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的利弊论文

时间:2022-06-14 10:33:31 其他类论文 我要投稿

大学生兼职的利弊论文(通用8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写过论文吧,论文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篇优秀的论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大学生兼职的利弊论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大学生兼职的利弊论文(通用8篇)

  大学生兼职的利弊论文 篇1

  现如今,大学生做兼职,未出学堂先入职场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大学生兼职利弊论文。对于身经百炼的读研师兄师姐们来说,做兼职可能早就驾轻就熟了,但对我们这些刚定位好人生道路的大二学生来说,“兼职”却还是一个新鲜而又很吸引又略带让人望而生畏的词。诚然,在校大学生做兼职有利于锻炼能力,增加收入,缓解个人家庭经济压力,获取社会经验和增长阅历,而且能更快适应社会,为将来就业打好基矗但我个人认为:在校大学生做兼职弊大于利。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可以说明:

  首先,在校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大学是我们在校大学生一生中最为关键的阶段。前任微软公司全球副总裁,现任谷歌公司全球副总裁和中国区总裁的李开复先生在给中国学生的第4封信《大学应这样过》中这么说:大学四年每个人都只有一次,过为了在学习中享受到最大的快乐,为了在毕业时找到自己最喜爱的工作,每一个刚进入大学校园的人都应当掌握“七项学习”。并把学习自修之道和基础知识放在了首要的地位,然后才是实践贯通和兴趣培养。可见学习科学理论知识的重要性。知识就是力量,大学生在校期间做兼职作为一种社会实践,必须建立在具备一定的人文科学文化素质的基础科学文化知识的基础之上否则作为兼职的实践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固然,没有理论基础而急功近利的兼职实践就会成为无米之炊方孝孺有云:人孰为重?身为重身孰为大?学为大。——试问在学校还要比学习更重要的事情吗?罗曼·罗兰告诉我们:财富是靠不住的今日的富翁,说不定是明日的乞丐。惟有本身的学问,才干,才是真实的本钱!陈寅恪在王国维的纪念碑上起草碑文,其中就有这样一句话: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在张岂之教授看来,这是清华国学研究院能够流传至今的最重要的原因,也是它留给后人最宝贵的经验:超越世俗事务,安心治学,执著的追求学术和真理对比今天社会上流行的是重学位不重学问的学习风气,清华告诉我们就是要学习国学前辈非功利的执著的学术追求精神。如果我们在进行学习和学术研究时,都将个人功利放在首位,将会失去勇气和激情,也不可能有长久的毅力,最终难有真正的成就。

  其次,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日益频繁,面对层出不穷的新知识、新学科、新观点、新主张都需要我们坚持不懈的扎实学习。而生活在商品社会中的我们面对的是五光十色的生活,静坐书斋寒窗苦读恐怕不再是人们崇尚的治学之路,但国学大师们的治学实践却告诉我们,真正要做到学有所成学有所破是必须要下一番功夫的,扎扎实实地读书,勤勤恳恳地积累文献资料、广征博引、多方查证后求得真见。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应该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事业中去。左传曰:学贵于专,好学而不贰是故非专则不能以精,非精则不能以明,非明则不能以诚。故学生的主要天职是学习。

  再者,不容忽视的是,有些人为了有实践经验,为了赚钱不弄清情况就跑出去做兼职。可是,等到他们毕业回头看自己的大学时,有没有想过除了实践经验,在大学的课堂上还学到了什么?有没有好好珍惜自己的大学时光?有没有好好利用人生中最好的学习时光?其实,在我看来做兼职最大的困难就是与学业发生冲突。做兼职,大学生的体力精力消耗较大,投入过多的时间,上课打瞌睡,无精打采。甚至有的人逃课做兼职,实践经验有了,可是课堂却找不到人。这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因此,在大学期间如果经济条件可以的话,还是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比较好。

  而且许多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阅历,警惕性不高,在兼职广告满天飞的情况下,看到条件优厚的兼职广告就往里钻,而不了解具体的工作情况。现实案例可以说明近年来大学生在找兼职和做兼职过程中经常会遇上一些陷阱。一些企业或中介机构利用学生急于寻找兼职的心理,收取价钱不等的中介费或押金,却不做实事,导致常有大学生们上当受骗甚至受害的案件出现。别有用心者也正是利用了同学们急于实践的心里,给出优厚的条件吸引大家“上钩”。更甚者有人认为兼职只是一个短期工作,没有必要签协议,因此只是与对方达成“口头协定”之后就开始“埋头苦干”,却不想如果对方不认账了,自己是否就成了“廉价劳工”、“免费劳力”。西南交通大学的“单亮兼职事件”敲响了大学生兼职警钟,启迪我们除了兼职还有生命更重要。“新青春参考”报道过的18岁女生兼职泪沾襟的事件,还有湖南株州某职业技术学院的一位女生去当家教,被人乱刀砍死的事件等等都提醒我们,特别是女生,必须擦亮眼睛找兼职,注意人身安全。

  最后,学习是主要矛盾,其他是次要矛盾。如果主次颠倒,后果将不堪设想。有一句教育名言是这么说的:我们要培养的就是剩下来的东西。所谓剩下来的东西,其实就是自学的能力,也就是举一反三、或无师自通的能力。

  在校我们就是要学习剩下来的东西,应该充分利用图书馆和互联网,培养独立学习和研究的本领,为适应今后的工作或进一步的深造做准备。《礼记·学记》上讲: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也就是说,大学生应当充分利用学校里的人才资源,从各种渠道吸收知识和方法。大学,理应是我们治学和修心养性的天堂。中国唯一的女皇武则天,其才能也来自于善学,即使是作昭仪侍女也在留心学习李世民选贤任能、虚心纳谏、励精图治的种种作法。

  一代伟人毛泽东的本领,更得益于善于学习他不仅善读有字之书,而且善读无字之书,善于总结经验,善于从战争学习战争,从而使他由一个没进过一天军校的师范中专生而能统帅三军、运筹帷幄、决胜千里。学习,使人成为万物之灵;学习,使人成尧成舜;学习,是真正的广才之道成才之道!人的价值取决于才能,才能取决于学习非才无以为贵,非学无以广才,这是千古不易的普遍真理学,是学生的天职。

  结论:大学是学生治学的天堂,在校大学生应该把有限的时间投入无限的知识海洋中去。在校大学生做兼职无疑是一中急功近利,揠苗助长的功利主义行为;为了做兼职浪费大好学习时光,只会让人得不偿失其次。由于自身心理素质不够成熟、缺乏处世经验,大学生兼职只会使自己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对社会危险会估计不足,容易造成县花一现的局面。

  大学生兼职的利弊论文 篇2

  摘要:在新时期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给大学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有助于大学生对社会、行业、岗位有一定的了解,但是也不可避免地有一些负面影响,因此需要对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加以引导。本文首先进行大学生就业竞争力的概述,然后分析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的现状,再次分析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对培养就业竞争力的积极影响,最后尝试探索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对培养就业竞争力的教育引导对策。

