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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0-30 11:50:11 其他类论文 我要投稿

关于2017大学毕业论文推荐

  大学的最后一年,作为大学生,完成好毕业论文是需要做的。关于2017大学毕业论文推荐,我们来看看下文。

关于2017大学毕业论文推荐

  关于2017大学毕业论文推荐一

  论我国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

  婚姻法回归民法的重点在于协调好婚姻法与物权法、合同法等关系。就其回归的基本思路来说,需要重点判读债权性质的法律手段去协调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如此,夫妻双方和外部第三方既有财产关系,及及其对应的财产法规就不会受其影响。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设计上,我国《婚姻法》基本是运用物权性质手段去协调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相对于夫妻财产归属来说,也就进一步对物权法以及交易安全产生了冲击,同时对《婚姻法》也有不利影响。就债务归属问题来说,这也就致使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被错误解释成了夫妻连带债务,其内部归属规则也不易理清。

  一直以来,婚姻法回归民法是当前法学界基本共识,而在论婚姻法如何实现回归及其具体思路上,往往又流于形式,对婚姻法进行纵向的改革,是当前学术界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议题。从宏观角度分析,在调整对象框架内,婚姻法和民法所涵括的基本是趋同的,其法律性质无明显差异。故而,婚姻法从属民法本质上其实属既定事实,不存在回归现象。

  1 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婚姻法》是保障婚姻秩序的基础,有着严肃的公正性、公平性。追本溯源,婚姻法的实质其实是在于对夫妻双方的调节功能,其中包括婚姻中双方及其亲属间的诸多问题[1]。调节内容涵括了人身与财产关系。《民法》就是市民法,是保障民众各种不同权利的法律法规,法律的使用对象是所有人,因此,民法法律有着广泛的适用性。民法的实施性质,就是为了创造无等级的社会法律。

  对比之下,婚姻法绝非是独立于民法体系之外而存在的,反而婚姻法更需要完全融于民法体系中来。究其原因,每一个家庭、婚姻,其形式本职上都属于“小与私的关系”。而“小与私的关系”在民法的性质上,是其大纲中的一个支流,因此,让婚姻法回归民法,从法理依据上是理所应当,不存在矛盾。并且,质的回归,即从社会形式转移到社会体制,也进一步实现了法律价值的最大化。

  2 夫妻财产法的基本原则及夫妻财产法的保护原则

  2.1 夫妻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说明法定夫妻财产关系问题,是研究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问题和原则。任何时代、任一家庭,夫妻财产活动都需要实施严格界定。夫妻财产伴随着时代变化在体现在各个方面上,从古时的道德约束发展到了法律约束,之后再从立法的基本原则层面上,就需要体现夫妻财产绝对平等。法律是对夫妻财产的重要支持,法律规范以外的夫妻财产可以说是静止。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需夫妻共同维持,而夫妻婚姻中的共同财产就变成了法律争议。夫妻财产法不仅有规范社会的功能,更是社会关系的一种体现,也是夫妻、家庭、以及社会关系的体现。

  2.2 夫妻财产法的保护原则

  夫妻双方在法律的约束下平等的,对于财产法保护原则也基于双方平等、尊重当事人以及保护弱者利益等。不难看出,即便是夫妻而言,在法律原则下依旧属于独立的个体,而非以一体而论。当前,对于夫妻财产怎样进行保护已经成为社会的热议话题。在我国婚姻法法规持续调整的关系中,家庭关系特别是亲属关系,成为了其中重点。换言之,就变成亲属间的财产关系只是依赖于家庭维系,而假如婚姻关系消灭,则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学界争执也会随之消失。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关于夫妻财产共同制规定是明确的,夫妻婚后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基于此可见,共同财产也就能够粗算为夫妻婚后的所有的共同财产。对此,笔者认为学界可以通过不同物权方案施以调整,在某种程度上把夫妻一方的财产,划分为另一方。而让被划分的一方,在婚姻中变成共同拥有财产的另一人。那么在夫妻面对离婚或是继承的法律情景时,夫妻理论上就需要划分、分享夫妻共同的婚后财产。

  3 夫妻财产利益

  3.1 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的婚厚财产,其中包括薪酬工资、各类奖金,个体生产与经营所产生总体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与获利[2]。

  婚姻法规定中,工资和奖金是并列存在,非附属关系。国家或单位所给予的优秀奖励,皆属于奖金。但婚姻法又强调,奖金属个人所得,并非工资。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奖金一般来说都属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处于婚姻延续时间内,都是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个体创业夫妻,婚姻法强调,夫妻双方的劳动收益、收入与工资性质一样,同样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随着婚后财产的共同制,夫妻投资债务也是由夫妻双方一起偿还。其中,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投资和共同财产投资没有区别。

  3.2 债券方案与物权方案

  就婚姻法中夫妻内部关系来说,物权方案与债权方案基本一致:无论在涉及离婚、继承等法律情境,夫妻均能在经济上实现财产分享;在婚姻存续期,夫妻又都没有作为空间。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债权方案并非等同于分别财产制,债券方案对分别财产有明确的实质修正;第二,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所得财产,也许是婚姻存续期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分享,涵括以夫妻双方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形式,以及一方要求另一方的债权请求权形式,但这些都并不能当成证成物权方案。究其原因在于,债权方案下,考虑下财产法规则,例如民事合伙、雇佣合同等因素,在婚姻存续期同样可能发生;第三,夫妻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这不意味着在婚姻存续期,夫妻相应财产也会在婚姻法中属于夫妻共有。因为无论通过何种方案,相应财产在离婚、继承等法律情境下皆会在经济上为夫妻分享,这也是伦理或观念上的共同“所有”。其完全可能有别于物权法上“所有”要义。此外,如果实施物权方案,婚后夫妻所得财产在婚姻存续期为夫妻所有,就更加“符合”原本模糊的伦理或观念。

