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保率指标的合理性分析的方向统计论文

时间:2020-09-10 15:02:29 其他类论文 我要投稿

退保率指标的合理性分析的方向统计论文

  一、引言

退保率指标的合理性分析的方向统计论文

  退保率是寿险公司一个重要的业务经营风险指标,科学设计退保率指标,对寿险公司加强退保风险管理、提升经营效率、保护公司声誉和被保险人利益等意义重大(朱曼芳,2008)。寿险公司计算退保率指标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

  1.合规目标和报告目标的需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45号)等文件要求保险公司分渠道、分险种计算各年度和月份的累计退保率。《关于加强退保业务管理的通知》(寿险部函[2008]103号)、《关于建立寿险公司现金流预测临时报告制度的紧急通知(保监寿险[2008]1413号)》、《关于建立寿险业防范退保风险应急工作机制的通知》(保监寿险[2008]1433号)等文件要求公司准确计算和预测公司的退保率,并填报《现金流预测临时报告》、《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报告》、《资产负债压力测试报告》等季度报告。

  2.防范流动性风险的需要。当寿险公司出现集中退保和大规模退保时,会对公司的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对退保率指标的计算和监控,有助于公司加强对退保行为的研究和管理,合理预测公司因退保产生的现金流流出情况,防范因资金压力所引发的利润损失。

  3.防范保险风险的需要。保险产品在定价时通常假设一个预定退保率,并确定投资收益率和产品费率。若预定退保率与实际退保率之间存在较大偏差,可能导致展业费用率过高,影响公司的业务目标和利润目标。另外,国内外研究发现,对提供死亡保障的传统寿险产品来说,身体健康的被保险人更有可能发生退保,使得剩余保单往往是那些赔付率较高的保单。这就是所谓的逆向选择,它的存在增加了公司的保险风险。

  4.防范声誉风险的需要。许多消费者把退保率作为评价保险公司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消费者通常认为,寿险公司的退保率较高,意味着所提供的保险产品或者价格过高,或者服务质量较差。

  5.防范业务风险的需要。通过退保率分析,可及时发现退保率较高的销售渠道和险种,并进行相应原因分析。分析各业务线的退保率,对正确处理因退保问题引发的投诉和纠纷以及非正常退保情况、防范大规模集中退保等意义重大。计算和监控退保率指标,有助于寿险公司及时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防范业务风险(林海峰,2009)。

  6.风险资本管理的需要。根据偿付能力Ⅱ中《CEIOPS 2008》的量化研究结果,退保风险是寿险公司的主要风险之一,在寿险公司的第二大风险——业务风险(Underwriting Risk)中,退保风险所需风险资本占到业务风险资本的50%。加强退保分析管理,有助于降低公司对风险资本的需求。

  7.投资决策的需要。合理估计退保率,确定负债的久期分布,有助于优化公司的资产配置方案,合理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率。准确预测公司各类业务的退保率,有助于提升公司负债评估模型的精确性,提高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能力,提升公司的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

  在寿险实务中,可以按保险责任把简单退保率分为人寿保险、长期健康险等类型的简单退保率,还可以按产品类型把简单退保率分为传统产品、分红产品、投资连结产品、万能产品等类型的简单退保率。

  式(1)具有简单易行、便于理解等优点,在我国寿险业被广泛使用。但是,简单退保率计算公式(1)存在如下几个问题。(1)采用“本年累计保费收入”计算退保率不合理。由于分母“本年累计保费收入”中包括本年因退保、赔付、失效、到期等原因终止保单的保费,这类保单的退保风险暴露不应是保单的全部保费,而是保费的一定比例;(2)分子与分母的数据统计口径不一致。“本年累计退保金”与“本年累计保费收入”的计算方式不同,前者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后者没有,不同的统计口径导致数据不匹配;(3)分子与分母的统计对象不同。对于长期寿险产品,分子“本年累计退保金”对应的保单大多是以前卖出的,而分母“本年累计保费收入”统计的是本期保费,因此分子、分母在统计对象上不匹配。若当期保费收入较少,则常常出现简单退保率大于100%的情形;(4)不同公司间的可比性差。各寿险公司在销售渠道、业务结构、管理规定、销售策略、服务水平、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差异,使得简单退保率指标在不同寿险公司之间的横向可比性较差。