  关键词: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就业竞争力;积极影响;教育引导

  前言

  近年来,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很多,相关的研究也在不断增加。黄奕提出,在校大学生参加社会兼职有助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提升,大学生兼职存在兼职与学习之间“度”的把握欠缺、兼职的盲目性、缺乏统一管理和指导以及社会管理的不规范性和学生的法制意识薄弱等问题,需要高校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地引导[1]。杜俊娟提出,大学生兼职缺乏长远规划,也缺乏专业的兼职指导,兼职过程中社会保障不健全,劳动权益不一定能够得到保护,需要学生自身、学校、社会和家长四个层面规范大学生兼职行为[2]。宋木子、刘晓丽提出,注重大学生的职业规划,积极探索特色成长辅导室提升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3]。已有的文献主要集中在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本文主要研究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对培养就业竞争力的积极影响与教育引导。

  1、大学生就业竞争力的概述

  就业竞争力是指雇员所具有的能力,恰好符合雇主或市场的需要,对其拥有一定的吸引能力。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应分为内在能力和外界条件两部分:

  (1)内在能力是指大学毕业生所具有的职业技能和专业知识,以及其思想道德素质及思维灵活性,除此之外,语言表达能力和交际能力也是很重要的一点;

  (2)外界条件则是指影响毕业生就业的,来自社会、学校和家庭方面的影响因素,例如学校的排名,家庭背景和社会关系,都会对毕业生就业产生影响。1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的现状为了了解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情况,本文作者对自己管理的学生进行访谈调研。

  1.1在校大学生兼职的数量增加

  近年来,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校外兼职活动的人数增加,大部分在校大学生做过兼职工作。

  1.2在校大学生兼职岗位内容简单

  在校大学生兼职岗位主要是发传单、礼仪、做模特、促销、餐厅服务员、家教、保安等一类的临时性工作,工作比较简单。

  1.3获取兼职信息的渠道多元化

  在校大学生获取兼职的渠道多元,有自己网络寻找、兼职中介、同学介绍、校园广告或海报、学校勤工俭学、熟人介绍等,但是也存在一些黑心中介,给在校大学生兼职带来一些安全风险,可靠的渠道单一。

  1.4兼职工作知识含量比较低

  大学生从事的兼职工作临时性比较强,稳定性比较差,知识含量和科技含量都比较低,与所学的专业的知识相关关联度不高。

  2、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对培养就业竞争力的积极影响

  本文主要论述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对培养就业竞争力的积极影响,通过兼职,在校大学生主动适应社会发展人才新需求,培养大学生独立自主的能力,培育在校大学生的职业素质,提高在校大学生的就业力等,从而能够培养在校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2.1主动适应社会发展人才新需求

  根据相关调查结果显示:绝大部分的在校大学生认为,在校期间的大学生从事兼职工作能够帮助他们了解社会、贴近现实,兼职经历能够增加他们的社会阅历之外,还能让在校大学生更多地发现社会对于人才的需求,明确自身的不足,及时地调整自我,通过兼职工作能让在校大学生体验岗位中对于用人的要求,校外兼职,提高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在校大学生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新需求。

  2.2培养大学生独立自主的能力

  随着整个社会的进步,大学生的家庭条件都较大改善,家庭中子女比较少,父母为孩子承担很多,不少大学生缺乏独立做主的能力,遇到问题不会解决,没有独立思考的能力,不会做出正确的判断。通过兼职,不仅能让在校大学生赚钱,还能体验工作的辛苦,增强在校大学生的自主自立能力,能够独立地思考问题。思考,对于自己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2.3培育在校大学生的职业素质

  根据相关调研,用人单位最重视大学生的职业素质,尤其是责任感、敬业精神、吃苦耐劳、诚实正直等方面;大部分大学生认为自己兼职增加了社会经验,提高了人际交流能力,学会了换位思考。在校大学生通过兼职,加强了自我锻炼,甘于吃苦,提高了在校大学生的责任心,并且能够获得更多的社会经验,促使职业素质能够得到提升,符合企业管理者理性的用人理念需求。

  2.4提高在校大学生的就业力

  激烈的就业竞争下,在校大学生应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增强其核心就业竞争实力,为毕业后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奠定基础。在校大学生通过校外兼职,有助于调节在校大学生就业情绪,克服就业情绪的浮躁和波动,并能在就业中争取到主动权,在兼职岗位上培养了在校大学生行动力和执行力,能有效地完成兼职工作任务等。

  3、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良好的人际关系;

  3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对培养就业竞争力的教育引导对策

  针对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学校学生管理工作者需要加强教育和引导,加强在校大学生兼职目的的教育,注重在校大学生兼职的安全教育,重视在校大学生兼职的日常管理与监督,为在校大学生搭建校外兼职平台,以培养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3.1加强在校大学生兼职目的的教育

  加强在校大学生兼职目的的教育,在校大学生参与校外兼职的出发点要端正,更多的目的应该是为了锻炼自身成长去从事课余社会兼职的,因此,在校大学生需要正确地处理社会兼职与学习的关系,不能占用课堂时间,而是在课余时间进行,否则就是本末倒置,忽视了求学的目标。注重在校大学生的职业规划教育,帮助在校大学生形成正确的就业观念。

  3.2注重在校大学生兼职的安全教育

  随着社会人性的复杂性增强,在校大学生兼职中受到的伤害日趋增多安全性问题日渐突出,在校大学生兼职过程自身的安全意识薄弱,劳动维权意识不强烈,权益保护不到位,存在劳动权益被侵害现象等。因此,需要加强在校大学生的安全教育,重视培养在校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意识,在兼职中警惕性提高,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3.3重视在校大学生兼职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在校大学生参加校外的兼职,学校需要加强日常的管理与监督,采取多元的措施,确保大学生兼职过程中不出问题,将在校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身心健康作为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思想引导,注重就业观教育,构建一种信任的、真诚的、互动的新型师生关系;帮助在校大学生理清楚专业需要具备的技能,推荐合适的兼职岗位;帮助发现兼职学习中的内涵和意义;合理处理学习与兼职的关系;再次还要防止社会不良兼职工作对在校大学生的影响,进行常态化的监督。

  3.4为在校大学生搭建校外兼职平台

  加强与校外有兼职资源的企业合作,协同建立在校大学生兼职平台,这个兼职平台由学生可以自主管理,在校大学生自己定职责、定目标、定时间、定报酬、定效能,开拓更多的兼职机会,从而在兼职源头上使得其合法、合适。结论总而言之,在校大学生参加校外兼职活动有助于培育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高校需要将在校大学生兼职纳入学生管理工作范围,主动、有效地引导大学生的兼职,鼓励大学生从事合理、合法、适当的兼职工作,引导在校大学生形成正确的就业观念,主动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合法兼职信息,加强在校大学生的兼职合法权益保护等。

  参考文献:

  [1]黄奕.社会兼职对大学生就业竞争力影响研究—基于十所在榕高校的实证分析[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4(4):103-108.

