卡尔曼海姆也把自然的与文化的区别了开来,把数学、自然科学与宗教、道德、实践领域等其他方面明确区分开来。“可以说,形式知识在本质上是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其内容并不受个别的主体及其历史社会条件的影响。但在另一方面,显然存在着范围广泛的主体事务,它只能由某些主体、或在某些历史时期被接受,而且从个人的社会目的来看,这也是显而易见的。”[3]他认为,自然科学具有可重复性,而宗教道德等文化的领域则具有不可比的特征。所以他断言,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非真理的。一般来说,意识形态的特征是对其范围广泛的对象进行高度明确的阐述,对其追随者有权威的明确的命令性。与其他类型的信仰相比,意识形态更加系统化,围绕一个或数个突出的价值观而整合。它往往抵制信念的变革,它的接受或推行还往往伴随着鼓动性的宣传。谁接受它,谁就要完全服从它,谁的行为就必须完全渗透着意识形态。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产生于特定的文化中,因此它不可能与该文化的重要因素完全分开。意识形态故意掩盖人们的动机与利益,这就迫使利益与对抗着的人们相互欺骗,并用貌似普遍化的方式掩盖狭隘的局部目的和利益。意识形态不会把系统地追求真理当作自己的一项义务,因而采取取教条主义的认识态度,不愿接受新经验和真理。作为一种文化的产物,意识形态对社会科学的影响尤其明显。

  曼海姆坚持认为,凡政治的或是涉及世界观的一切知识,不可避免地都是有党性的。他因此而暗含的论点是,像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均无法摆脱意识形态和党性的束缚,所以他也承认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有不同的思想。这些观点引起了美国实用主义者胡克的争论。胡克在肯定了曼海姆的开创性工作以后指出,困难在于,曼海姆承认,表现阶级立场的意识形态和乌托邦,导致在科学意义上被认为“真”的那些关于事物性质的理论和发现,因此,问题就转移到这些“真理”是否取决于导致探索和发现这些真理的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这一点上。“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既然随着历史时期而改变,曼海姆认为这问题就成为一个知识社会学的问题。……现在假定科学的处理方法和客观性是同一的,使曼海姆感到头痛的问题是:任何一种的科学知识是怎样成为可能的?曼海姆在他的书中,不同的一页就有不同的答案,而使读者对于他真正相信什么完全感到茫然。”[4]实用主义作为一种独特形态的科学主义思想,对此作出了自己的回答。胡克实际认为,即使存在阶级或党派观点的相对性,科学(包括社会科学)仍然存在超越主观价值的客观性基础,比如根据经验基础所作的证实或证伪的判定。这是我们过去在认识实用主义时所忽视了一个重要论点。

  因此,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观点,反映了西方一些思想家在科学发展以后对其根本任务的一种认识论的反思。在科学知识系统发展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有必要主动排除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干扰,以相对纯化的方式对待其研究,以便适应客观性的要求。

  对绝对价值中立说的批评

  韦伯和逻辑实证主义者关于科学价值中立说的观点,在近数十年受到了西方哲学家主要是历史主义者和科学实在论者的批评或挑战。库恩以来的历史主义学派深刻地批判了科学的积累发展观,论证了科学理论的根本转变不简单地只是对关于事实的增长了的知识作出的理性反映。而科学不同学派之间的转换更像是信仰的转变,没有太多的合理性基础可言。劳丹则提出了一种关于科学家理性行为的适中的观点,指出理性的行动者持有各种目的和关于世界的预设信念,为了合理地接受一个信念,他必须能够限定与自己的目标和信念有关的推理范围。劳丹试图把科学合理性的一般要求与价值论、方法论和事实层次的共识统一起来。?

  科学实在论者普特南对事实与价值关系的看法具有某些独特的意义。他公然声称自己要为一种几乎被推翻了的观点恢复名誉,这种观点认为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无论如何也是模糊不清、无法实现的。因为事实陈述本身,以及人们据以决定什么是事实和什么不是事实的科学探究实践活动,都预设了价值。普特南指出,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传统观点是建立在科学的工具的成功和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基础上的。怀疑价值判断具有认识功能的一个理由是,它们不能用“科学方法证实”,而且在福柯所讨论的伦理学观点中还强调调,在伦理问题上,人们不可能取得普遍一致或大多数人一致的意见。许多人相信科学理论的正确性可以作出使大家满意的论证。但在事实上,对于任意选取的一个科学理论的真理性,人们不可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赞同。许多人对于科学和很多理论都是可悲地无知,至于科学的工具的成功,由于科学的意义决非仅限于它的实际应用性,故不能由此而推出科学的合理性。所以,用工具的成功与多数主义来证明科学真理的合理性和价值真理的非合理性,这是站不住脚的。[5]

