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增强的伦理问题及其价值抉择探究论文

时间:2022-04-26 09:14:57 其他类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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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增强的伦理问题及其价值抉择探究论文

  基因增强技术之所以受到如此狂热的追捧,也是顺应了医学生活化的发展趋势。目前,有关通过高新医学生物技术改变人体原有的基本性状的基因增强技术己经成为当今社会伦理争议的主要焦点之一。基因增强技术是一种基因千预技术,是在基因治疗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起来的,人类起初探索基因技术是为了治疗疾病,但是随着技术的深度发展,科学家们发现用来治疗疾病的基因千预技术也可以达到增强健康人的性能的效果,因而基因增强技术便迅速引起各个领域学者、专家的关注与探讨。

基因增强的伦理问题及其价值抉择探究论文

  一、基因改良技术的流行

  由于受到消费文化与商业经济浪潮的影响,当初作为医学治疗手段的基因治疗技术渐渐衍生出为增强人类的性能而进行的基因增强技术。基因增强是伴随着基因治疗的产生而出现的,基因增强与基因治疗拥有着相似的科学技术手段,但是却分别有着不同的预设目标。随着动物实验研究的深入开展以及所获得的阶段性的研究成果,为基因增强技术在人体内的进一步应用提供了坚实的科学依据,也进一步向人类展示了利用基因增强技术提升自身性能的广阔应用前景。基因增强技术的应用主要涉及四个方而,首先是对人体生理功能的增强,例如提升运动员的肌肉力量,提高人类的视力,延缓衰老等;其次是对人类心理功能的增强,例如改善人类的情绪,改变人类的性格等;再次是对人体认知功能的增强,例如提高人类的记忆力,改善其思维认知能力等;最后是对人体外在体貌特征的增强,例如对于肤色、发色、身高、体型等的设计与选择。在这些基因增强技术形式之中,如果只从单纯的技术层而来看,有些基因增强技术是能够在短期内得到具体的实践操作的,而有些基因增强技术则需要较长时间的探索与研发,也有些基因增强技术可能仅仅只是一种美好的设想而永远无法真正得到实现。但是无论基因增强技术最终是否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普遍的运用,人们对于追求利用基因增强技术增强人体的性能的热情与欲望是不易改变的,这其中包含着深层的原因与内涵。

  在远古时期,人类就有征服自然的欲望与野心,不论是神话传说中的愚公移山、精卫填海,还是现代社会的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虽然征服自然的方式与技术手段不同,但其目的都是一样的,就是征服自然,使其为人类服务。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的征服欲与掌控欲也愈演愈烈,人类不仅希望能够征服与控制自然,还希望能够对人类自身进行掌控,希望自己的命运能够掌控在自己的手中而不是上帝或者神的旨意中。因而人类对于天赋产生了质疑,认为天赋就是人类的不平等的起源。人们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从而战胜天赋所带来的不公平,对于任何传统认为是理所应当的事都己不再是静静地守望而是积极地进行改造与重新塑造,从而使其符合人类的意志与愿望。随着基因技术的进一步研发与所取得的现阶段的成果,人类对于通过基因技术改善自身的外在容貌与内在个性和能力产生了极大的兴趣与高亢的热情。人们憧憬着未来能够运用基因技术对自己的身体进行千预从而后天赋予人类一些本没有的能力或者是提升己有的能力进而弥补先天的不足,彻底消除天赋所造成的不平等现象。人类的欲望促进了基因技术的不断发展与革新,成为基因技术发展的一种动力来源。而基因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也为人类欲望与野心的满足提供了希望与机会,为其提供了技术性支持,使其具有变成现实的可能}h},能够切实满足人类的愿望。因而人类的这种征服欲、控制欲与基因技术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互为促进与依托的。

