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奎因分析和综合的论述论文

时间:2020-09-07 14:56:16 其他类论文 我要投稿

论奎因关于分析和综合的论述论文

  【内容提要】奎因关于分析和综合的批判论述非常出名,但是人们一般只接受他的论证,而不接受他的结论。本文试图说明,奎因的结论是自然的,也是有道理的。而且,这是由他的论证方法决定的。奎因的批判论述的重要意义主要不在其结论,而在其方法。这种方法就是应用现代逻辑进行分析。

论奎因关于分析和综合的论述论文

  【关键词】分析性/同义性/定义/保真互换性

  【正文】

  在哲学的讨论中,关于分析和综合的区别与讨论由来以久。这样的讨论也许可以追溯到休谟关于依赖于观念的真和依赖于事实的真之间的区别,也可以追溯到莱布尼兹关于理性的真和事实的真之间的区别。但是无论如何,自康德明确地提出他那个关于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著名区别以来,人们基本上都相信,真命题分为两类,一类命题(分析命题)的真仅仅依赖于其构成的词的意义,另一类命题(综合命题)的真不能仅仅依赖于其构成的词的意义,就是说,与非语言的事实有关。

  1951年,奎因发表了著名的论文《经验论的两个教条》。在这篇论文中,他对传统的这种关于分析和综合的区分提出了挑战。他认为,分析性这个概念是不清楚的,因此依赖于这个概念所做出的关于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之间的传统区别是不存在的。他的观点在学术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有支持者,更有反对者,结果在几十年的时间里,形成了关于这个问题一系列深入细致的讨论和激烈的争论,使分析性这个重要概念得到了比以前更加明确的刻画和说明。本文着重探讨两个问题:第一,为什么奎因会得出这样一个违反常识的结论?第二,奎因的结论有没有道理?

  (一)

  对于奎因的观点,人们提出了许多批评。一个十分值得注意的情况是:人们无法否认奎因的分析论证,然而就是不接受他的结论。最主要的批评是认为奎因根本否定分析和综合的区别是不对的。这种批评往往不是针对奎因的具体论证,而是针对奎因的结论。比如,一些批评者认为([4],p.73):

  “人们有理由要问:这样一种区别(分析和综合的区别——引者注)存在的假设是否不成立。这种区别无疑是存在的:因为,且不说莱布尼兹、康德、特别是逻辑实证主义者使用这种区别这个纯粹的事实,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使用这种区别一般来说是哲学家们在下述涵义上所一致赞同的事情,即哲学家们在哲学用法中以在很大程度上一致的方式应用‘分析’与‘综合’这两个词项,并且,这种应用可同样地扩展到新情况上,这一点是很重要的,这也就等于说,这种应用不会限于哲学家们可能一目了然地看清的一个封闭的情况表列,而是可以创造性地和一致地推广到新的陈述范围上。”

  很难说这种批评没有道理,不是吗?人们一直在使用分析和综合这一对概念,而且基本上不会造成混淆。怎么能说它们之间的区别不存在的?

  我认为,分析和综合的区别确实是比较直观的。就是说,这是自然可接受的。因此,奎因的结论可以说是违反常识的。但是这样一来,我们首先就应该考虑一个问题:为什么像奎因这样一位杰出的逻辑学家和哲学家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呢?他难道是故意对常识进行挑战?或者他难道是无中生有吹毛求疵吗?因此我们应该认真考虑,奎因的结论是不是凭空得出来的?如果不是,那么我们还应该考虑,从他的分析和探讨是不是一定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此外,上述引文所表达的反对意见,颇有些诉诸权威的味道。莱布尼兹、康德和逻辑实证主义者都是些有名的哲学家。问题是他们这样使用这个区别,这个区别就一定存在吗?我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具体分析,因此需要多说几句。

  人们在谈到莱布尼兹和休谟的看法时,一般是如奎因所说,“预示了”康德的区分。换一个说法,就是在莱布尼兹和休谟的著作中可以找到康德的说法的影子。这是一个比喻的说法,就是说,莱布尼兹和休谟实际上没有做出关于分析和综合的区别。我们看到,他们所做的区别是依赖于理性的真和依赖于事实的真,依赖于观念的真和依赖于事实的真。这种区别大体上可以说是清楚的。但是康德的区别完全是另一种说法:

