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经济罪的防范与打

时间:2021-03-16 08:32:27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浅析当前经济罪的防范与打

  [内容摘要]的快速增长引发了社会安全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公安经侦部门在社会主义市场发展与体制改革过程中,对犯罪的打击和防范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场条件下犯罪案件的打击防范工作,既是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理论课题,又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实践问题。本文就犯罪的打击和防范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犯罪 打击 防范 现状 对策

  犯罪现象并不是一个新鲜的事物,而公安经侦部门作为打击犯罪行为的正规军却是我国公安队伍中最为年轻的警种。1997年刑法典颁布之后,公安经侦作为一个独立的侦查部门才在全国各地从上到下陆续建立起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短短的几年间经侦队伍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经侦部门也破获了一大批影响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案件,为国家挽回了巨大的损失,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过程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发展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快速增长引发了社会安全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犯罪的打击和防范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少数侦查人员对此束手无策,存在案件“不好办”的畏难情绪,“不敢办”的恐慌心理和“不想办”的消极态度。有的在侦查中“求稳怕错”,运用强制措施不果断,结案速度缓慢,既贻误了战机,又容易受外来干扰。因此,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场条件下犯罪案件的打击防范工作,既是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理论课题,又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实践问题。

  一、市场条件下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

  (一)犯罪案件的打击和防范任务加重。一是市场条件下,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剧,犯罪案件整体呈现出高发态势。在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社会结构、结构和人们的思想观念急剧变化,伴生了许多负面效应,造成少数人私欲恶性膨胀,为满足私欲铤而走险,大肆进行犯罪活动。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入,旧的体制不断被打破,而新的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进行机制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尚不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也不完备,管理中的缝隙和漏洞大量存在,领域中秩序混乱、有失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扩大开放,也为国外、境外犯罪分子入境提供了条件和机会。因此,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犯罪案件的数量会不断上升。二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种类增多。修改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把绝大多数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职责赋予公安机关。据统计,需要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达77种。

  (二)公安机关经侦队伍的素质尚待提高。一是侦查人员的专业知识有待加强。由于种种原因,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大多只接受过常规法律知识和侦查技能的培训,缺乏掌握市场运行规律所必需的会计、、外贸、工商管理、法等专业知识,搜集和分析证明犯罪所需的证据和信息的能力较差,造成案件侦查工作总体上跟不上犯罪变化,不能适应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二是侦查人员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随着市场体制的确立与完善,与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更替发展速度很快。同时,犯罪往往与纠纷交织在一起,情况复杂,定性困难。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不断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相关的法学理论,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但侦查队伍中存在的安于现状,不专心学习和钻研法律知识,凭经验办事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这不仅影响侦查人员法律素质的提高,而且往往因此造成案件侦办工作的人为失误。三是必须重视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少数侦查人员在市场大潮中,缺乏努力做好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光荣感、责任感,不能正确掌握法律和政策,并严格依法办案。

  (三)

  法律滞后对正确办案有一定制约作用。司法解释工作滞后,远远不能满足现实斗争的需要。由于相应的司法解释未能及时跟进,使构成犯罪所必需情节的认定缺乏标准,这不仅使公安机关认定犯罪难,而且造成公、检、法三家对犯罪案件的分歧不断,并难以形成统一认识。如:最近关于职务侵占犯罪主体的认定条件我市公、检、法三家尚未有统一的认识,使经侦部门在办理该类案件困难重重。

  (四)

  犯罪案件的取证工作存在许多实际困难。一是受害单位或受害人隐案不报或者报案不及时,延误了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有利时机,犯罪案件的受害人发现被犯罪行为侵害后,单纯从挽回其损失出发,很少及时向公安机关告发。同时,有的犯罪案件中受害单位负责人常有收取“好处费”、“回扣”等商业行为,这些企业害怕报案后“拔起萝卜带出泥”,自己的'犯罪行为因此暴露,而对侵害本单位利益的犯罪案件往往隐案不报。二是全社会对犯罪活动危害缺乏认识,这是造成犯罪案件取证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与杀人、抢劫等普通刑事犯罪相比,犯罪具有非暴力性、可视性不明显的特征,社会公众往往缺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缺乏对犯罪活动“人人喊打”、嫉恶如仇的社会环境。三是犯罪分子跨区域甚至跨国犯罪,给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带来困难。同时,犯罪分子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掌握现代运作和管理的专业知识,通晓和熟练运用电脑、电子等高科技手段,不断创造新的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给打击和防范工作增加了难度。

