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视角研讨企业网上商标名权的论文

时间:2020-07-05 14:32:03 其他类论文 我要投稿

综合视角研讨企业网上商标名权的论文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域名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域名的作用越来越大、具有版权和工业产权的双重权利属性、域名识别是电脑识别,仅需细微的差异就可以加以区分、域名的载体是有形的(构成网络外部条件的计算机终端和缆线)、域名权的这项权利突破了传统知识产权法有关地域性的限制、网络域名本身与商标无关、冲突的产生原因在于网络时代域名的商业性、商标性、这种冲突绝对不是因为域名的出现才产生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呈现出跨法域特征、制定域名特别法,加强域名保护目前国内没有关于域名的专门立法等,具体请详见。

综合视角研讨企业网上商标名权的论文

  一问题提出

  舅孀诺缱由涛竦男似穑域名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原通用顶级域名的唯一授权注册机构NSI在其1995年发布的第一份《域名争议政策声明》中要求域名申请人出于善意而使用域名,在商标、商号、服务标识或其他知识产权范围内,不与任何第三方的权利相抵触或发生侵害,并且为自己设定了相应的免责条款,注册人必须保障NSI、NSF、IANA、IAB、ISOC各机构及其官员、董事、雇员、代理人免于承担与申请人使用和注册一个域名有关的责任。

  綢CANN在接替NSI成为全球域名体制的总管理者后,也于1999年末推出《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DRP)。经过近一年时间的运作,UDRP现已成为解决域名争议的主要手段和打击域名抢注行为的重要武器。

  颈疚氖酝家砸恢肿酆鲜咏抢刺教钟蛎权的问题。

  径域名权的概念和特征

  舅孀磐络技术的发展,域名的作用越来越大,它代表着一个企业,对一般公众而言,域名具有很强的识别性。因此,法律必须赋予域名注册人以域名权。

  关于域名(DomainName)的概念,立法上并未有统一的规定,学理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诸如,"域名是指与因特网上数码地址相应的字母数字混合语符列";"域名,又称网址,是一个通过计算机登上因特网的人在因特网上的地址";"域名是联接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它们是为了便于人们发电子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而设计的";"域名,其实是因特网协议(IP)地址的一种容易记忆的字符串,它对应的是纯数字的地址";"域名就是指Internet用户用以确定其在网上的位置,并与其IP地址相对应的名称"等。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解释,"从技术上讲,域名只是因特网中用于解决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从商界看,域名已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

  颈收呷衔,从经济贸易来讲,所谓域名权,是指国际、国家及地区的'机构、组织、部门以及个人对自己在国际互联网上依法注册登记的域名所享有的专用权,它具有版权和工业产权的双重权利属性;从法律角度来讲,域名是指域名所有人拥有的用于计算机定位和身份识别的网络地址,是地域空间上的知识产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是一种新类型的知识产权。

  二具体来说,域名权具有如下特征:

  镜谝唬技术性。域名识别是电脑识别,仅需细微的差异就可以加以区分,体现出其特有的技术性特征。而传统标识性权利的识别则是依靠主观判断的非技术化过程,因此有更高的显著性要求。而且与传统标识性权利的独占主要仰仗法律的保护机制不同,域名的独占也首先依靠技术上的保密措施,没有注册机构的合作,很难实现对域名的直接盗用。

  镜诙,无形性。域名的载体是有形的(构成网络外部条件的计算机终端和缆线),但它本身是无形的,通过数字和文字来标识其互联网上的地址,以方便人们的记忆。可以说,没有域名和域名系统,就没有互联网。网络空间是独立的信息传播、交汇、衍生的空间,由于域名可为所有人创造无限的商机,从而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域名已形成一种无形财产权。

  镜谌,无地域性。域名权的这项权利突破了传统知识产权法有关地域性的限制。这是因为,域名权的运行载体即国际互联网不受地域限制。国际互联网具有国际性,其权利的产生也就不受地域性限制。域名权虽无地域性,但它要受国际关系影响,国际关系的好坏直接导致域名权能否得以延续或者灭失。第四,专用性或称排他性,唯一性。一方面,域名权的权利人对域名享有独占的所有权,有权排斥与域名相同的商标或商号的不同持有人使用,也可以排斥第三人使用。而且,在任一个注册机构注册的域名均具有全球的通用效力,同时,"先申请先注册"的域名注册原则保证了一个域名只能被成功注册一次,这些使得域名必然产生全球范围内的排他性。

