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训诂方法在中学语文教学中的运用

时间:2021-04-05 13:06:57 硕士论文 我要投稿

浅谈训诂方法在中学语文教学中的运用

  训诂学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它是利用古代的文献探讨古代词义的一门应用十分广泛的学问。运用训诂知识指导中学古典诗文教学,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浅谈训诂方法在中学语文教学中的运用

  一、训诂学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古代词语的确切含义

  在高中语文第一册《战国策·邹忌讽齐王纳谏》中,有“能谤讥于市朝,闻寡人之耳者,受下赏”一句。一些书,释“谤讥”为“批评议论”,大意是对的.但欠确切.据“说文”段注,释“谤”字:“谤之言旁也,旁,也”。“ ”即“广大”的意思。“谤”即在大庭广众的场合里,公开批评指责别人的过失。在《国语·周语》中,“厉王虐,国人谤王”。“谤王”,即“公开批评指责厉王的过失”。又“讥”宇,段玉裁注作“讥之言微也”,微即隐微不显之意。“讥”就是含蓄的讽刺。《左传·隐公元年》“称郑伯,讥失教也。”即含蓄地讽刺郑庄公故意纵容共叔段而不加约束教育到最后酿成祸乱加以根除的阴险作法。据此,开头那句应释为:“能够在街市上朝廷上对我的'过失公开地批评指责或含蓄地讽刺非议传到我耳朵里来的,受下等赏踢。”

  又如初中六册《曹论战》一课中:“牺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不少注本把“加”字释为祭品的增加,是不确的.课本注为“加,虚夸。这里说以少报多” 是对的。但我们还应知道,“说文”第十三篇下释“加”:“语相譄加也”段注"譄下曰:加也。诬下曰:加也。知譄、诬、加三字同义矣”又“说文”三下“诬,加也,段注:“毁誉不以实皆曰诬也”,“加”即是" 说假话”、“虚报”,它的反义词是“信”,而不是“减少”。可见掌握一些训诂知识对准确理解词义是大有好处的。

  二、训诂学可以指导我们解决众说纷纭的疑难问题

  如初中语文第五册《公输》一课中“夫子何命焉为?”一句,课本注为“何命焉为?(有)什么见教呢?‘何……焉为’疑问语气。”《古书虚字集释》中说:“焉为,犹云‘乎哉’,皆疑问词”。

  以上解释均较牵强: (一)古汉语里“何……焉为”并不是固定格式,“焉为”连用作疑问词十分罕见;(二)课注为“(有)什么见教呢?”这个“有”字难以据此格式落实。

  此句中关键是“焉为”二字的正确含义。“为”在这里应解作“有”,《经传释词》中引了好几例当“有”讲的“为”字(例释皆略),高中语文四册《书博鸡者事》“敢用是为怨望”及一册《游褒禅山记》“独其为文犹可识,曰‘花山’”两句中“为”,课本均注为“有”,均可作证。

  “焉”,这里当“是”或“之”讲,即把宾语提前的那种“是”或“之”的用法。说见《词诠》,“焉”字的第八义项:“语中助词,宾语倒置时用之,与‘是’ 同。”例句举《左传·隐公六年》:“我周之东迁,晋郑焉依”。(我们周室东迁,是依靠晋国和郑国),在《国语·周语》中此句即作“晋郑是依”。可见“焉” 即同“是”。《词诠》中还有三个例句,不录。

  “何命焉为”即“为何命”,可译成“有什么指教”〔改书中注“见教”,为“指教”更确切些,因“见” 有“我”意,是外加给本句的)。这样古今汉语字字对译,且字字有据。

  又如初中六册语文《隆中对》,刘备自言“遂用猖獗,至于今日”。课本注“就因此失败,(弄)到(成为)今天(这个局面)。用,因此。猖獗,这里是失败的意思。”丘迟《与陈伯之书》中,说陈伯之叛梁降魏是由于“不能内审诸已,外受流言,沉迷猖獗,以至于此”。《历代散文选》把前一“猖獗,注为“狂乱放肆,” 把后一“猖獗”注为“倾覆失败”,这两注都是不确的。因为刘备不会说自己“狂乱”,而陈伯之降魏也不是因为“倾覆失败”。

  原来“猖獗”的“猖”,在这里应看作“伥,释作“狂也”“仆也”。见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 “伥,俗字作‘猖’”, “说文”八上“伥,狂也”,段注:“假借为人狂之称。仲尼燕居曰:譬犹相,伥伥乎其何之? ”意即就像盲人无助,行路要跌跤。刘备说自己“智术短浅,遂用猖獗”这里应取“仆”义,‘仆”即“顿也”即跌跤意,引申为“失败”,是说自己才能不够,无人相助,才遭到失败,表达他对诸葛亮求贤若渴的急迫心情。丘迟信中的“猖獗”应取“狂”义,《广雅》“伥,狂也”,王念孙“疏证”:“性理颠倒失常也” “妄动作也”,“沉迷猖獗”意即,“你昏迷不清如盲人妄动而误人歧途”,这与后文晓喻陈伯之的“迷途知返”正相印证。

  三、训诂学可以帮助我们发现并纠正注释的错误

  高中语文第一册《察今》篇开头“上胡不法先王之法? 非不贤也,为其不可得而法。”课本注“〔为其不可得而法〕因为后人无从取法它(古代的法令制度)。不可得,没有可能。”

  此注有两处错误:(一)“为”,应训“是”而不应释为“因为”。因为上句不表示结果,下句则不能表原因。这里不表示因果关系,而表示是非判断关系。 “非……为……”即等于“不是……是……”《论衡·刺孟篇》:“尽其道而死者,‘为正命也;桎梏而死者,非正命也。”《古书虚字集释》在此例下加小字批语:“‘为’训‘是’,此与‘非’ 为对文”“非不贤也,为其不可得而法”,与此例同,意为“(先王之法)不是不好,是它的不可能被效法。”(二)“其不可得”,应释为“它的不可能”。 “其”,在先秦不作主语,王力先生主编的《古代汉语》通论(十二)人称代词一节中有详尽说明。吕叔湘先生在《文言虚字》中也说:“因为‘其’字等于一个名词加一个‘之’字,所以,也常常可以用来造成主谓短语,例如: (1)风之积也不厚,则其负大翼也无力。(2)其为人也,发愤忘食,乐以忘忧。”因此,‘其’释为“后人”是没有道理的。“不可得”也不是“无从”,而是 “客观上不可能”。全句应译为:“国君为什么不效法古代帝王的法令制度,不是它不好,是它在客观上不可能被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