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险私募股权的发展现状论文

时间:2020-06-29 09:54:55 其他类论文 我要投稿

论我国保险私募股权的发展现状论文

  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亦称“保险国十条”),我国保险行业迎来爆发式增长。据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统计,截至2016年6月末,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12.56万亿元。据保监会十三五规划初步预测,2020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将达近30万亿元。保险资金体量的快速增长和积累带来了巨大的资金运用压力,而随着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的进一步放开,保险资金配置的多元化格局逐步形成。目前,我国保险资金投资主要集中于银行存款,购买债券、股票及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认购保险债权计划、股权计划等另类产品。据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统计,截止2015年末,保险资金投资中:银行存款占比21.78%,债券占比34.39%,股票及证券投资基金占比15.18%,另类投资占比28.65%。

论我国保险私募股权的发展现状论文

  保险资金具有资金量大、期限长、稳定性较高的特征,拥有丰富的金融客户资源等特征,是私募基金理想的资金来源之一,在国外一直受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关注。2010年9月保监会印发《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开启了我国保险资金涉足股权投资的新篇章。本文将对我国保险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现状进行初步研究,并对未来的发展提出思考和建议。

  一、我国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保险私募基金的相关政策

  如表1所示:与保险资金运用整体监管政策类似,近年来,我国保险资金投资与设立PE的监管政策实现了从限制、到放开、到支持的转变,尤其是2015年9月保监会颁布的《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是保险行业规范私募股权投资最重要的制度文件。目前,保险资金投资设立与管理私募股权基金已无政策障碍。

  (二)保险资金投资私募基金发展概况

  1.随着政策的放开,保险资金积极投资私募股权基金2010年9月保监会印发《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正式放开保险资金参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领域。目前已经有中国人寿、中国ren保、中国平安、中国太保、中国太平、泰康人寿、新华保险等十几家保险公司拿到了股权投资的牌照。如表2所示:随着监管政策对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运用限制的逐步放开,保险业参与投资私募基金的动作不断。

  2015年1月13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小微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批复》,批准光大永明联合安华农业保险、长安责任保险、东吴人寿、昆仑健康保险和泰山财产保险5家保险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中小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成立专业股权投资公司,担任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保险系私募基金管理人正式走入人们的视线。截止到目前为止,已有两家由保险机构为主导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获批,分别是光大永明资产管理公司和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先后发起设立了合源融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阳光融汇医疗健康产业成长基金。在上述两只保险系私募基金成立后,中国ren保、国寿、百年人寿等不少保险机构亦在积极筹备申请保险私募基金发起人、管理人牌照。

  2.保险机构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策略多样

  不同类型的保险机构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策略各有不同。大型保险机构基于自身资金、渠道、资源、人员配置以及投资能力的优势,更倾向于进行直接股权投资。中小型的保险机构由于自身资源以及投资能力有限,更加倾向于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配置。其中,有些保险机构在投资股权基金时会要求PE机构提供一些较好的项目跟投机会,把“股权基金+跟投”作为一种配置策略。另外,由于保险公司的本质属性,保险资金参与发起设立的产业基金偏好投资保险相关的汽车领域、医疗健康领域以及安全领域。事实上,与保险主业高度相关的产业作为保险资金参与发起设立的产业基金的主投方向,是保险资金稳健和保守特质的体现,也是保险资金规避投资风险的主要方式。

  二、设立保险私募股权基金对保险公司的意义

  保险资金体量的快速增长和积累带来了巨大的资金运用压力,而随着资金运用监管政策的进一步放开,保险资金配置的多元化格局逐步形成。通过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利于保险资金应用及保险产业生态圈的布局。

  (一)有助于促进保险资金高效、创新运用

  “新国十条”不再局限于保险业本身的金融属性,对行业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使得保险业呈现产业化特征。设立保险私募投资基金,将长期稳定的保险资金通过私募基金投向与保险主业相关的汽车、养老、医疗等产业,是保险业高效对接实体经济的有效方式。

  在当前固定收益类资产收益率下行、资产价值处于低位的宏观环境下,私募基金等另类投资已成为保险资产配置的重要方向,这既是保险资金多元配置、分散风险的必然要求,也是持续提升投资收益率的现实需要。同时,保险私募基金的设立为保险资金的中长期投资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提升了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的能力,进一步缓解保险资金长负债、短资产长期错配的问题,利于保险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二)有助于保险公司打造保险产业生态圈

  保险公司通过设立保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围绕保险主业开展产业投资,可建立并拓展基于保险产品的产业链条,通过股权投资建立资本纽带、打造保险生态圈,通过业务协同推动主业发展。

  1.拓展保险销售渠道

  一方面汽车、养老、医疗项目本身往往存在保险投保需求,通过保险私募股权投资布局可进一步扩大保险客户群体;另一方面,所投项目企业可以成为保险产品的销售代理,通过保险产品与公司产品捆绑销售等方式,拓宽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降低保险市场拓展成本。

  2.支持保险产品设计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私募股权基金在汽车、养老、医疗等产业链的投资布局,有利于保获取汽车、养老、医疗等服务领域的大数据,加大对这些领域服务资源的掌控和整理能力。通过对相关行业的深入研究,保险公司可掌握汽车、养老、医疗等行业相关细分市场的行为模式和内在规律,助力实施科学有效的保费差异化设计及赔付控制,并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提高保险产品的服务内涵和吸引力,有效解决当前市场上普遍存在的保险产品同质化以及单纯依靠价格竞争等问题,进而突破以事后审核为主的保险业务管控方式,提升保险主业的风险控制能力,降低理赔成本。