  为了规范退保率的计算,增强各寿险公司退保率的可比性,保监会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保险公司统计分析指标体系规范》(保监发[2009]30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45号)、《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导意见》(保监厅[2010]282号)等文件对退保率指标进行了重新定义:

  其中,退保金是指公司经营的长期人身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时按保险条款规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退保金。退保金的数据取自利润表的对应项目,长期险责任准备金是资产负债表中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之和,长期险保费收入按保费收入的明细项目分别计算。根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该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4%。

  可把式(2)推广,得到任何时间期间的退保率计算公式:

  各个国家和地区所采用的退保率计算公式也不相同,笔者经调查分析发现,除了我国目前使用的退保率计算公式外,还有其他两类计算方式(Kiesenbauer(2011)、Kim(2005)、Kuo(2003)等)。下面以保单数为统计数据进行说明,当然也可以采用其他统计数据进行计算,如保费收入、保额等。

  日本、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家采用该计算公式。若采用保费计算退保率,日本还特别强调应采用未经过(因保单保全等原因产生的)账面价值调整的原保费收入。

  二、对退保率指标的分析

  2010年前由于该指标仍能够满足寿险公司经营管理和利益相关方的基本需要,一直被业内使用。2008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2009年1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号),要求所有保险公司从2010年起在编制财务报告时,对导致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的各项会计政策同时进行变更。2009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相关规定》,明确了保险业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具体会计政策。2010年1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6号)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保监发[2010]7号)两份配套文件,对2号解释和《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相关规定》执行中的一些具体技术问题进行了规范。在此背景下,指标(2)在反映退保行为和监控退保风险等方面的表现越来越不尽如人意。

  整体上看,式(2)的不合理之处主要有下列几点。

  (1)分母“上年末长期险责任准备金”项中包括因退保、理赔、失效、到期等原因在本年度终止的保单,它们不应完全计入退保风险暴露,“本年长期险保费收入”项也存在类似问题。

  (2)传统长期死亡险业务的分子分母不匹配,根据《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退保金等于保单现金价值(不低于保单最低现金价值MCV),而保单最低现金价值MCV通常等于累计系数r(为不大于1且随时间递增的正数)与保单价值准备金之积(不小于零),保单价值准备金则是以保单预定利率上浮100或200个基点作为利息率并由未来法计算得到。而分母中的“上年末长期险责任准备金”是采用预定利息率加上2.5%作为评估利率计算得到。

  (3)对于万能险、投连险类业务,分子分母之间的匹配也不合理。对于这两类业务,退保金等于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差。但是责任准备金与账户价值之间并不相等。根据《关于印发投资连接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寿险[2007]335号),责任准备金包括账户准备金和非账户准备金两部分,其中账户准备金等于准备金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而非账户准备金常常不为零。

  (4)对于分红险业务,分子分母在统计口径上不匹配。对于分子,根据《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退保金等于保单现金价值(不低于保单最低现金价值MCV)和累计红利之和,而保单最低现金价值MCV通常等于累计系数r(为不大于1且随时间递增的正数)与保单价值准备金之积,保单价值准备金是由未来法用保单预定利率上浮100或200个基点作为利息率计算得到。但是,对于分母,“上年末长期险责任准备金”是采用预定利息率与2.5%(保监会公布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两者的小者作为评估利率,并考虑费用扣除额、保费不足准备金等项目后计算得到。利率的不同使得分红险业务退保率计算公式的分子和分母之间不匹配。

  (5)《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实施使得该指标的重要性大大减弱。根据该文件,寿险公司的销售收入中只有一部分可计入保费,其余部分应计入保户储金,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进行处理。目前我国寿险公司面临的退保风险与投资型业务关系很大,而此类业务的'销售收入只有一部分可以计入保费收入。在式(2)中,退保金的数据取自利润表的对应项目,该科目主要用于核算保险企业按照寿险原保险合同约定应该退还给投保人的保险费。根据相关规定,寿险合同提前解除时,按寿险原保险合同确定的应退还给投保人的金额记入“退保金”。

