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硕士论文:论多民族国家的公民意识教育

时间:2022-11-27 23:17:28 硕士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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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硕士论文:论多民族国家的公民意识教育

  [摘要] 多民族国家实质上是民族国家的一种形式, 但由于多民族这一事实的存在, 多民族国家的社会成员必然存在着民族身份和公民身份的内在张力, 这一内在张力决定了多民族国家公民意识教育的特点和主题。

公共管理硕士论文:论多民族国家的公民意识教育

  [关键词] 多民族国家; 公民; 公民意识教育; 国家认同

  近代以来,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现代化进程, 民族国家也相继诞生。民族国家已经成为当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主体, 成为与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人类获得归属感和认同意识的典型的政治架构。虽然在国家建构的实践进程中, 必然伴随着各种亚文化群体、部族等前现代族群逐渐形成新的民族认同感的民族建构过程, 但在当代世界近200 个国家共同体中, 那种民族的边界和国家的疆域等同的单一民族国家, 依然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国家仍然是由多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这一基本事实说明, 当代多民族国家的社会成员同时具有两种基本身份, 即: 民族身份和公民身份, 相应地也就产生了对这两种身份的体认和价值取向。公民身份强调不同种族、性别、阶级和生活方式的所有人, 拥有一致的国家认同和政治信念, 承担平等的政治责任和社会义务, 显然具有一种整合的力量,而族群身份强调族群差异, 关注族群特权, 督促族群有意识强化其内在的文化特征, 自然会冲击公民身份所内含的公共精神, 甚至危及社会团结。民族身份与公民身份之间的这种内在紧张关系, 构成了多民族国家公民意识教育的问题意识和逻辑前提。

  一、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民族

  国家与多民族国家是现代政治学、民族学等学科在分析国家类型时常用的一对概念。但对究竟什么是民族国家, 什么是多民族国家的问题, 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一些人将民族国家看成是多民族国家的对立物, 认为所谓民族国家就是由单一民族组成的国家, 或者说是由一个民族为基础组成的国家, 而所谓多民族国家则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组成的国家。这种仅仅以组成国家的民族的数量来界定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的做法, 显然无法科学地厘清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的内涵, 也无法解释现在世界上由多个民族组成的国家仍然属于民族国家这一现实。

  从政治学的学科视野来看, 民族国家是以民族对国家的认同为基础的主权国家。它是国家发展的一种历时性类型, 是继城邦、共和国、帝国、绝对主义国家之后的一种国家形态。作为现代化的一种伴生物, 民族国家最早产生于欧洲, 其产生和发展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建构过程: 一个是国家领土和边界的形成和确定, 国家法律制度各政治组织的建构; 另一个是在国家疆域之内具有不同族裔文化背景差异的人口中间创造民族性和民族认同。

  这两个建构过程既有侧重, 又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国家建构重点是要解决欧洲自中世纪以来形成的封建割据、权力分散、教会干预政治生活等突出问题, 其主旨在于建立起基于一定领土范围的、以一定的人口为主体的主权国家, 从而为建立统一市场提供政治保障, 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道路。因此, 国家建构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领土范围和边界的确定、国家内部的政治整合、国家认同的确立、同一法律体系的形成、公共权力机关的建立以及主权的独立等。它实际上是国家实现其对土地、税收、暴力等资源垄断或独占的过程。按照吉登斯的说法, 这是一个内部绥靖的过程, 埃利亚斯则将其概括为社会经济秩序的最高协调器的形成过程。民族建构的重点则是要使在一定的领土范围内的居民形成民族特性、互相认同和对国家的归属感。这实际上是一个一定领土范围内的居民形成共同语言、共同文化以及共同心理认同的过程。

  国家建构和民族建构并不是相互分离的两个过程,而是互相联系、互相渗透、互为前提的。国家建构为民族建构提供了领土空间和认同对象, 而民族建构则为国家建构构造了主体力量, 为国家的运转提供了合法性依据。这两个过程统合在一起, 就是所谓的民族国家建构过程。

  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 同时也是一个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一方面, 民族国家的建构, 形成了具有共同认同感的民族群体, 并且使具有共同认同感的民族共居于具有明确边界的共同体之中,使国家获得了政治上的合法性; 另一方面, 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完善, 又使得国家公共权力获得了公民的授权, 确立了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基础。这样, 现代国家就获得了两个特性: 一是民族- 国家, 即居住在具有主权边界里的集体为统一的国家机器所控制, 并形成统一的国家认同; 二是民主- 国家, 即居住在国家内的人民居于主权地位, 国家机器的权威来源于公民授予。与此相应, 现代国家的国民也就获得了两个基本身份, 即: 民族身份和公民身份。

