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戴维森纲领的福斯特问题论文

时间:2022-04-27 08:20:02 其他类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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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戴维森纲领的福斯特问题论文

  戴维森纲领基于塔尔斯基约定-T 模式将真和意义加以联结,试图勾画一幅真之语义论的理想蓝图,从而为一种自然语言中的任一表达式的意义提供一种有效的解释或说明。这一模式必须仅仅蕴涵具有外延解释性的 T-语句。然而,以福斯特( FosterJ A) 为代表的一些人认为,该模式中出现的异常 T-语句( 即无外延解释性的 T-语句) 表明,戴维森面临外延性和语义解释性之间无法协调的冲突,因此其纲领性思想难以成立。为此戴维森力图运用各种手段排除异常的 T-语句,以捍卫其外延主义原则立场。近来,该论题再度引起了西方不少学者的关注和讨论。本文试图对戴维森纲领面临的“福斯特问题”和戴维森的解题方案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初步见解。

分析戴维森纲领的福斯特问题论文

  一 福斯特问题

  戴维森纲领旨在为自然语言提供一种具有解释力的真之语义论,它具备两个特征:

  第一,语义解释性。即可以从该理论衍推出一切形如( M) s 意谓( that) p的语句,其中“s”为自然语言 L 中的任一语句的名称所替代,“p”为确定该语句意义的元语言语句所替代。

  第二,外 延 性。为 了 消 除 内 涵 算 子“意 谓( that) ”利用同义关系说明意义的语义循环性问题,戴维森主张代之以外延算子“是真的当且仅当”,这样,( M) 就转化为( T) s 是真的当且仅当 p这正好是塔尔斯基的约定-T。其示例就是 T-语句。例如,“雪是白的”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白的。在戴维森看来,( T) 可以发挥( M) 那样的语义解释功能,因为语词‘是真的当且仅当’是固定不变的,我们可以随意将它们解释为“意谓 that”的意义。如果按照这种思路,那么“‘苏格拉底是聪明的’意谓苏格拉底是聪明的”可以被视为一个样本。然而,( T) 和( M) 并非经验等值,它们之间并没有必然的互推关系。例如:

  ( 1) “雪是白的”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白的。

  ( 2) “雪是白的”是真的,当且仅当草是绿的。

  ( 3) “雪是白的”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白的并且 2 +2 =4。

  ( 4) “雪是白的”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白的并且草是绿的或者草不是绿的。

  ( 5) “老虎有心脏”是真的,当且仅当老虎有肾脏。

  很明显,只有( 1) 才符合外延解释性要求,属于正常的 T-语句。( 2) - ( 5) 不符合该要求,是异常的T-语句。这一问题引起了以福斯特为代表的一些人的批评。福斯特认为,由内涵术语转向外延术语,我们便取消了任一单个定理的解释力。我们难以发现设法达到既能保证解释性又能回避内涵性的这一理论要求的任何办法。西格尔( Segal G) 认为,T-理论并没有表明其对象语言中的语词和语句的意义是什么,因而不是解释性的。[3]索姆斯( Soames S) 也认为,戴维森约定-T 式真理论不会自动地对一种自然语言的语句的意义提供解释或说明,即使假设它是一种翻译性的真理论,我们也无法表明它就是翻译性的。我们称戴维森被指责的这一难题为“福斯特问题”。

  二 戴维森的解题方案

  为了解决“福斯特问题”,戴维森曾多方探索,在不同时期提出了不同的建议。对此福多( FodorJ) 和莱波尔( Lepore E) 进行了概括,即诉诸语义组合性结构和典范证明、经受反事实条件检验和彻底解释中的宽容原则。下面分述之。

  ( 一) 诉诸自然语言语义组合性结构和典范证明

  在戴维森看来,意义理论可以通过语句的索引成分和它的句法结构呈现其语义性质。没有任何一种实质上恰当的真理论能够在显示所有含“雪”或“白的”的语句的组合性结构的同时衍推像( 2) 这样的异常 T-语句。否则,它必定会对含有“雪”和“白的”的其他语句指派错误的真值条件。根据这些相同表达式在其所属的语言中对包含它们的语句的真值条件起系统的分担作用,就不会出现诸如( 2) 之类的 T-语句。因为“虚假的理论难以通过这一验证。”[6]

