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化博弈论制度分析的新进展论文

时间:2021-03-17 11:33:30 其他类论文 我要投稿

演化博弈论制度分析的新进展论文

  制度演化分析在另外一个方向上的突破,主要是由于“演化博弈论”这一分析工具的引入。生物学家梅纳德史密斯在1982年的经典著作《演化与博弈论》中,率先运用博弈论解释了进化过程中的竞争行为和选择问题,并分析了群体行为变化的动力学机制。他认为,演化博弈论是发展出来研究特定的演化过程的理论工具,它假定演进的变化是由群体内的自然选择引起的。在某种意义上,演化博弈论可以看作是进化生物学中的“最优化理论”的一般化(Smith, 1982)。 生物学中的最优化理论被用来解释个体的何种特征可以最大化他们的适应。最优理论适合处理频数独立的选择行为:即个体的功能性适应只依赖于“自然环境”的选择过程。演化博弈论则是被专门用来分析具有频率依赖效应的选择行为的。在频率依赖的选择中,个体适应不仅依赖于他们所处的自然环境,同时也依赖于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因此,在群体中特定的显性基因的适应依赖于他们在群体中的频率或概率。

演化博弈论制度分析的新进展论文

  在演化博弈论中,当单个的博弈主体被认为具有一个特殊的显性基因时,就意味着该个体必须遵循某种“具有时间一致性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被假定为是由基因遗传所决定的,因此它们是可遗传的。博弈局中的个体被归入特定的行为规则或博弈策略的类属,而这种类属,对于每个特定个体来说是固定不变的。这一假设是保证演化博弈解有效的核心前提:即对所有基于自然选择机制的演化理论都必要的“个体停滞”要素(特征)。这种假设前提限定了,对于单独的博弈者而言,其行为在策略类属上都是不可选择的,他们的行为结果不仅依赖于自己的策略类属,并且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博弈对手(群体中其他行为主体)的行为策略。概言之,单个博弈主体的行为结果不仅依赖于他遵循什么样的博弈规则,而且依赖于群体中其他个体遵循的不同规则所占的比率(特定行为的相对频率)。

  需要指出的是,假定个体行为策略的类属不变,并不等同于群体行为处于停滞状态。当个体在遵循特定规则而获得改善并胜过其他竞争对手时,在群体层次上就具备了遗传动力学的基本条件。由于规则被假定为可以遗传,所以后代将会继承其祖先的行为规则。特定规则在群体内部的驻存和被接受取决于这一规则在群体内部的适应程度和频率。演化博弈论的术语描述认为,当特定规则的适应超过群体的加权平均水平时,该规则的频率和适应度将上升;当特定规则的适应低于群体的加权平均水平时,该规则的频率和适应度将降低;而当这种适应等于群体内部的评价水平时,规则的频率和适应度保持稳定状态,其频率将停留在一个固定点。需要指出的是,演化博弈论者采用“演化稳定策略(ESS)”这一核心概念替代了固定点的描述。他们认为,演化稳定策略是固定点的一个精炼。他们把ESS策略定义为:“如果群体中所有的成员都采取这种策略,那么在自然选择的影响下,将没有突变策略侵犯这个群体”。 通常来讲,一个演化稳定策略必然能够(而固定点则不必要)抵御其他策略的侵犯,这种策略在群体中未被当前采用,但可能以突变的形式出现。概言之,演化稳定策略的特征是,它在所定义的策略集合中具有更大的稳定性。

  基于演化博弈论的基本思想及其在解释演化过程中的有效性,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以肖特(Andrew Schotter)、范伯格(Vanberg)、培顿杨(H。 Peyton Young)、萨格登(Robert Sugden)、宾默尔(Ken Binmore)以及青木昌彦(Masahiko Aoki)等为代表的一些博弈论经济学家将这一分析工具应用于制度演化过程的分析,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安德鲁肖特在1981年出版的《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一书 中正式将演化博弈论的方法引入制度分析,并用博弈论的严格框架系统描述了制度变迁中“从习惯到习俗,从习俗到惯例,再从惯例到制度”的演化博弈过程。该书被认为是经济学的制度分析史上最早一部从博弈论的研究视角探讨人类社会制度现象的著作,更被推崇博弈论分析的经济学家认为是制度分析史上的一块里程碑。在这本著作中,肖特教授参考刘易斯关于“惯例”的博弈论定义,提供了一个相应的用博弈论术语描述的“制度”定义,然后在这个定义的基础上对制度的产生做了探讨。他回顾了经济学说史上关于制度起源的两种理论进路:演化生成与理性设计传统,之后他对这两种制度起源的观点在理论演化中的发展做了考察,他明确声称自己是个哈耶克式的制度演化论者。他拒绝了那种认为制度源自理性设计的创造论观点,相反,他基于自然状态的假设,通过博弈论的模型再现了制度型构的演化过程,并验证了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