  [2]杜俊娟.大学生兼职现状、影响因素与对策分析—以安徽新华学院为例[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4(2):117-121.

  [3]宋木子,刘晓丽.论特色成长辅导室对提高大学生就业竞争力的积极作用,以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环境艺术设计系特色成长辅导室为例[J].求知导刊,2017(7):37-37.

  [4]李奎,吕早早,王秦,等.议大学生网络兼职平台存在的问题及有效建设途径[J].科教文汇,2016(22):150-151.

  [5]孙立盎,景惠,袁婧颖.在校大学生兼职情况调查研究[J].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2):50-52.

  [6]李亚玲,廖晓文.在校大学生兼职现状调查研究—以河南科技学院为例[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3(10):72-75.

  大学生兼职的利弊论文 篇3

  一、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概述

  (一)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概念分析

  对于大学生校外兼职在我国目前没有确切的定义,但是我们可以看出大学生校外兼职既不同于学校内的勤工助学,也不同于学校组织的实习,而是在校大学生通过招聘广告、亲友介绍、网络信息、中介公司等途径获得校外工作机会,利用课余时间,例如周末、节假日、寒暑假等从事兼职工作,并由对方支付劳动报酬的活动。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法律地位分析

  目前,校外兼职大学生在法规上处于一个较为尴尬的地位。首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对“劳动者”做出明确定义,而是以列举和排除的方法规定了适用与不适用劳动法主体,但兼职大学生并没有在列举和排除的情形之中。其次,我国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受该管理办法的调整,将不在学校领导下私自外出兼职的行为排除在学校的保护之外。除此之外,校外兼职大学生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劳动者资格,学术界、司法界尚未达成共识。由于兼职大学生尴尬的法律地位,使得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收到损害时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因此,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保障相关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保障面临的法律问题

  1.校外兼职大学生的法律定性模糊

  校外兼职大学生是不是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理论界观点不一。一方认为,从年龄、健康状况、智力、行为自由等因素考虑,大学生具备劳动主体的资格,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这里说的是“不视为就业”,并不将兼职大学生排除在劳动主体之外,因此,兼职大学生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另一方认为,兼职大学生权益保障没有法律依据和保障措施,在外兼职与在校勤工助学和学校组织实习有本质上的区别,不应将兼职大学生纳入劳动者范畴。

  2.大学生校外兼职行为的性质不确定

  大学生校外兼职究竟属于哪种性质的行为,理论界存在许多不同说法。主张事实劳动关系的学者认为从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劳动者与用工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都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据此大学生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服务,就己经具备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大学生兼职与非全日制用工相似普遍以小时计酬,工作时间较短,较为灵活,一般都是在课余时间,因此,许多学者认为大学生兼职大部分属于非全日制劳动。还有学者认为大学生校外兼职是利用课余时间的一种勤工俭学行为,雇主在这种较为灵活的用工过程中不便长期承担较为固定的社会保险义务,大学生兼职可算做劳务关系。

  3.大学生校外劳动权益保障立法缺失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保障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现行法律规范,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主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并未覆盖所有的大学生校外兼职行为,大学生部分劳动行为得不到法律保障。例如,大学生在兼职工作时受到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适用对象的规定,兼职大学生不在其范围之列,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得到赔偿,雇主也常利用这一漏洞侵害兼职大学生利益。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维护存在的现实问题

  1.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大学生虽然己经成年,但心理尚未成熟,社会阅历较浅,自我保护意识较弱,防范意识不足,在校外兼职这个具有较高的风险的环境中,容易受到欺骗或引诱,因此,其劳动权益常常受到侵害。并且兼职大学生在遭受侵权后往往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很少采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使得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也使得社会上侵害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现象更加猖撅。

  2.救济途径不畅

  劳动者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对于兼职大学生只能通过协商,调解和诉讼的方式维护其劳动权益,而一般不能采取仲裁的方式。并且,在采取诉讼的方式时,起诉过程中证据收集困难。证据难以收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对收集证据的主体界定不明,另一方面,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较为有限,没有法律依据来保障收集证据的权利。

  3.学校对大学生兼职缺乏关注,引导不够

  有些老师提倡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有些老师则认为兼职工作会大量耽误学生的学习时间,并不值得提倡,对大学生兼职的关注不够。学校总体上在大学生兼职问题上缺少了引导和管理,没有设置相关的课程和指导教育,为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信息渠道。这些都使得大学生在选择兼职时,不具备足够的辨别能力,容易上当受骗。

  4.政府监督职能缺乏实效

  政府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兼职大学生作为我国的一大弱势群体,应该受到政府的保护,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对于非法中介和用工者的不法作为,监察部门没有进行监管而是表现出不作为或者弱作为,这些使得兼职大学生在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保护。

  三、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保障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确保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

  1.确定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

  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现象时常发生,用工者拖欠兼职大学生工资、延长工时、扣押学生证件、违法收取押金等屡见不鲜,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保护的缺失。保障大学生校外兼职合法权益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承认兼职大学生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地位。

  2.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或通过司法解释为兼职大学生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针对大学生校外兼职,制定或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地方性规章制度或者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兼职大学生的法律地位、工作时间和薪酬、保险制度、救济方式等方面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构建良好的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制度,为校外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障提供法律保障。

  (二)加强学校对大学生兼职指导

  1.加强与兼职有关的教育内容

  大学生社会阅历少、经验不足,为了使大学生能从容面对兼职中的各种问题和有效维护其权益,学校应对大学生进行防范意识教育,使其更为全面的了解兼职相关问题。并提醒大学生应该对用人者进行较为全面的了解,了解其诚信情况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到损害。

  2.设立校外兼职指导与咨询机构对兼职大学生进行指导教育和咨询

  学校可以设立专门的校外兼职指导机构,负责管理和帮助校外兼职的学生,及时掌握学生的兼职情况,为其提供指导和建议。同时,校外兼职指导机构可以主动联系需要兼职的可靠企业单位,为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兼职信息,为学生兼职提供更好地信息平台。

  (三)强化政府对兼职市场的治理与规范

  1.加强对公司企业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兼职企业或个体户的监管力度,根据地方情况确定兼职最低工资标准,并严格保障执行,对于存在无故拖延工作时间,拖欠或克扣大学生的劳动报酬,安排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明显有害于大学生的身体健康等情况时,对其给予严厉的处罚。

  2.加强对非法中介机构的打击力度

  许多大学生寻找兼职工作都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的,但非法中介机构损害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不但会给大学生带来经济损失,甚至会造成人身伤害。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大对中级机构的打击力度,对于非法中介机构,一旦发现立即进行严厉打击。完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考察中介机构从业资格,控制中介服务证照的颁发,净化大学生兼职社会环境。