  现代生命生物医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人类创造了一个能够主动改造自己的机会,使人类拥有了能够主动支配与控制自己的能力。人类便开始从单纯的人类后代的生产者转变为后代的创造者,拥有了一个“新的造物主的角色”。正是由于人类对于一系列欲望的憧憬才促成了对基因增强技术的热情追捧,人们希望通过基因增强技术改善自身目前的状况,使其能够按照自己的设想去重塑与改造自己,继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造物主”,这些都是基因增强技术得以流行的深层原因与主要的影响因素。

  二、基因增强技术的伦理争议

  根据新华报道“全球首例基因筛查试管婴儿康恩·莱维日前在美国出生。这位‘定制婴儿’早在受精胚胎阶段,就因为在其父母提供的一批受精胚胎细胞中基因最优‘脱颖而出’,从而被牛津大学生物医药研究中心的实验人员选中,成为培养对象,并最终诞生为一个健康的婴儿。对此,有言论称,这不仅显示出新一代基因筛查技术使得试管婴儿成功率大大提高,而且还意味着‘定制婴儿’的时代或将来。”这种并非基于对人类健康的需求而是为了对所谓“完美”的追求的“增强技术”便引起了各个领域学者和专家的关注和深刻探讨。当人类按照自己的欲望利用增强技术对“自然的”身体进行“人为的”改造时,这种人工的“完美”究竟是对身体的彻底解放,还是对神圣不可侵犯的身体的裹读?人类将要如何而对这些挑战?而对这种不确定性的未来?因而对于基因增强技术的实践运用还需要进行严谨的科学验证与全而的伦理剖析。对于基因增强技术的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而的内容,首先是对于“完美”追求的争论,其次是对身体秩序的挑战的争议,再次是关于传统德性的影响的问题,最后是对进化论的挑衅的观点分歧。

  (一)关于“完美”的追求

  从进化论的角度来看,人类是在不断地适应自然的变化而进行自身的演变与进化的,这种演化的过程从肉体的演化发展到思维的演化,从而使人类成为了万物之灵。但是这些是否就能够说明造物者对于人类的设计是完美无缺的呢?事实上并非如此。进化在创造“足够好”的物种时,还是很遗憾地留下了些许败笔,这些败笔就是生物学家威尔顿所说的“人类演化的伤疤”。人类会而临生老病死,也会因为生理方而或者功能方而的局限而使人类的行动受到束缚与限制,因而人类希望通过无限的努力与奋斗使自己成为更加完备的人。

  “完美”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一个难以有精确标准定义的抽象术语。启蒙运动哲学家孔多塞在他的《人类精神进步史表纲要》中指出,大自然并没有设定什么是完美的人类性能,因而什么是完美的人的概念是模糊的,但是人类不断追求进步的想法是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阻挠的。他的关于人类不断进步的乐观主义思想深深地影响了人类的本性,人类一直在不完美的事实与完美的理想之间徘徊。人类对于完美的追求并没有绝对的对错之分,究竟什么是“完美”?对于古人来说,完美是一个完成式的概念,也就是说在人类的脑海里己经存在了一些完美的模板和标准,只有当接近这些标准时,才能算是接近完美。例如古代人认为上帝或者自然就是完美的代表与化身,人之所思与所为只有都符合自然的秩序,才有可能接近完美。但是在现代社会,对于完美的定义与以前恰恰是相反的,完美变成了一个开放性的概念,不再是向自然靠近的才是完美的,而是希望自然能够符合人类的观念,越是能够满足人类的欲望的越是完美的。由于人类的观念并不是确定性的,会随着外在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改变,因而完美也就没有具体的标准模式。人类会根据自己的观念去修改自然,意味着人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向去定义完美,完美的概念具有了不确定性,会不断地变化着,这也是为什么人类不可能真正实现最终完美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完美的想象与追求变成了一种无庄境的自由冒险,正是在这种无边的欲求与雄心的支配下,人类寄希望于基因技术的应用,希望通过对基因的千预从而实现对“完美”的追求,进而能够成为“完美”的“人”。正是由于这种愿望的推动,从而促成了人体增强技术的诞生与发展,导致了基因增强技术的盛行。但是由于人们对于出于治疗疾病的初衷而利用基因技术进行医学治疗就存在着各种意见的分歧与质疑,那么对于不是基于疾病治疗而是为了达成追求完美的欲望而利用基因增强技术千预人类的基因序列,就更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能够达成一致统一的意见了。