  从民族国家建构的历程和内容来看, 所谓民族国家并不是按照组成国家的民族的数量来定义的,它并不特指由单一民族组成的国家, 而是指以民族对国家的认同为基础的主权国家, 国内各民族对国家的认同是民族国家的本质属性。而多民族国家则是从组成国家的民族的数量上来区分的一种共时性的国家类型。它与民族国家并不是同一序列、同一层次的概念, 它们之间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关系, 相反, 它们是兼容的。民族国家并不排斥一个国家民族成分的多样性, 相反, 绝大多数民族国家是以多个民族构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说, 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多民族国家实质上都是民族国家。

  多民族国家实质上是民族国家这一事实, 决定了多民族国家在其国家建构过程中也必然面临着两大任务: 民族国家建构和民主国家建构。民族国家建构的核心内容是国内各民族共同认同感的形成和维系, 而民主国家建构的主题则是民主政治制度的确立和各民族成员公民权利义务意识的养成。这就势必涉及到民族认同、国家认同、公民身份认同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在民族结构相对单一的民族国家中, 其民族认同、国家认同和公民身份认同往往是重叠的, 即便是它们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形, 也比较容易相互调适。但在多个民族组成的民族国家中,情形就要复杂得多。特别是在国内世居民族历史悠久、居住地域相对集中、文化特色明显、经济社会发展差距较大时, 其民族认同、国家认同、公民身份认同之间的张力就更大。如何协调这几者之间的关系, 就成了多民族国家公民意识教育的一大难题。

  二、多民族国家公民意识教育的特殊性

  按照格罗斯的划分, 多民族国家包括几种类型: 即部族民族主义国家、公民国家和独裁国家等。这里主要以公民国家为例来探讨多民族国家公民意识教育的特殊性问题。公民意识, 是指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是公民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依据, 以自身作为国家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感受与理性认识。它包括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参与意识、自由平等意识等内容。公民意识是现代民主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心理基础和思想基础。而所谓公民意识教育, 就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各种途径所进行的旨在激发社会成员对公民身份内在自觉的教育活动和教育过程。由于多民族国家的社会成员事实上存在着民族身份和公民身份的内在张力, 决定了多民族国家公民意识教育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一) 公民认同意识教育的复杂性不分主体民族还是少数民族, 尊重所有成员平等权利的多民族公民国家, 需要一种更高的认同, 所有公民共同拥有的认同。这第二种认同和休戚与共意识, 当然不能来自共同祖先、血缘或族裔, 而是来自不同前提, 意识形态的或地域的前提, 实际上, 这种更高的共同认同, 只能来自于政治认同, 相当于对国家的认同。因此,多民族国家公民认同意识教育的首要内容, 应当是其国家认同意识教育。但是, 多民族国家的公民,首先是某个特定民族的成员, 他( 她) 有着与生俱来的民族属性和民族认同, 而这种带有共同的血缘关系、共同的祖先、共同的文化等想象的民族认同,往往具有比国家认同更强烈的情感色彩。尽管从理论上来说, 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属于不同的认同层次, 是可以兼容而且是能够相互支撑的, 但在实际生活中, 这二者往往并不完全一致, 有时甚至存在着冲突。特别是在民族主义思潮的促动下, 这种冲突可能还会很激烈。对于拥有自己传统定居地域的民族来说, 还存在着国家认同和地域认同的冲突。

  就国家认同本身而言, 也存在着多种不同选项,如: 是对领土、主权、人口集合为一个共同体的认同, 还是对国家制度的认同; 是对共同的文化的认同, 还是对公民权利的认同等等。就民族认同而言, 也存在着是对本民族的认同, 还是对公民组成的民族( 国族) 的认同等。可见, 多民族国家公民认同意识教育在认同主体、认同对象等方面存在着冲突和重叠, 远比单一民族国家复杂。如何推进多民族国家的国家认同意识教育,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