  二、强化打击和防范职能,提高公安机关的侦查办案能力机制构想

  (一)大力提高队伍素质,建设一支侦查能力强、执法水平高的经侦队伍。

  1、严把经侦民警的进出关,保质保量地充实经侦队伍。要打破部门界限,从整个公安机关范围内挑选骨干,充实经侦队伍。还可以考虑从检察院、审计、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交流专门人才,改善经侦部门的人才结构,提高办理犯罪案件的专业水平。对于政策法律水平不高,办案能力差的经侦民警实行离岗培训制度;经培训不合格的,要调离侦查工作岗位。

  2、加强业务培训工作,组织经侦民警分层次分批地进行轮训。可以通过授课、辅导、竞赛和到税务、银行、证券、保险、工商等部门实习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经侦民警的业务培训和法律培训,培训内容要结合日常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难点”、“疑点”、“热点”问题,针对性地加以培训解决。对票据诈骗案、合同诈骗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是近几年来的常发的犯罪,要理论联系实际,按照讲求实效、急用先学、逐步提高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培训。

  3、提高侦查民警的侦审水平,充分发挥口供在侦查犯罪案件中的作用。法律要求认定犯罪事实必须证据确实充分,要做到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必不可少的。从司法实践看,犯罪案件的证据数量及其暴露程度是有限的,加上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能力的局限,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是案件定案证据中基本的、最关键的组成部分。可以说,对目前我国的司法能力和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言,主要靠犯罪嫌疑人口供以外的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定案的时代还未到来。因此,公安机关必须高度重视侦查讯问手段的运用,采取切实措施提高犯罪案件的审讯水平。

  4、配好各级经侦部门的领导班子。根据目前我市经侦队伍的现状,要尽快把懂法律、懂、熟悉侦查业务并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综合协调能力的同志选拔到经侦部门的各级领导岗位,并在经侦队伍内部建立激励竞争机制,推行竞争上岗的领导聘任制,充分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 建立有利于激励侦查员侦查办案的积极性和工作责任感的新机制。从目前的侦查管理情况来看,仍然停留在“生产队长派工式”的传统体制上,局长、队长听汇报、看材料决策,侦查员只机械地操作,不参与决策,工作无责任感,这种机制不利于调动侦查员的工作积极性。要改变这种状况,要优化警力资源配置,完善侦查工作管理机制,建立以探长办案责任制。探长办案责任制实施的关键是放权于主办案件侦查的探长,赋予他们侦查破案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并对案件的侦破负责。实行探长办案责任制,可以减少办案环节,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同时,它明确主办侦查员的办案责任,当案件侦查工作出现失误时,首先挨板子的是主办案件侦查的探长,使办案责任制难以推行的问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行以克服。特别是它促使侦查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侦查员的办案质量意识和工作责任感,有利于公安机关培养一批专门攻克复杂疑难案件的办案和破案专家。结合考核竞争机制,在侦查队伍中有效营造比能力、比工作、比实绩的高压氛围,以求全面提高经侦工作效能。

  (三)切实加强犯罪案件的打击防范工作,完善执法质量监督机制。由于犯罪的独特性、复杂性,犯罪侦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要按照警务规范化的管理要求,在受案、初查、立案、结案等四个环节设立工作规范,明确权、责要求,设立把关程序,严格程序要求,完备执法手续,确保每一宗案件在侦办程序上的完整性。

  为提高执法质量,还必须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一要全面落实集体议案制度,在立案、销案、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搜查、扣押、冻结等工作环节和工作措施实行集中审议,集体议案由办案民警、大队领导、分管局领导参加,实行共同把关,严格事前监督;二要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执法检查监督制度,以抽查、普查、倒查为形式,定期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检查,增强事中监督;三要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执法过错相关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加强事后监督。四要以提高侦查人员法律素养和实战能力为目的,建立健全执法培训机制,提高执法民警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从而提高经侦执法效能。

