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作用和职能探讨

时间:2020-11-08 14:35:31 硕士论文 我要投稿

关于司法会计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作用和职能探讨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也大幅度增长。司法会计师参与到职务犯罪案件中,在初查阶段主要是从事司法会计检查,通过对涉案单位财务资料的检验,发现、分析线索,为侦查员指明侦查方向,帮助提取、审查证据。司法会计师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以具有专门知识的技术人员的身份参与初查,为司法会计鉴定人的鉴定活动保留合法空间。出具司法鉴定意见。

关于司法会计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作用和职能探讨

  关键词:司法会计师;司法会计鉴定人;侦鉴分开;鉴定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也大幅度增长。我国检察机关自一九八五年以来,在检察技术部门专门建立了司法会计技术门类,培养了大批专职司法会计师,专门从事司法会计诉讼活动。对于检察机关严厉打击,正确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技术保障作用。

  一、司法会计师的身份界定

  在我国法律诉讼是指由诉讼机关主持并依法定程序进行的,由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以解决案件为目的的一类社会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检查”。因此司法会计师是在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的主持下,作为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活动的。司法会计师与司法会计鉴定人是两个的概念,司法会计师是具有司法会计鉴定的从业资格的人,但具有司法会计鉴定从业资格的司法会计师并不能成为具体案件中当然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司法会计鉴定人是一个诉讼法律概念,只有在具体案件中才可能出现,诉外并不存在“司法会计鉴定人”。

  二、司法会计师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作用和职能

  司法会计师参与到职务犯罪案件中,在初查阶段主要是从事司法会计检查,通过对涉案单位财务资料的检验,发现、分析线索,为侦查员指明侦查方向,帮助提取、审查证据,确认有些犯罪发生及涉嫌犯罪的性质。司法会计师在参与司法会计检查时并不是以独立的诉讼参与入的身份进行诉讼活动,而是参与了由侦查员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因此,侦查员需要对案件涉及的检材来源的可靠性负责。

  (一)发现分析犯罪的会计证据

  当前职务犯罪表现比较突出的是犯罪主体素质高,作案手段隐蔽。在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初查涉及财务会计的案件中,司法会计师介入的目的,主要是及时秘密地发现分析被查对象构成犯罪的会计证据。司法会计师根据举报线索的内容,查证涉案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和已发生的会计事实,从中发现证明犯罪的会计证据。

  (二)帮助收集固定会计证据

  在侦查阶段的主体是侦查员,司法会计师作为会计专家是在侦查员的主持下进行的司法会计检查工作的。初查阶段,当发现被查对象构成犯罪的会计证据后,司法会计师能够运用自己的会计专业知识,及时、全面、完整地帮助侦查员将相关的会计证据依法收集固定,防止被查对象和其他涉案师事后涂改、转移、销毁证据。诉讼阶段,可能会有少数侦查人员由于财务会计专业知识不足,在提取会计证据时,往往由于没有全面完整地提取相关会计资料证据,当案件移送刑检部门或法院后,经审查缺乏相关会计证据,又进行补查的事例时有发生,这样不仅拖延了办案时间,有时还贻误战机,影响案件质量。因此,能否成功地办好一件案件,首先要看初查阶段能否快速、有效地收集和固定犯罪证据。

  (三)提供侦查方向,发现新的犯罪线索

  初查阶段司法会计活动是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它能够在侦查活动中发现、获取和认定证据,起到揭露和证实犯罪的作用。比如犯罪行为发生,必然会在有关的会计资料中出现账账不符、账实不符和账面伪装等情况,无论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如何狡猾,其在作案中侵占公共财物的方式、手段和其他情况都会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在会计资料中。司法会计师通过在初查阶段查证的会计事实,结合举报线索的内容,能及时地为侦查部门提供侦查方向,防止初查工作陷入困境,避免走弯路,延误初查时间,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司法会计师应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通过涉案会计资料,往往还能够发现举报线索以外的问题,从而扩大和获取新的犯罪线索,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

  (四)对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出具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师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以具有专门知识的技术人员的身份参与初查,协助解决初查中的有关财务会计问题,因而不具备主持初查阶段司法活动的主体地位。明确这一点,是司法会计师依法开展初查阶段司法会计活动的重要保证,也是为司法会计鉴定人的鉴定活动保留合法空问,落实“侦鉴分开”这一法律规定性的重要前提。对于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侦查员会将鉴定所需的财务会计资料移送司法会计鉴定人,鉴于经济业务的复杂性,而在诉讼阶段又需要强有力的证据支持,这样就需要司法会计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以确定的作案手段和准确认定、贿赂、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重要证据之一。

  (五)出庭支持公诉,保证诉讼活动的有效运行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会计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享有特定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交叉询问可以帮助法官进一步了解专门性问题,也可以使诉讼参与人明白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从而使诉讼双方对鉴定意见产生信任感。这将大大提高庭审质量,提高司法会计鉴定人对刑事案件的参与度,切实有效地监督司法会计鉴定人的鉴定程序和内容,保证诉讼活动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下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于朝.司法会计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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