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论文

时间:2020-08-18 12:18:09 其他类论文 我要投稿

试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论文

  摘 要:本文首先对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方式的区别进行了分析,然后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相应的合同管理的特点及与之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了探讨,以供同仁参考。

试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论文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 招投标; 合同管理

  一.引 言

  随着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发布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带来了深远的影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投标可以将各种经济、技术、质量、进度、风险等因素充分细化并体现在综合单价的确定上,不在需要像以前定额计价那样进行套定额、调整材料价差、计算独立费等工作,使工程计价简单明了,更适合招投标工作。同时,工程量清单计价从技术上便于规范招投标人和投标人的计价行为,充分调动投标人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施工技术水平,降低工程成本。本文对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方式的区别进行了分析,并就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相应的合同管理的特点及与之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了探讨,以供同仁参考。

  二、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方式的区别分析

  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在招投标文件中附有统一的工程量清单,并规定作为投标企业报价的统一依据,由各企业自行制定每个分项的综合单价,反映了工程的实物消耗和有关费用,易于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计价,更能反映工程的个别成本和实际造价。由通行的预算价招投标,改进为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后,实现了量价分离,风险分担。在清单计价形势下,工程量是由招投标人或发包方依据施工图计算并确定,而单价是由投标人依据企业自身情况并考虑风险,在给定的工程量下做出不低于自身成本价的报价,传统预算招投标时,全部风险均有投标人承担, 既有量的风险又有价的风险,而清单招投标,对工程量计算错误,清单描述不准确等原因的风险由招投标人承担,投标人不负责任。投标人只对自己的综合单价负责,有利于双方有一个公平合作的环境。

  定额计价中施工企业的管理费与利润等间接费率是一定的,对任何一个单项工程,施工企业都是相同的间接费率,不利于企业在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上下功夫, 阻碍了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限制了企业投标时在管理费上竞争报价,而清单报价要求投标单位根据市场行情、自身实力报价,这就要求投标人注重工程单价的分析,在报价中反映出工程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依据自编的企业定额来确定出合理的投标报价。从而能在招投标工作中体现企业技术与管理全面竞争的原则,选择最优秀的承包商。另外工程量清单报价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实施和控制, 因为清单报价是计算合同价的基础,投标清单上的单价也就成了工程款拨付的依据。业主根据施工企业完成的工程量,可以较容易的确定进度款的拨付额。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合同管理

  合同的主要条款为招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在招投标投标阶段运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确定的合同价格需要在施工过程中得到控制,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对合同管理体制将带来新的挑战和变革。

  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采用单价合同的计价方式。现行按计价方式划分的主要有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两种形式。总价合同的特点是总价包干、按总价办理结算,它主要是用于施工图纸明确、工程规模较小且技术不太复杂的工程。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管理的工作量较小,结算工作也十分简单且便于进行投资控制。单价合同特点是合同中各工程项目的单位明确,承包商所完成的工作量要通过计算来确定,单价合同在合同管理中具有便于处理工程变更及施工索赔的特点,且合同的公正性及可操作性相对较好。

  工程量清单是一份与技术规范相对应的文件,其中详细说明了合同中需要或可能发生的工程细目及相应工程量,可用于作为办理计量支付和结算的依据。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必须配套单价合同的合同计价方式,当然最常用的还是固定合同单价的形式,即在工程结算时,结算单价按照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确定,而工程量则依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这是因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由招投标人提供的,因此,工程量变动的风险应该由招投标人承担。由于工程量清单中所提供的工程量是投标前单位报价的基本依据,因此其计算的要求相对比较高,在工程量的计算中,要做到不重不漏, 更不能发生计算错误。工程量的错误一般被承包商发现并利用,会引发其他施工索赔,给业主带来损失。承包商除通过不平衡报价获取超额利润外,还可能提出索赔,例如,由于工程数量的增加,承包商的开办费用不够开支,可能要求业主赔偿。工程量的错误还会增加变更处理的难度。由于承包商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所以当合同发生设计变更而引起工程量的增减时,会使得工程师不得不和业主及承包商协商确定新的单价,对变更工程进行计价。工程量的错误还会造成投资控制和预算控制的困难,由于合同的预算通常是投标报价加上适当的预留金后确定的,因此会造成项目管理中预算控制的困难和预算追加的难度。

  针对以上可能出现的对业主合同管理不利的因素,在拟定招投标文件的主要合同条款时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制定工程量的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一般可采取以下方法: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经工程师确定后执行。另外,往往在合同中对工程量变更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分合同约定幅度内的工程量变更和合同范围幅度外的工程量变更两种情况。因此,在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上,首先应考虑适用合同中已有的、能够适用或则能够参照适用的,其原因在于在合同中已经订立的价格是较为公平合理的。由承包人提出的新价格,由双方协商,按照协商一致的价格执行。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由工程造价部门调解,如果双方或者一方无法接受,则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的方法解决。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目前的造价管理体制下,一定时期内定额计价形式还会存在,但是清单计价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随着造价管理制度的不断推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和管理也会不断完善和健全。同时,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执行要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加快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合同管理措施,使得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在推广后有新的合同管理措施与之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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