  (二) 公民意识教育的多层次性多数多民族国家都有着悠久的历史。由于历史的、地理的等各种原因的作用, 在不同的国家各民族发展的程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有的民族早已进入了现代民族, 有些民族还停留在前现代阶段; 有的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较高、受教育程度较高,现代公民意识已经形成; 也有一些民族则刚刚摆脱刀耕火种的原始状态, 文盲和半文盲比例很高, 主体意识、权利义务意识等现代公民意识还没有萌发等等。按照现代公民意识的基本理念, 所有公民都一律平等, 拥有同等的公民权利和义务, 而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财富如何。这就说明, 公民意识教育应该有同样的内容、同样的标准, 但实际情形则并不是这样。由于不同民族发展程度的差别,导致不同民族在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方式、效果等方面存在着差异性和多层次性, 这不仅造成不同民族公民意识程度的差别, 也造成了不同民族的公民在公民权利行使和义务承担等方面的实际差别。

  (三) 公民意识教育的包容性多民族国家的公民意识教育需要处理好多样性和统一性的关系。由于多民族这一现实的存在, 多民族国家在历史传统、宗教信仰、语言、风俗习惯等方面必然会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具有多样性; 但作为一个统一的国家, 多民族国家又需要在国家认同、公民权利义务意识、意识形态、核心价值等方面有统一性, 没有这种统一性, 国家的统一和团结就失去了根基。但是, 我们也应看到, 在一个多民族国家, 公民社会的广泛领域属于全体公民, 属于各个种族、文化集团以及个人。这些集团和个人具有在法律范围内实施自己权力的全部自由, 拥有平等的机会。因此, 公民意识教育必须在培育这种统一性的基础上, 具有包容性。要承认和尊重各民族固有的历史传统、宗教信仰、语言和风俗习惯等, 注重从民族文化中挖掘有利于公民意识教育的资源, 把公民意识教育与民族文化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多民族国家公民意识教育的两大主题

  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多民族国家实质上属于民族国家这一事实, 为多民族国家的公民意识教育提供了逻辑前提。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身公民身份的体认和价值取向, 因此, 公民意识教育首先与公民身份有关。而公民身份则是现代政治的产物, 是民族国家的伴生物。正是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 把过去属于封建等级制之下的臣民变成了一个政治共同体中的公民。这样, 多民族国家的社会成员就获得了两种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身份, 即: 民族身份和公民身份。这两种身份之间的内在张力决定了多民族国家公民意识教育的两大主题: 一是以国家认同意识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意识教育; 二是以公民权利义务意识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民主意识教育。

  (一) 以国家认同意识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国家意识教育不同民族如何共处于同一个国家共同体中, 是多民族国家面临的一个根本问题。历史经验已经表明, 那种靠强势民族的强制压制来维护国家统一和稳定的做法, 显然是不能持久的。对于现代国家而言, 要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主要还是要依靠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所谓国家认同, 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对自己归属哪个国家的认知以及对这个国家的构成, 如政治、文化、族群等要素的评价和情感, 是一种将国家视为己者而非他者的感受。所谓民族认同有两种含义: 一种是指对于政治法律共同体的民族在心理上的归属感,另一种指的是对历史命运共同体的民族在心理上的归属感。本文所指的民族认同是指后者。对于多民族国家而言, 国家认同意识的形成既与该国的历史发展过程有关, 也与国家政权的有意识建构有关。而且, 国家认同意识还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多民族国家要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必须着力在全体公民中培育、发展和强化对国家的认同意识。但一般来说, 在多民族国家, 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并不一致, 这就使得多民族国家的国家认同意识教育不得不面对一个关键问题和难题: 如何处理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的关系问题。加拿大学者威尔金里卡概括了不同国家处理这一关系的三种策略: 第一种选择是国家表达主流民族群体的民族认同, 并试图同化其他民族群体或至少将他们归到私人领域。这一策略实质上意味着将多民族国家变成单一民族国家。第二种选择是国家对所有内部民族的认同( 多数的认同和少数的认同) 给予平等的公开承认和容纳, 它往往以多民族联邦制的形式出现。第三种选择是国家试图建构并推进一种新的超越现有民族认同的超民族认同或泛国家认同。

