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制定的相关问题研究论文

时间:2023-02-25 10:57:09 其他类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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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制定的相关问题研究论文

  我国古代的民法发展进程:由于中国古代更大程度上采取重农抑商的国策,强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君权概念,在婚姻家庭领域则强调夫尊妻卑的传统观念,因此古代中国的立法无论在民事领域的物权,婚姻家庭等方面都没有得到长足发展。尤其是近年来,党和国家重要领导人,国家立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学者都高度重视和关注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因此民法典的制定也就被提上了日程。

民法典制定的相关问题研究论文

  “民法”和“民法典”这两个概念都源于西方社会,关于民法的分类,就其内容和结构而言,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而形式意义上的完整的民法就是“民法典”。民法典是民法体系化的表现形式,是成文民法内在逻辑结构完整型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法律的出台,颁布和运转,在很大程度上是应当具有稳定性的,而民法典的制定和完善,很大程度和很多层面避免了民法各部分之间过多的冲突与碰撞。从西方一些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我们能够看出,尽管社会发生变迁,但民法典依然保持着完好的生命力,这就充分说明了体系化的民法典对社会的进步,发展与稳定都具有重要的不可忽略的意义。

  随着2000 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与实施,我国的民法体系似乎已经相当健全和完善,但是仔细看来,这些似乎已经非常全面的民法分则各部分之间却规定的矛盾和冲突不断,缺少一个统一的灵魂和核心。就拿物权法,担保法与担保法司法解释而言,担保法中除了保证和定金部分以外,抵押,质押与留置在担保法司法解释以及物权法中均有明文规定,而且这三部法律中对于抵押,质押和留置的规定有很多是想冲突和抵触的,这大概是于立法者在立法方面的角度与思维的不同。因此在适用方面,有这样一个适用原则,在不同法律关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规定不同的情况下,首先优先适用物权法,物权法未做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其次是用担保法司法解释,只有在担保法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最后才考虑适用担保法。这实际上就始担保法能够适用的范围非常狭小,丧失了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制定民法典并不是简简单单的将现存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各部分加以重复抄袭和罗列,而是需要将每一个部分都制定的完美而且尽可能少的甚至尽量避免再出现冲突,但是在实践中,立法者们的智慧迥异,思考问题的方式和角度也都不尽相同,要想让他们通过协商最后达成妥协和一致,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即使能够实现,所花费的时间仍然会较长。而且现行的零散的各种民事法律法规规范也是经过一代代的立法者长期智慧与血汗的结晶,如果想要从整体上加以整改的话,想获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也存在一定的困难。而民法典的制定与出台,又确实需要从整体上加以整改现存的民事法律法规规范,综上,民法典的立法与颁布虽然前景是乐观的,但目前仍然存在着许多的困难荆棘。

  到底该如何制定民法典?如何又好又快的加以制定,在这里有著名学者提出了一些建议,笔者在这里也表示赞同和支持。1. 在制定民法典时,需要制定一个部分,就审核通过一个部分,然后再制定下一个部分。这样后制定的部分如果与已经生效的前部分发生抵触的情况下,可直接不予审核通过。这样既可以尽量减少甚至避免各部分之间的冲突和摩擦,又能又好又快的提高民法典的制定效率。

  由于担保法在有关抵押,质押和留置方面被物权法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代替的过多,可以将担保法中的这一部分的规定直接去掉,这样有利于删繁就简。同时可以将担保法中的保证和定金部分直接归于合同法中,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担保法的闲置。

  民法典的建立有助于消除和防止整个法典价值观念彼此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单行的法律固然能够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一领域贯穿一种或多种民法价值观念,但是却无法再全部社会生活领域中实现诸多民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和谐融洽。民法典可以为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人员在适用民法相关法律问题方面带来极大地便利,从而更好地以体系化和全方面的角度处理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矛盾与纠纷,从而更好地平衡社会各方利益,以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指出:我国立法机关对民法典制定采取了分阶段,分步骤的战略,适应了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完善的客观需要,也反映了人们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认识的深入。因此在民法体系中最主要,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基本形成的基础上,应该对现有民事单行法加以有机的融合与协调,从而编纂形成统一的民法典。这样做可以实现“资讯集中”,即只要手中有一部民法典,就可以找到最为基本的裁判规则. 由于社会经济生活,家庭生活以及民事权利的发展和迅速变化,尤其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想把一切民事关系都规定的详尽周延是不可能的。所以,未来的民法典不应该是一部包笼一切的“大而全的”民法典。英美法主要以判例法为主,我国既然采取民法典这种大陆法模式的立法体例而不采取“法官造法”的判例法模式,也就从根本上失去了才去英美法的可能,但是,我们要制定的是一部21 世纪的民法典,他必须包容各国民事立法方面的有益经验,这样,吸取一些英美法方面的有益制度,这样,吸收一些英美法方面的经验以及制度,不仅仅存在着一定的可能性,而且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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