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硕士论文:试论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建构

时间:2022-11-27 13:01:06 硕士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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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论文:试论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建构

  摘要:着眼于新时期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在分析我国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现状的基础上,以教学方法的改革为进路,积极借鉴国外的实践性法律教学,努力从教学资源与形式等方面来着手构建我国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

法学硕士论文:试论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建构

  关键词:独立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应用型人才;教学模式;实践性教学

  独立学院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到市场经济时代,进入到大众化教育阶段的产物,是高等教育寻求办学模式和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通过利用普通高校的优质教育资源,吸引社会力量办学,有效扩大高等教育规模,在解决教育经费短缺和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上起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高校本科招生规模上量的增加,而且是人才培养类型上质的补充,其人才培养目标的科学定位决定着它的可持续发展和健康成长。和其他独立学院的专业一样,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大都依托于母校办学,其人才的培养目标与方案、课程体系的设置也基本完全承袭本部。其结果导致独立学院在自己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上发生了定位的偏差,在教学内容与方法上也与社会的人才培养需求不相适应。在独立学院快速发展的今天,对法学专业科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探索人才培养模式,完善专业教学方式这一本源性问题的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现状分析

  (一)人才培养目标不明确

  人才培养目标决定着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模式必须在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基础上制定。目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普遍存在高、空的倾向,例如法学专业旨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国内外理论前沿,能够从事法律实务、法律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培养目标显得太笼统、太抽象。这样的培养目标尚不能明确指导人才培养工作,有必要进一步进行具体化。而且由于独立学院的办学资源相对匮乏,办学经验不足、师资力量薄弱、学生基础相对较差,这些过高的目标往往不能实现。

  (二)专业师资严重不足

  从目前高等教育知识技能传授的角度来看,数量足、质量高的教师队伍仍然是培养高素质学生的基本保障。专业老师在法学教育当中的地位不容撼动。可独立学院法律专业师资状况却不容乐观。目前,独立学院存在着法学专业师资队伍不稳定,年龄、职称结构不合理,科研水平相对不高,实际操作技能相对较弱等问题。在实践中,外聘教师水平参差不齐,教学态度各异,没有归属意识,教学时间和科目难以安排;专职教师年轻化,缺乏实践经验,大部分无法将法律实务性极强的特征充分表达给学生。另外,由于薪酬、学校知名度等各种原因,很少请一些法务人员和学生面对面进行学术交流,造成了学生视野狭窄、学习主动性差。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人才培养的质量。

  (三)教学方法比较落后

  与法律本身学科特性相适应,讲授式是不可缺少的教学方法。法学当中博大精深的理论积淀和细致繁杂的法律条文决定了讲授是必须的方法之一。但传统讲授式的教学方法刻板机械,不利于法学思维的培养和法律方法的形成。这也与独立学院法律专业教师构成有关。外聘教师大多年长,习惯了讲授式教学,知识量大造成学生当堂消化不了;年轻教师经验有限,对于学科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方法以及对于受众的解释方法都未形成系统而有效的套路,创造并熟练运用其他教学方法还需时日。另外,由于连年扩招,学生人数众多,教师与学生讨论式学习和平等式对话根本无法实现,自然模拟法庭之类的训练就会变少,这样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得不到培养,学习的质量很难提高。通常的情况是,教师读,学生记笔记,考试时背笔记。在笔者所作调查中,有超过八成的学生反映这一问题,由此可见,这种教学方式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四)课程设置与教材使用不当

  教育部颁布了《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明确了14门课程的基本知识点、基础理论和基本应用。实践证明了这些教材对培养理论性、复合型法学本科人才是有益的。但对于独立学院学生培养来说,则显得过于宽、厚,有必要调整课程设置,加强应用技能训练。以社会需求为培养导向,综合考虑办学区域的特色与地方实际需要。比如开设公司法务,涉外法务以及社区法务等等。增加应用法学课程的学时安排,尤其是对与地方经济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法。这样,才能使学生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有比较充分的了解,以便为以后服务于地方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此外,对于独立学院目前沿用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本科法学教材的做法,问题也比较突出,过于理论化,缺乏案例分析,社会联系不够紧密,可操作性不强,所以必须选择一套适合独立学院的法学教材,一方面要照顾到考研、考司考的需要,另一方面要突出实用性,着重点放在实用性和社会现实的对应性方面。

  (五)重理论轻实践观念依然明显

  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是法学本科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是增强学生司法实践运用的关键,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操作及科研能力的重要手段。实践课程在独立学院的法学教学中比重较小,大部分独立学院法学本科,尚未建立稳定、长期、可靠的实践基地和完善的实践教学场所(如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案例分析室等),实践教学效果不佳。实践性课程的不足将影响学生实际技能的形成与实践能力的提高。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培养出来的学生如果理论功底不如母体院校、实践能力不如高职高专,则在这样的一个夹缝中煮出来的很有可能是一锅夹生饭 。因此,必须针对独立学院学生的需求和特点,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改革课程体系,制定出既满足本科教学水平,又能够培养锻炼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方案,一方面使学生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另一方面,也要使其具备较快的融入法律职场的适应力。

