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家庭的土地养老问题(2)

时间:2020-08-18 13:06:33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农民工家庭的土地养老问题

  2 .2建立综合性的西部养老保障体系

    我国具有城乡二元结构特征,这种结构导致的城乡差别不仅体现在生产方式、水平、生活水平和思想观念等方面,它同样也体现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方面。从本质上讲,社会保障具有全民化性,不应有城乡之分。但是,由于经济体制的原因,中国的城乡差别尤其是在社会养老保障方面存在的城乡差别表现得较为明显。与城镇居民普遍享受社会养老保障的情形不同,农村居民享有的社会养老保障是极其有限的。但是,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既是实现社会公平的要求。

    在农民工家庭里,由于青壮年农民工常年外出务工,留守老人们的养老得不到保障这一问题相当突出。要解决农民工家庭的养老问题需要建立综合性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这个养老保障体系可以通过以下一些途径来解决。

    首先,利用土地,让土地为农民工家庭的老人提供一定的养老金。农村现有的土地养老保障制度虽说不能解决当前农民工家庭存在的养老问题,但是可以通过改革现在的土地养老保障制度,让老年农民利用土地为自己提供部分养老金,具体做法在前一节已经阐述。

    其次,利用养老,让其成为农民工家庭的养老经济供养来源之一。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就开始实行了,尽管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发展还是举步维艰,有的地方己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际运行中也出现了各种偏差和千扰,陷人了困境,但截至2007年底,全国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仍然还有5171.5万人。因此,只要已有的实施社会养老保险的经验和教训,尤其是试点区的经验教训,并与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不断完善这项制度,相信农民工家庭中的老人们就能够从此项制度中受益。

    同时,我们还应当认识到,商业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中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已经成为了我国养老保障体制中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因此,应当积极引人竞争机制,鼓励农村中收人较高的那部分农民参加商业养老保险,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使其真正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道构成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安全网”和“稳定器”。

    最后,农民工家庭本身也是养老的经济供养来源之一。一方面,我国农村现在还是以家庭养老为主,家庭担负着为老人提供养老经济来源的责任,人们已经具备了养老的孝观念。另一方面,现在的农民工家庭虽然不能完全担负起养老重任,但是为老人提供部分养老金还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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