  普特南强调,至少有些价值必定是客观的。精确科学的理性上的可接受性取决于像“融贯性”和“实用的简单性”之类认识上的优点,因此,至少有些价值词项不仅仅代表使用这些词项的人的情感,而且代表了它们适用的那些事物的属性。如果这些词项不代表理论的性质,而仅仅代表有关人对理论所持有的“态度”,那么像“正当的”、“充分确证的”、“最有效的解释”等等,必定也完全是主观的。因为理性上可接受性不可能比它所依赖的参项更为客观。因此,至少这些价值词项具有某种客观的用法,即某种客观的正当性条件。同样,对于伦理学判断的主观方面也不能强调过分了。如果说,在科学领域坚持科学是一项客观的事业,并不等于认为每一个科学问题都有一个确定性的答案,某些科学问题也许有一些客观的、不确定的答案,那么,在伦理学领域,某些价值见解是确真的,某些是确假的。“总而言之,某些价值见解(以及某些意识形态)肯定是错误的,某些见解肯定不如其他见解,在这个意义上坚持伦理学探究是客观的,同坚持根本没有任何不确定性的情况这种愚见,是两码事。”[6]

  由此可见,普特南在科学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上,竭力从两方面来阐述二者之间的融合、统一与制约。一方面,他不同意证实主义和旧实在论把事实与价值截然分开的观点,而坚持科学对客观真理的追求与融贯性、正当性、实用简单性和完美性等价值要求的统一,科学的客观性与多元性要求的统一。另一方面,从伦理价值的角度来看,普特南又不同意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而认为至少有些伦理价值是有客观标准或依据的。就认识而言,对于概念构架的任一选择,都是以价值为先决条件的,在选择一个描述日常人际关系和社会事实的构架时,在众多的因素中首先会涉及到人们的道德价值。因此,真理理论以合理性理论为先决条件,而合理性理论又以我们关于善的理论为先决条件。?

  普特南试图把事实与价值、真理与价值有机地、内在地统一起来,既不放弃实在论的客观真理论的基本前提,又不接受事实一价值两分的传统观点。其观点属于一种形式的价值真理论,是对那种离开人的能动的认识过程,而仅仅在本体论上强调真理是对实在或事实的纯客观描述的传统实在论的批评。它告诉人们,追求直理的科学不是与人的价值无涉的中性活动。

  那么,是否可以像相对主义者所断言的那样,由此而彻底否定事实与价值、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区别呢?显然也不能。正如普特南所断言的,每一个事实都有价值负载,每个价值又都负载着某个事实。这后一命题说明,没有客观性依据的价值不能算作真正的价值。因此,这里的价值又与传统的事实价值两分观点所说的价值已不完全是一回事,因为后者主要指的是主观价值。可见对价值的不同解释预设了不同的结论。而从根本上说,价值具有主观与客观两重属性,纯粹的主观价值显然无法与客观性或科学性相统一。这里便存在不同层次的价值问题,客观性与价值只能在科学发展的高层次上统一起来。

  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

  前面论述了当代西方哲学有关事实与价值关系的一些基本观点,这些观点为我们合理解决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提供了借鉴。

  就本来意义而言,社会科学是以社会为对象的系统的知识探究,因此它在实质上与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有所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基本立场、态度和方法上。从基本立场来看,社会科学以追求关于社会的事实知识或确切知识为基本任务,因而一般不预设立场。真正的社会科学是真诚而无畏的,无须迎合某些特定的个人或社会集团的口味,因而所采取的态度是合理的怀疑。研究无禁区,一切似乎已成定论或天经地义的东西或结论,都可能成为社会科学家的怀疑对象。即使有可能在研究的过程中否定自己的先前结论或成见,也在所不惜,真正的社会科学家是“无我的”,不怕否定自己。因此,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是社会科学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方法论上,社会科学多用归纳法、统计法等科学方法,以便从具体的社会现象中得出规律性的东西。尽管归纳法是不可靠的方法,但为了探究事实,社会科学家仍然频繁地使用,包括统计法等科学的归纳方法。