  (6)该指标在业务管理中的应用性不强。为了考核续期任务达成情况、防范退保风险,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管理中需要计算各月份和季度的退保率,若采用式(2)则需要得到“期初长期险责任准备金”的值,而分支机构往往很难获得,因此在保险实务中目前往往只采用简单退保率,使得退保率指标(2)的应用受到限制(李永新,2005)。

  鉴于式(2)存在的上述问题,寿险公司若仍然采用该公式计算退保率,则除了能够满足合规目标和报告目标外,它不能满足公司内控和风险管理的需要。而对应合规目标和报告目标,也仅仅是由于目前保险监管滞后于保险业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暂时性。总之,在当前形势下,寿险公司出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在实务中采用更科学的退保率公式迫在眉睫。在设计新退保率计算公式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若采用保费计算退保率,应同时兼顾保费收入、保户储金等两类账户。在采用保费收入计算退保率时,不但要包括保险合同业务,而且还应该包括非保险合同业务;(2)分子、分母中各项在统计口径上的一致性。若公式中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则分子、分母中各项应采用相同的评估利率;(3)应考虑分红险业务的特殊性。对分红险业务,退保金包括保单现金价值和累计红利,这一点与其他产品不同,当采用保费收入计算退保率时应特别考虑;(4)分子、分母中数据在统计对象上的一致性。在退保率计算公式中,分母通常是风险暴露,分子是退保值,两者应对应着相同的保险业务,即退保行为与风险暴露在统计对象上具有一致性;(5)以保监会发文的方式,对《保险公司统计分析指标体系规范》等文件中的退保率指标进行规范和调整,注重新指标的科学设计、计算、应用和推广等工作。

  三、新退保率指标

  首先对保单退保、失效、终止等概念进行说明。根据《关于发布〈2009版保险术语〉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29号),退保是指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向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保险合同失效是指生效后的保险合同因某种原因而失去其法律效力。保单期满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保险人不再为此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因某种法定或合同约定事由的出现导致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结束。保单终止的原因包括:退保、失效、理赔、保单迁移、期满,其中保单迁移只是在一个公司内部不同分支机构之间进行转移,这里不把该情形计入保单终止。

  随着我国寿险业信息化程度和业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采用科学合理的退保率指标很有必要。为了反映和监控每天的退保情况,考虑充分利用每天的退保、承保、终止数据计算任一时间区间上的退保率很有必要(高洪忠,2008)。在计算中,所采用的统计数据可以是保单现金价值和红利之和、保户储金、原规模保费、保单数、保额等,在实务中可根据不同的目的采用不同的统计数据进行计算。下面以(2)式为基础,根据上面的建议和寿险实务,提出了新退保率的计算公式,可用于计算年、半年、季度、月份等的退保率。

  其中,n是时间区间[a,b)所包括的天数。下面根据式(6),给出年退保率和月退保率的计算公式。可以类似得到半年、季度等时间段的退保率计算公式。

  (1)年退保率的计算公式

  下面以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红利之和为统计数据,假设保单终止速度是均匀的,且因承保新保单、续交保费等原因产生的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红利之和的本期增加速度是均匀的,考虑该特殊情形下的(6)式。此时计算公式(6)可以简化为:

  对式(9),可用文字描述为:

  显然,式(10)与前面提到的德国、美国等国家目前采用的式(4)(即)基本相同,它们都是本文给出的式(6)的特例。

  四、示例分析与建议

  下面以某寿险业务2010年全年(共365天)的保单数据为例进行说明,其中年初有效保单数为100 000,且年内每天的退保保单数、承保保单数、终止保单数并不完全相同。为了计算方便,表1给出了各月份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结果。

  在表1中,列2、3、4分别由各月份每天的退保保单数、承保保单数、终止保单数简单汇总后得到;列5可由各月份末的有效保单数直接得到,也可以由“月初有效保单数+本月承保数-本月终止数”计算得到;以2m-2i+1作为列3、列4的权重,这两项加权相减后按月汇总,然后加月初有效保单数与本月天数两倍的乘积,可得到列6(即式(8)的分母)。

  可由表1中数据计算每个月各退保率指标的值,具体结果见表2前6列,其中最后一行给出了各指标的年退保率计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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