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图书馆运营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时间:2023-02-24 04:47:42 硕士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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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图书馆运营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摘要:目前数字图书馆已经得到日趋普及与应用,它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侵权、信息泄露等法律问题。本文拟探讨信息化图书馆所涉及的法律相关问题并对此提出可行的合理化建议。

信息化图书馆运营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同样信息化图书馆也不例外,目前数字图书馆已经得到日趋普及与应用,它带来了便利;但随着信息化图书馆建设的发展,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如:侵权、信息泄露等法律方面的问题。本文拟探讨信息化图书馆运营中主要的法律问题并对此提出可行的合理化建议。

  一、信息化图书馆的特点

  1.信息资源的数字化。在当今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各种传统介质的文献早已经通过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的运用和处理转变成数字化的信息资源,而这些数字化的信息资源正是信息化图书馆的核心资源。信息化图书馆中,所有的资源如图书、报刊、古籍等都不再是原来的存在物质形态,而取代的是更为方便共享、传播的数字化的数据资源。因此在信息化图书馆建设中,未来的馆藏将以数字化的信息资源为主。

  2.信息传递的网络化。与传统的图书馆相比,信息化图书馆对造思维,培养其运用知识的实际技巧。案例教学虽然要受到一定条件限制,有时未必完全是根据档案真实事例,而是根据教学目的与教学内容需求,反向模拟出相似丁作场景,如讲完档案的除污、修补、加固、托裱技术等几个单元之后,进行“如何修复档案砖”的案例教学。但整体上它的教学流向是从实际情况一理论知识,其目的是在于形象而直观地让学生弄清原理,掌握理论知识,面对现实情况和实际问题来组织理论教学,让学生用已有知识去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借助理论对实践的指导,培养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

  在档案工作人才急缺的今天,校同若能提供项目实践教学无疑会使学生能力有极大提升。项目教学主要以档案实际工作为介入点,让学生亲自参与其中,在项目主管的带领下,完成文件归档及利用服务工作。在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经常采用学生参与到各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档案整理工作,以便让学生档案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而更深层次的项目教学法是档案事务所的介入(高级阶段是文秘专业档案事务所的建立),作为近年来新出现的档案事务服务中介结构,因其专业性对档案管理制度、各级验收标准、不同性质单位的归档要求、特殊载体档案的保存规则等都了然于心,培养档案整理员与管理员也属于其日常工作范畴。档案课程若与实务所结合,校园内就必须建立相配套的档案实训室,完备的实训室可以让学生熟悉各种仪器设备的使用,在亲身经历中掌握档案的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等各环节,在兴趣中完成理论的认知、动手能力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升。虽然需要一定的经费,从做大做强的长远角度来看,其建立是必需的。

  后保管时代档案工作的重心已从“档案保管”转移到“档案利用”,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具有档案的开放、利用与编研等服务工作能用户的服务大多是通过数字通信网络技术、网络媒介来实现的。信息化图书馆是基于信息通信网络而实施的,图书馆不管是内部的运营管理还是外部的服务用户都是通过网络来实现的。信息化图书馆网络具体的运行,是通过内部局域网外部广域网来实现信息资源的传递。这种信息资源通过网络来传递的方式,不仅实现了信息跨时空的传递,同时也使得信息资源的传递更为标准。

  3.信息服务的个性化。信息化图书馆通过信息技术实现了对用户个性且综合的服务,这主要是通过图书馆自动检索服务系统来实现的。通过使用这个系统终端的用户可以快速地查找自己所需要的资源和获取目标信息,从而满足用户个性化的需求。

  4.信息资源共享化。与传统图书馆的信息存储和用户访问的地域限制相比,信息化图书馆通过引用现代存储技术和通讯技术实现了信息资源的数字化存储和传递,最终实现了资源共享。这也使得用户可以更好地获得信息化图书馆中自己所需要的资源,实现真正意义的上资源共享。

  5.信息服务的综合化。信息化图书馆是在传统图书馆的基础上,在信息时代背景下结合先进的信息技术产生,因此它不但继承传统图书馆原有的功能,同时也有了更多的突破。所以信息化图书馆不但可以满足用户个性化的需求,同时它所能提供的也更为全面、综合。例如除了传统的信息资源外它还提供更为综合的公共信息方面的服务(如博物馆、档案馆等)。

  二、信息化图书馆运营中遇到的主要法律问题

  1.信息化图书馆运营中的着作版权问题。信息化图书馆最为核心的就是馆藏资源,在信息图书馆对资源进行数字化的过程中涉及的信息资源的处理和使用,这也就必然涉及着作权问题。依据我国《着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时,法律才允许他人使用具有着作权的作品。同时《着作权法》也对这种特定情况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等为了满足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可以在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必付报酬的条件下,复制作品;这种特定情况界定为合理使用。很显然,图书馆在资源数字化处理的过程不属于这种特定情况,所以必须取得着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信息化图书馆收集数字信息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对现有作品数字化,二是直接收藏数字化信息。

  在信息化图书馆运营中所涉及着作权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利用馆藏资源建立数据库所引起的着作权问题,二是文献复制方面引起的着作权问题 .