  3.提高保险客户粘度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私募股权基金在汽车、养老、医疗等领域的投资布局,可增加与保险客户直接接触的频次,有助于更好地进行目标客户分类管理,为客户提供更具针对性和更为精细化的服务。为建立稳定的客户关系奠定基础。此外,若所投项目可以为保险客户提供汽车、养老、医疗等领域提供方便、快捷、低成本享受服务的途径,以良好的用户体验提升客户对保险公司品牌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增强投保客户与保险公司的粘度,提高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三、我国保险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存在的问题

  2006年以来,我国保险资金参与私募股权基金亦有十年的历史,但不论从保险私募股权基金占保险资金运营总体比例还是参与深度来说都远远无法满足保险监管部门及私募基金市场的要求。综合而言,制约保险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高门槛使参与主体数量受限

  保监发〔2015〕89号文《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保险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必须为保险资管公司持股不低于30%的子公司,保险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可以为保险资管公司或者其持股不低于30%的子公司。对于,非保险系私募管理机构发行保险私募基金仍沿用保监发〔2010〕79号文《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即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累计管理资产不低于30亿元、成功退出3个以上项目等。据行业专业人士介绍目前我国市场上满足该要求的非保险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不超过30个。上述监管政策的要求使大量优质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难以成为保险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人。

  (二)设立审批环节严格且周期长

  近年来,保监会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总体上,保险已经成为金融同业中投资渠道最宽、投资领域最广的机构。但目前保险私募基金的发起设立还需要保监会审批,审批周期一般需要3-6个月或者更长时间,而且保监会一般都要求对保险私募基金所投资的项目进行穿透性审核,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保险私募股权基金设立的效率。

  (三)保险股权投资思维尚未形成

  保险资金以安全性为首的内在属性决定了保险资金相对偏保守的投资文化。保险机构对参与私募股权基金在项目评估、风险控制、信用评级等方面,尚参照股权投资计划等另类产品的制度体系、评估体系,投资决策流程复杂、风控要求难以适应等问题普遍存在,对有效开展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业务形成了制度约束。

  1.结构化配置要求使设立难度加大

  保险资金在参与私募股权基金时,一般都要求设立成结构化基金,而且大多保险公司都要求劣后级资金比例不低于20-30%,这无疑加大了私募股权基金发起人配置劣后级资金的压力。而且,保险资金在参与私募股权基金时,往往要求劣后级资金出资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提供本金保本兜底安排,使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难度加大。

  2.固定收益要求与私募行业难以匹配

  我国保险基础设施债权计划、不动产债权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另类投资产品均为固定收益类结构,保险公司在认购另类投资产品时也以固定收益为考核标准之一。而私募股权基金一般参与VC、PE、并购等类型的投资,本身是一种风险投资,而且前几年为投资期,后几年为收益期,投资收益呈“J”型,很难满足保险资金对固定收益的要求。

  四、发展我国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的建议

  如前文所述,我国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已受到来自于保险行业内外的投资机构普遍关注。保险资金通过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积极参与产业投资,可以深化保险业务协作及新的保险产品开发,又可加强保险主业与客户的粘性,在保险业务与实体产业之间实现共赢。然而,由于受监管机制及保险传统投资思维的限制,目前我国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并不理想。为促进我国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文提出如下三点建议:

  (一)对参与主体明确统一监管标准

  针对保监会对于保险私募股权基金发起人及管理人要求标准较高,且对保险行业内外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要求不统一的现状,建议保监会逐步降低对保险私募股权基金发起人及管理人门槛的要求,“放开前端,管住后端”。进一步明确对于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的统一要求,进行统一登记管理,使更多有实力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参与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起和管理,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加强对已准入的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管考核、加大违规处罚力度,使我国保险私募股权基金业务开展更加规范、风险更为可控。

  (二)适度放宽监管部门的审批限制

  针对保险私募股权基金设立审批严格且周期长的现状,建议保监会适时放宽保险私募股权基金发起设立的审批权限,尽快推出协会备案制度。同时,借鉴国外保险行业通过设立FOF的方式提高保险私募股权基金设立效率的经验,允许我国保险系资产管理公司及私募股权管理机构发起设立FOF,对所投资的项目不再进行穿透性审核,使保险机构发起设立保险私募股权基金更为灵活简便,以应变市场对资金的即时需求。

  (三)培养保险行业参与私募股权的习惯

  针对保险资金现有投资考核、评估机制与股权投资不相匹配的现状,建议保险行业逐步推行“投保联动”的考核机制,以及保险私募股权投资的评估制度体系。例如:(1)以保险公司总体保险资金投资收益作为考核基数,而不是对单个产品、单个项目均进行考核;(2)以私募基金存续期间为考核周期,而不是对基金每年的收益均进行考核;(3)增加投资给保险主业带来的协同效应等考核指标。建立适合私募股权基金特点的考核、评估机制能够逐步培养保险机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习惯和积极性。

  五、结论

  保险机构通过投资设立保险私募基金参与股权投资,既可以丰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促进保险资金高效、创新运用;亦可以打造保险产业与实体产业发展共赢的“保险生态产业圈”。近年,保险行业监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鼓励发展保险私募股权的政策,但由于保险行业传统监管体系、考核方式、投资思维的改变还需要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因此,未来,我国保险私募股权的发展还需要保险行业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与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努力,以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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