  “在所有可以考虑主谓关系的判断中(我仅考虑肯定判断,因为以后这很容易应用于否定判断),这种关系可以有两种方式。 要么谓词B作为某种在A这个概念中包含的东西而属于主词A,要么B完全在A这个概念之外,尽管它与这个概念相联系。在前一种情况,我称判断为分析的,在后一种情况,我称判断为综合的。因此,分析判断(肯定判断)是这样的判断,其中谓词与主词通过同一性相联系,而另一些判断,即其中考虑谓词与主词的联系不通过同一性,应该叫作综合判断。前一种判断可以叫作说明性判断,后一种判断可以叫作扩展性判断,因为前者通过谓词为主词概念没有增加任何东西,只是通过剖析使主词概念分解为在主词概念中已经(尽管含糊不清地)考虑了的部分概念;而后者为主词概念增加一个谓词,这个谓词是在主词中根本没有考虑过的,而且是通过对主词概念的任何剖析也不可能产生的。”([2],p.52)

  康德的区别表面上似乎是清楚的,谓词的意思包含在主词中,就是分析的,谓词的意思不包含在主词中,就是综合的,或者说,谓词为主词增加了东西,就是综合的,没有增加东西,就是分析的。但是,什么是“包含”在主词中或“增加了东西”,实际上是不清楚的。康德明确地说,经验判断都是综合的([2],p.53),数学判断都是综合的([2],p.55),因此“7+5=12”是综合判断。但是他似乎无法明确地说出哪一类判断都是分析判断。他举例说,“所有物体都是有广延的”是分析判断,而“所有物体都是有重量的”是综合判断。因此,从康德的区分来看,无论对错,综合判断的涵义似乎比分析判断的涵义更清楚一些,分析判断其实是需要我们去体会的。不管怎样,康德关于分析和综合的区分至少不是关于依赖于语言的判断和依赖于事实的判断的区分。

  艾耶尔认为,康德的区分标准有两个很大的问题。一个问题是他把句子限于主谓形式。另一个问题是它使用了两个标准。一个标准是逻辑标准,一个是心理学标准。康德把“所有物体都是有广延的”看作分析判断是根据逻辑标准,他把“7+5=12”看作综合判断则是根据心理学标准。但是这两个标准不是等价的,因此一个判断按照前一个标准是综合的,按照后一个标准很可能是分析的。由此艾耶尔提出新的区分标准([1],p.78):

  “如果一个命题的有效性仅仅依据它所包括的那些符号的意义,我们就称它为分析命题,如果一个命题的有效性依赖于经验事实,我们就称它为综合命题。”

  艾耶尔关于分析和综合的区分标准无疑是比康德清楚的,即依赖于语言还是依赖于事实。简单地说,凡依赖于经验事实的就是综合命题,而依赖于语言的就是分析命题。虽然艾耶尔自称是保留了康德的分类的逻辑意义,但是他与康德的分类是不同的。此外,艾耶尔使用了“有效性”这个概念。这一点与康德是不同的。康德是通过考虑主词和谓词的关系来说明分析和综合的区别,而艾耶尔是通过命题的有效性来说明分析和综合的区别。但是,什么是“有效性”,却是需要说明的。根据艾耶尔的解释,“有些蚂蚁建立了一个奴役制度”是一个综合命题,因为我们不能仅仅依靠观察构成这个命题的符号的定义,而必须通过实际观察蚂蚁的行为“来决定这个命题是真的还是假的”(同上),而“或者p是真的,或者p不是真的”这样形式的命题是分析的,因为它们“不用依赖于经验就是有效的”(同上)。由此可见,他说的有效性是指命题的真。因此,艾耶尔区分分析和综合的标准实际上是看命题的真假。命题的真假仅仅依赖于语言的就是分析的,命题的真假依赖于事实的就是综合的。在这一点上,艾耶尔与康德的分类显然是不同的。

  奎因的批评不是针对依赖于经验,而是针对依赖于语言。奎因的出发点是分析性这个概念。他从分析句入手进行讨论并展开他的论证。他认为,哲学上所说的分析陈述一般有两类。一类是可称为逻辑真的陈述,典型的例子是

  (1)“任何未婚男子都不是已婚的”。

  另一类是通过同义词的替换可以转换成为逻辑真的陈述,典型的例子是

  (2)“任何单身汉都不是已婚的”。

  他认为关于第一类分析陈述没有什么问题,不论如何解释“男子”和“已婚”,(1)都是真的,因此它是一个分析陈述。 问题在第二类分析陈述。一般认为,“未婚男子”与“单身汉”是同义词,因此通过“未婚男子”替代“单身汉”,(2)就变成(1),因此(2 )也是一个分析陈述。但是奎因指出([3],p.23):