  但是,如果一种理论中的一个可证实的 T-语句具有一个能用那个理论的词汇表达的逻辑推论,那么这个逻辑推论也是该理论的一个可证实的 T-语句。由于逻辑真( LT) 在任一理论中都是可表达的推论,因此该建议无法排除带有逻辑真的 T-语句,如( 4) 。戴维森试图通过一种典范证明得到 T-语句的办法来弥补这一漏洞。这种证明是通过一连串的双向条件句来实现的,它出于唯一性要求需要一些有针对性的判定,这些判定支配纳入双向条件句左边和右边的那些语句的优先顺序。这样,( 4) 就可以被排除在异常 T-语句之列,因为它利用了额外的逻辑装置。

  ( 二) 诉诸经受反事实条件经验检验的法则

  对于“雪是白的”、“草是绿的”这些经验性语句,它们为真的条件各不相同,正是这些条件构成了对它们的意义解释。这在戴维森看来是一种定律现象,它能经受反事实断定的考验。据此,我们对( 1) ( 2) ( 3) 进行换质法处理,得到:

  ( 1') “雪是白的”不是真的,当且仅当雪不是白的。

  ( 2') “雪是白的”不是真的,当且仅当草不是绿的。

  ( 3') “雪是白的”不是真的,当且仅当或者雪不是白的或者 2 +2≠4。

  显然,只有( 1') 是真的,( 2') 、( 3') 都是假的,因为即使在某些可能世界,存在 2 +2≠ 4 或者草不是绿的这些情形,但这并不阻碍雪是白的这一现象的存在。因此,这类异常的 T-语句可排除在外。

  ( 三) 诉诸彻底解释中的宽容原则

  在彻底的解释中,戴维森的整体思路是: 解释者从可观察的说话者的 ( 特别是言语) 行为出发,推断说话者认为某个语句为真,以验证相应的 T-语句为真,从而证明其理论是解释性理论。

  那么,如何由“…被认为是真的”推出“…是真的”呢? 戴维森诉诸宽容原则( Principle of Charity) 。其基本思想是,如果说话者及其言语行为是可解释的,那么必须具备这样的条件,即解释者假定,说话者不仅在思想表达上与解释者具有一定程度的逻辑一致性,而且在类似的环境下会对世界特征做出与解释者相同的反映。

  根据该原则,说话者说的话通常是真话,“…被认为是真的”在经验上大体等值于“…是真的”。在他看来,假设确定了说话者的持真态度( 即认为一个语句为真的态度) ,并且知道了说话者持真态度依赖的条件 p,我们就可以建立一般证据形式:

  ( L) 对于所有的说话者 S,时间 t,S 在时间 t 持s 为真当且仅当 p我们称这样的语句为 L-语句。通过宽容原则,得到 TF-语句:

  ( TF) 对于所有说话者 S,时间 t,s 是真的( S,t)当且仅当 p戴维森最终目的是要说明由 L-语句推知的 TF-语句具有解释性。即

  ( Ⅰ) 一般而言,对于任何语句 s1,s2,如果 s1是一个归纳验证了的 L-语句,并且 s2是相应的 TF-语句,那么 s2是解释性的考虑说话者 S*和语句 sO。假设( L1) 是相对于S*,sO的 L-语句,( L2) 是( L1) 相对于某一特定时间t*的示例:( L1) 对于所有 t,S*在 t 持 sO为真,当且仅当 p( L2) S*在 t*持 sO为真,当且仅当 p*现在所需要的是,“p*”告诉我们 sO相对于 S*和 t*的意义,从而表明 p*真正提供了对 sO在 t*的语义解释。

  戴维森认为,一个说话者的信念实际上论及他的环境条件,这个条件也是引起该信念的条件。由此得知:

  ( Ⅱ) 如果我们用一个表达 S*所处环境引起其信念内容的语句来替换“S*相信( that) p*”中的“p*”,那么该语句就表达了一个引起 S*的那个信念时他所处的环境条件这一条件保证了,对于 S*的任一由环境引起的信念( that) p*来说,S*相信( that) p*,当且仅当 p*。这样,我们就有了:

  ( Ⅲ) S*在 t*持 s0为真,是因为并且仅仅是因为他知道 sO意谓( S*,t*) ( that) p*并且相信( that)p*,并且知道 sO意谓( S*,t*) ( that) p*,那么 sO是真的( S*,t*) ,当且仅当 p*这样,可以推出:

  ( Ⅳ) S*在 t*持 s0为真,当且仅当 sO意谓( S*,t*) ( that) p*根据宽容原则得到:

  ( Ⅴ) sO是真的( S*,t*) ,当且仅当 sO意谓( S*,t*) ( that) p*结合( T) ,得到:

  ( Ⅵ) p*当且仅当 sO意谓( S*,t*) ( that) p*这样,

  ( Ⅵ) 表明 p*说出了有关 sO相对于 S*,t*的意义,满足了 TF-语句中的右边对左边的解释性要求,从而表明约定-T 具有外延解释性。

  三 戴维森的解题方案可行吗?