  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追随者则与此不同。他们固执地追求信仰,从抽象的观念、原则、口号出发,竭力为某些特定社会集团的利益服务,因而他们采取的是教条主义的顽固态度,对既成的传统和信念不敢怀疑或质疑。其方法大多为演绎法,即从抽象的大前提出发,推演出脱离现实的结论,所以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尽管也打着科学的旗号,但其论证方式却十分繁琐,追求华丽的词句或动听的口号,实质则空洞无物,思维也不讲究逻辑,经常出尔反尔。归纳法和统计方法在意识形态那里只具有纯粹工具的意义,事实成了任人打扮的女孩子。

  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还存在一定的区别,前者指的是像政治学、经济学、人类学等与自然科学更为接近的学科,可以采用经验研究和统计学等手段,后者指的是文学、历史、哲学、艺术学等更具有文化特点和包含更多价值判断的学科,往往与特定文化的价值观分不开。然而,当代的一个发展趋势是日益要求人文学科也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即采用更多的科学方法和论证方式。比如,伦理学曾被认为只是关于规范价值的学问,但是,20世纪的科学主义者提出了伦理学不能与现实生活相脱离的任务,伦理价值前提应从实际生活的伦理中得出。因此,人文学科如仍停留在传统的相对价值的水平,永远自说自话,无法像科学那样可作广泛而重复的比较和讨论,那显然是一种落伍的表现。

  将人文和社会科学只当作特定社会集团的学问,是其利益的集中表现,甚至提出所谓民族特色的科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等,这实际上是将这些学科降至不具普遍意义的私学的水平,与占星术、风水术没有多少区别了。一门学科只有在成为可跨文化共同研究、讨论和验证的学问时,才能成为公认的科学。社会科学也许因为研究对象的文化特色而加入了某些价值因素的考虑,从而有可能影响研究者对具体社会问题的看法,但每门科学都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的公理、原则、范畴或概念,以及公认的研究和验证方法,包括共同的逻辑工具。比如政治学中的国家、政体、民主制、权利等概念及相关学说,用于民意调查的统计方法和一般数学及逻辑方法,便属于这种共同基础性的东西。

  当然,如前所述,纯粹的绝对的价值中立在科学研究中也只是一种难以实现的理想,类似于乌托邦,而且正如普特南所说,从更高的境界来看,脱离客观性的价值只是主观价值,并不具有真正的价值意义。然而,这仍然不能说明科学研究丝毫不需要警惕主观价值的束缚或影响,妨碍认识客观性的实现。而且,人的认识与科学发展的高低阶段之分,在时间上也有侧重点先后的'区别。可以说,只有在较低层次上解决了事实与价值相对区分的问题之后,才能实现较高层次上统一的任务。

  由此来看我国当前的社会科学研究,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处于较低层次的主客不分、科学与意识形态混淆的状况。举例来说,伦理学几乎还没有脱离规范伦理的阶段,对于当前人们实际上如何处理或对待人伦关系,较少作实事求是的描述性研究,一般仍停留在从抽象规范向下推演的水平。诚然,规范伦理是伦理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作为科学的伦理学还要从事认定事实的工作,这就需要进行某种程度上价值中立的研究,避免把伦理的“应当”误作“是”。在传统伦理的研究上更存在事实与规范不分的情况,例如有人把写在经典中的规范伦理与中国社会实际处理人伦关系的事实混为一谈,几乎不指出两者间的区别;更有人将战后日本等东亚社会的成功归结为孔孟之道,对于这些国家在长期传统中形成的带有自身特点的伦理道德作如此轻率的概括,更显出概括者社会科学研究常识的欠缺。

  至于像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社会科学,也程度不等地存在着事实与价值混淆、应然判断与实然判断不分的情况。一些人不懂政策宣传与事实认定之间的区别,硬是把“应当”当作“是”,不懂得意识形态与科学并不是一回事。立场相对中立的问调查和事实报告,特别是在涉及政治、性等敏感问题上,做得还相当不够。有时候则以感情代替法律判断。例如,某个新兴小城市近年在吸引外资和城市建设及环境卫生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但其干部在工作作风上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长期要求机关干部普遍加班加点,休息时间极少,在维护城市卫生时采取了一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严厉惩罚措施等。这些都是涉嫌违反现有法律、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但有研究者写文章把这些归结为“善良违法”,试图以其行为结果的某些成绩来论证其违法行为的合理性。请注意这里的“善良违法”这一提法,这是用伦理价值判断来限定事实判断。如果有点现代科学的常识,便不会这样来认识问题。因为事实首先是,这些规定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至于行动者的动机是否善意,则完全是另外的问题。以对动机的价值判断来为违法的行为作辩护,显然是难以服人的。