  (二)对于身体秩序的挑战

  人类身体的自然存在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客观存在,每一个个体都是独立且偶然的存在,且这种偶然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每个个体都拥有自己独特的内在特性与外在特征,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成为别人的设计对象,且任何人都没有资格成为别人人生的设计者与规划者,因而人类就有一种维持自身现状不受其他外来因素强制千预的责任。通过技术直接千预人类的身体会造成人类自我一致性与内在秩序完整性的破坏,是违背自然规律的反自然行为。当改造后的身体违背了身体内部结构的形体规则时,此时的身体则很可能己经成为异化的身体,具有了“恶”。生命本身就是一个恩赐,人们应该尊重并爱惜它,自然生命有其自身的存在序列,这种经过千万年进化的最终身体内在秩序有其自身的意义与内在价值和尊严,人类不应随意加以改变。如果通过基因增强技术改变人类原有的基因序列,使人们能够直接获得原本需要经过长时间努力才能得到的成果,则很有可能会在不经意的情形之下改变人类在宇宙中己有的地位,甚至是会影响到人类现如今己经达成的平衡状态。根据美国总统伦理委员会的论证,人类的身体的界限是人类成为一个优秀的人才的必要条件,因而也是人的尊严的必要条件,人类身体的局限性是人类特有的标志与特征,也是人类所有优秀行为的基础与基本条件。人类行为及表现之为优秀是在自然限制的前提下才突显的,是需要克服一定的自然限制的前提下所获得的优异表现,一旦缺失了这种限制或者是阻碍,就难以评判人类的优秀与否,人类行为的优秀是建立在人类的自然限度之上的。人之所以为人,除了人类具有意识与思维逻辑能力,还是因为人类具有与其他生物不同的人类所属的身体,正是由于人类身体自身的自然限度与特殊性才能够与其他生物作区分,确立了人类身体的本质。因而人类身体的内在秩序不应该随意改变,如果轻易地改变了身体原本的自然的内在秩序,使得人类像超人一样无所不能,那么天赋的身体对于人们而言就不再神圣与珍贵,人们对于人类的优异表现也不再有所尊敬与崇拜。因为人类行为的魅力不在于行为本身,而在于其行为是人类所做出的,是在自然限度之内人的行为。人类虽然速度不及猎豹快,嗅觉不如猎犬灵敏,视力不如雄鹰发达,但是人类通过自己切身的努力与训练从而获得接近于人类自然极限的成绩时,这就是其魅力所在。通过外在的高科技扰乱人体内在的自然身体秩序,从而使人不再是纯粹的天然的人类,而是成为了生物机器,此时人类的尊严以及存在价值与意义将受到沉重的打击。人的身体不仅仅是由物理构造以及化学元素所组成的有机体,还是独立人格和个人尊严的外在表现物。人是一种复杂的存在,不仅仅是需要外在的身体作为存在的必要支撑,还需要内在的感知与意识作为精神上的补充,是精神与肉体的统一体。人的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就体现在这种身心二者的和谐之中,对于通过增强技术千预身体的内在正常秩序,只是在肉体层而改变了人类的自然状态,而在精神层而则毫无变化,这样只会导致身心二者之间的不和谐,进而影响到人体的内在的固有秩序以及人们正常的生活状态。因而对于通过基因增强技术千预人类身体的自然内在秩序是不可取的。

  但是赞同基因技术的人们认为,通过基因增强技术改善人类的基因将会使人们获得更多自由选择的机会,也可以消除先天的不公平待遇,这种非强制性地帮助人们满足其需求更具有人道主义精神。人类有获得更多自由、克服自然局限、征服世界的欲求,因而通过基因增强技术可以帮助人们获得进一步成长的机会。例如当人类从爬行向直立行走转变时,就是一种对自然局限的挑战,正是这种对于身体内在秩序的挑战才促成了如今人类的发展与进步,因而通过科学技术对人体内在秩序发起的挑战并不是对人类尊严的伤害,而是具有建设性的发展意义与价值的。