  “对这第二类分析陈述,因而一般来说对分析性的特征,我们仍然缺乏一种专门的说明,因为在上述说明中我们依靠了‘同义性’这样一个概念,而这个概念与分析性自身是同样需要解释的。”

  显然,奎因的分析有两点是清楚的。第一,例(1)和例(2)所表达的陈述是不同的。第二例(2)向例(1)的转化依赖于同义性这个概念。有了这两点,他就可以进一步探讨分析性这个概念,这就是把对分析性这个概念的探讨转变为对同义性这个概念的探讨,因为它是分析性这个概念所依赖的基础。也就是说,奎因认为,哲学上的分析陈述有两类。一类是可称为逻辑真的陈述,另一类是通过同义词的替换可以转换成逻辑真的陈述。他认为第一类陈述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出在第二类陈述。这类陈述依赖“同义性”这样一个概念。而他认为“同义性”是一个和“分析性”同样需要解释的概念。我们下面将看到,奎因认为人们对同义性的解释一般有两种方式:定义的方式和保真互换的方式。他证明,定义的结果是依赖于经验,保真互换的结果是要么说明真而没有说明同义性,要么说明同义性预设了分析性,因而解决不了问题。所以,人们实际上没有给同义性提供一个有效的解释。因此他的结论是:“分析陈述和综合陈述之间的界线一直也没有划出来。认为确实可以得出这样一种区别,乃是经验主义者的一个非经验的教条,一条形而上学的信念。”([3],p.37)我认为,奎因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是自然的, 也是有道理的。因为他证明,做出分析陈述和综合陈述之间区别的标准或基础是不成立的,因此这种区别也是不成立的。

  (二)

  在奎因的一些批评者看来,说分析和综合的界限不清楚,定义不完善不精确,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如果暂时未得到令人满意的定义,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区别不存在”。([5],p.319)有人认为,奎因指出不存在狭义的分析性是正确的,“仅就这一点来说,奎因向传统观念的挑战是成功的。但是,不存在绝对的狭义分析性并不等于不存在严格的分析性概念,不等于不存在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严格界限”。([6] ,p.70)对于这些批评,我表示疑问。因为它们表面上看似乎有道理,实际上缺乏说服力。我们区别两类不同的东西,是因为我们有把它们区别开来的标准,如果我们没有这样的标准,我们也就无法把它们区别开来。如果我们的标准有问题,不清楚,我们就无法把东西清清楚楚地分为两类。因此,东西尽管可以分,但是正如奎因所说,“界线一直也没有划出来”。对于说不清楚的东西,可能有人相信它,有人不相信它,孰是孰非,只能依靠证明。好比有人说特异功能是科学,有人说它不是科学。持肯定态度的人有一个十分冠冕堂皇的理由,即科学是在发展的,现在说不清楚的东西怎么能说它就不是科学呢?

  我不想讨论分析和综合的区别究竟是不是存在的问题,而是想讨论另一个问题。批评者一般都承认奎因的挑战是成功的,而且认为在后来这场争论中,“奎因似乎多少占了一些上风”。([6],p.64 )那么奎因究竟成功在哪里呢?而且他为什么会占上风呢?前面已经说过,他把分析陈述分为两类,一类是逻辑真的陈述,另一类是通过同义词的替换可以转变为逻辑真的陈述。通过对第二类分析陈述的分析,他令人信服地指出“同义性”这个概念有问题,因此我们并没有得到一个清晰明确的分析性概念。这就是他的成功之处。我的问题是:为什么他会获得这样的成功呢?

  简单地说,奎因的成功在于他对同义性这个概念的分析和论证。但是实际上,这个问题并不是那样简单。首先,我们可以问,为什么奎因能够看出在同义性这个概念上存在着问题?其次,我们还应该考虑,奎因为什么能够令人信服地证明这里存在的问题?前一个问题可以说是眼界的问题,后一个问题可以说是方法的问题。但是在我看来,二者都是与现代逻辑分不开的。