  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与实践教学

  (一)新时期独立学院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

  人才培养目标涉及法学教育的内容、课程结构、师资队伍、专业化程度、教学方法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明确独立学院法学人才培养目标是确定其人才培养模式之前必须首先解决的一个问题。传统的人才质量标准观念认为,学完大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理论考试合格即为合格的大学毕业生。这种观念导致的结果是,人才质量标准完全由培养者确定而与市场相脱节。而独立学院的诞生本身就带有公益性和市场性,这就决定了独立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以就业为导向,培养社会需要和职业岗位需要的应用型人才。总体目标是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不同于高职高专的事务性人才,要强调厚基础,必须具备法学基础理论功底,同时要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具备相应的各种素质,具备在理论指导下从事具体工作的能力,主要定位在普通劳动者、一般人才。这种人才的特征是面向生产和管理第一线,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和对岗位的适应能力,一般来说,应用性人才要有较好的理论基础、较宽的专业口径,特别要有很强的实践应用能力。与一本二本和高职高专院校错开定位培养目标,寻找自己的发展道路。

  (二)实践教学模式是推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育的必然途径

  我国的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素质教育的核心就是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全面实施以创新教育为核心的高校素质教育,大力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已成为深化高校教育改革的基本任务。作为有着广泛社会需求的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更应以提高学生素质,培育应用型法律人才为根本目标。评价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具有较强的法律职业技能。技能是指人们通过练习而形成的一定的动作方式、动作系统或智力活动方式。

  法律职业技能主要包括普通技能和专业技能两大类,普通技能是从事现代社会职业普遍需要的基础性技能。包括运用本国语、外语进行表达及交流的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社会交往、社会适应及协作的能力、自我提高及创新的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信息处理能力等。专业技能主要包括:对法律规则和法律事实的识别、法律解释、法律推理、证据调查及运用、法律文书制作、驾驭运用法律文献资源等方面的技术、技巧和能力。这两类技能主要通过法律人在实务中的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体现出来。

  它不同于普通技能和其他职业技能,非经法律教育和法律实践经验的长期训练,是无法被掌握的。法学作为一门理论性、应用性、操作性极强的学科,没有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的。因此,实践教学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方式,就有其潜在的价值和存在的必然性。可以说,实践教学是对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挑战和创新,其关注的重点在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法学教育不仅是知识的传授和学术的培养,更是一种职业训练。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必须采用实践性的教学方法,比如案例或判例教学法以及讨论式、启发式教学方法,并辅之以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习等实践活动,以此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推进学生创造性法律思维与能力的培养,使学生不但掌握从法律角度观察问题的方法和特有的法律推理技巧,而且还可以养成及时吸收新知识的灵活反应能力、获取新知识的大胆探索的能力和创造性、多思路地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应对将来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的各种复杂问题。而法学实践教学方式正是给学生提供这样的一种职业培训平台。学生可以通过参与模拟法庭、案例分析、法律诊所等教学活动来提升自己运用知识的能力、掌握更熟练的职业技能、培养自己的口才表达能力和思维反应能力、培养人际交往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在实践教学模式指导下培养出来的学生因各方面都得到锻炼,能力较强,所以在步入社会时适应能力自然就更强。因此,以培养社会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实践教学模式能极大地推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育。

  三、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

  (一)教学资源

  1.教学文件

  实践教学的组织与实施需要规范的教学文件作为依据,主要包括实践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指导手册以及教学管理和考核的指标体系等。其中,教学计划需要明确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功能及教学目标对实践能力训练的要求,明确实践教学具体课程的种类设置、进程、学分及学时;教学大纲是以纲要形式规范课程教学内容的文件,需要明确每门实践教学课程的教学目的、性质、内容、特点、教学形式及考核方式等内容;教学方案是根据每门实践教学课程的教学大纲,配合课堂讲授的进度,设计出的目标明确、方法步骤具体、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此外,在教学文件齐全的基础上,还应该加强案例库的建设,收集、整理大量的来自司法实践的案件材料。如果有条件的话,应该积极组织编写实践教学的案例教材,从而更加系统地开展实践教学。

  2.教学场所

  实践教学的开展需要功能全面的实验室。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有真实的场景,使其具备律师事务所、法庭、仲裁庭等场所的基本功能。实验室要配备实践教学所需要的器材和物品,如模拟法庭所需要的相关设施、服装、徽章等法庭应有的审判设备。同时,还要重视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运用,配备先进的多媒体教学设施和必要的设计制作设施,如电脑、投影仪、录放机等。在努力建设校内实验室的同时,还必须加强学校与司法部门的合作,与法院、检察院、司法厅局、公安部门、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务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合作,建立起固定的或相对稳定的法律实践和实习基地。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尝试由学校举办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真正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紧密结合。

