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业人员社会保险论文

时间:2020-06-29 09:36:32 其他类论文 我要投稿

家政服务业人员社会保险论文

  一、社保机构实际执行和保险政策偏差

家政服务业人员社会保险论文

  如今广泛应用的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应该可以简单理解为,所有的家政服务人员都可以按照政策规定享受较低的费用待遇,但是让人质疑的一点是,事实情况绝非如此。据有关调查显示,当下虽在明面上采纳民工与城镇职工分别入保的政策,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则是另外一种场面:只有施工建筑部门的民工采取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也只有这班部门的民工才享受民工社保待遇;其它行业的民工仍按照城镇职工的社保缴费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当然,家政服务行业人员自然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上遭受了一定损失,此种不公平的.待遇,鲜明的彰显了社保机构政策实际执行和原本保险政策之间的巨大偏差。

  二、家政服务业人员参与社保热情不高

  长期存在于我国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由于自身存在的局限性,使得知识层次较低的家政服务行业人员对社会保险制度的认知不明确,加之此类低收入人群将实际的薪酬看的十分重要,也许这份薪酬可能就是养活整个家庭的唯一收入,在繁重生活压力下导致他们在购买社会保险时显得犹豫不决,对社会保险政策也不能完全信任,十分担心万一交了社保以后不兑现事先承诺。与此同时,有些家政服务业人员受传统陈旧思想的影响,认为社会保险仅仅是高收入阶层的独有的保障,片面认为与自己的利害无明显关系,所以,在参加社会保险的购买事件中并无太大热情。

  三、家政服务合同缺失或缺乏统一规范

  从法律层面看,家政服务业要想真正运营起来,一定会涉及到三个主体对象:家政服务人员、雇佣用户和提供家政服务介绍的机构公司,因此,三者间的相互作用、相互联系产生了多种法律关系。假设没有第三者单位,只有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佣用户,如果此时签订合同那么两者之间就产生了雇佣关系;如果有第三方单位,而且直接介入了雇佣者与被雇佣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签订,那么三方所产生的关系则比较复杂,此处不做详明解释。重点要说的是,在实际的生活环境中,雇佣用户和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常常没有规定好工伤或医疗的保险责任,这就导致一旦家政服务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难以确定过失责任在哪一方、保险费用的支付和必要医疗费用由谁来出的问题,这直接造成保险机构无法断定责任所在,导致家政服务业人员社会保险缺失。我省家政服务行业人员之所以会遭受社会保险缺失的惑难,这和我省的社会保险体系和运行机制密切相关,同时也受到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思想桎梏的影响。但应该明白的是,家政服务行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缺失问题绝非一朝一夕就能解决,这需要长时间的坚持和努力,对于任何一个省份都是如此,不单仅限于河北省。因此,我们应该遵循新时期社会发展的步伐,沿着社会的前进方向,各方面共同努力、坚持不懈,期待着问题迎刃而解这一天的早日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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