  三、采取多种措施,为犯罪案件的侦查创造有利条件

  (一)加强立法工作,进一步健全法制。一是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制定一批有关打击犯罪活动的单行刑事法规。犯罪具有较强的专业特征和行业色彩,且犯罪形式变化,情况复杂,这就决定了有关犯罪的法规必须明确、细致、具体、适时,这是刑法典所难以做到的。因此,必须制定一批有关打击犯罪的单行刑事法规,使犯罪的表现形式与有关法律规定尽可能对应,为司法实行提供定罪的标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便于法律适用。二是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要对犯罪中有关“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定罪必备情节作出司法解释,以满足司法实行的迫切需要。在单行刑事法规未出台前,要通过司法解释对犯罪的表现形式、立案标准、情节标准、犯罪的特殊形态(如未遂、共犯、数量)以及对犯罪如何认定和具体适用法律等问题,作出符合实际的明确规定,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积极探索和运用有利于侦查破案的侦查措施和手段。一是要重视利用视听资料等手段获取证据。视听资料作为采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取的证据信息量大,精确度高,内载信息具有连续性,可以印证犯罪的某一情节或者全过程。在侦查中运用视听资料手段,还可以对讯问和询问等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证据防止翻供和翻证。二是对金融、证券、保险、财税、工商等犯罪的多发领域,要在争取相关管理部门支持配合的基础上,运用监控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发现犯罪线索,搜集犯罪证据。三是要充分认识鉴定手段所具有的权威性、科学性,加强对司法会计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知识产权鉴定等鉴定的运用,发挥其对认定犯罪的作用。四是针对犯罪隐蔽性强、侦办和追捕难度大的特点,通过加强秘密力量建设和设立据点企业等形式,增强公安机关发现犯罪活动、控制犯罪嫌疑人、搜集犯罪证据的能力。

  (三)建设经侦基础业务,建立触角灵敏的预警机制。一是建设犯罪情报信息网。主要为纵向直系网络和横向联系网络。纵向直系网络主要指各级经侦部门自上而下建立的犯罪情报信息搜集渠道及相关的工作制度。信息搜集范围包括受理、在侦案件信息、在逃犯罪嫌疑人信息及犯罪情况信息。横向联系网络主要指金融、财税、工商、证券、保险、技监、卫生、文化等职能部门行政执法管理信息、企业经营及社区动态信息及相关的工作制度。要注重把时效性强的情报信息直接服务于实战中。二是建设经嫌调控网。主要指对一批可能发生犯罪案件的单位和可能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秘密建档和调查控制。三是设立信息研究中心。该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对上述三大网络中所获取的犯罪动态、行政执法信息、重点企业经贸信息及刑嫌调控动态等情况信息进行分析、研究、综合评估并向办案单位发出工作指导。并本地区的犯罪趋势、犯罪手段手法和侦查技能进行前瞻性研究,及时提出工作对策和制定工作(行动)计划。并根据犯罪形势,对重点企业、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提供预警性的指导意见。

  (四) 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同犯罪作斗争。一是发动群众积极同犯罪活动作斗争。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强化全社会对犯罪的认识,提高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建立对拒不报案的单位负责人和故意逃避作证义务或者有意作伪证、假证的公民或单位予以制裁。二是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管理部门要严格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并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适时通报当前违法犯罪的形式、特点和活动规律,形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情况沟通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管理部门处在监管、防范违法犯罪的第一线,拥有发现、打击、控制犯罪的专业队伍和工作经验的优势,指定一个专门的工作机构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

  (五)发掘优势加强对犯罪的研究水平。一是法制部门要发挥法律人才集中、政策法律水平较高的优势,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和刑事执法活动的指导监督,帮助经侦部门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高经侦部门的执法水平。二是公安机关的要会同大专院校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发挥大专院校的研究力量深入研究犯罪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并借鉴发达国家打击犯罪的成功经验,提出针对性强的打击对策,增强案件打击防范的预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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