  (三)对传统德性的挑衅

  反对把基因增强技术运用于人体的人们认为,如果借助基因增强技术从而按照父母的意愿去选择与设计自己的孩子,那么则会造成父母对于子女的无条件的爱所规范的养育恩情的破坏,也会造成亲情的淡化,是对“无条件的爱”的美德的一种挑战,而这些则将会改变人类传统道德观中的三个关键德性:谦卑、责任和团结。在以往的社会生活中,由于人们深知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因而人们会学会谦卑与努力,能够容忍并且包容意料之外的事情,从而和平相处,并且能够认识到只有通过不断的奋斗努力才能获取最终的成功,因而人们都具有谦卑的态度与努力奋斗的精神。但是如果人们都习惯于利用基因技术直接更改自己的基因,不需要经历艰苦磨炼的过程就能获得自己想要的结果,这将会削弱社会谦卑的道德基础与艰苦奋斗的传统优良作风,从而导致人们变得傲慢与自负。当父母能够为自己孩子的外貌体征或者是内在性能进行人为设计与随意挑选时,会使父母丧失“对不速之客宽大”这一理念所培养出的谦逊态度和同情心等优良品德的继承,而且父母则会相应地也要承担更多的责任,这些责任的产生是由人类享受自由“制定”他人人生的同时所带来的“副产品”,并且这种责任的扩散会达到让人望而生畏的地步。对于社会一直所宣扬的团结互助的高尚道德情操也会因为基因增强技术时代的到来而受到影响,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团结的意识会大大减弱,人们变得不再彼此依赖与信任,而更多的是冷漠与独处,这最终会动摇长久以来用来维系共同大我的整体利益和团结和谐的根基,也会造成各种道德规范体系的彻底瓦解。

  对于体育运动来说,虽然通常的输赢成败是根据比赛成绩的优异来决定的,但是这最终的成绩不仅仅单纯地依靠运动员的天赋或天资所能取得的,还是运动员平时的辛苦训练以及日积月累的努力过程的展示。如果通过外在的基因技术直接赋予运动员超常的能力,为其提供不需付出辛勤努力就能获得成功的一条捷径,那么一贯所提倡的运动精神就会受到重创,那种通过自我奋斗而取得成绩的价值将被弱化,甚至是虚无化,进而会使传统的运动精神消失,逐渐转变成一种体育表演。人们以往所关注的颂扬天分与享赋的体育精神将不复存在,而是被为了追求商业经济利益而期望获得胜利的不择手段的心态一步步地侵蚀掉,努力奋斗的精神己经不再具有任何价值,惟一具有价值的就是最终胜利的结果。无论在运动竞技赛场还是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之中,任何人若想获得成功,都需要有所付出,需要经历一个艰辛奋斗的过程,需要主动的努力去争取,而不是被动地坐享其成。无需努力而获得的成功将会大大降低人们对于精英人才的钦佩与崇拜,对于以往所认为的只有通过个人的努力才能获取成功的传统的美德也将会受到质疑。如果努力是运动的最高典范,那么通过基因增强技术增强人类的能力就是在逃避辛苦的训练与坚强意志的磨炼,虽然说努力并不代表一定能够获得最终的成功,但是运动竞技所弘扬的真正精神就是希望给予那些通过辛勤汗水换来的成功的运动员以荣誉的人类活动,基因技术的千预则会破坏这种竞赛初衷,会破坏竞技比赛的本质以及比赛的核心价值,不仅会威肋、到比赛的公正性,还会改变比赛的性质(从充满未知性的竞技比赛变成了具有表演性质的公开表演),埋没了运动员的真正实力与天分以及挑战自我的体育精神。为了满足外在的需求而随意调整自己的身体还会伤害到人类的尊严,因而基因增强技术可以被视为努力与意志的道德标准之终极表现。