  3.指导教师

  法学是一门具有高度实践性的学科;要培养出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具备既精通理论,又擅长实践的教师。事实上,独立学院由于办学时间短,大多数任课教师年轻且不稳定,一般没有司法实践的经历,缺乏处理具体法律实务的经验和技能,并不具有指导实践教学的能力。所以,学校一方面可以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及律师等做兼职教师;另一方面,应以加强自身教师队伍建设为主,对教师队伍进行系统的培养与训练,鼓励教师在司法实务部门挂职锻炼,让教师有机会接触社会司法实践并熟悉司法实务,提高教师的实践水平,从而胜任实践教学的要求。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实践教学是学生将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过程,学生不仅是学习的主体,更是实践的主体。因此,必须处理好实践教学中指导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建立以培养创新人格为核心思想的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师生关系。

  (二)教学形式

  1.判例教学

  判例教学法就是要打破传统教学中千篇一律从序论开始讲概念、定义然后再阐述的理论性教学,选择一些典型判例让学生通过实际分析讨论来理解法律理论和原则,这样不仅使学生学到了法律知识,更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在上述教学方法中,首先,教师根据教学内容收集整理一些相关的判例,并作为教学资料发给学生,让学生仔细阅读,认真分析判断。其次,教师还应鼓励学生主动查找更多的相关判例,尽可能全面阅读和比较分析,准确理解相关判例的精神。此外,教师在课前还应给学生提供广泛的参考文献目录,如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有关的电子资料目录,包括法律计算机数据库、法律光盘和法律网络资源站点等。在整个教学活动中,教师始终扮演经验丰富的引导者角色,而不是纯粹教师角色,因为判例教学法要达到的目的不仅是要得出一个在法律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某一项法律理念或法律原则,更重要的是要让受训者去感受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去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锻炼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种职业体验能更多地激发学生主动探索和主动发现的精神。通过对判例知识的深化处理,最大限度地使知识本身转化为一种认识法律的能力,这种能力赋予了学生知识的无限创造性 。

  2.模拟法庭教学

  所谓模拟法庭教学法,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精选的典型案情,学生分别担任不同的法庭角色,通过精心准备,共同参与案件的模拟审理,以将习得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的教学方法 。当今社会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知识总量急剧增加,而学生在校学习的时间和学习的精力又相对有限,采用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新的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教学法,可以使学生由被动学习转入主动学习状态,有效地提高教学效率。这种方法不仅要求教师精心选取和安排教学范例,注重范例的典型性、代表性,解决学生在这种新的教学方法中遇到的新问题,同时也要求学生在学习中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前提下,紧密联系已有的经验,积极地思考与探索如何在实践中正确地应用这些知识和理论,从而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既获得了知识,也培养了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我们在法学教学中的成功尝试。

  3.法律诊所教学

  法律诊所教育是一种把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教学的教育方式。学生要在诊所里亲手处理真实的案件,而且从接案开始,直到结案,其中还要出庭,就像一个律师。它也可作为一门选修课让学生们选修,可它又不同于其他课程,以课堂教学为主,而是以办案为主;也不同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们是法学院的学生,法律诊所教育是一门课程。这一教育的价值就在于,在校园里就同时把课堂教学与实际办案结合起来,受教育者既是学生又像律师,诊所既是课堂又像律师事务所。与法学院的其他课程相比较,法律诊所教育有其特殊的一面,即更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学生们在诊所里、在办案中,会自觉地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养成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并逐渐培养造就一种律师职业素质。相对于母校,独立学院应更具有后发优势来实践此一全新的实践教学方式。

  4.教学实习与实践

  在我国,法学专业实习作为加强法学专业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重要途径之一,已被广泛运用于法学专业教学中,为培养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法律人才起了重要作用。当前,面对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深化过程中所带来的诸如法学教育体制改革、法律职业改革、司法改革等种种制度变迁带来的挑战,各法学院校系都提出了各自的应对方案。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法学专业实习已出现了形式化和走过场的倾向。当然,法学专业实习在很长一个时期仍将是法学本科教育中的重要内容。随着教育思想、教育观念的更新和改革的深化,法学专业实习非但不能弱化,还应当积极研究相关的理论,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只有在制度上不断创新,才能有效克服当前法学专业实习遇到的困难,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在设计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习制度时,学校的特点(如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的位置、学校资源的优势、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和地区的特点(如法学专业人才需求的地区偏好、人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等)都是影响制度安排的重要的因素。

  此外,传统的案例教学模式仍然有其较大的作用。案例教学多在课堂上运用,选择典型案例,让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对其进行分析和思考,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案例教学的特点是操作成本低、适用学科广泛,可以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法律能力。再如法律观摩学习也不失为实践性教学的一个好方法。通过与司法部门的联络,在学生学习相关课程时,带领学生到司法现场(如旁听庭审)进行实地观摩,让学生熟悉司法程序,将理论知识变为直观写实。这是学生与法律实务零距离接触,使理论课的内容有了直观的写照,对学生的学习和模拟演练产生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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