  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历史上的中国社会在“百家争呜”时期多种学派并存竞争,源于民间的学问可以被某些统治者所利用,但尚未出现官方垄断学术的局面。只是到了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一切学问才被打上了官方的烙印。其结果是历史、文学、哲学都摆脱不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成为广义的统治的一部分,更不用说法学和政治学了。这种情况甚至蔓延到自然科学,如天文学为皇帝订立历法服务。当西学经过外国传教士之手传到中国时,官方思想已严重僵化和落后,采取了抗拒的态度。直到20世纪初的政治和文化变革,才最终冲破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才得以在在中国生根。然而,近百年史仍然是科学、特别是社会科学争取相对独立的奋斗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真正得到贯彻,经历了百般曲折,至今仍然是项艰巨的任务。一些人习惯于唯上、唯书,偏偏不唯实,连面对现实的勇气都没有,制造了许多指鹿为马、改事实、严重脱离实际的“研究成果”,以“遵命为术”为己任。因此,解放思想是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克服传统的体制弊端,使研究者真正摆脱各种束缚,取得真知。

  由此可见,我国社会科学研究存在着较普遍的事实与价值不分的问题。当然,社会科学中的事实与价值,客观性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别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二者在更高层次上可以统一起来。但在较低层次,在社会科学发展的初级阶段,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则是更为重要的任务。只有解决了低层次的区分问题,才能解决更高层次的统一问题。另一方面,绝对化地理解科学的价值中立,在两者之间划出截然分明的界限,同样也会陷入乌托邦主义,因为我们只能做到大致的区分。

  因此,问题正在于掌握一个合适的度。如果把纯粹的绝对的客观性与完全的主观价值当作两个极端,那么实际的研究者总是处在两者之间的某个位置上。我们的社会科学研究在相当程度上还处在靠近主观价值的一端,有必要经过艰苦的努力,更接近客观性那一端,当然,谁也无法奢望达到彻底的客观性这一理想状态,只能尽力做到比较高的客观性。反之,毫无客观性的自觉要求,让科学与主观价值混淆不清,那就连起码的科学性也无法保证。

  注释:

  [1]论文载于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1949年自由出版社英译本,第1—47页。

  [2]亨普尔:《科学中的评价与客观性》,载科恩等编《25年概览》英文版,第277页。

  [3]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1936年英文版,第150页。

  [4]悉尼胡克:《理性、社会神话和民主》,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中译本,第34页。

  [5][6]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辽宁教育出版社1988年中译本,第218—223,169,184页。

  谈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论文 篇2

  〔摘要〕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价值选择与价值中立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重大理论和原则性问题。为了促进社会科学健康持续发展,需要在完整准确理解社会科学价值属性的基础上,正确认识和界定其价值选择规范和价值中立规范。社会科学具有价值生产、价值需求和价值禀赋等多维价值属性,它所要求确立和遵从的价值规范具有多元整合与协同互补性。就价值选择和价值中立而言,两者并非完全排斥、非此即彼的,而是相互依存、功能互补的,在社会科学研究的不同环节和层面、不同时空和语境条件下可能适用不同的价值规范。

  〔关键词〕社会科学;价值属性;价值选择;价值中立

  〔作者简介〕王忠武,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山东济南250100。

  社会科学与价值的关系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而又急需理清的重要理论和原则性问题,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究竟是要保持价值中立,还是坚持价值选择?这似乎并没有什么定论。如果依据科学的基本概念与成立条件,社会科学作为探讨社会规律、揭示社会真理的科学研究活动必须做到求真务实、排除主观臆断,保证研究对象与资料的客观真实性和研究过程与结论的客观证实性,从这个角度说保持价值中立显然是十分必要的。但现代社会科学是一种具有重要社会属性和社会价值、嵌入社会价值体系和承受社会利益影响的开放体系,其开展过程要涉及到诸多伦理道德、政治法律和学术规范等原则性问题,无论是在其内部构成要素还是在课题选择、研究过程、科学组织,以及质量评价和交流推广等方面,都是与价值问题密切关联、不可分割的。如果说价值中立是一种原则规范的话,价值选择显然也是一种无可否定的原则规范。实际上价值选择和价值中立并非是完全排斥、非此即彼的,而是相互整合、功能互补的,在社会科学研究的不同的环节和层面、不同的场域和语境条件下可能适用不同的价值规范。本文拟在首先界定社会科学价值属性的基础上,对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选择和价值中立的成立依据、内涵要求、适用范围及互补关系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社会科学的价值属性分析