  肖特教授的贡献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将博弈论这一分析工具引入了制度分析;二是(如他自己所承认的那样)对哈耶克“自发秩序原理”的形式化论证。肖特在肯定了“一次性囚徒困境博弈”的重要性后指出,社会变迁的事实表现为囚徒困境博弈的“反复出现”,而不是一次性囚徒困境博弈。因为在肖特看来,“社会制度最好是被描述为由某种特定成分博弈的反复进行而形成的超博弈(supergames)的非合作均衡,而不是一次性博弈的结果。”(1981:24)通过对无限次囚徒困境博弈和协调博弈的考察,肖特教授得出了一个类似哈耶克和福格森式的结论:“它们(制度)是通过人类行为而不是人类设计而有机孳生地(organically)出现的,因而是个人行为的结果,而不是人类集体行为的产物。”(1981:28)韦森教授在肖特著作的中译本序言中指出:“如果说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还仅仅停留在他的直观观察和判断因而令人们还存疑甚多的话,肖特则用博弈论的理论工具将这些自发社会机制规范地变成了一些博弈模型因而更加能让人信服和接受了。” 除了肖特的著作外,在博弈论制度分析方面做出贡献的,还包括培顿杨于1998年出版的《个人策略与社会结构》和宾默尔教授的《博弈论与社会契约》以及青木昌彦的《比较制度分析》(参本文导论第四节)。博弈论制度分析作为在“新制度经济学派”和“新古典一般均衡模型中交易费用可用性研究”之外的第三个制度分析动向 ,他们具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多数博弈论制度分析学者,无论是肖特、培顿杨、萨格登,还是乌尔曼玛格丽特(1977)都声称自己是哈耶克主义者,并把自己的博弈论(尤其是演化博弈论)关于习俗、惯例、制度的经济分析的理论任务,界定为把哈耶克思想的程式化,或者说‘是用博弈论的理论工具来展示和证明哈耶克的思想和理论发现’。

  尽管,演化博弈论制度分析对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的形式化论证,一定程度上既反映了制度分析演化观念在经济学领域的扩展,同时也提升了哈耶克关于秩序自发生成这一论断地科学性,但这并不表明制度演化分析已经通过演化博弈论对制度现象提供了一个完美的说明。本节关于演化博弈论从形式化哈耶克到复兴凡勃伦的范式回归的分析,旨在说明制度分析范式转向正在使我们逐渐接近一种正确认识制度现象的立场和视角,但并不认为我们已经获取了一种完美的'认识。相反,演化博弈论作为一种对动态过程的分析工具,它严格的依赖于博弈主体进入弈局前、在博弈过程中指导决策的认知问题。只要这一认知处于不断地变化之中,演化博弈论给定的策略类属不变这一假设就会脱离现实,从而使得导致制度产生的稳定均衡策略(ESS)就不再是个必然收敛的精炼均衡解。

  演化博弈论关于认知问题的困难,尽管在此后通过引入随机风险策略得到了改善,但这一改进实际上已经考虑了认知变化导致策略改变这一事实。但认知如何形成,或者单个博弈主体的认知和行为策略如何导致群体行为以及秩序产生,显然必须通过引入一个关于认知和学习的理论来给予解释。但这种理论的进化过程,需要我们在制度演化分析的范式上实现两个极其重要的转换:一是从新古典的结果均衡到“无意识”过程演化的转换;二是从“无意识演化”到“有意识演化”的转换。

  对制度演化分析范式的回顾,让我们欣喜的发现,凡勃伦在19世纪末所倡导的——“经济学家应当致力于发展一种现代的、演化的、‘符合实际’的方法,而不是在‘常规的’均衡状态的方向上构造什么‘技术性’的趋势”——范式正在复兴。尽管演化博弈论对于制度演化分析的推动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正如凡勃伦告诫的那样,经济学的核心概念将是一种“累积性的因果关系”,“从经济科学的目的看,将要被说明的这一累积性变化的过程是做事情的方法——应对物质世界的方法发生变化的结果。”(Veblen, 1898: 387)经济学家应当远离人类自然静止不变的假定,而聚焦于制度的变化和经济社会中的思想习惯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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