  由上可知,戴维森纲领面临“福斯特问题”源于科尔波( K塴bel M) 称为“双向条件式教条”的分析方法。约定-T 虽然摆脱了内涵语义的纠缠,但由此付出的代价是使等式两边语句的联结关系松弛了,因为逻辑等值的语句都能填充等式两边的空位,但逻辑等值关系并不蕴含同义关系,导致出现异常的 T-语句。戴维森也明确承认这种方法的局限性,但坚信通过适当的形式和经验限制便能摆脱这一困境。

  所谓形式限制,就是从一种有限的基本词汇出发,为对象语言的每个语句衍推出一个 T-语句,并且存在着一种为确定一个仅仅利用合理内容的 T-语句的优先集合的机械化程序。出于外延主义要求,戴维森对约定-T 给出了基于“真”概念的解释:s 是真的,当且仅当 p,其中‘p’为任何它自身为真当且仅当 s 为真的语句所替换。

  所谓经验限制,就是将解释活动中涉及的一些经验要素容纳到解释模式中。为此,他给出了包含说话者 S 和说话时间 t 的约定-T:( Tc) s 是真的( S,t) ,当且仅当 p在此,可以将戴维森关于一种语言 L 的解释性真理论 Τ 的思想概括如下:

  [1]Τ 有有限个公理 A1,A2,…,An;

  [2]A1意谓…,A2意谓…,…,An意谓…;

  [3]Π 是 Τ 的一个典范证明程序;

  [4]从彻底解释的视角看,Τ 是可经验验证的。

  其中,[1]-[3]是 Τ 满足语义解释性要求的形式要件,表明从已知的有限公理( 已具备的有限资源) 出发,通过既定的典范程序推出无限个定理( 正常的T-语句) 。Π 是基于 Τ 公理具有解释性的假定,仅仅产生作为定理的所有正常的 T-语句的程序。[4]是 Τ 满足语义解释性要求的经验验证要件。

  戴维森解题方案 1 涉及 Τ 的形式要件。很明显,对 T-语句是否正常的辨别是建立在对对象语言L 的先在把握的基础上的,之所以我们能分辨前述的( 1) - ( 5) 是否正常,是因为其中的对象语言包含在我们熟知的元语言中。塔尔斯基的“同一语言策略”在戴维森那里不能适用。戴维森诉诸的语义组合性原则基于对对象语言语义的把握,他所说的典范证明属于严格的句法范畴,因缺乏对必要的语义信息的先在把握无法奏效。伯迪克( Burdick H) 曾指出,即使基于这种程序,可以识别像( 1) 这样的正常 T-语句,但是,其中对“当且仅当”的理解是建立在对“翻译”的把握的基础上的,因此这种形式限制无法令人满意。斯皮克斯( Speaks J) 进而认为,这是戴维森理论面临的语义信息问题,它表明,即使我们的语义论仅仅推出所有的解释性 T-语句,但并不意味着,这些定理所表达的知识将足以使人了解对象语言的语句的意义。例如,我们也许知道解释性T-语句,

  ( 6) “La terre est ovale”在法语中是真的当且仅当地球是椭圆形的所表达的内容却仍不知道其中“La terre est ovale”的意义。因为,“…当且仅当…”只是表明左右边语句的逻辑等值性,并未蕴含同义性戴维森的解题方案 2 动用了反事实条件检验标准。这种方案虽然能排除那些包含偶然具有同一外延的谓词的异常的 T-语句,如

  ( 7) “比尔·盖茨是当今世界首富”是真的当且仅当比尔·盖茨是哈佛大学的辍学生但它无法排除那些包含必然具有同一外延的谓词的异常的 T-语句,如前述( 5) 。同时也难以排除如( 4)那样包含逻辑真的异常的 T-语句,这样的语句也能经受反事实条件的检验。

  戴维森的解题方案 3 涉及,即其理论的解释性是可从彻底的解释的角度加以验证的。根据上述刻画,不难发现,援用说话者持真态度和贯彻宽容原则是戴维森解释理论的主要手段。那么,这些手段可靠有效吗?