  关于同义性问题,奎因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其中之一是定义。人们一般认为,我们可以以定义为依据,把例(2)转变为例(1)。比如,“单身汉”的定义就是“未婚男子”。针对这种观点,奎因区分出三种类型的定义。一种类型是字典式的定义。字典里通常是以定义的方式给出解释。但是,字典是由人编的,而编撰者是经验科学家,他们需要依据以前的事实,需要依赖词的用法,根据词的同义性来编撰字典。因此这种类型的定义是“字典编撰者对一种观察到的同义性的记录”,([3],p.24)不能把它看作是同义性的根据。 另一种类型是解释式的定义。哲学家和科学家通常进行这样的解释活动。为了说明一个词的意义,就要用其他的词来解释。在这种解释的过程中,目的并不仅仅是把被定义项解释为一个完全的同义词,实际上是进一步明确和说明被定义项的意义。但是,“尽管解释并不仅仅是报告被定义项和定义项之间预先存在的一种同义性,它确实依然依赖于其他预先存在的同义性”。([3] ,p.25)被定义项一般有清晰严格的应用语境,进行解释的目的是为了保留这些语境,同时使其他一些语境清晰明确起来。因此,用定义项来解释被定义项是为了使被定义项的语境与定义项的语境是同义的。第三种类型的定义是缩写。这是纯粹为了引入一些新符号而进行的定义。奎因认为,只有这种类型的定义是“一种真正明显的定义创造出同义性的情况”,([3],p.26 )而其他类型的定义是“依赖于同义性而不是解释它”(同上)。由于是定义依赖于同义性,而不是同义性依赖于定义,因此依靠定义无法解释同义性的问题。

  有人认为,“在奎因对于分析与综合概念的区别的挑战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他反驳了同义性来自词典定义的主张”。([5],p.320)实际上,如上所述,奎因关于定义有三个方面的论述,词典定义只是其中之一,而且在其中占很小的一部分。他仅仅指出词典是由人编撰的,而编撰者是根据经验把同义词记录下来,因此同义词与人的言语行为有关,是依赖于经验的。奎因似乎认为这是显然的,因此他这方面的论述只有几行。在定义方面,他把精力主要放在缩写定义上,因为他认为这种定义真正是与同义性有关的。因此,在奎因的论述中,关于词典定义大概是最不重要的方面。

  在我看来,在奎因对关于分析和综合的区别的批评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奎因关于同义性的另一个方面的论证,即关于保真互换性的论证。这不仅因为他专门用了一节论证这一点,而且因为其中包含了十分丰富的思想内容。

  人们一般认为,我们可以依据保真互换性把例(2)转换为例(1)。所谓保真互换性,简单地说就是:在一切语境中,用一个词替换另一个词,句子的真保持不变。这样,用“未婚男子”和“单身汉”进行替换,例(2)的真不变。因此,例(2)可以转换为例(1)。但是, 奎因认为,“bachelor”(单身汉)与“未婚男子”并不是在任何地方都是可以互换的,因为“bachelor”不仅有“单身汉”的含义,而且还有其他意思,比如“学士”、“小的果味饼干”等等。因此,有时候用“未婚男子”替换“bachelor”就会改变句子的真假。即使人们再对保真互换性做一些规定,比如规定它只能用于整个一个词,而不能用于一个词的片段,这种关于同义性的说明确实还是有一个弊病,这就是“诉诸一个在先的‘词’的概念,而这个概念反过来又一定会给表述造成困难”。([3],p.28)应该看到,奎因虽然指出这个问题, 却并不认为它有多么重要,他在进一步讨论保真互换性的问题时甚至根本不考虑这种情况。他认为,重要的是应该考虑:保真互换性是不是同义性的充分有力的条件?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奎因首先对同义性进行了澄清。他指出,这里所谓的同义性,不是心理联想方面和诗性方面的同义性,而是认识同义性。根据前面论述分析性的讨论,这种认识同义性不过是指:“用同义词替代同义词,任何一个分析陈述都可以变成一个逻辑真陈述”(同上)。明确了同义性以后,奎因利用三个例子对保真互换性进行了说明。这三个例子是:

  (3)“所有并且只有单身汉是未婚男子”。

  (4)“必然所有并且只有单身汉是单身汉”。

  (5)“必然所有并且只有单身汉是未婚男子”。对保真互换性进行了说明。

  首先,既然“单身汉”和“未婚男子”是同义词,说它们是认识同义的,实际上就等于说例(3)是分析的。因为如果它们是同义的, 就可以互换,这样,经过替代,例(3 )就可以转变为“所有并且只有未婚男子是未婚男子”,这显然是一个分析陈述。