  赞成可以适当通过基因增强技术来提升人类的能力或者改善人类的特性的人们则认为,人类自身并不是完美无缺的,有着各种生理或者心理方而的缺陷与不足,因而需要通过科学技术的帮助从而完善自身,例如通过基因技术改善人们的怯场情绪,从而使人们能够更好地在舞台上展现自己的才能,这些并不涉及对人类传统美德的伤害,只是为了缓解紧张情绪,单纯地消除心理障碍,并不会提升某种特殊的能力使人“从无到有”。基因技术看似比其他方法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影响更为严重,是因为它比其他的方法更具侵入性和排斥性,但是这仅仅是外在形式上的区别,从道德层而来说,基因技术与其他方法的区分并不存在显著性差别。

  (四)对“自然选择”进化学说的挑战

  1883年弗朗西斯·高尔顿创造出“天生优良”这个名词,认为通过优生学可以诞生更多的天才。对于自然界盲目、缓慢、毫无人情的作为,人类可以有远虑地、快速地、温和地进行变革,从而改良人类的血统,提高人类的智慧。这些在高尔顿看来是人类可以并且能够合理尝试的最高目标。高尔顿的这些想法在20世纪初的几十年里掀起了较大的社会波动,通过基因技术增强人类的能力也许对于整个人类种族的进化具有一定的优势,加速了人类整体的发展进程,但是这种追求则会导致人类基因多样}h}的降低,造成所谓的优势基因的单一化与集中化,进而会降低人类的普遍适应能力,造成免疫能力的弱化,后果则可能是毁灭性的冲击。由于进行人工的基因千预是对自然规律的颠覆与挑战,因而其必要性是值得商榷的。经过基因增强技术千预的身体则是一个技术性的身体,这样的身体不再是自然进化的身体而是人为策划的身体。斯宾诺莎认为人应该成为他所应该成为的人。也就是说,宇宙万物的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存在模式,具有其特有的潜能与表现方式,当硬要强制性的去改变其固有的特性,则会导致最终的毁灭。就像是明明是一个普通的人,非要让其变为拥有超能力的神,这就像是把一个人变为一种低级的动物是一样的,都是对人本质的毁灭。通过基因增强技术的人为千预,很有可能会破坏人类社会原有的平衡,从而人为造成“弱势群体”的产生。长期以来,生物界的优胜劣汰从来都不是因为拥有某些特质的强者而得以胜出,反而总是适者生存。也许通过外在技术手段可以使人类获得人们所谓的某种优势基因,但是这种优势基因也只是在特定的范围内占有优势。虽然拥有经过挑选基因的人会比那些未获得挑选基因机会的人在当下占有更多的好处,但万事万物都是在运动变化着的,从古至今,没有任何一种特质会长期且稳定地保持着独特的优势,也许在某一时空中是优势而在另一时空中则转变成了劣势。通过人为进化的人类将会剥夺人们接近纯然的人类才能与天赋的权利,破坏自然的内在价值。

  而超人类主义者认为“当前的人类只是进化过程中的暂时阶段,是为‘后人类在作积极的准备’,未来是‘属于后人类’的,后人类才是己经完成了进化的人类。因而未来需要加快从人类到后人类的转变,提倡通过运用科学技术,使自然的进化让位于对遗传物质改造的人为的进化。人类目前的存在方式并不是人类发展的最终存在形式,只是其漫长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发展阶段而己,通过技术去加速自然的进化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必然的趋势。我们很难想象将来的后人类社会会变成怎样,人类是发展中的存在,因而人类的存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通过增强技术对人类自身进行重塑与改造只是加快人类进化的速度,是一种缩短进化时间的表现。著名的法律哲学家罗纳德·德沃金也赞成自由地进行优生学选择,认为通过一些人为的技术或者方法使人类未来一代的生命更加长久、能力更加完善并因此获得更多的成就并没有什么过错或者不对。通过教育或者是基因技术来改变人类的认知与技能,只是在时间维度上具有差异,一个是缓慢渐进式地改变,另一个则是迅速立竿见影式的改变,但在道德维度上并没有不同,只要是所提升的能力或技能是普遍通用的,并不是引导人类走向某些特定的领域从而限制人生的选择与发展的机会,那么在道德范围内就是可允许的。