  首先分析说话者持真态度。戴维森认为,在解释者那里,持真态度只是一种简单的外延性态度,因为“解释者可以知道一个人打算在说出一个语句时表达一个真理而又不了解这是什么样的真理。”这一方案不足以达到目的。首先,解释者对说话者的持真态度缺乏细致的区分,无法对说话者的言语作出解释,从而分辨 T-语句是否正常。例如,对于下列语句:Rouge sang estCorbeau est noir一个说法语的人在一般情形下都认为它们是真语句,而一个不懂法语的解释者却难以分辨该说话者上述持真态度的具体条件,因而无法判断

  ( 8) “Rouge sang est”在法语中是真的当且仅当血是红的并且演绎推理是保真的

  ( 9) “Corbeau est noir”在法语中是真的当且仅当乌鸦是黑的

  是否是正常的 T-语句。这一情形出现了戴维森的“弹弓论证( the slingshot argument) ”所表达的相似的局面,根据“弹弓论证”,我们得出这一结论: 所有真语句都指称真,所有假语句都指称假。但是,我们无法分辨每个语句的真假依据的具体经验条件。因此他反对传统的语句指称论。而根据戴维森的持真态度策略,我们得出这一结论: 在一般情况下,一个说某种语言的人会认为该语言中的所有真语句都为真,所有的假语句都为假。但是,彻底的解释者无法分辨说话者认为某个语句为真或为假时所依据的具体语义和信念。用卡拉威( Callaway H G) 的话说,说话者的持真态度只是彻底解释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因此,戴维森诉诸这一手段不足以达到其目的。

  其次,宽容原则成立的依据和发挥的功能也是值得怀疑的。戴维森认为,宽容原则的成立是毋庸置疑的,这是语言解释的一个先验原则。其论证形式如下:

  ( a) 如果彻底的解释是可能的,那么宽容原则是成立的;

  ( b) 彻底的解释是可能的;

  ( c) 所以,宽容原则是成立的。

  然而,该论证存在明显的论证循环,因为 ( c) 是( b)成立的必要条件,而不是相反。因此上述论证显然不能成立。如前所述,宽容原则衡量的标准是解释者设定的标准,即假定说话者的言语行为要按照解释者认定的那样,遵守一定的逻辑规范和真诚态度。这一标准有待检验。一些学者从人种学、人类学和民族史的角度对这一标准提出了反驳。由于地域或时代的差异,对于那些未得到文明开发的部落、族群的言语行为和流传下来的远古历史文献,一般不能严格按照目前解释者的标准予以解释。最著名的研究文化差异的编年史学家弗雷泽( Frazer J) 撰写的充满事实和幻想的《金枝集》,是一部描写奇异的宗教信仰和实践的百科全书,他告知我们,那些人所相信的东西,在我们看来,根本是不可能的或不可想象的,我们很难以我们的标准来解释他们的言行。可见,戴维森予以宽容原则的先验地位缺乏充足的理由或论证难以成立。

  宽容原则的效用又如何呢? 在彻底的解释情形下,解释者和被解释者涉及的信念语句往往属于不同种类的语言。设想一个解释者对爱斯基摩语一无所知,他无法确定自己和一个爱斯基摩人的持真语句之间在特定场合下具有基本相同的语义内容,因此无法判定在他看来是真的语句,说话者一般也认为是真的。同时,塞克( Saka P) 认为,宽容原则需要确定被解释者的信念大多数是真的,也就是说,从数量上讲,一个被解释者拥有的真信念要远远超过他的假信念。可是,在解释者完全不了解被解释者的语言的情况下,他无法确定被解释者的信念的真假及其真假的比例。可见,“大多数”这个数量限定词难以解释。对此,我们可以分三种情形予以分析。首先,如果被解释者的信念是无限的,那么戴维森会面临着他明确承认的一个难题,即无法对“大多数”加以量化的难题。因为,“大多数”不能对无数的任何东西加以量化。其次,如果被解释者的信念是有限的,那么会与戴维森诉诸( T) 的目的相冲突。因为,他诉诸( T) 旨在以有限的资源给出一种自然语言中的无限多个语句的意义解释,而被解释者的每个持真语句都表达了他的一个具体信念,因此,被解释者信念的数量应该是无限的。这就与先前的假设相矛盾。再次,如果尽管被解释者的信念原则上是无限的,但在实践中,解释者需要被解释者拥有的信念是有限的,那么也会与解释活动相矛盾。因为,一种意义理论蕴涵无数个 T-语句,每个T-语句蕴涵着被解释者通过一个特定的话语所要表达的意思。为了构造无限个 T-语句以致一种意义理论,解释者必须假设被解释者拥有的信念是无限的。上面三种情形表明,宽容原则面临着难以解决的度量难题和与戴维森解释理论本身的明显冲突。如此看来,被戴维森视为理所当然的宽容原则也存在着严重的不可靠性和不可操作性,以它为中介或支点的由持真语句通向实真语句的桥梁无法真正搭建起来。