  从各个国家的实践过程来看, 这三种策略都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第一种策略实际上是把主流民族的民族认同等同于国家认同, 以此达到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重叠的目的。大多数西方国家在历史上都试图通过各种民族建构( nat ion building) 政策来强行推行多数群体的民族认同。但这种做法在20 世纪遭到了强烈的抵制, 因而也逐渐失去了其有效性与合法性; 第二种策略也称之为文化多元主义, 这种策略通过某种多民族联邦制形式而承认业已存在的民族认同的多样性已成为当今西方民主国家的主要方式。但很显然, 在多民族国家, 如果只强调各民族成员对本民族的认同, 而不能同时建构起各民族群体成员都能承认并接受的超民族认同, 则国家的稳定和统一仍然会受到威胁和挑战。第三种策略实际上是第二种策略的补充, 国家既保护现有民族认同的多样性, 同时也推进一种新的超民族认同。但这种超民族认同的基础是什么? 它会不会成为推进主流民族认同的一种幌子? 这都是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则另辟蹊径, 主张抛开民族成员的身份, 从公民个体的视角来构建一种以公民权利为核心的公民认同。哈贝马斯则提出用宪法爱国主义来替代传统的民族主义认同的主张。

  显然, 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之间的张力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处理这二者关系的诸种策略, 为多民族国家的国家认同意识教育提供了不同的思路,它决定了国家认同意识教育的目标、内容及实施途径。那种无视少数民族的民族特性和生存权利, 强行推行主流民族的民族认同教育, 甚至用主流民族的民族认同教育来代替国家认同教育的做法, 必然会遭到少数民族的抵制, 在实践中也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试图超越公民的民族身份, 从公民个体的视角来推行公民认同教育的思路, 则缺乏现实的依据。毕竟, 公民的民族身份是一种客观存在, 也是公民获得归属感、历史感和心理慰藉的现实需要。因此, 多民族国家的国家认同教育, 应该把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结合起来, 既要推进各民族的民族认同教育, 激发各民族的民族自豪感和民族自信心, 同时更要致力于发展各民族成员的超民族的泛国家认同教育, 要尽可能地挖掘各民族共同的价值目标和历史记忆, 充实各自民族认同的内容,使这些民族认同产生交集, 构成国家认同。

  (二) 以公民权利义务意识教育为核心内容的民主意识教育如前所述, 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建构过程。在西方国家, 民族国家建构和民主国家建构基本上是同步进行的, 但对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 这二者并不同步。通常, 发展中国家往往通过民族革命优先解决了民族国家的建构任务, 实现了国家的独立和统一, 当国家独立后, 它们往往面临着较为紧迫的民主国家建构任务。从国家建构的历史过程来看, 民主国家建构需要优先解决的问题是民主制度的建立问题。民主制度的建立, 不仅为民族国家提供了一个建基于主权在民原则基础上的国家公共权力的制度框架, 而且也为民族国家塑造了政治合法性基础。但是, 民主不仅仅是一种现代国家的政治制度, 而且还是一种现代国家公民的生活方式。相应地, 现代民主国家的建构, 也并不仅仅是国家民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而且还包含着民主观念的传播与民主意识的塑造。

  对于民主国家而言, 仅仅建立起民主制度还远远不够, 如果没有以公民权利义务意识为核心内容的现代公民意识相匹配, 那么, 民主制度仅仅就是一个僵死的躯壳, 其在运行过程中必然会扭曲变形,甚至具有不可持续性。因此, 大力推进以公民权利义务意识教育为核心内容的民主意识教育, 对于民族国家建构和民主制度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 在现代社会中, 一个人取得公民资格的法定条件一般是是否具有某国国籍, 而不论其是属于哪个民族。也就是说, 公民的民族认同( 或族群认同) 并不是构成其公民身份的先决条件, 公民身份不需要植根于一个民族的民族认同之中。这一基本事实表明, 公民权利义务意识教育的内容、标准等并不必然地与公民的民族身份相联系。因此, 多民族国家公民权利义务意识教育应当强调其统一性。这种统一性, 并不意味着千篇一律, 更不意味着民族同化, 它与语言、文化、习俗等这些构成民族认同的要素无关, 它超越了公民的民族认同, 是一种普遍性的教育。它是以公民身份为逻辑前提的教育。公民身份是由公民的要素、政治的要素和社会的要素构成的集合体。公民的要素由个人自由所必需的权利组成: 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思想和信仰自由,拥有财产和订立有效契约的权利以及司法权利; 政治的要素指公民作为政治实体的成员或这个实体的选举者, 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 社会的要素指从享有某种程度的经济福利与安全到充分享有社会遗产并依据现行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公民身份的这一丰富内涵决定了公民意识教育主要应包括公民的主体意识、自由平等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参与意识、法治意识等等方面的教育。但事实上, 公民的民族身份总是会对统一性的公民权利义务意识教育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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