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家定养老保障制度有效性介析(2)

时间:2017-07-12 我要投稿

    一般而言,除极少数老人因突发性因素迅速死亡外,大多数老人从需要照顾到最后去世。随着人们寿命的延长,高龄老人会越来越多,需要生活护理的老人的比重将不断上升。我国发展和转型,使得流动现象日益普遍,大量农民外出就业,目前全国在城镇务工的农民在1.3亿人以上。青壮年人口的流出使许多地区出现了大量空巢家庭,全国老龄办的表明,农村空巢家庭比例已达49.70,空巢家庭中的老年人生活状态令人堪忧,尤其是长年卧床或生病需长期护理的老人更是陷入无人照料的境地。如果子女有很强的经济实力,可以请人看护,照料老人的资源不会短缺,但农民工收入普遍不高,无力聘人照顾父母。此外,老年人的情感慰藉主要依靠家庭,包括老年夫妻的相互扶持、子女的关心以及与孙辈的相处。子女外出务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家庭经济条件,但老人精神生活和情感需求很难得到满足,他们常年得不到子女的关心和情感交流,无法及时倾诉内心的孤独和郁闷,34.40%的农村老人常常感到孤独,30. 17%的老人没有人诉说心事,平常参加的活动主要是散步、看或听广播,社区服务非常匾乏。

    综上,对以家庭养老占主导地位的农村地区而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趋势使养老保障需求增长加快;家庭核心化、小型化、空巢化使家庭能够提供养老的资源不断减少;以及老年服务供给的短缺导致农村家庭养老制度有效性不断降低,养老问题日益突出。

  二、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的挑战之二:家庭地位变迁

      家霍曼斯的交换理论指出社会中的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个人之间存在一种按照效用最大化原则进行经济交易的互惠交换。家庭养老中确实存在利益和经济的色彩。我们可以认为在父母和子女之间,也存在一种交换关系。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将“子女有赡养父母义务”这种家庭养老模式称之为“反馈模式”,即父母抚育子女,老年时主要依靠子女养老,子女成年后则负有赡养父母的责任。但前者是容易的,因为父母生养子女,更多的是出于生物的本能;而子女赡养父母则是一种社会行为,尽管也有血缘亲情的力量,但更多的是出于压力和责任感。这种亲情关系的不对称造成了交换关系的不对等,而交换时间上的跨度也使老年人处于不利的地位。老人在最需要回报和给予的年龄却因为没有了可交换的资源而处于被动的地位,使他们的利益常常得不到保障,交换互惠的不对等现象相当普遍。

    显然,中国农村家庭养老的制度基础(通常被认为是权力和经济基础)已经动摇。在传统的小农经济社会,家庭养老是在长辈对知识和家庭经济具有控制权威的社会中形成的制度性传统,父辈对财产等资源的控制地位是其赖以获得(也被认为是交换)子孙赡养的主要制度基础。但中国农村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变迁,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大量青壮年农民离开土地转向非农产业,传统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土地不再是农民的唯一收入来源,资源配置方式改变了,导致传统的劳动经验和生活积累经验的贬值。子女外出打工不仅增加了整个大家庭的绝对一收人,而巨还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以及学会了本领。因此,子女在经济、知识和话语权上都有较强的独立性和影响力,父母也就失去了相应的家庭地位,长辈对家庭经济和其他资源的控制性地位已不复存在,他们可用于与子女交换赡养的物质基础亦非常有限,无形中弱化了老一辈传统家长的作用,从而直接影响老人在家庭中的权威性。因此,“养儿防老”这种家庭养老方式的存在是有着深厚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改变了,这种方式也将随之改变。当前农村家庭养老除亲情约束外,不再具有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和保障,很大程度上已主要依赖子女个人意愿及内在道德的制约。

    另一方面,农村目前的家庭结构多为独生子女或少子女家庭,农民的低收入导致家庭只好把有限的资源和精力放在能带来更多价值的后代身上,子女成为家庭的中心和重心。年轻夫妇都较重视子女的和成长,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子女倾斜,产生“重幼轻老”现象,造成家庭代际的缺失,使中国传统的以忠、孝、礼、义为中心的家庭伦理道德失去依托和存在的基础。同时,大量劳动力外出务工,使得留守儿童增多,许多农村老人在育下一代之后,往往还需协助子女对第三代乃至第四代进行抚养,老人的需求被完全忽视,丧失其应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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