  价值反映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效用关系,核心要义是“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即客体的存在、属性和合乎规律的变化与主体尺度相一致、相符合或相接近的性质和程度”。〔1〕基于价值的主客关系视角,对于社会科学的价值属性应当从社会科学、社会及其相互关系角度加以分析界定。

  社会科学是一种特殊的生产力。如果把社会作为价值需要主体、社会科学作为价值提供客体,则社会科学的价值属性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它具有重要的外部价值生产功能,能够产生社会效益。社会科学正确地揭示了社会规律和社会真理,它所提供的理论方法可以起到引领文明、解放思想、资政育人、创新制度、科学决策、改善管理、优化组织、促进发展以及满足人的求知需要和优化人的精神品质等方面的重大作用,从而创造巨大的外部社会价值,这也是人们倾力支持和发展社会科学的根本原因。

  然而,正如科学社会学创始人默顿所言:“功利性应该是一种科学可以接受的副产品而不是科学的主要目的”,〔2〕“科学的制度性目标是扩展被证实了的知识”,〔3〕这其中的“扩展”即创新、原创,“可证实”即客观性,默顿认为原创性和客观性是科学规范的实质与核心,指出:“客观性是科学的精神特质的核心价值观”,〔4〕而“原创性是现代科学的一个主要制度性目标,有时可以说是至高无上的目标”,“科学制度把原创性解释为一种最高的价值”,〔5〕由此默顿对科学的价值目标及价值规范主旨给出了经典性的诠释与界定。

  在现代社会科学业已高度专业化、职业化和自主化的条件下,扩展和创新实证知识是社会科学自身的内在动力、目标和发展要求,也是其根本和内在价值所在。所谓“内在价值”与“目的价值具有相同的意义”,它以“主体先在地具有价值为前提”,其基本规定是能“满足主体的内在需要”。〔6〕扩展知识是社会科学共同体的共同需要和制度化目标,它能够直接满足研究主体以及人类的好奇心、求知欲和智力发展需要,其本身具有独立存在价值和普遍目的意义,应属于社会科学的本体和本原性的内在价值。而社会科学的外部价值则是其内在价值的衍生转化形式,现代人类文明进步无不缘起和派生于知识扩展这一科学基本内在价值,正是由于科学知识的创新扩展和推广运用推动了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如果说社会文明进步是科学的外部价值生产的话,知识的创新扩展则属于科学的内在价值生产。内在知识价值生产是外在社会价值生产的母体和胎盘,其生产主体是社会科学共同体;外部价值生产是内在价值生产的转化和应用,承担者主要是企业、政府和社会。由社会科学的内外部价值生产关系可知,“是科学决定价值,而不是相反”,“科学真理是全部科学价值之源,是科学价值的本原,”〔7〕不进行知识的创新扩展则社会科学就失去了生命力和存在的价值与理由,而其外部社会价值也将无从发生和谈起。

  社会科学的价值生产是以其价值需要的满足为条件的。基于社会科学的基本目的和内在价值判断,可以把社会科学系统作为具有自主性扩展知识需要的价值主体,把社会系统作为服务和支持社会科学需要的价值客体,由此具体认识社会对于满足社会科学需要的意义和效用,即社会的社会科学价值。现代社会科学在组织目标、运行规范和精神文化等方面具有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其存在和发展具有特定的需要条件与环境要求,由此就产生了外部社会条件对于社会科学发展的作用和意义问题,形成外在条件是否具有满足科学内在需要的“科学价值”的基本判断。“科学价值是与经济价值、政治价值、道德价值、环境价值等相同类型和层次的概念”,意指“在科学上的价值”或“对于科学的'价值”,它是“以科学的需要和尺度为标准所做的价值判断,表达了科学在人类生活中所具有的一定目的性质和价值标准地位”。〔8〕社会科学的扩展知识这一内在价值需要的实现条件是多样化的,包括人才队伍、经济投入、学术资源、组织管理、政治保护、意识形态等方面的支持。社会科学是既对外扩散价值、又对内吸纳价值的开放系统,其价值需求的满足以及社会系统的影响会在自身内部积淀形成某种价值禀赋,使社会科学要素蕴含有一定的价值存量与质量,这种价值禀赋是普遍存在、不可忽视和回避的,例如,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必然具有自己的价值观念、情感意志和理想信念;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实质上是包含着利益诉求和思想倾向并嵌入于社会价值体系的人及其产生的社会现象;社会科学的研究作风与思维风格具有明显的研究者个性特征;社会科学共同体在长期发展中逐渐积累形成了一套客观理性、维护创新的行为规范与精神气质;社会科学成果的创造渗透凝结着大量的社会必要劳动与智力价值等等。社会科学的内部价值禀赋既是自身历史积累与进化的成果,又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现实社会系统的积极支持和内化作用。社会科学发展历史越悠久、成果积累越雄厚,社会环境支持条件越优越,则其价值禀赋越深厚。

