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调解制度论文

时间:2020-08-24 09:40:14 其他类论文 我要投稿

中国古代调解制度论文

  一、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中国古代调解制度论文

  纵观历史,任何一种制度形态的出现都是伴随着相应的社会形态演变与发展而崭露头角的,调解制度也是伴随着社会各种矛盾的凸显而生根发芽。早在原始社会,没有相应法律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准则,更没有专门解决矛盾与纠纷的机构。于是武力不可避免地成为人们在发生纠纷时选择的解决方式。但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原始社会,劳动力是人们能够赖以生存的保证,然而通过武力解决纠纷往往会破坏人们身体的完整性,也就意味着会有损劳动力,进而威胁群体的生存。为了确保群体劳动力的完好,剔除武力解决纠纷方式,通过调和的方式解决群体成员纠纷便应运而生了。

  在进入阶级社会后,调解便开始打上了阶级的烙印,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运用调解制度来缓和社会的矛盾确保统治秩序的正常运行。奴隶社会时期的周朝便设置了专门的“调人”之职,其职责便是“掌排解调和万民之纠纷”。在进入封建社会后,调解不仅仅是封建统治阶层用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而注入了新的内涵,是古代中国家国一体的纽带,是人们追求无讼与和谐社会的理想工具。

  自秦汉以来,封建统治阶层都注重运用调解的手段来处理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调解历经几千年没有衰落反而日渐完善和兴盛,这得益于调解制度对于处理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功效,统治者亦将调解制度化来调和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

  二、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主要形式与特点

  中国古代调解大体可以分为民间调解和官府调解二种形式。

  民间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有纠纷的情况下,邀请第三人作为调处人,以达到平息争执与纠纷的目的。民间调解大都通过邀请乡邻有名望的老人作为调处人,不通过官府诉讼的方式进行,属于诉讼外调解,包括邻里调解、乡里调解、宗里调解等。民间调解是我国古代调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民间纠纷的主要手段。因其调处成本低、能够有效的维护亲朋邻友的关系甚受统治阶层的认可同时也为人们广为所用。

  官方调解,又称为诉讼内调解,是指官府通过对本地区的民事案件以及轻微的刑事案件进行调解。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占统治地位,“无讼”的理念深入人心,同时讼清狱结作为官员的重要考核指标,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劝解劝和是官府官员的普遍做法。

  三、中国古代调解制度形成的原因探析

  儒家的无讼观是古代调解制度形成的思想基础。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所谓无讼,便是指没有或者不需要争讼,引申为一个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即所谓“刑措”。“无讼”既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所追求的理想世界,也是几千年来在儒家思想支配下的执政者所追求的治世目标。

  宗族宗法的存在也是调解制度的社会根基,宗族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内组织,由于封建社会是以农业为基础的小农社会,人们共同劳作,群族而居,流动性小,由此产生的.宗族因为要处理族内或多或少的纠纷与矛盾,便催生出相应的族法族规,如安徽桐城《祝氏宗谱》中就有规定,族内成员发生纠纷,首先应当由族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才能诉诸诉讼。由此可见,选择调解很大原因也是因为当事人不得已而择之的方式。

  当事人诉权的限制是古代调解制度形成的制度条件。秦朝便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之别。凡“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均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仅不予受理此类案件,还对告发人予以治罪。这种对卑幼诉权的限制是为维护封建尊卑秩序,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由于我国对于卑幼诉权的限制,往往卑幼在与长辈发生纠纷和摩擦的时候,只能寻求亲友或者族长的调解以为救济。

  同时,由于诉讼所费不菲,不是一般民众所能承受,这也是大家愿意采用调解的形式解决纠纷的原因。所谓“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反映了人们为讼费所累不得已放弃诉权的无奈。

  中国古代调解制度形成有其深刻的必然性,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通过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能够避免更多的冲突发生,维护社会稳定进而维持其统治地位。与此同时,在封建社会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无讼的观念也在不断得影响调解制度的发展。在今天的中国,调解制度也愈来愈受到司法机关的重视,这得益于调解制度的优越性。笔者相信,在我们对我国古代调解制度的探讨的基础上,去其糟粕用其精华必然能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服务,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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