  根据上面的分析,戴维森的解题方案 3 同样经不起严格的推敲而归入无效,因而其最后防线无法构造起来或至少难以起到他所期望的那种捍卫其原则立场的作用。

  四 结语

  戴维森纲领诉诸的试图消除内涵语义纠缠的约定-T 式意义理论表征模式,由于不能由该模式蕴涵的逻辑等值关系推出同义关系,出现了无法发挥语义解释作用的异常的 T-语句,因而面临着自身带来的提供外延性语义解释力的说明的难题,即福斯特问题。戴维森在理论构造和发展的过程中,始终意识并致力于对这一难题的解答,以捍卫其真之语义论的原则立场。然而根据以上论证,我们有理由认为,戴维森的三种解题方案由于种种理由归于无效,福斯特问题没有被排除,因而其理想蓝图无法实现。至此,笔者有以下两点感想:

  第一,真之概念具有语言层次性,我们分析相关问题时不能随意跨越其层次。从符号学的角度看,如果一个表达式只需依其所在形式结构而为真,这样的真属于语形真,如逻辑真; 如果一个表达式不仅需要依其所在形式结构还需要依其表达的语义而为真,这样的真属于语义真,如塔尔斯基约定-T 中的真之概念; 如果一个表达式不仅需要依其所在形式结构和它表达的语义还需要依其具体的使用语境而为真,这样的真属于语用真,如戴维森的( TC) 中的真之概念。一般说来,真之概念受限制的因素越多,其外延范围就越小。因此,就同一语句而言,其语形真外延最大,语义真次之,语用真最小,每一前者包含后者。也就是说,我们从每一后者可以推出前者,反之不然。戴维森诉诸基于真之概念解释的约定-T模式虽然消除了内涵语义的纠缠,但是他试图通过这种外延性的语形真通达带有经验内容的语义真和语用真进而给出一种自然语言意义理论的构想在原则上是行不通的。按照他给定的模式,之所以出现异常的 T-语句,就是因为该模式所蕴涵的基于语形真的 T-语句的数量要大于基于语义或语用真的 T-语句,即正常的 T-语句。

  第二,语义概念之间的依存关系决定了我们一般难以在严格非循环的意义上用其中一些概念说明或阐释另一些概念。蒯因主张将语义学分成两个部分: 意义理论和指称理论,前者的主要概念有意义、含义、内涵、同义性、分析性等,我们又称之为内涵性概念; 后者的主要概念则有真、指称、所指、命名、外延、变项的值等,我们又称之为外延性概念。这两类概念相互依存,难以独立自存。例如,一个表达式在正常情况下既有含义又有所指,含义确定所指,所指是表达式具有含义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完全独立于含义谈所指,也不能完全独立于所指谈含义。戴维森为了建立一种严格非循环性的意义理论,试图启用真这个外延性概念最终达成塔尔斯基约定-T 中蕴涵的翻译这一内涵概念所能起到的语义解释效果,这种做法使人仿佛觉得他将真之概念视为独立自存的概念,这与他多次主张真之概念是一个经验性概念、与意义、信念、意向等概念相互依存的看法相冲突。如果他坚持其原则立场,不仅会违背他关于真之概念的一贯主张,还会面临上述因跨越语言层次带来的困境; 如果他放弃其原则立场,势必导致他试图克服一些传统意义理论循环论证的弊端的希望破灭。戴维森面临的这一尴尬局面表明我们难以构造一种严格非循环性的自然语言语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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