  玖硪环矫妫域名权的专用性是绝对的,唯一的。域名的唯一性是绝对的、全球性的,这是由网络覆盖的全球性和网络IP地址分配的技术性特征所决定的,同一域名在国际互联网上有且只有一种,不论法律主体所从事的业务属何种类,也不管其是否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均不能获得相同的域名注册。对比商标、商号等传统标识,它们可因行业、商品等的不同而存在不同主体拥有相同标识的情形,可以说商标权的专用性是相对的。

  救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及产生原因

  就络域名本身与商标无关。但是网络的发展,尤其是网络商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家要在虚拟世界里也占有一席之地,就需要有自己的网站,就需要有自己的域名。由于域名具有标识性的功能,各企业和商家都希望通过域名与其属性相联系的特点,用自己的商标、商号作为域名,以吸引原有的消费者,扩大网上市场的知名度,减少宣传费用;而一些人也希望借别人商标、商号的知名度,来达到宣传自己的商品、服务的目的。

  境逋坏牟生原因在于网络时代域名的商业性、商标性,使其商业价值不断高涨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和广泛商业化,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相继出现,并呈现蓬勃、持续发展的势头,现实社会的各类商业活动陆续在网络中出现,网络日益暴露出无限商机,隐藏着无限潜力。一家企业要在互联网中从事商业活动,首先必须确定自己的网络位置。域名作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唯一标识,因而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青睐,一些具有开创性的企业和商家开始有意识地利用域名、宣传自己的网站来创造新交易环境下的利润,域名也成了"企业的网上商标",其商业价值也变得不可估量。

  颈收呋谷衔,首先,这种冲突绝对不是因为域名的出现才产生的,矛盾在互联网出现之前的标识性权利之间就已经存在,而且在我国的制度中从来就没有被有效解决,一种标识性权利是否能够取得延伸到其他权利体系中去的权能是不清楚的,就是说,我们没有在法律中确定注册为商标的标识是否能够获得以之作为商号的专用权。究其实质,冲突的产生实际上来源于标识性权利固有的指向性功能。

  酒浯危域名注册规则不够完善,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缺乏沟通目前世界各国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多为民间组织,对域名的注册没有行政管理权,而且它们一般不负责商标检索,对域名注册大多采取不审查政策,普遍采取"先申请先注册"原则,这不能有效防止域名注册申请人使用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导致域名与商标权利出现冲突。

  驹儆校域名的注册结构层次多,复杂。数以百计的机构在同时负责具有全球各级效力的域名i的注册工作,并且这些机构分属不同的政治实体,分散于享有独立管辖权的不同法域,互不隶属,数量上也不一。

  净褂校从域名注册人方面来看,由于其全球通用性,使这种冲突在某种意义上呈现出跨法域特征,多个国家的法院都有可能根据本国法律主张对这类案件的管辖权。域名注册的简便廉价与恶意注册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形成了鲜明对比,传统标识性权利人如果通过司法手段寻求救济,在某些国家可能会非常缓慢和昂贵。这些都使得矛盾变得普遍且复杂。

  三舅奈侍饨饩

  颈收呷衔,但是对商标保护的强调可以缓解了网络空间域名抢注的混乱局面,一些明显违背常情的域名抢注能受到有效的遏制。因此实践中,我们应一方面在技术上加强身份验证的管理,一方面完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使域名注册机构具有权管辖法院的单一性,避免出现多个矛盾判决而无法执行,有利于其后司法裁判的执行。

  镜是问题的真正解决还有赖于域名权体系的真正构建。在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作为时代产物的域名,却是在现实法律体系中还不存在的一种权利。确定域名权为一项独立知识产权,明确它的各项权能及其效力是有必要的。我国虽然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等规范,但是对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还不全面、不完善,况且这些规范的立法层次底,只是一般的行业规范,其法律效力还有待商榷。尽管最高院也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相对错综复杂的域名纠纷来说,是完全不够的。因此,应当根据现实中存在的域名与商标冲突问题,完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并提高其立法层次,让其具有更高的法律强制力,使其既能成为行政机关处理这类案件的依据,也能为法院解决这类案件所适用。

  径且,制定域名特别法,加强域名保护目前国内没有关于域名的专门立法。现行立法侧重对商标权人的保护,而对域名的性质、域名的权利、域名与商标权的关系、域名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等几乎是空白,这对域名保护是相对不利的,而学界对此也有较大分歧。因此,应当加强域名保护方面的立法,制定域名特别法,对域名给予适当的保护,赋予域名注册人相应的权利,平衡域名注册人和商标权人的利益,或者是在商标法中,加入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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