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存款缴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时间:2022-11-23 04:55:30 硕士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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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存款缴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对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缴存情况的监管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金融机构吸收的财政存款(主要包括税款、罚没款等)于当日或次日必须全额上缴国库。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该项存款实行按旬考核,旬末日该项存款有余额的,除次日全额缴存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外,还必须在旬后5日内向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的划来财政存款户全额划缴。但笔者在对金融机构的综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个别金融机构仍存在向国库迟缴财政存款、不向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的划来财政存款户全额划缴财政存款现象,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个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得过且过心理严重,不按规定办理财政存款业务,对收到的财政存款不及时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缴存,在旬末有余额的情况下,旬后5日内也不及时向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的划来财政存款户全额划缴,人为造成财政存款缴存中的违规行为。按照规定,乡镇级财政存款仅按一般存款余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它不需要向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缴存财政存款。乡镇国库已于2006年撤销,现在根本不存在乡镇级财政存款问题,因此,凡是财政存款科目旬末有余额的,均应全额划缴到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的划来财政存款户。但个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旬末财政存款科目有余额的情况下,仍以其是乡镇级财政存款为由,按一般性存款缴存存款准备金,不向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缴存财政存款,造成违规问题产生。

  (二)金融机构对财政存款管理政策认识模糊。个别金融机构上至领导、下至工作人员,对人民银行财政存款管理相关规定根本不知道,也不明白如何操作,有关财政存款缴存的文件缺失,加之,人民银行对财政存款现场监管工作偏松,导致个别金融机构误认为“旬末财政存款虽有余额,但已于次日缴存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不需要在旬后5日内向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的划来财政存款户全额划缴”,因此,这类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管理出现问题在所难免,出现问题是必然,不出问题是偶然。

  (三)金融机构资金不足造成迟缴财政存款。由于金融机构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经营目标,其在当地人民银行会计部门准备金存款账户存款有限,如果需要缴存的财政存款金额较大,超过其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账户余额时,其必须向上级行调请资金或向人民银行发行库缴存现金,否则无法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缴存财政存款。一旦其向上级行调请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也无足额现金缴存,只能选择不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缴款,形成压票。

  (四)金融机构拒收财政存款。个别金融机构在旬末日存在拒收财政存款现象。由于金融机构在旬末日吸收的财政存款无法当日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缴存的情况下,不仅次日要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全额划缴,而且在旬后5日内还要将该财政存款全额缴存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的划来财政存款户。由于人民银行会计部门对其划缴的财政存款不计付利息,如10日财政存款有余额,其在11日必须要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全额缴存的情况下,又要最迟在15日向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的划来财政存款户全额划缴,而最早也要在21日由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的划来财政存款户全额划回,占用金融机构资金最少达6天。金融机构认为,旬末吸收财政存款没有使用,还要同额向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的划来财政存款户划缴,被人民银行无息冻结6天以上,是赔钱买卖,不能做。因此,个别金融机构旬末存在拒收财政存款现象。

  (五)人民银行监管不力。一是人民银行监管职能弱化。特别是自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分家后,人民银行职能定位模糊,特别是基层人民银行一直受去留问题影响,监管职能被人为弱化,加之,人民银行基层行多年不进人,人员老化现象严重,监管人才匮乏,对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管理弱化,缺乏有效监督和指导,部分工作人员也存在不作为现象,个别工作人员因为自身素质不高,还出现错误指导现象,影响了对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的监管效率,致使财政存款管理较为混乱,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二是人民银行各部门互相协助和沟通不力。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负责财政存款管理、监督和处罚工作,会计财务部门负责财政存款缴存核算,营业部门负责财政存款13常缴存业务处理,事后监督部门负责财政存款日常缴存业务监督,国库部门负责经理国库资金并管理财政资金收人与拨付。从目前情况看,人民银行各部门各管一部分,呈分割状态。货币信贷部门虽然是管理部门,由于部门间文件传递不畅,使其对财政存款的缴存和变动情况缺乏掌握,会计财务部门只是不定期转发缴存范围变动文件,营业部门、事后监督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报表进行审核,对于缴存金额是否真实无法知晓。三是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督存在漏洞。如人民银行营业部门事后监督目前仅要求金融机构按月提供会计日计表,上、中两旬不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日计表,存在较大的漏洞,金融机构上、中旬存在漏缴财政存款现象则得不到及时监督,如果每旬都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日计表,就会及时发现是否有漏缴财政存款行为。

  (六)财政缴存款违规行为处罚依据不明确。目前,对财政缴存款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是《金融违法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而对金融机构迟缴、少缴以及欠缴财政存款行为,人民银行没有具体处罚规定。

  二、政策建议

  (一)强化对财政存款的监管。目前,随着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逐步推进,人民银行一定要加大综合执法检查力度,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针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学习领会人民银行财政存款管理相关规定造成的违规行为,以及拒收财政存款的行为,应加大查处力度,决不姑息迁就,以提高金融机构对财政存款管理的重视程度,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人民银行内部管理。一是编制系统完善的财政缴存款规范性文件汇编。人民银行总行应收集和整理关于财政缴存款方面制度和文件,明确具体的核定原则、划缴方式、缴存程序、核算科目要求以及违规处罚依据等,各金融机构应编制会计科目释义,对缴存款科目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解释,从而形成系统完善的财政缴存款文件汇编,便于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学习和掌握,从而加强财政存款缴存业务的管理,减少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发生。二是强化人民银行内部管理。充实金融管理部门人员,强化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和从业教育,提高监管人员素质。三是强化职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人民银行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信息的沟通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做好财政存款管理工作。货币信贷部门应及时掌握各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缴存现状,研究制定加强缴存款管理方面的制度和方法;会计部门应及时下发缴存款科目调整文件,利用会计报表分析缴存款的变动情况;营业部门和事后监督部门应加强审核,要求金融机构按旬提供会计日计表,发现问题及时向货币信贷和会计部门反馈;国库部门应通报国库资金收纳划缴方式改革情况,几个部门共同联手,提高监管力度,增强缴存款的真实性。

  (三)金融机构应提高服务质量。金融机构资金管理部门要做好资金调剂工作,加强与上级行的沟通与协调,上级行也应积极支持下级行的工作,在资金需求上予以充分保证,及时调度资金余缺,防止因资金头寸不足,而无法足额缴存财政存款现象发生。金融机构应弃私利,约束自身的行为,履行好自身的服务职责,杜绝拒收财政存款行为的发生,确保财政存款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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