  3.3 债务归属

  夫妻债务归属是我国的司法实务中的重点问题,但在具体规定上又显得错综混乱。这主要是基于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1条对于夫妻债务部分非常简陋、模棱两可、含混不清的表述,这也直接显现了我国实务与学说环节对这个问题的要旨一直没有足够清晰的认识。换言之,《婚姻法》、《合同法》、《侵权法》等债法在调整夫妻债务归属时,相互间是属于何种关系?只有解决了这点,才有可能直指问题的本质。概而言之,本文提出两方面的法律解释思路:一是基于外部关系:夫妻的共同债务必定需要被规定成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人的夫妻个人财产”承担的债务,抑或是说债务人配偶及其所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配偶的夫妻个人财产不为夫妻共同债务负责。二是,基于内部关系:夫妻的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需要进行有别区别即分别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夫妻个人财产债务。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从婚姻法成立至今并在持续修正过程中,学界均有争执的声音。怎样维系婚姻存续期的财产安全,怎样规定财产自制,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发展中不断演化的法律问题。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绝大部分上是婚姻法和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等财产法协调的一个过程。而这种协调,必然会由婚姻法独力承担,这注定是婚姻法的一场独角戏。这也是婚姻法和财产法的调整范围所决定的:婚姻法重视是力在调整夫妻内部夫妻的财产关系,而财产法则是在调整任何人与任何人的财产关系。因此,财产法也并没有去考虑夫妻这一层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婚姻法却也无法真正兼顾与财产法规则下适用性原则。可以明确,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除了间接的、债权性质的手段、重点还是物权性质的手段。

  关于2017大学毕业论文推荐二

  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会计的毕业论文。

  现代财务会计理论认为会计的首要职能是核算职能,会计的核算职能可以理解为公司组织内部化职能。会计核算按照账务处理程序可以理解为自取得原始凭证开始,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填制会计报表的过程。会计核算可以认为是公司主体利用货币计量,综合反映各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譬如债权人、潜在投资者等主体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涵盖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方面,所以公司会计主体信息披露的方式和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市场契约达成的效率和效果。

  一、会计信息披露及质量

  会计随着企业组织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在弥补市场交易主体信息不对称方面的作用逐步加强。现实市场环境中,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利益相关者无法掌握和知悉公司的真实经营和财务状况,为了减少这种信息不对称,利益相关者会充分收集、挖掘、整理公司会计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一般认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债权人、潜在投资者、供应商等。公司的债权人最关心公司的偿债能力,通过对偿债信息的搜集,完成对债务人长、短期债务到期履约能力的评价,以便确定合适的借款利率及担保条款;潜在投资者一般密切关注公司的获利能力和发展前景,希望通过投资获得超额的资本利得和分红收益;大多数公司都要谨慎处理与供应商的`关系,供应商对自己的信赖程度会影响到货款还款期限、现金折扣等方面的优惠程度,而这些方面的优惠幅度也取决于供应商对购货公司财务综合实力的判断。公司利益相关者能否及时获得这些信息,直接取决于会计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和自愿程度,而公司会计主体高质量的财务信息披露能够提高利益相关者决策判断的准确性,从而降低其决策风险。

  二、公司披露会计信息质量高低的逻辑分析

  从公司经营本质上说,公司的管理当局主要提供两类信息给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是公司未来获得现金流量的机会以及关于这些机会的信息。信息经济学相关原理认为由于不完全信息会导致决策者行为和结果的预期不确定性。不完全信息可能是遗漏、错误的表述或者仅仅是缺乏可行性所引起的。所以有时即使是公司管理层披露了公司真实情况,但是只要利益相关者持怀疑态度,仍然会产生不确定性。除了未来普遍的不确定性,更多的关于过去和现在的不确定性使得资本市场参与者不能有效地预测未来公司的现金流量。事实上看,公司未来的不确定性程度导致利益相关者在利用会计信息时缺乏信心,正是这种心理状态构成了潜在投资者和债权人的风险。

  经典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揭示了风险与报酬成正比例的基本规律。如果两个投资机会能够提供相同的未来预期现金流量,但是其中一个公司有更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那么该公司的潜在投资者和债权人必然会要求更高的回报率来补偿这个不确定风险。从公司综合成本而言,提供给投资者、债权人更高的回报会增加公司的资本成本,从经典的股票价格模型和债券估价模型可以得出债券和股票的市场价值是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按照相应投资者期望回报率进行折现的现值,折现率的提高意味着期望的回报率越高,资本成本就越高,会使得公司的股价下降,从而公司的股东财富很难实现最大化。

  三、会计信息供给的悖论式理性选择模型

  公司会计信息要体现利益相关者的话语权和知情权。从公司会计信息的供给需求环节来说,作为会计主体的供给方在现实中处于相对强势地位,他们可能在提供信息的类别、时间上占据主动地位,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很难知悉,所以会计信息监管部门需要对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进行强制性要求,减少会计信息供给寻租的空间,救济作为利益相关者的会计信息弱势地位,所以可以将会计信息质量披露过程看成不同数量、不同主体的博弈过程,一个特定公司主体可视为单人博弈,行业中双公司披露主体则构成了双人博弈,监管机构与公司会计主体则构成双主体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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