  其次,例(4)显然是真的,因为, “单身汉是单身汉”是一个分析陈述,无论“必然”怎么理解,例(4)总是真的。

  然后可以分析例(5)。 如果“单身汉”和“未婚男子”可以保真互换,那么把例(4)中出现的一个“单身汉”替换成“未婚男子”, 就得出例(5)。由于例(4)是真的,因此例(5)也是真的。但是, 我们也可以只看例(5),而不看例(4)。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我们说例(5)是真的, 这是因为我们认为“单身汉”和“未婚男子”是同义词,经过替代,例(5 )可以转变为“必然所有并且只有未婚男子是未婚男子”。这里,除多了一个词“必然”之外,与例(3 )的分析是一样的。因此,这实际上也就等于说,例(3)是分析的。

  从这些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对例(3)进行保真互换, 那么我们得到的结果是:“例(3)是分析的。”如果对例(4)进行保真互换,我们得到的结果是:“例(5)是真的。”如果对例(5)进行保真互换,得到的结果依然是:“例(3)是分析的”。也就是说, “单身汉”和“未婚男子”的保真互换性并没有使我们得到认识的同义性。特别是,“例(3)是分析的”这一结果实际上预设了分析性这个概念。 它使我们明显地感到,与其说分析性依赖于同义性这个概念,不如说同义性依赖于分析性这个概念。因此,通过保真互换性来说明同义性也是有问题的。但是,以上分析虽然有道理,似乎仍然不够清楚。

  奎因指出,谈论保真互换性一定要考虑语言应用的范围,否则就没有意义。我们可以在一种外延语言中谈论保真互换性,也可以在一种非外延语言中谈论保真互换性。奎因对外延语言有明确的说明。所谓外延语言是指:“任何两个外延一致(即对于相同的对象是真的)的谓词都是可以保真互换的”。([3],p.30 )奎因对非外延语言没有明确的说明。从他的论述来看,所谓非外延语言是指含有“必然”这样的副词的语言。实际上,在上面的例句和分析论述中,这两种语言没有得到十分清晰地区别。但是在这些例句和分析的基础之上,现在已经可以进一步清楚地说明,保真互换性是否为我们提供认识同义性的充分条件。奎因基于以上分析明确地“在一种外延语言中,保真互换性绝不保证人们得到那类欲想的认识同义性。‘未婚男子’和‘单身汉’在一种外延语言中是可以保真互换的,这不过是向我们保证(3)是真的。 这里绝没有保证‘单身汉’和‘未婚男子’的外延一致依赖于意义,而不是仅仅依赖于偶然的事实,一如‘有心脏的动物’和‘有肾脏的动物’的外延一致仅仅依赖于偶然的事实。”([3],p.31)

  这里,奎因的意思是显然的,但是我们应该明确,奎因所说的外延语言,实际上是指经典的一阶逻辑的语言,而非外延语言是指与一阶逻辑不同的语言。根据一阶逻辑,如果“单身汉”与“未婚男子”可以保真互换,则例(3)是真的, 因为它等于“所有并且只有未婚男子是未婚男子”,而后者是一个重言式。但是,它只保证例(3)是真的, 而不考虑是什么东西决定“单身汉”和“未婚男子”的外延是一致的,就是说,在外延语言中,考虑的只是真,与同义性没有关系。因此,在外延语言中,谈论保真互换性无法解决同义性问题。

  但是在一种非外延语言中,比如像例(4)和例(5),谈论保真互换性可以提供认识的同义性的充分条件。但是,如上所说,它们预设了“分析性”这个概念。因此,虽然这样的谈论说明了同义性,但是依然没有说明分析性。用奎因的话说:“只有预先已经理解了分析性这个概念,这样一种语言才是明白可理解的”(同上)。就是说,在非外延语言中,分析性是比同义性更基础的概念。所以,在非外延语言中,谈论通过保真互换性说明不了同义性。

