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税务管理在粮食企业的改进论文

时间:2020-07-17 15:30:08 其他类论文 我要投稿

浅谈税务管理在粮食企业的改进论文

  一、粮食企业涉税分析

浅谈税务管理在粮食企业的改进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采用正列举及排除法对价外费用进行全面论述,列举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笔者认为,《细则》的规定是有其法理依据的,价外费用不是一项独立的业务费用,而是从属于主体业务,延期支付利息依附于货物销售业务,其主体业务属增值税应税业务,所以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而一般意义上所说的利息从属于融资业务,其主体业务属于营业税应税业务,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由此可见,价外费用实质上是从属于主体业务,其中延期支付利息主要依附于货物销售业务,其主体业务隶属于增值税应税业务。从一般意义上讲,该笔业务收取的利息从属于融资业务,其主体业务属于营业税应税业务,不在增值税价外费用范畴之内。

  二、筹划思路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国有粮食企业的主营业务实质上是粮食购销业务,在增值税免税范畴之内。除此之外,国有粮食企业还存在着其他收入,其中相当一部分收入属于应税业务,因此国有粮食企业应对其予以规范,从而将其纳入增值税免税范畴之内,具体操作手段如下:

  1、依据增值税免税政策,将应税收入转化为免税收入。通常情况下,国有粮食企业与其他单位发生的业务大都为应税业务,其所获取的收入均为应税收入,此时为了将应税收入转化为免税收入,可凭借国有粮食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所发生的粮食购销业务,适当调整购销价格等合同条款,并将应税业务的利息含在粮食购销业务中。同时,在构建粮食购销业务时必须重视起两大问题:一是确保粮食购销业务发生在双方企业经营范围之内;二是合同价与市场价不能够悬殊太大。

  2、合理使用价外费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通过将应税收入转化为增值税价外费用,能够达到避税的目的。另外,只有国有粮食企业与合作单位存在真实的粮食购销业务时才能够合理使用价外费用。由上可知,当国有粮食企业与合作单位不存在真实的粮食购销业务时,可以对其业务予以构建,但构建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其中构建成的业务可以不完全执行,也可以不执行,只要存在粮食购销业务便可以合理使用价外费用,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三、调整策略

  结合上述筹划思路,笔者认为,可从下述两方面对国有粮食企业与合作单位的购销合作业务进行适当调整,从而实现避税的目的。

  一方面是提高售价。若国有粮食企业委托收入成本为2000元/吨,利润为30元/吨,依据预计收取的利息分摊到单价,其每吨增加约76.7元,此时合同销售价格可按2106.7元/吨签订;另一方面是适当增加支付延期利息条款。实际上,相当一部分国有粮食企业将利息隐藏于合同单价中,因资金占用时间不确定,因此收取的金额往往也不能够确定,给予企业带来一定的'资金风险,因此,需要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货款占用时间,逾期无法偿还时应支付延期利息,这样既能够降低企业税负,又能够降低企业资金风险。

  堵塞乱开发票漏洞是粮食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严格对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管理,是税务管理的关键环节和重中之重,国有粮食企业虽然属于免税企业,但收购发票必须严格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加强农产品经营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实施意见》的开具范围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为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允许对其他经营者开具,开具收购发票必须坚持应按户(次)填开,不得汇总开具,收购发票各项目填写齐全,不得超出粮食的经营范围,收购发票实行限量供应,验旧购新发售制度,税务机关每次最大购买量不得超个一个月的使用数量,每次领购的收购发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对收购发票超过两个月的应及时进行收缴。对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各类违章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得国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按上述办法调整后,该笔业务在销售环节无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能够明显地减轻企业税负。为了确保该项业务能够顺利开展,并实现预期的目标,实务操作中,面粉厂必须以该国有粮食企业的名义进行收购,且收购发票或收据必须由该国有粮食企业开具。否则,税务机关可能在收购环节将该笔业务认定为面粉厂自行收购,而非该国有粮食企业委托收购,从而动摇了构成增值税销售业务的基础,导致税收适用政策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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