  (四)健全司法救济渠道

  在实践中,劳动行政部门对于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请求一般不予理会和诉讼成本过高、程序复杂等原因,兼职大学生通过诉讼进行维权的情况很少。建立兼职大学生的投诉机构成为兼职大学生的维权渠道,专门为兼职大学生进行维权服务显得必不可少。司法部门可以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或者直接将兼职大学生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为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兼职大学生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切实解决兼职大学生维权的需要。

  大学生兼职的利弊论文 篇4

  随着在校大学生兼职人数的不断增加,其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事件屡屡发生,集中表现为被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延长劳动时间、发生意外人身损害难以主张权利等等。在大学生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下,向劳动行政管理机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往往得不到处理;纠纷发生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该机构不予受理。该问题出现,缘于大学生主体身份,其管理性质,用工形式等因素。1995年劳动部《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因此,有必要对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分析,提出积极解决维护大学生社会兼职合法权益的路径。

  一、学理分析

  大学生兼职与用人单位二者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的性质,当全日制高校学生在社会兼职打工作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适用哪部法律对其进行救济,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理论界对于该问题,分为完全适用劳动法、部分适用劳动法以及不适用劳动法三种观点。笔者通过分析国内专家的不同观点,认为基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社会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事雇佣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劳动关系,认为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向用人单位付出劳动力,完成劳动工作,用人单位也支付劳动报酬,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二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更重要的是,若不属于劳动关系,发生法律纠纷,救济无门。部分适用劳动法的学者认为用人单位虽然支付劳动报酬,但并没有也无须向兼职大学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故在社会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加班费等问题适用劳动法,其他法律问题则适用民法等法律。折中说表面似乎成立,但在实际中无法操作,而且在法理上,不能成立。

  从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分析,劳动关系说不能成立。折中说也难以成立,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主要基于几个要素均具备,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订立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同时,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还需遵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说,大学生在社会兼职过程中均不存在这几个方面问题,基于上述几点,大学生在社会兼职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存在。简言之,由于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和管理的关系,其在社会兼职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但二者之间究竟存在什么关系呢?从目前的法律看,应当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存在何种区别呢?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劳动合同既包括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让渡劳动力使用权的意思自治,同时也包括了劳动立法和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订立与履行的干预。

  这就表明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包括劳动合同主体双方所订立的内容,也包括劳动立法对用人单位所设定特定法律义务的内容,这是劳动合同与民事的劳务合同之间的本质区别。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主要法律区别,首先,二者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合同具有经济性与人身隶属性相统一的双重特点,其法律关系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应当说,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而言,要更多承担法律的义务和责任。劳务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的债权和债务关系,由民法、合同法等法律调整;其次,劳动力受支配的性质不同,在劳动合同中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企业的一分子,不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且还必须负有忠实的义务,而劳务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业务,没有其他的身份法律关系。再次,报酬取得的性质和合同履行的期限不同。

  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所取得的报酬是以工资的形式体现。该工资是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强制性内容,例如必须以货币形式按照合同的约定数额,同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劳务合同报酬的支付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一般不进行干预。最后,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担的风险责任不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承担缴纳其费用的义务,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申请办理工伤事故责任的认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务合同用人单位对劳务提供者无须承担一切社会保险费用,即使劳务提供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也不按工伤事故认定,以人身损害处理。因此,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二者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在适用法律方面意义重大。

  二、维权路径

  鉴于在校大学生社会兼职打工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不同,其所签订的协议,定性为劳务合同;由于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法律后果方面也存在差异。现在各大招聘网站有以公司名义招聘的,也有中介机构招聘的,网页中一般是职位简介和联系方式,至于信息真实与否很难判断。网络上的招聘信息可能存在虚假,大学生兼职找工作最好通过人才中心或人力资源市场,以及正规的职业介绍所获取信息,不要轻信路边广告。

  大学生打工最好咨询学校的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或者由学校负责联系用人单位。如果必须自己寻找,可以通过正规的人才中介机构帮忙联系。大学生一定要到有资质、信誉好的职介中心找兼职工作。大学生一定要注意该职介单位是否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防患于未然,市场和用人单位的主体问题,应当注意。用人单位与社会兼职大学生不签订雇佣或劳动协议是普遍现象。口头约定实际上并无效力,一旦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之前的承诺便会落空。劳动合同法承认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若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提起主张,可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问题是大学生社会兼职法律关系属于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口头合同主张难以成立,大学生维权会十分困难。因此,大学生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

  大学生社会兼职属短工行为,协议中最重要的就是约定具体工作时间、确定工资数额、工资支付时间及方式,具体条款可参照劳动合同有关事项。当然,现实中,用人单位有的借故以大学生没有事先表明学生身份,或提前离职没有告知,这些往往是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暑期工工资的常用理由。所以学生们在寻找兼职时,应明确告知对方自己身份,以便用人单位心中有数,离职时也最好提前说明。从2008年5月1日起,申请劳动仲裁不用再支付费用,因此,对于劳动者维权是一种利好。2008年5月1日以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60天,该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仲裁部门在实际工作执行中发现,对劳动者来讲,60天的申请仲裁时效太短了,非常不利于劳动者维护自己的权利,特别是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年代,一些劳动者好不容易找到工作,有时明知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为了保住“饭碗”,不会一发生劳动争议就去申请仲裁,经常是没有办法才去主张维护权利。

  在这种情形下,有的劳动者等到要维护自己的权利时才发现,已经过了维护权利的仲裁时效期限,不得不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当然,60天的时效也不利于当事人双方或者相关的组织机构的协商、调解,起不到法律应有的维权作用。2008年5月1日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延长为1年。在这1年中,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因某种原因中断时,仲裁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这样,就大大维护了当事人一方的权利。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时效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但仍有效。例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只要劳动者仍在该单位工作,即使超过1年时间仍然可以申请仲裁主张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这一法律的颁布健全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用法律手段及时地解决劳动纠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遗憾的是,该规定并不适用大学生社会兼职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尽管目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信访部门无法给大学生投诉立案,但学生们并不是真正维权无门。大学生可以向各街道司法所寻求帮助,其工作人员会对其纠纷进行调解。当然,学生们若能保存打工时的相关证据是最好的,比如工作牌或相关纸质资料。调解未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学生打工兼职本是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但由于学生普遍缺少社会经验,容易轻信别人,往往在打工中受骗。大学生普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或相对详细的规避风险方法,使不少大学生对于“如何提防招工陷阱”没有清晰的认识,因此,大学生要增强分辨能力和法律意识,对社会上各种招聘广告要认真分析,仔细辨识。

  如用工单位向应聘者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抵押金等都是违法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中介”赚昧心钱,社会上个别不规范的中介机构利用学生急于假期打工的心理,有的夸大事实,有的无中生有,以“某某企业急招暑期打工者”的幌子引诱学生前来报名,收取中介费。一旦交完费,大学生兼职信息则遥遥无期,或者找几个做“托”的单位让学生前去联系。许多学生都反映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往往收取不同金额的抵押金或收取身份证、学生证作为抵押物,这类骗局通常在招工广告上称有文秘、打印、公关等比较轻松的岗位,求职者只需交一定的保证金即可上班。但往往学生交钱后,招聘单位又推托目前职位已满,要学生回家听消息,接下来便石沉大海。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抵押金,更不能扣留身份证、学生证等证件作为抵押物。