  综上所述,社会科学具有价值生产、价值需求和价值禀赋诸方面的价值属性,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社会科学是“始于价值又终于价值”的。〔9〕完整准确地把握社会科学的价值属性是准确认识和理解价值选择与价值中立问题的基本前提。

  二、社会科学的价值选择规范

  “社会研究中交织着代表价值和信念的不同规范,整个研究过程不同程度地受到研究者偏好和文化价值取向的影响”。〔14〕社会科学作为探求真理、造福人类的社会活动实际上就是一种生产价值、需要价值和包含价值的认知体系与社会建制,在这样一个价值场域中进行社会科学研究尤其需要健康理性的价值意识和价值规范,能够准确地进行价值认知与价值甄别,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社会科学的价值选择规范蕴含于学科与专业选择、理论和风格选择、课题与方案选择、研究方式与方法选择等多个环节,包含在学术价值与社会价值追求、成本与收益考量、道德利害判断、兴趣与审美偏好诸多方面。

  社会科学研究通常从选择和确定课题开始,选题质量好坏对于研究成败至关重要。为了选择好研究课题需要进行充分调研、周密思考,进行恰当理性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当今社会科学高度分化,学科众多,性质多样,类型不一,但无论选择哪种研究题目都应当具有价值生产功能,这种价值生产主要可以分为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生产两大类,有价值的选题与研究就是要求课题成果能够产生学术价值或者应用价值。学术价值属于社会科学自身的内在求真价值,主要是科研成果在扩展知识、促进学科自身发展方面的贡献和积极作用,包括运用新的材料和方法、发表新的观点和理论、提出新的思路和策略等等。一项科研成果在扩展真知和理论创新方面的贡献与效用越大则学术价值也越大。社会科学应用价值即功利价值的内容和形式很广泛,诸如对于经济增长、民生改善、政策创新、管理优化、精神文明、社会问题解决方面的积极作用等等。追求学术价值要致力于满足学术需要、解决学术问题,作出学术创新,为社会贡献新知;追求应用价值则要着眼于满足现实社会需要、解决社会问题和力争创造社会效益。两种选题的侧重不同,研究方法、评价标准也有明显差异。一般而言,基础学科以创造学术价值为目的和本位,从事基础学科研究要求研究者具有一种“为学术而学术”的学术本位思想和学术天职观念,把扩展知识本身作为自己的理想事业和人生价值的实现方式,对创新知识保持高度的专注、热情和充分投入状态。应用学科以创造社会价值为目标任务和目的归宿,从事这方面的研究需要研究者擅长于经验研究和社会联系,对现实问题敏感并有长久观察和追踪探究的兴趣,致力于现实问题解决和实践价值创造。究竟进行哪方面的研究,研究者需要根据自己的兴趣偏好和研究条件进行判断和选择。

  社会科学的价值选择规范不仅表现在研究课题选择环节,在研究方式方法的选择方面也应得到重视。社会科学研究方式包括调查研究、实地研究、文献研究、实验研究等类型,每种研究方式的性质、要求、难度和资料收集分析方法不尽相同,所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资源和经济成本也有很大差别,究竟采取哪一种研究方式需要进行资源需求评估和成本投入考量,并结合自身旨趣偏好以及所具备的研究能力和掌握资源条件来确定。

  科学研究尤其需要好奇心、兴趣、灵感、想象力和求异思维。研究者若根据自己的特殊兴趣爱好、审美偏好和精神需要选择合适的研究学科与课题,这非常有利于取得科研业绩,也能够更好地满足自身精神需要,从科研活动中感受到成就快乐和人生意义。基于自身精神需要、情感意志和兴趣偏好确定具体研究目标和课题,应是一种较为理想和理性的价值选择原则。