  三、基因增强技术的应对策略

  对于基因增强技术的开发与实践应用,是否具有现实可行性?这需要展开广泛的讨论以及进行深入的研究,需要寻找一种最低限度的共识,从而既不会影响到医学事业的进一步深入发展,也不会伤害到人类的需求与阻碍社会的进步。

  (一)对基因增强技术的伦理态度

  基因增强技术伦理问题的特殊性使得我们不得不需要对其进行周全的、综合性的考量与评估,对于基因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我们不应该片而地对其进行全盘的否定或者是全盘的接受,基因技术对于人类社会生活各方而的影响还是在不断地变化着的,对于是否采用基因增强技术去千预人类的活动,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境进行具体的分析与考量,并不存在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伦理难题且具有最高权威性的伦理原则,也没有任何一条伦理原则能够亘古不变地一直有效地解决着不同时期的伦理难题。例如对于通过基因增强技术提升运动员的能力与体力是否能够得到普遍承认与认可,这需要根据具体运动项目的自身本质来进行评估,还需要考虑到技术的参与是凸显了竞赛选手的天分和技能,还是扭曲了运动的最终意义与目的。如果是降低了与比赛无关的意外事故的风险性,并且能够有助于选手更好地表现自己真正的实力,那么这种技术可以考虑运用到人类的活动中。但如果技术的参与影响了运动其本身的实质意义,造成了对传统美德的伤害,那么这种技术就需要认真斟酌其适用性,对其进行适当地控制与监督管理。对于基因增强技术的应用前景,我们应该持谨慎的积极乐观态度,不要片而地夸大其负而效应,也不要盲目地憧憬其万能的效果。技术始终是为人类社会所服务的,并且是人为操纵与控制的,技术的发展方向与具体操作途径都是由人类自主建构与选择的,因而只要人们能够着眼于长远考虑,实时调控技术的操作行为和道德伦理规范,合理地限制技术的应用范围与动机,基因增强技术还是可以在社会实践中得到部分应用的。

  (二)技术应用的合理限制

  人类基因的特质对于人类的发展是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一直是人们争论不休的问题,至今为庄没有达成最终一致的结论。虽然不能确定基因对于人们的最终的成就是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基因的特质对于人类先天的享赋还是具有重要影响作用的,并且这种先天享赋的差异对于后天的行为活动确实有着深刻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对于基因增强技术的应用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境进行具体分析,酌J隋处理。对于基因增强需要严格区分体细胞基因增强和生殖细胞基因增强两种不同的增强方式,由于生殖细胞基因增强会对未来几代人产生延续性的影响,甚至会涉及剥夺未来人类的自决权的问题,而且无论是技术本身的安全性问题还是技术应用的伦理性问题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而对于生殖细胞基因增强技术需要严格禁n。而对于体细胞基因增强技术而言,由于人们拥有自由选择自己生活方式以及获得幸福的权利,所以不能强制剥夺人们希望通过外在手段去谋取幸福的机会,国家可以根据具体的社会情况对体细胞基因增强技术进行有效且合理地监管,进而做到趋利避害,积极发挥技术的正而效应且有效避免其负而不良影响。对基因技术进行有限制的研发是符合道德的,人们对于基因技术的研究与实践应用应该予以一定的宽容,应该在适度范围内允许其发展与进步,但在研究与应用过程中也需要有所节制。风险总是会伴随着新技术的出现而出现,成为了技术发展的不可避免的“副产品”,因而对于技术风险的认识与重视,也是为了加强风险管理,从而尽可能地消除或者降低其负而影响。对于增强技术的应用需要进行合理的限制与约束,从而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