  学生在求职时要以法律为依据,对违法行为予以拒绝。因此,大学生在应聘前要清楚应聘的岗位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和性质,不要被眼前的高薪所迷惑,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如果学生在求职时遇到职介中心提供虚假信息或与用人单位合谋欺诈求职者钱财等事情,一旦掌握确实证据,可向有关部门举报,避免自己遭受经济损失。社会兼职是大学生学以致用、体验和融入社会、获得经验的机会。目前劳动法视野下大学生社会兼职是空白,对此法律盲点,国家有关部门如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可以法规形式颁布相关规定,为规范大学生兼职提供法律保障,赋予劳动行政管理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大学生社会兼职与用人单位纠纷的权限,依法维护大学生社会兼职的合法权益。

  同时,高校和社会有关单位对此应采取积极有效的策略,比如通过校企合作、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培养合同等形式实现互利效果。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关注、处理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权益受损事件,既让大学生学到专业课本之外的社会经验,又能让初谙世事的大学生不至于求职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维权时步履维艰。

  大学生兼职的利弊论文 篇5

  一、关于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

  (1)普惠性。每个高校大学生都享有创业服务体系的权利,大学生创业服务服务体系应面向所有大学生;

  (2)公平性。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的`提供必须建立在社会正义和平等的价值基础上,其本质要求是让所有服务对象都公平便捷地享有创业服务;

  (3)动态性。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而具有阶段性特征,呈现出不断扩展和完善的趋势。

  二、地方高校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现状

  1.政府政策方面

  近年来,国家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河北省人事厅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

  (1)大学毕业生做个体户一年免五项收费。

  (2)大学生自主创业免费存档2年。

  (3)免费风险评估、免费政策培训、无偿贷款担保以及部分税费减免。

  (4)低息贷款。

  (5)大学生、研究生可以休学保存学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6)“彩虹工程”将通过多种方式帮助扶持大学生创业带头人。

  (7)申请《自主创业证》将提供三大优惠政策:即优先受理,优先办照并简化登记手续;申请从事小规模私营企业的,实行试办期制,试办期间,免收注册登记费、变更手续费、年检费;减免企业所得税。此外还享受贷款担保,贷款金额一般在2万元左右。此证在三年内有效。

  (8)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向银行申请开业贷款担保额度最高可为7万元,并享受贷款贴息。

  2.高校方面

  目前,各地方高校积极号召、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大力弘扬“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精神,优化服务功能,努力营造良好创业氛围,在服务大学生创业方面狠下工夫。经调查发现,绝大多数高校已经开设创业课程,努力进行创业指导并且积极举办各种创业赛事,比如:“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和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各高校采取了开设专门的创业项目培训班,成立创业创新协会,建立创业项目园区等措施为地方高校大学生提供创业服务。

  三、地方高校创业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通过实地走访石家庄、唐山、衡水等地,了解河北省的创业服务体系。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从政府、高校教育方面看,本省的创业服务体系营造了良好的创业氛围,但大学生创业成功率并不高,能真正受益于创业政策的大学生并不是很多。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在具体落实中存在很多现实困难。

  1.政府方面

  (1)优惠政策普及率不高,政府政策宣传力度低。由于大学生普遍缺乏创业实践经验,大学生对于国家政策无从了解,只能通过政府来积极宣传,将信息传达给大学生。然而,部分地方政府的创业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并不高,导致信息阻断,大学生对国家及河北省颁发的优惠政策知之甚少。

  (2)审批步骤繁琐,耗时较长。根据2013年针对河北省唐山市进行的一项调研可知,大学生在创业筹备过程中申请创业优惠政策时,审批步骤复杂,从开始提交申请到最后拨款,都要经过层层筛选,有的大学生创业者在申请创业资助金时手续长达几个月。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由于步骤复杂,耗时较长使得能够享受创业优惠政策的大学生甚少。

  (3)创业服务体系内各子系统之间缺乏联系,政策实施不到位。近几年,国家和地方开始逐渐重视大学生自主创业,并制定了相关优惠政策,然而政策的具体落实却不尽人意。比如,一些新的优惠政策,并没有相应的部门去履行和实施;此外,这些新的政策由于没有先例,具体落实部门不知从何下手;加之,即便是落实了政策,但由于监督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政策落实不全面,收效甚微,许多大学生都不能真正地享受到国家制定的优惠政策。

  2.高校方面

  (1)虽然高度重视大学生创业教育,但大学生创业意识不强近年,大学生创业教育越来越受到高校的重视,校园内创业机构逐步建立及完善。然而,在教学培养过程中,教师缺乏创业和实践精神,知识结构死板单一,并没有真正起到引导学生自主创业的作用。这导致大学生毕业后选择创业的学生少之又少。

  (2)地方高校创业教育工作没有全面铺开,大学生创业能力缺乏通过走访与调查我们了解到,学生普遍认为学校开展的创业系列课程不够完善,理论的知识仅仅教会了他们纸上谈兵的能力,一旦真枪实弹的去实践,就会发现自身的行政管理能力、综合创业能力、资源整合能力等还差很多。因此,大学生实践能力需要高校开展更多实践活动培养及提高。

  四、创新完善地方高校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

  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其中包括以下几个子系统:以政府为主体的政策保障体系、以学校为主体的理论教育体系、以市场为主体的创业园区实践体系、以个人观念提升为主体的个人奋斗体系等。为了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应从政府、高校、市场以及个人等方面着手,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为大学生自主创业做好服务。

  1、以政府为主体的政策保障体系

  (1)为大学生营造宽松良好的创业氛围。政府应加强自身服务职能,特别是针对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政府应大力支持学生自主创业,并努力营造适合大学生创业的社会氛围,同时改善创业环境。由于大学生首次创业,缺乏经验,在创业过程中出现某些不规范的情况时,政府应予以理解和照顾,给大学生提供较为宽松的社会环境。比如采取“首违免罚”的政策,即在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出现首次违规额情况,仅给予警告,不给予处分或罚款。

  (2)切实落实大学生创业优惠扶持政策。政府应加大对大学生创业的扶持力度。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但由于门槛较高、地域限制等问题,使学生难以真正享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因此,政府应合理降低政策门槛,督促相关部门切实落实优惠政策,加强监督监管力度,使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真正惠及大学生创业者。

  (3)创办大学生自主创业资助基金会。大多数创业的大学生在创业初期首要面临的问题就是资金短缺,因此政府应积极创办创业资助基金会来支持大学生创业,解决创业者资金短缺的问题。此外,政府也可以采取减税免税的优惠政策,节约创业者资金;也可以引导号召大企业、战略投资者以股权投资的形式,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资金帮助。

