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中显失公平认定研究
[6]下文所说的“显失公平”,如无特别注明,均指情事变更原则中的显失公平。
[7] 给付义务方当事人,这里是指收款方当事人,如买卖合同的卖方、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提供服务合同的提供服务方等。
[8]杨连富 情事变更原则中“显失公平”的认定及合同变更、解除权的行使[EB/OL]. 2008年12月。
[9]王德山:论情势变更的适用要件[J].法学杂志,2008年1月,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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