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探讨论文

时间:2020-10-28 15:11:52 其他类论文 我要投稿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探讨论文

  摘要: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实施中一系列问题需要澄清,如工时计算问题、工资支付问题、加班费支付问题以及负工时问题等。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以周期为单位计算总的工作时间;在工资支付问题上,即使劳动者在一个周期内集体休息,也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也有限度;加班费不应按月支付,应在周期结束时支付;负工时问题可以通过合理规划周期加以解决。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探讨论文

  关键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计算周期 加班费 负工时

  从1995年《劳动法》开始实施之日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便在用人单位开始实施,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及误区,笔者拟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中的中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概述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规定:“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应该说这些规定很好地诠释了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简单概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就是单位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办法,在一个计算周期内的总的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总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其特点可以概括成这样几句话: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加班时间;适用于特殊岗位;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但就是这样简单的几句话,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的误区,各单位执行中的做法也是五花八门。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中的若干问题分析

  1.工作时间的计算及加班加点的限度问题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怎样计算呢?有的单位明明实行的是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在计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时仍然以月为单位来计算,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应该以一个周期为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单位。

  另外,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一个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有没有限度呢?有的单位认为,既然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每天的工作时间和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规定的8小时、40小时的限制,那么加班加点就不应受劳动法规定的限制,换句话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应该没有限度,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加班加点也应受劳动法规定的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限制,即如果是以月为周期,每月的加班加点的小时数不应超过36小时,如果是以季为周期,在一个周期内的加班加点的小时数不得超过108小时。以此类推,如果是以半年为周期,在一个周期内的加班加点的小时数不得超过216小时,如果是以年为周期,在一个周期内的加班加点的小时数不得超过432小时。

  具体的工作时间的算法及加班加点的限度是:

  第一,以一周为一个综合计时周期:职工的累计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40小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總数)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1天。

  第二,以一个月为一个综合计时周期:职工的累计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166.64小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4天。

  第三,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综合计时周期:职工的累计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5[)(]小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108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13天。

  第四,以半年为一个综合计时周期:职工的累计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1000小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216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26天。

  第五,以一年为一个综合计时周期:职工的累计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2000小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432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52天。

  2.综合工时制中,法定节假日及年休假是否应计入工时总数

  要回答这个问题,先要搞清楚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的来历,按《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因此,以月为周期计算综合工作时间的情形为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月工时合计应为166.64小时,该计算过程为[(365天-11天-104天)÷12个月]×8小时=166.64小时。其中,11天是法定节假日,104天是休息日(即周六和周日),8小时是指每天工作8小时,由该公式可知,每个月166.64小时中已经包含了年休假的工时。因此,如员工存在休年假的情形,应视为其提供了正常的劳动,该年休假期间应当计人工时总数中。

  而法定节假日是否计人工时总数?由上面月综合工时合计为166.64小时的计算过程可以看出,166.64小时候中已扣除了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的时间,即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中并未包含法定节假日的时间。因此,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如员工存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情形,该工作时间不计人每个周期的总工时中,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3.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问题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该不该支付加班费?这个答案是肯定的,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不意味着就不需要支付加班费。只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怎么认定?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申请了以年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但还是在按月与员工结算并支付加班工资。这样的做法并不违法,应该说法律是支持的,毕竟这是有利于员工的。但是,这样做,其实是用人单位放弃了自身的权利,增加了用人成本。那么,企业如何认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延长工作时间呢?是不是每月的周六日上班了就认定为加班呢?其实,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延长工作时间,指的是在一个周期内的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即如果以月为周期,一个月内超过了166.64小时,以季为周期,一个季度内超过了500小时,以年为周期,一年内的工作时间超过了2000小时才存在延长工作时间的问题。所以,平时的周六周日上班,不存在单位支付加班费的问题。那么加班费怎样支付?何时支付?前已述及,有的单位,虽然实行是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支付加班费时仍然是按月支付,比如说,有的人周六上班了,单位在计发当月工资时,就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了,这种做法欠妥,对企业也是不利的,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本意相悖,是误解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际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问题,应该在一个周期结束时支付,而且是按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小时数,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当然,如果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日工作了,应按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4.负工时问题

  什么是负工时?所谓的负工时,就是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周期内,在生产淡季,先安排职工休息,后安排集中工作,这样,在一定的时间内,工人们每天实际平均工作时间就会不足8小时。这段时间差额就被公司记为负工时并进行累积。这样就产生了所谓的负工时。到了生产旺季,工人在8小时/天、40小时/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还要工作来偿还此前累积的负工时。现在,负工时是很多企业存在的现象,有的人认为,负工时现象是用人单位变相侵权,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的,本人对此观点不能认同。实践中,只要是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就有可能出现负工时现象,比如说:有的用人单位以自然年度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而在年初属于生产的淡季,这个时候就先安排了职工休息,也即在没有工作的情况下,先安排了职工休息,而单位照发了工资,这肯定就出现了负工时的问题。而到了4、5月份,进入了生产旺季,工人肯定工作时间就要多起来了,出现了所谓的“集中工作”,这样,每天的工作时间可能超过了8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也超过T40小时,但这也正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有之意,并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但也有一种情况,就是一个周期下来,职工的工作时间少于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这样,负工时就产生了,即职工的休息时间多于法定的休息时间,而工作时间少于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所以,负工时现象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是不可避免要发生的。另外,如果是采用先安排职工集中休息后安排集中工作的情况,当员工周期未满离职时也可能出现负工时现象。一旦出现了负工时,有的单位就采取扣员工工资的做法,有的甚至是让员工向单位交钱的做法,这极易引发职工的强烈不满,甚至引发劳动争议。

  怎样解决负工时问题呢?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企业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状况,合理地确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算周期的起始时间,比如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单位就没有必要一定以自然年度为计算周期,可以以集中工作的开始时间为计算周期的起始时间,即先让职工集中工作,后集中休息,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负工时现象的出现。同时,如果一个周期结束时,职工的休息时间不足的话,可以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按15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费。这样做还可以解决部分职工周期未满离职的情况下其负工时扣工资的问题。由于是先工作后休息,出现负工时的现象的机会小些,避免了离职职工出现负工时单位扣工资引发劳动争议。如果職工离职时其工作时间时间超过了法定的工作时间,单位可以有二种做法:一是安排职工休息后离职,二是给职工支付加班费。

  5.工资支付问题

  有的单位,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职工集中休息时,只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一个周期内,在集中工作的时间,职工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是没有加班费的,也即,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集中工作的时间没有加班费,那么,职工集中休息的时间也不应扣职工的工资,应按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也即: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集中休息时,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在集中工作时,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或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也不支付加班费,也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正确理解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的若干问题,是实施、落实劳动法特殊工时制规定的前提。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正确理解和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达到规范、合法用工的目的,减少和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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