  (4)创办特别针对大学生的创业孵化基地。除了资金问题,创业场所的选择也是大学生需要面对的难题。为了缓解大学生创业压力,政府可以统筹安排、合理规划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给大学生提供固定创业场所。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享有政府的特殊优惠政策及照顾,政府给予固定投资,并对其统筹管理,是大学生创业者更直接的享受政府优惠政策。

  2、以学校为主体的理论教育体系

  (1)改革创业教育模式高校教学是大学生接触创业的重要渠道,是大学生创业意识培养的主要课堂。但是,目前我国高校创业教育过于封闭、死板,这种教育模式扼杀了学生的创新、冒险的精神,导致大学生毕业后仍旧循规蹈矩的考研或者工作。由此可见,高校传统的教学模式急需创新与改革,高校教育应以实践为主导,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完善大学生创业教学课程体系,提升大学生创业综合能力与实战能力,培养真正的创业优秀人才。

  (2)丰富高校创业教育方式、方法。在高校创业教育过程中,除了课堂教学外,增加创业教育活动,比如对本地成功创业者进行专访,获取创业经验;参观本地优秀创业企业,了解其企业运作模式,为感兴趣的学生和有创业天赋的学生提供展现和发现自我特长的平台,培养学生市场竞争意识,激发学生创业精神,营造高校创业气氛。

  (3)建设创业实践锻炼基地。大学生创业综合能力的提高关键在于实践,因此为学生提供一个实践锻炼的基地是势在必行的趋势。高校可以与本地企业联手创建实践基地,搭建创业平台,为学生提供见习机会,使其设身处地的感受创业过程。

  (4)开设创业指导服务平台以及创业政策咨询平台为了使大学生能够及时全面的了解到国家优惠政策,高校应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收集国家及地方出台的系列优惠配套政策,并及时通告传达到学生群体中,并且为创业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学生提供指导与帮助。同时,服务机构及平台应加强与本地企业以及政府机构的联系,积极拓展校外关系,便于为大学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与支持。

  3、以市场为主体的创业园区实践体系

  (1)为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提供指导与经验。在市场层面上,本地各企业可以派出专家以及优秀员工义务为园区企业提供指导与帮助,为大学生创业者毫无保留地辅导,甚至把大学生创业者带入本企业进行实践与参观。此外,社会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也应为其提供帮助,如将本企业的产品附加到创业企业的产品上进行销售,提高新企业的市场知名度,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

  (2)为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提供资金上的支持。大学生创业资金的缺少是个主要问题,因此社会市场的资金帮助也显得尤为重要。社会可以成立一些专门针对大学生的公益组织,为大学生创办的企业进行募捐活动。

  4、以个人观念提升为主体的个人奋斗体系

  大学生应该转变个人观点,毕业创业并不单单是为了就业。作为新世纪具备高素质和拥有较为完善的知识体系的大学生,是国家未来的栋梁和主力军,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建设要靠这些主力军来支撑。因此大学生应该转变个人态度,并不是为了自我利益而创业,更应该承担起国家经济发展的负担,为国家的繁荣昌盛而努力奋斗。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整体社会各方力量的扶持与帮助,因此社会各界都应尽力配合,为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营造良好氛围,从而大大提高大学生的创业率。整个创业服务体系中,若有一个子系统畸形发展,整个合作体系就会遭到破坏,并且会反作用于整个创业服务体系。因此,使各个子系统良性发展应该作为每个与之相关的工作人员的使命。朝着不断完善大学生创业服务系统的方向前进,总会看到阳光。

  大学生兼职的利弊论文 篇6

  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校园现象。高校大学生在进行兼职活动时,往往缺乏保护自己劳动权益的意识,致使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障十分困难。同时,市场缺乏完善的体制管理,学校缺乏有力的引导,社会缺乏对大学生群体的责任感,这些因素也都导致了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屡屡受到侵害。不仅给大学生群体带来了利益损失,也致使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成为一个恶性循环,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一、大学生兼职的发展现状

  社会对大学生群体的实践能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大学课堂相对课程较少、课余时间较多也给大学生提供了更加灵活的时间安排。大学生兼职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大学生积极利用空闲时间,在课外进行兼职,有利于大学生锻炼自己的独立生活能力,得到全面发展,但同时也给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带来了一定的麻烦。其中,兼职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是最为严重的一种。大学生兼职通常时间短且随意性较大。正是这一特点,使得兼职活动难以按照正常程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兼职劳动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目前,我国大学生兼职尚没有相应的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款对大学生兼职权益进行保护。大学生们一旦遇到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往往很难像全职员工那样依法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获取赔偿[1].

  二、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障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 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大学生兼职群体日益扩大,而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兼职大学生在各行各业的劳动者中,属于弱势群体。首先是因为大学生群体年纪尚轻、社会经验不足; 其次是因为没有专门的、针对性的合法保障。在实际的兼职活动中,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的保障工作有很多不足的地方,亟待改善。主要存在着四个方面的问题:

  (1) 大学生缺乏兼职劳动权益保护意识。大学生群体一直生活在家长和学校共同构建的象牙塔里,极少与社会进行沟通和交流,更不懂得职场上的社会规则。在进行兼职活动时,大多听从中介机构或用人单位的安排,很少自己主动进行兼职规划。而兼职这一类型的劳动也很少留有大学生发挥自身职业素质及能力的空间。在用人单位出现无故拖欠工资、要求无薪加班、扣押证件等侵权行为时,大学生群体根本无力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

  (2) 学校没有给予足够的引导。作为大学生主要的生活学习场所,学校不仅应该积极认真传播知识,也应该肩负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综合能力的职责。在当前兼职活动已经成为校园里的一种潮流时,学校应对大学生兼职给予足够的关心和指导,助力大学生进行校园生活与社会生活的融洽接轨。

  (3) 社会市场体系混乱。尽管兼职种类多样,但都有着相似的特点。提供给大学生的兼职活动往往是有限的,集中在发传单、服务员、话务员、超市促销等几大类型。这些兼职工作量大、报酬极低,且与大学所学专业知识并无联系。各类兼职中介机构趁机从中牟取暴利,压榨大学生的劳动报酬。更有甚者,一些不法中介机构在根本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欺骗方式来赚取大学生的“介绍费”,给很多大学生带来了财产损失。市场的混乱严重制约了兼职行业的长远发展。

  (4) 法律法规不完善。大学生校外兼职往往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在已有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关于课外兼职这一块的相关规定。很多时候,即使大学生做着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工作,也得不到劳动者应有的权益保障。同时,教育部就大学生兼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所有未经学校介绍私自在校外进行的打工活动都不算是勤工助学。也就是说,学校不为校外兼职提供相应的保障和救助。

  城市就业中心、劳动者权益保障协会等机构也对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的保护漠不关心。这无疑增加了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障的困难[2].