  从研究方式和利益分配角度看,现代社会科学业已集体化、社会化、国际化,涉及组织环境、集体合作、经费使用、权益分配等一系列现实问题。正确地认知、选择和适应组织环境与组织规范,能够与同行同事进行良好交流合作以及处理好各种必要的利益关系,这对于科学研究的成效具有重要影响,为此研究者需要具有健康理性的价值观念与行为规范。美国科学社会学家朱克曼曾将科学价值规范概括为七个规则,即:学术诚实和客观性、宽容、对确信的质疑、承认错误、不自利的承诺、有归属感和承认优先权,〔15〕这些原则规定对于社会科学很有意义。在科学研究中如果违背科学道德规范或者价值观畸变,发生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损人利己行为,也可能一时得逞,但终究会身败名裂,乃至断送学术生命。此外,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组织管理、人员选聘、研究能力评价、资源配置等方面也应当以学术贡献价值以及相应的衍生社会价值作为基本选择评价标准。由于各个专业的社会需求、社会关注程度和社会价值差别很大,一个人从事不同的学科与课题研究所带来的收益和影响也会具有明显差别,学者对于自身所要学习和研究的专业也是有必要进行慎重的价值判断和理性选择的。

  总之,从价值运动的角度审视,社会科学研究过程可以说是一个价值选择过程。树立合理的价值选择规范以及做出正确的价值选择,可以提高社会科学的价值生产功能和价值需要满足水平。

  三、社会科学的价值中立规范

  价值中立迄今仍是学术界最具争议的话题。一般认为这一概念最早源于18世纪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提出的“是”与“应该”的划分,他认为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我们并不能简单地从“是”与“不是”推论出“应该”与“不应该”。〔16〕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1919年在慕尼黑大学所作的著名演讲《以学术为业》中提出,学者应追求真理和纯粹学术利益,避免灌输个人立场,“一旦做学问的人超脱不了个人的价值判断,就没有了对事实的全面了解”,〔17〕认为科学不应涉及政治和终极关怀,在研究中应该保持价值中立的态度。韦伯的这一观点后来被广泛传播和多种解读,引起了数不清的议论和争议。

  “价值中立是指科学仅与对事实的陈述有关,而与对事实的好坏评价无关”。〔18〕它的前提假设是存在事实领域与价值领域,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可以进行相对的二元区分,主张在科学研究的事实判断中剔除价值判断,研究者在选定了研究对象之后,必须放弃任何主观情感和价值偏好,严格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观察和分析,从而保证研究结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肯定价值中立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科学的自主性和地位尊严,从而更好地发挥社会科学对社会系统运行和制度政策制定的科学指导作用。同时,价值中立原则还应“是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以及“社会科学工作者处理角色冲突的一个原则”。〔23〕现代职业化研究主体需要秉持科学理性精神和专业操守,不为权势和私利所扰,忠于事实和真理,扮演好探求真知、维护学术秩序和学术尊严的职业角色,防止学术越轨与失范现象发生。

  有的学者因为社会科学与价值特别是与意识形态关联密切而断言“价值中立是不可能的”,甚至认为:“社会科学只有超越价值中立原则,以现实的人为出发点,坚持党性原则才能真正认识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指明社会发展的方向”。〔24〕历史和现实已经证明,虽然社会科学的某些理论学派可能被改造为意识形态,但社会科学不能等同、归并和局限于意识形态。实际上,价值中立既是科学与非科学的重要划界标准与方法,也是社会科学客观真理性的基本条件。近代社会科学之所以产生并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摆脱了中世纪经院神学控制和传统意识形态束缚,确立起了能够有效支持和保证尊重事实、探求真知所需要的价值中立文化。现代社会科学能够日趋科学化、精确化和具有公信力,也在于社会科学自身有效保持了相对于宗教文化和意识形态的中立性、相对于主观臆想和感情偏好的中立性以及相对于权力关系和利益诉求的中立性。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坚持价值中立原则不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是完全有可能的。

  首先从作为社会科学主体的人类来看,人既具有理性又具有非理性,既可以进行事实判断又可以进行价值判断,人的智慧可以自觉地区分、合理分配使用自己的主体性认知结构与能力,根据具体需要在不同的场域进行不同的思维和行动,采取不同的态度和策略,建构不同的目标与成果。正如科学哲学家鲁德纳所言:“纯粹的科学家做价值判断,但不会让价值判断影响自己的工作”。〔25〕当科学研究需要求真务实、应进行“纯”客观真实化的观察实验和描述时,学者们通常会有效地约束情感、悬置价值,实事求是地感知和思维。“即使一个人的社会位置决定了他所关注的问题,他仍能以一种客观的方式来回答问题”,在语言表述上能够“选择中性的、客观的和明确的术语,使其对所有检验理论的人来说,术语的含义是一致的”。〔26〕否则人类就不可能取得今天如此辉煌巨大的科学成就。