  这样,我们就看出奎因的一个十分明晰的论证思路和过程。他认为,保真互换性的有效性与语言应用的`范围有关,因此他区别出两种语言,一种是外延语言,一种是非外延语言。在外延语言中,保真互换性只与真假有关,而与同义性没有关系。在非外延语言中,保真互换性与同义性有关,但是预设了分析性。因此保真互换性解决不了同义性的问题。在这样的分析过程中,他实际上是依据一阶逻辑的思想在进行论证。经典的一阶逻辑的基本特点有两个,一个是二值的,另一个是外延的。保真互换性在这里是完全适用的。但是超出一阶逻辑的范围,保真互换性这条原则就不一定起作用了。比如,在一阶逻辑中,有一条基本原则,这就是一个句子的真假是由其构成部分的真假决定的。但是在模态逻辑中,这样一条原则就失效了。考虑句子的真假除了要考虑其构成部分的真假以外,还要考虑模态词的涵义。因此,当我们使用像“必然”这样的概念时,并不是可以像以为的那样随便。奎因非常谨慎地谈论语言范围,明确地使用“外延语言”这个概念,却没有使用“内涵”语言这个概念。这是因为在50年代初期,模态逻辑已经有所发展,人们对于外延逻辑和外延语义的局限性已经有所认识,对于外延逻辑和非外延逻辑的区别已经有所认识,但是内涵逻辑还没有真正发展起来。尽管如此,奎因依然正确地指出了含有“必然”的句子与不含有“必然”的句子是不同的,指出保真互换性不是可以随便应用的,而是有一定的应用范围的,从而说明了在以保真互换性论证同义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这就是奎因没有对综合陈述进行说明,而只对分析陈述进行了说明。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他对两类分析陈述的说明。一类是逻辑真的陈述。另一类是通过同义词的替换可以转换为逻辑真的陈述。他强调的是逻辑真,或者说他强调的是真。我们看到,他的讨论往往也是围绕着真进行的。实际上,保真互换性和语义规则(限于篇幅,我们对这个问题没有讨论)的讨论都是围绕着真进行的。应该说,真乃是一个比较清楚的标准。而且奎因从现代逻辑的角度出发,可以比较严格地围绕这个概念进行讨论,说明与此有关的一些问题,比如逻辑真、分析性、同义性与必然性等等。

  奎因的说明是重要的。实际上,由于分析性这个概念不清楚,由此产生的哲学讨论中的混乱是很多的。康德虽然区别了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但是一方面,他把分析判断看作是先验的和必然的,而把综合判断看作是偶然的和后验的,另一方面,又把数学判断看作是综合的。逻辑实证主义者虽然修改了康德的区分标准,从而使数学命题归为分析的一类,特别是使这一区分与他们的证实原则基本相符,但是他们依然把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区分与必然命题和偶然命题、先验命题和后验命题的区分等同起来。这里显然是存在着问题的。今天我们都知道,根据克里普克的分析和说明,分析性是一个语义概念,必然性是一个形而上学的概念,先验性是一个认识论概念,它们是不同范围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奎因虽然没有像克里普克那样明确地做出这样的说明,但是在他的论述中,真、分析性、同义性、必然性这些概念是没有混淆的。他的论述是清楚的,因此,即使人们不同意他的结论,对他的论证一般来说还是接受的。

  我认为,奎因的论证具有重大意义,与其说这是因为它对一个常识的观点提出了成功的挑战,不如说是因为它向我们展示了一种如何向常识挑战的思路和方法。在二十世纪的哲学领域中,这样的事例是有不少的,比如弗雷格等人关于存在的分析和论述,罗素关于摹状词的分析和探讨,塔尔斯基关于真的分析和证明,克里普克关于先验偶然与后验必然的分析和论述等等。这些哲学大师分析和探讨的问题是不同的,但是他们的分析和探讨却有许多共同之处。首先,这些问题几乎都是哲学中反复讨论的问题,但是他们的研究都取得了重大的突破性的进展。其次,他们的研究具有开拓性的意义,主要是因为他们都使用了与以前的哲学家具有根本不同性质的方法。第三,他们的知识背景和结构也许各有不同,但是他们所依据和使用的方法是共同的,这就是现代逻辑。在哲学讨论中解释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因此方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奎因的结论石破惊天,但是,没有他所使用的方法,这样的结论大概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我们应该认真思考他的方法。

  【参考文献】

  [1]Ayer,A.J.:Language,Truth and Logic, Victor Gollancz,1946.

  [2]Kant: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 , Suhrkamp Verlag,1974.

  [3]Quine:Two Dogmas of Empiricism ,in From a LogicalPoint of Vie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3.

  [4]格雷林:《逻辑哲学引论》,牟博译,涂纪亮校,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

  [5]徐友渔:《哥白尼式的革命》,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

  [6]周北海:“分析性概念的严格定义与哲学考察”, 《哲学研究》,199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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