  (三)健全弱者生存保障系统

  虽然通过对基因进行千预从而改善人类的外在特征与内在能力能够帮助人们解决很多的社会现实问题,但是这种结果并不是绝对的,基因技术的应用未必一定能够增加人类的幸福感。如果社会结构或者是社会制度并没有进行重大调整或者是发生根本性的改变,那么想通过基因技术来解决社会问题只能是暂时性的,并不会起到实质性的作用。社会的矛盾与不和谐依然会存在于技术更发达的社会之中,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于那些因为各种原因而不能享用人体增强技术的弱势群体而言,国家更应该予以一定的保护,需要为其建立完善的生存保障体系,维护其权利与利益。对于一些未成年人群、患有严重智障的人群以及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他们并没有足够的能力去保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就需要国家为其提供保护政策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障他们的利益。对于基因增强技术而言,保护未成年人以及心智不健全人群的权益显得格外重要与刻不容缓,特别是对于一些纯粹地是根据他们的父母或者是代理人的主观感受来进行选择或者做出对于他们具有长期甚至是终身影响性决定的问题,由于没有客观的标准与依据对其进行衡量,所以更需要国家对他们进行政策性保护。国家在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时,需要考察父母或者是代理人当时作出选择与决定的动机与目的,需要了解他们是否只是以自己的立场去考虑问题,而没有切身考虑当事者的权益,或者是仅凭自己的主观想象而冲动做出的决定还是在经过周全的、慎重的考虑之后才做出的最终决定等一系列的问题,对于这些会影响到弱势群体权益的问题都需要进行全而的考察。国家需要加J决保障体制的建设,完善考察的具体程序与执行规范并且丰富考察的内容,从而能够做到全而综合的考量,真正切实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与人格尊严。

  (四)国家法律的严格保障

  国家需要建立严格的法律制度和规章制度,尽量弥补法律上所存在的漏洞甚至是空白点,切实保证对于基因增强技术的监管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应该进行严厉的惩罚与制裁,从而保证社会基本的道德准则与道德规范能够得到最低限度的遵守。通过运用法律的制裁,规范技术行为,扼制违法犯罪,从而确保伦理的底线。在国家法律的保证之下,只要监管到位,就能尽可能地避免技术的滥用与乱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来说是一种强制的硬性规定,它对于预防人们的不轨行为以及惩治不合法的过激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法律以其特有的强制性显示出了一种绝对且没有商量余地的必须服从的威严,使得人们不敢轻易地尝试去挑战它。法律规范是道德的外部惩罚机制,也是一种显性的、强制性的、严厉的保障措施。对于利用基因增强技术来获取暴利的实践行为需要加以严格的禁n,国家需要加强执法的力度,提高犯罪的受惩率,从而起到强大的威J摄作用。但是法律制裁只是一种形而下的他律的手段,虽然能够起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作用,但也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措施,因而只能起到防范与惩治的作用,而不能从本质上解决问题。对于基因增强技术的监管还是需要人们从形而上的道德与意识层而进行自律,加强自身素质的建设,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与自律意识,使其将外在的规范转化为内在的要求,从他律转化为自律,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一种自觉的、主动的、高层次的境界,从而真正地解决问题。

  四、结语

  随着基因增强技术的广泛应用,也许将来的人类不再是当下我们所能够理解与认识的人类,而是一种具有特殊特质的“人类”。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重新调整和改造自己,但并不代表最终能够完全自主地管理和控制自己。基因技术的应用可能会导致一系列意想不到的后果的出现,基因增强技术的实践应用所涉及的伦理冲突不仅仅包括当代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还涉及当代的人们与下一代甚至是未来的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因而需要进行多方而的考量与审思。基因增强技术是伴随着人们的需求而应运而生的,因而也是具有一定的价值与意义,所以对于基因增强技术不应该采用极端的态度对其进行片而的评判与否定,需要权衡利弊,进行全而的评估与考量,进而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使得基因技术能够真正的造福于人类,为人类与社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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