  (二) 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的保障措施

  针对大学生兼职目前的发展状况,社会各界以及相关部门都应该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改善。大学生兼职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会是与大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如果兼职市场不能得到有效整治,不仅会影响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障,更会影响到劳动市场的健康发展,给社会带来不和谐因素。为了保障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应该着手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进行全方位的保障:

  (1) 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大学生没有足够的维权意识,不能及时有效的要求补偿自己的损失。长此以往,在兼职市场大学生成为了一大弱势群体,而侵犯大学生劳动权益的问题也成为一个恶性循环,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大学生要从自身做起,积极了解兼职市场信息,拓宽兼职劳动维权的途径,关注一些兼职权益维权的案例。主动发挥主观能动性,从行动上切实加强权益保障意识,冷静应对侵权行为。

  (2) 加强学校对大学生兼职的引导。尽管教育部规定学校只需救助帮扶勤工俭学的学生,但在实际生活中,学校可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少之又少,而需要通过兼职赚取生活费的学生大有人在,兼职工作可谓是供不应求。因此大多数学生选择在校外进行兼职。学生在实际的兼职工作过程中,已经与社会产生了联系。兼职劳动权益的保障也就成为了大学生生活中重要的内容,也应该成为学校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学校在指导大学生进行兼职工作选择等方面大有可为。例如,学校可以积极开展各类讲座,宣传兼职工作的维权意识和维权途径;可以设立相关的兼职管理部门,给大学生提供相应的兼职工作咨询及相关的法律咨询; 同时,学校还可以结合学校开设的专业,与社会上需要大量兼职工的企业结成长期合作关系,为大学生提供更多安全的兼职选择,使大学知识能够学以致用,也解决了企业的用工问题。

  (3) 社会要加强对兼职市场的管理。长期以来,兼职市场因随意性大而缺乏有效管理,出现了市场混乱不堪、劳动侵权行为严重等现象。

  大学生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兼职用工不能只体现对经济效益的追求,更要体现出对社会效益的追求,体现对这一群体的关怀和照顾。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兼职中介结构的管理,取缔不合法的中介机构,定期对兼职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得到保障。企业应加强对兼职工用工的管理,并针对工资低、环境差等问题,做出适当的改善措施。

  (4) 完善法律法规。由于大学生兼职的特殊性,其劳动者身份一直得不到确认。在立法上,应给予兼职大学生劳动者身份的肯定。政府可制定一些具体的劳动权益保障条款,将大学生兼职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类型进行政策制定,保障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益不受侵犯。拓宽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障的具体途径,如在仲裁机构设立相应的分支等。在权益保障的执行上,也要强化政策法规的实施力度,对侵权行为违法必究,施以严惩。加强劳动权益保障法的宣传,让各单位、各企业、人民群众都主动关心并参与到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障中来[3].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大学生兼职在我国高校内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很多兼职劳动权益保障上的缺陷和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大学生维权意识比较薄弱、学校和社会未能尽到相应职责、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兼职市场混乱会引发兼职劳动侵权行为频频发生,需要采取措施加以整治。加强大学生群体在兼职活动中的维权意识、提高学校和社会对大学生兼职的关注和责任感、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从而促进劳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谢瑶.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保障的研究[J]. 法制博览,2014(8) .

  [2]朱先银.大学生兼职的劳动关系认定及其劳动权益保障[J]. 法制与社会,2015(1) .

  [3]程俊,申天恩.大学生劳动兼职权益保障对策探析[J]. 时代经贸,2013(13) .

  大学生兼职的利弊论文 篇7

  一、我国大学生创业教育概述

  (一)大学生创业教育的现状及趋势

  大学生创业教育以当下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形式和大学生就业现状为基础发展起来。许多学生试图通过创业解决就业问题,很多大学生开始经营电商或者投资其他实业,大学生创业已经成为我国大学生个人发展的一个“标签”。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成为各行各业的“新星”,这意味着大学生创业将造就我国未来的商业领袖,他们是未来国家经济发展的佼佼者。为了保证大学生创业对我国未来市场经济发展的正面作用,高校有必要从文化和个人素质发展入手进行教育,使大学生创业成为成就我国“商道”发展的动力。

  (二)文化对大学生创业教育的助推作用

  文化是一个民族和国家在长久的社会发展过程中积累下来的精神文明总和,其中包括了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也包括人们对社会、对事物的认知方式。我国文化固然能够体现在艺术作品方面,但从现实生活角度讲,文化更多地解释了社会发展的原因和人们某种行为的出发点。创业是大学生就业的一种形式,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模式,大学生以怎样的文化理念和方式进行创业,决定了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模式和可能性。因此,在大学生创业教育中加入文化教育,能够使创业教育的目标更清晰,更符合创业教育的发展趋势。

  二、商科院校大学生创业教育模式的构建

  (一)以商业文化为创业教育的理论基础

  许多著名的商人实际上在文学或艺术创作上也小有名气,甚至使其所经营的商品本身成为一种“文化”象征,我国的酒文化发展,实际上与制造商的集体文化发展是一脉传承的;一些文化产业的发展也离不开商业的推动,这说明,文化与商业是密不可分的。我国商业发展过程中也积累了许多“精神遗产”,堪称为商业文化中的经典,例如,商者以“信”为本、和气生财等。在大学生创业教育的过程中,这些商业文化是学生必须掌握和接受的,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真正具备中国商人的基本素质。因此,商科院校大学生创业教育,应以商业文化为理论基础,学校和相关教师应该充分分析区域商业文化的特征以及商业文化基本内涵,形成相应的教材,在进行正式的创新教育之前,为学生打下“文化”的基底。

  (二)详解金融文化作为创业教育的脉络

  商学院多以金融专业为教育的中心,未来学生创业的基本方向也与金融有关,因此,创业教育应以金融文化的详细解析为主要脉络。区的金融文化因为区域经济发展的特征而展现出各自的特点,然而,就金融业发展的整体来看,金融文化是具有共性的。第一、金融文化讲求对金钱的有效利用,即要求从业者拥有对金融动态的敏感性,因此,学校要根据市场需求变化不断改革专业培养计划,使专业培养计划更加符合实际;第二、目前我国金融发展已经形成了明显的领域区分,学校要强化专业技能的学习,让学生明白所学的专业本身就是一种创业资本,明确专业的特殊性。第三、金融业中各类目的发展之间有着十分微妙的联系,期货、股票和其他融资之间的关联比较明显,不同领域的金融家的个人成就足以影响市场金融的发展,这需要学校在创业教育过程中拓宽学生的创业知识面,学习创办企业的相关知识。第四、金融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国家为金融业发展提供了各种鼓励政策,学校要在创业教育的过程中带领学生解读创业政策,增强创业欲望。

