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分析论文

时间:2020-07-06 19:36:55 其他类论文 我要投稿

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分析论文

  摘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我国为了促进相关行业发展而制定、实施的一项优惠政策,但其在发挥促进行业发展及我国税制改革实施等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对政策实施效果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在总结阐释“即征即退”税收政策变化情况及软件产品征收范围等内容基础上,专门探析了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探索性提出改进策略与建议。

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分析论文

  关键词: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为了更好促进科技类企业发展,我国制定、实施了“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该政策一方面发挥了其扶持我国重点行业发展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极大促进我国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但在该政策实施、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对政策实施效果产生诸多不利影响;为此,笔者欲结合工作实际,在总结阐释“即征即退”税收政策变化情况及软件企业产品征收范围等内容基础上,分析了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探索性提出改进策略与建议,旨在促进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的改进、完善。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政策的变化

  所谓“即征即退”政策,是指税务机关针对特定的行业、企业,按着相关规定将所征税款部分或者全部退还给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其一般流程是先由税务机关按着目前的税法规定向纳税人缴纳相应税款,税款在按着规定完成征收入库手续后,再由税务机关或者国家、地方的财政部门按着政策规定将征缴的'税款部分或者全部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其实质上是针对增值税种的一种“即征即退”免税方式或者称为减免规定。我国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0号公告,决定实施企业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即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实施过程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从该公告中可以看出只是原来管理流程,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加快退税进度、进而提高纳税人资金的使用效率,虽然这只是一个程序性变动,内容上没有任何改变,但还是体现了税务机关着力优化纳税服务的一种态度和思路。

  二、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范围

  国家为了鼓励鼓励软件、集成电路等产业发展,以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为代表,相继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针对不同行业、产业类别,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内容、规定也有所不同,以软件产品为例;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联合发布了《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下称《通知》),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适用范围、条件、税额计算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定,成为该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实施依据。该《通知》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在自行完成软件产品的开发销售后,需要先按着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在缴纳完成后,需要将超过3%的增值税部分退还给纳税人;并对可享受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做出了条件性规定,总共可以分为两类;其中一类是成功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并得到软件检测部门出具检测证明材料的软件产品;另一类是成功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或者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满足上述两类条件的软件产品及企业,可以在申报增值税时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三、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及执行中的问题

  软件企业不同于其它类型企业,其人力资本投入规模、研发费用支出规模相对巨大,这也从根本上决定了软件产品成本结构的不同,即实物资本等有形资产含量低,而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含量高。针对件产品成本结构的特点,在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过程中表现出了一些不同于其他产品的问题。

  (一)软件企业所面临税负过重问题

  第一,报税过程中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过少;依据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对软件企业产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只有购入软件的物质载体、相关印制说明书等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另外虽然软件产品开发过程中所需使用电脑、服务器等设备可以抵扣,但相关进项税额仍然需要按着收入或者成本比例分摊到硬件和软件中才能进行抵扣等等。软件企业虽然从现有政策中享受到了一定的优惠,但仍然没有彻底解决其税负过重问题。第二,报税过程中涉及的附加税费用过高;虽然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已经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进行了返还,但退税政策范围却不包括软件产品销售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内容,软件企业仍然面临着一个高附加税费问题。

  (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周期过长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企业在经地区税务机关审查核实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会在企业软件产品销售增值税税款入库的次月底前返还,即办理完税款退库手续。这种情况下,基本上就意味着软件企业要在申报增值税后的两个月内才能收到即征即退税款,而实际上软件企业收到退税的时间可能会更长,这就无形中增加了软件企业的资金周转成本;退税时间不稳定、退税周期过长,都极大影响了软件企业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而影响到软件企业的利润。

  (三)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手续烦琐问题

  当前软件企业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普遍面临着一个手续烦琐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个是退税程序过于复杂问题,增值税纳税人生产销售符合政策条件的软件产品时,需要先填写《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审核确认表》,以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需要纳税人及时足额入库应缴增值税金,然后需要填写《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并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方可办理正式的增值税退库手续。另一个是退税证明资料繁多,存在重复报送问题;对于同一个软件企业来说,既使每次申报增值税的软件产品没有变化,但在申请退税时仍然需要报送同样的软件产品证明资料,以及填写审核确认表和即征即退申请表等;如果同一软件企业拥有多个软件产品,那么报送的材料无疑会更多,这样不仅会增加企业成本,也会增加税务人员的工作量,不利于政策效率的提高。

  四、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完善及实施建议

  (一)适度扩大软件产品成本结构中

  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第一,适度扩大软件产品成本结构中实物价值转移部分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允许直接抵扣软件企业开发软件所使用设施、设备,如电脑、服务器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而不是在分摊后才能进行抵扣。第二,提高软件产品成本结构中人力资本相关税额抵扣范围,除了工资外,可以考虑将软件研发所需的差旅、培训费用纳入到抵扣范围中,更大限度的减小企业税负。具体操作上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扣税基数的确定;即人力资本金额的确定需要遵循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即软件企业实际发生的人力资本薪金支出,另外就是相关差旅、培训费用也需要按着我国现有规定计算、执行。二是扣税比例的确定;该比例需要由税务机关依据软件企业行业特征及产品特性综合确定。三是扣税计算方法的选择;扣税所使用的计算方法需要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二)将享受政策的软件直接改为适

  用相应的较低税率为了提高软件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效率,让软件企业享受到更多实惠,笔者认为可以尝试将即征即退软件增值税政策改为对软件产品直接适用相应的低税率政策;只要是通过认证的软件产品相应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就可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这样既方便主管税务机关掌握涉税信息,也方便软件企业更快的享受到政策所带来的好处,提高企业资金的周转利用效率,促进企业的更好发展;另外,就是还能够有限低软件产品的附加税费,进而有效减轻软件企业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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