  其次从科学史的角度看,社会科学发展至今,已经高度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自主化,客观实证的科学精神广泛普及,各种成熟稳定的定量研究方法广泛应用,科学成果的评价规范和检验筛选制度日臻完善,尊重事实、敬畏实践,忠于真理、剔除谬误的价值中立原则实际上已经被普遍认同和遵守,这是现代社会科学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再从社会分工来看,现代社会已经形成了发达的专门探讨客观真理的科学研究职业、专门表现情感人性的文学艺术职业、专门进行价值文化推介的舆论宣传职业以及专门进行传教布道的神学职业,各门不同职业具有不同的目标任务、职业规范和思维方式。从事职业化、专业化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必须具有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掌握和使用科学的实证与理性方法,遵守客观诚实的学术规范,担当扩展真知的社会角色,否则就难以取得为学术同行所承认的科研成果。

  最后从真理与价值的关系来看,两者呈现一种差异性互补的正向关系,真理性越强则价值越大,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获得更多更好的价值财富,人类需要深入把握社会规律、遵循社会科学理论和运用社会科学方法。没有社会科学持续发展的强大支持,则经济社会发展将难以提升和持续。有鉴于此,人类为了更好地实现自己的福祉和价值目标,就应尊重社会科学的规律和自主性,创造条件保证社会科学真理探索的持续推进,根据科学研究的需要来建构相应的价值中立规范及实现规则。

  价值中立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但却有其适用范围和合理性边界,我们绝无必要也不可能在社会科学的所有环节、各个层面都要价值中立。科学探索历史和具体研究过程表明,为了保证社会科学的客观真理性,必须在资料的搜集整理、数据的统计分析和结论总结过程中保持客观真实和价值中立,包括“不受兴趣影响的中立性”、“摆脱成见的中立性”、“不受利益支配的中立性”、“不受外部制约的中立性”、“与目的无关的中立性”,〔27〕务求研究结论具有充分坚实的事实支持和不可否定的真理性。而如果在研究课题的选择与立项、科研成果的评价与推广等环节也要价值中立,则显然是十分荒诞的。

  长期以来人们对于价值中立毁誉参半,欲迎又拒,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搞清楚价值中立的适用范围和合理性边界。一般而言,在科研选题阶段应当坚持价值优化选择原则,努力追求较大的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但研究课题一旦确定,就应进行价值规范转换,在资料搜集整理、数据统计分析、结论总结、成果完善诸环节,严格遵守客观求真原则,排除虚假信息、错误分析和非科学因素干扰,保证资料数据真实可靠,分析方法科学可行,研究结论切实可信。而科学成果一旦完成,则需要强化价值意识和转变价值规范,实现由价值中立规范向价值评价规范、价值转化规范的转换,促进社会科学成果向经济社会效益和精神文明效益转化,实现社会科学外部价值生产功能的最大化。

  前已述及,社会科学具有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它的内在价值在于扩展可证实的知识。所谓价值中立实际上是保障和实现扩展可证实知识所需要的条件,从这个角度看,价值中立其实是以价值选择为前提的,它本身就是一种肯定性价值规范,即内在价值规范,说它“中立”主要是相对于外在价值而言的。忠实表达和实现社会科学扩展真知这一内在价值诉求,区别、独立和中立于外在的其他价值现象与纷扰,这是应予肯定的价值中立规范的重要内涵。

  综上所述,价值选择和价值中立各有其存在缘由、内涵要求和适用范围,这两种表面上相互对立的价值规范实际上是相互依存、功能互补、双向建构的,它们对于社会科学发展都是十分必要的。价值中立、价值选择的合理性根源于社会科学自身所固有的科学性和价值性,但从社会科学与价值的关系发展历史的角度考察,两者却长期处于紧张、摩擦和排斥状态。如古代社会科学因尚未发育成熟而完全处于宗教和政治文化控制之下,近代社会科学因其后发弱势性而模拟早发强势的自然科学实证范式崇尚价值无涉,现代社会科学的科学性也常常因为政治经济介入和价值染指而被损弱。总结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律和经验教训,处在历史新起点、发展新高度的当代社会科学应当矫正科学与价值长期割裂和相互排斥的失调局面,超越价值中立与价值选择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融合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和趋善臻美的人文精神,这对于社会科学的健康持续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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