  (三)从金融文化的应用和创新角度开展沉浸式创业教育

  单纯从课堂家督出发使学生应用金融文化无异于纸上谈兵,文化来源于实践,也要付诸实践,才能使学生真正地理解金融文化。许多学校采用与金融类企业合作的方式为学生提供实训基地,这只能为学生提供特殊岗位的实训或单一职业技能练习的空间,并不符合创业教育的需要。因此,建议学校采用沉浸式的创业教育策略。首先,学校应该积极与当地金融业建立合作关系,请金融业的经营进入学校,为学生的创新构想提供指导,例如,请融资类银行的行长作为创意构想指导教师,和学生坐在一起,分析他们的创业构想并分享自己的创业经验;其次,学校可以在校内开展小型的“代币”金融业务,例如,发给每个学生相应的“代币”,可以用来购买其他专业的课程或延长图书馆借书时间等,请金融专业的学生自主组建经营这些“代币”的金融机构,通过实际的操作和运营,使“代币”增值或扩大“代币”的购买范围等。在实际经营的过程中,学生自然而然会将金融文化套入到模拟创业的过程中,在学生遭遇困难、失败的时候求助于教师或进行自主分析,也是他们获得创业经验、深刻理解金融文化的过程。

  三、商业文化视域下大学生创业教育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商业文化视域下建立的大学生创业教育模式,以商业文化的领悟和传承为基础,以浸润式教育为主要方法,固然能够使金融类学生的创业能力显出提升,然而,这一创业教育模式的推行是以商学院和金融类教师的个人水平为关键的。商学院创业教育工作者和金融类专业教师本身要深刻理解商业文化、金融文化,才能够在教育过程中为学生提供充分的帮助。因此,在大学生创业教育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对教师的教育水平进行再发展,以保证创业教育模式的可行性和实效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以文化为核心进行的大学生创业教育不仅是培养具有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大学生的过程,也是培养未来的民族企业家和金融家的基础。商学院和金融类专业的创业教育应该以金融文化的理解为基础,以金融文化的分析为教育脉络,以浸润式教育为主要方法,立足于文化的全面的教育模式,必将为学生未来的创业提供有力的帮助和支持。

  大学生兼职的利弊论文 篇8

  【摘要】当下经济发展过程中,学生兼职已经作为一个主流群体出现在社会劳动的各行各业之中。但是《劳动法》对兼职学生的保护不够,致使他们的权益受损。本文通过分析劳动法保护学生兼职的重要性和现状,对应该怎样保护学生兼职合法权益作了阐述,希望对以后研究劳动法对学生兼职保护方面的人们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劳动法;学生兼职;保护思考

  随着时代的变化,近些年来,对于学生的要求也在日渐变高。不止要求学生能对课本知识进行学习,也要求学生还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通过社会实践融入到社会中。在此过程中,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形式也更加宽泛,兼职就是最主流的一种方式。但是在兼职过程中,因为作为学生这个群体的特殊性,他们在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对他们的保护总是很局限,甚至基本没有。长此以往,会引发大的矛盾产生。

  一、劳动法保护学生兼职的重要性

  在实际生活中,《劳动法》没有把学生从事兼职活动赚取相应费用这一行为列入法制保护之内,不把兼职的学生作为劳动者。但是《劳动法》本身是适用于兼职学生的,如果《劳动法》对于学生兼职没有起到该有的保护作用,就会导致《劳动法》本身与法理不符,也没有做到法律精神要求的保护弱者。[1]再者,当主动去参加社会实践、主动去与社会接轨的学生他们在权益受损时没有得到保护,会大大挫伤他们对于参加实践的积极性。当下国家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鼓励学生创业,但是如果连作为创业前期的实践,兼职的合法权益都保护不了,这也是与国家、社会鼓励学生创业这一初衷相违背。长此以往,学生不愿意兼职,学习之外的空闲时间用来玩游戏、上网,会导致网络的负面作用在学生群体中体现,更有可能引发一些社会治安问题。

  二、劳动法对学生兼职保护的现状

  (一)立法不完善

  当前,我国法律在学生兼职上对于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够,缺乏相应的立法。学生兼职理应属于劳动的范畴,但是由于学生身份特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没有将学生视为其对象,在以往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关规定,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凭借空余时间兼职,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学生劳动者的身份得不到承认,但是相应的,由于学生是在外兼职,学校的法规体系也没能有效的给予学生适当的保护。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学生兼职就处于一种游离状态,被立法所忽略,导致学生兼职虽然成为一种主流趋势,但是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却处于盲区。[2]

  (二)缺乏救济的渠道

  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救济渠道是有的,主要是劳动部、工商、公安、以及社会舆论和媒体。但是它们即使是一种救济渠道,但是它们并不是主要对劳动权益上的保护,这就会导致学生兼职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进行维权的时候遭遇困境。因为,劳动部门主要是保护《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对象,而学生兼职不属于。工商部门是一种事后的介入,也是一种被动的介入,它只要是营业执照,经营内容等方面出现问题后的干预。而公安部门更是在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时候才会进行干预。媒体和社会舆论都属于民众的监督方式,但是往往不是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起作用,而是在事后,为保护其他人不再遭受同样的侵害而起作用。所以,我们国家没有设立专门的机关,已经设立的机关也对学生兼职这一群体撇开,让学生兼职权益受损时投诉无门。

  三、劳动法保护学生兼职的措施

  (一)立法保护

  因为劳动法在制定的时候就没有把学生兼职当做保护对象,没有将他们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兼职学生和雇主之间的关系也没有被确认为劳动关系。这就说明当前最重要的就是要在立法上得到纠正。学生兼职,从事的同样是社会劳动,那就应该是劳动法保护的对象,更是应该处于正当的劳动关系中。所以在立法上,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例子,把学生兼职也视为劳动者,或者当做非全日制的劳动者。完善我们国家的劳动制度,改变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对象的定义,扩充劳动对象的类别,把兼职学生纳入其中,使其从根本上得以被保护。再有就是,创设学生兼职附带条件保护制度,以此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和学生兼职者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以此更好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实践上的保护

  对学生这个群体来讲,必须要增加维权意识,在合法群益受损的时候,敢于并且坚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到自我保护。对兼职学生来讲,对于《劳动法》要多加熟悉增强了解。对于兼职时候对于兼职单位的选择也要机警,选择信誉度高的,合法的单位。在开始就要坚定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学校对于学生兼职权益的保护上,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开设有关《劳动法》讲解的课程,对学生开展讲座,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同时,更应该呼吁社会对学生兼职这个大群体予以更多的关注,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发挥新闻媒体的高效监督,才能更全面更广泛更切实的维护好学生兼职的合法权益。

  四、结束语

  学生兼职中遇到的合法权益被侵犯而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根本上是立法的遗漏,是《劳动法》的疏忽。所以需要加强对学生兼职的保护力度,对《劳动法》的内容进行扩充,增加学生受到保护的可能性和真实性。

  参考文献

  [1]崔蓓蕾.大学生校外兼职困境及其对策[J].劳动保障世界,2016.

  [2]朱莉莉,沈菡惜.大学生兼职现状与维权问题[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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