  2.利用馆藏的资源建立数据库所引起的着作权问题。信息化图书馆建设的主要的内容就是建立各种资源数据库以便于用户来检索。数据库的建立是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才得到的劳动成果,应该受到《着作权法》保护,享有完全的知识产权。因此,在建立数据库时要注意知识产权的问题,依据我国《着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图书馆建立数据库在使用他人的作品时必须取得着作权人的许可,并付给相应的报酬。对于全文数据库或报刊类的篇名数据库,应事先与出版商达成购置协议从而得到在局域网供读者使用许可。

  3.文献复制方面引起的着作权问题。复制权既是着作权当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也是最容易侵犯着作权的。人们可以经过付费之后,通过复印、拷贝以及下载等方式,不受限制地获取各种馆藏资源的复制品。信息图书馆在建立数据库或是文献索引时,都需要对文献加工处理。而这些文献大部分享有着作权保护,特别是期刊论文,它具有双重着作权保护,因此将其收入数据库时很容易引起着作权问题。另外图书馆在编制二次文献、三次文献以及专题目录的过程中构成侵权行为 .

  4.网络资源传递过程中的侵权问题。信息化图书馆是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在资源传播的过程中侵权的案例屡见不鲜。目前我国很多网络自己成立所谓的“图书馆阅览室的”网页,并且其中很多的网络资源都涉及相互转载抄袭的侵权行为,并且有些甚至篡改原有资源,这既是对原始作者的侵权,同时也影响到用户获取信息资源的质量目。图书馆向权利人取得数字化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同时取得了将数字化了的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权利,图书馆应分别取得授权许可才能把这些作品在线提供给读者。同时,为了更好地解决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中最大的困扰-- 网络传播作品的“海量授权许可”问题,实践中可以采取与出版社合作取得或通过着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进行协商的方式,以尽可能多地获得可供传播的资源。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把图书馆提供网络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本馆馆舍内,意味着信息化图书馆将无法实现馆藏资源的多样化信息服务模式,而只能在现行法律规定内谨慎把握“合理使用”界限m.

  5.信息化图书馆运行中所引起的隐私权问题。信息化图书馆在满足用户越来越多的个性化服务的同时也有可能涉及读者的隐私信息泄露。信息化图书馆提供用户专门化的个性服务,通过个性化服务系统并根据读者的专业以及个人兴趣爱好等情况,来向读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个I生化信息集成服务,而这个过程中很有可能涉及隐私信息的泄露。

  三、信息化图书馆法律完善建议

  1.首先应明确信息化图书馆的法律地位。由于传统的图书馆的功能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对较少,传统的版权法所界定的图书馆的法律地位相对较低,所以法律责任很容易被辨明和追究。但是,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发达的今天,以信息资源数字化、信息传递网络化、信息利用共享化、信息提供综合化为特点的信息化图书馆已经成为信息资源的加工者、创造者和传递者,甚至它的服务功能将会越来越多。基于这种背景下必须重新界定图书馆的法律地位,以适应当下的发展要求 .

  2.应该加强信息化图书馆开展信息咨询的权利。在信息化图书馆的运行过程中,信息咨询服务是十分关键的环节,它关系着知识产权的问题。基于这种状况,政府应该进一步明确界定信息化图书馆在信息咨询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使得图书馆便于更好地服务用户。

  3.要加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化图书馆的建设。在信息化图书馆的建设过程中,图书馆是否拥有各种数据资源的知识产权就显得尤为关键。信息化图书馆在建立数据库的过程中,将各种原始资料进行分类、加工和整理,这个过程中就涉及许多的知识产权的问题,所以必须对产生的这些问题加以明确的法律界定。因此,在《知识产权法》修订过程中必须加强关于信息化图书馆的自主知识产权以及数据库权方面的明确界定,从而保证信息化图书馆的健康持续的发展.

  4.加强技术手段来对信息化图书馆知识产权实施保护。除了通过完善立法来保护信息化图书馆的知识产权,图书馆本身还需要加强技术手段来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先进的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可以有效防止网络上的各种非法复制和侵权行为,具体可以通过数字水印、数字加密与签名、访问权限设置、反复制措施等方法保护数字资源知识产权,使这些信息资源不被随意下载、任意出版发行,从而保护知识产权人的经济利益免受侵害。

  与传统图书馆相比,数字图书馆具有传统图书馆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同时,由于现行法律对其缺乏明确的规定,数字图书馆面临着许多版权法律问题。如:我国图书馆能否对纸质作品进行数字化复制并在图书馆局域网上使用供来馆人员阅览并未有明确法律规定。

  因此我国应该在将来的《着作权法》《知识产权法》修订时,明确信息化图书馆及数字出版的法律地位,进而促进信息化图书馆在信息化社会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实现健康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杜晓燕,杜创。数字图书馆涉及的法律问题探讨.新西部,2011(4)。

  [2]李明仪。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及英对策.黄山学院学报,2009(8)。

  [3]徐文伯。建设中国数字图书馆意义重大.光明日报,2000-03-08.

  [4]郑晓樱。现代图书馆资源共建共享分析.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08(5)。

  [5]朱亚峰。数字图书馆与我们的应对策略.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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