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学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完善

时间:2021-04-24 11:48:13 硕士论文 我要投稿

浅谈法学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完善

  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在一定的现代教育理论、教育思想指导下,按照特定的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以相对稳定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管理制度和评估方式,实施人才教育的过程的总和。以下是一篇关于法学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完善的论文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浅谈法学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完善

  论文摘要:法学法律硕士作为新一类型的法律硕士在培养过程中还存在很多诸如定位不清,其培养模式的完善应'-3以实践性和职业性为指导,从培养方案设计、实践性教学等4个方面加以完善。

  论文关键词:法学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实践性教学

  一、法学法律硕士培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定位不清、培养方式单一如果说非法律专业法律硕士的优势在于宽口径、复合型,法学法律硕士由于是法学本科出身,很多法律硕士又是因为不能考取法学硕士的次优等生,导致法学法律硕士既缺少了传统法律硕士复合型的特色和优势,又在综合素质方面不及法学硕士。

  由于地位尴尬,培养单位往往对法学法律硕士定位不清,导致制定培养方案时很困难,有些学校参考非法学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导致课程设置与本科阶段过分雷同,很多培养单位摸着石头过河,缺乏明确统一的培养模式和目标,尽管实践型的定位非常明确,但是从教师的教学和用人单位的选聘取向上,部实际地反映出法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在法律职业人这一培养目标上的失落。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往往不知所措,既不能向学术性的硕士对研究方向内的领域深入挖掘,主要讲授学科前沿知识,又不能按照非法学法律硕士那样在一定程度上普及本科教育。法学法律颐士学生自身定位也很茫然,觉得身份特殊,不伦不类,于是,两年制的学习中,司法考试成为大多数法学法律硕士的定向标,很多学生上课准备司法考试,要求老师根据司法考试的要求上课,或者干脆逃课参加司法考试辅导班,导致法学法律硕士的真正培养目标难以实现。

  (二)课程设置、教育方法缺乏针对性定位不清导致具体的法学法律硕士的教育方式缺乏明确目标,体现在课程设汁和教学方法上的单一性和缺乏针对性。

  目前,法学法律硕士的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要么参照非法学法律硕士,以本科门核心课程为主,重复法学本科教育,要么把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的法学硕士教育模式移植过来,分专题讲前沿理论,难以实现法律硕士培养的目标。

  在教学方法方面,很多高校依然沿袭传统的单纯传授理论知识的教学方法,局限于对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和对法律条文的解析,而与法律实务紧密结合的辩论式教学、案例讨论式教学以及法律问题实践性调查、诊所教育等教学方法和教育方式却不普遍。正是这种雷同的培养模式,使得法学法律硕士培养制度仍不具备独立性,法学法律硕士培养有别于法学本科、法学硕士、非法学法律颂士的具有针对性的培养方案难以建立。

  (三)师资力量有限,实践性教学能力不足近些年,法律硕士的急剧扩张已经使很多高校倍感压力,2009年开始出现的法学法律硕士无疑是雪上加霜。

  授课、实习和毕业论文的指导,有些高校仅各种类型的法律颂士就在干人以上,教师掉进了授课、指导实习和论文的汪洋大海中。由于连续扩张导致师资力量不足,出现了一对数百的教学场面,在高校硕士研究生教学中,这些只有在公共理论课堂才能见到的“放羊式”教学场面竟然也频频出现在法律硕士专业课教学中。

  在教育方式上,由于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一直以本科、法学硕士及法学博士为基本模式,形成了“以本为本”和学术法律人的法科培养体系。绝大多数法学教师部是学院派,没有投身法律实践,缺乏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不能胜任实务教学。

  二、完善法学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具体措施

  (一)制定完善的培养方案在课程设置方面,法学法律硕士其法律本科的专业背景决定了,以往针对非法律专业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是不适用的,普及法学14门核心课程的作法对于法学法律硕士而言大多是本科课程的重复。

  由于法律硕士不分方向,所以课程的设置必须突出综合性和实践性。综合性本质强调的是全面性,所以课程设置尽可能的做到覆盖面广,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相关程序法都应包含在内,而法理学对法律的思维方法和法律精神的塑造也非常重要。但在全面的同时,还要做到重点突出,法律硕士最终的培养目标是职业法律人,所以应用性较强、与实践联系紧密的课程应当占用更多的课时,例如,民法、经济法、刑法等,而国际法等课程由于实践中应用较少,可以占用较少的课时。此外,由于法律硕士是法律职业教育,而司法资格是法律市场的入场券,所以,课程的设置可以适当的向司法考试倾斜,对于司法考试分值交大的课程应该加大课程设置的比重,但避免矫枉过正,把司法考试作为课程设置的定向标。

  学位论文通常是硕士毕业的必经环节,对于法学硕士而言,一篇研究学术前沿问题的高质量论文仍是衡量学生学术水平的关键。但对于法律硕士,最终反映培养成效的是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而不是学术能力,所以毕业考核的方法也应该更务实。对法学法律颂士可以不要求以严谨的学术论文为毕业条件,可以法律问题调研报告、热点案例分析、立法动态考察以及思辨性的理论分析等多种形式来考查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

  (二)突出实践性教学方法在教学中的应用法学教育的理论性和实践性要求教育方法的多样性,而法律硕士培养的实践性和职业性,更是要求突出实践性教学方法的应用。

  当前大多属院校针对法律硕士的教学方法与法学硕士并无本质区别。一个教师给法学硕士上课讲什么内容,给法律硕士上课时也讲同样的内容,法律硕士的“实践性”与“复合性”并没有得到体现。学理性的教学实际是填鸭式的,而法律教学中丰富多样的教学方法没有充分得到应用。

  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方式主要有传统课堂教学法、讨论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方式、模拟法庭方式、观摩审判模式、双语教学法等等。除传统的课堂教学和双语教学之外,其他教学法都可纳入实践性的教学范围。如果说对本科生而言,循循善诱的课堂理论教学可以让学生如抽丝剥茧般深入理解相关法律知识,那么课堂讨论和案例教学能提升学士的分析能力和表达能力,也是锻炼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方法。法学法律硕士已经有了4年法学本科的专业基础,具备课堂上与老师讨论和对话的能力,所以案例分析和讨论教学法应该更广泛的应用于教学之中。

  (三)落实双导师制, 切实发挥实践性导师作用两年制的法学法律硕士在实践性学习中由于学习周期短而存在着先天不足。

  目前,各高校的一股做法是在入学时不分导师,而是在第二学期,甚至是第三学期基于论文开题的考虑才分配导师,使法学法律硕士的导师简单化为纯粹的`论文导师。因此,导师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无从谈起。目前倡导的作法是双导师制,它提倡吸收有较深学术造诣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其他实务人员和从事理论研究的教研人员共同来担任法律硕士的导师。这种双导师制看似能够缓解高校导师实践能力的不足,让法律实务专家参与学生培养,但笔者根据这几年的实践发现,双导师制并没有得到切实的落实。实务专家往往身兼行政职务业务繁忙,对所带的学生无暇顾及,或者长期脱离法学研究领域,除去经验,不能在理论上指导学生,有些校外导师甚至不知如何指导学生写作,所以,指导学生的工作往往最终落到学校导师身上,而双导师责、权、利不清的情况下,又会造成相互推诿的情况,让学生无所适从。

  落实双导师制应当根据不同的培养阶段划分导师职责。针对法学法律硕士,可以在一入学及即分配双导师,校外导师可效仿英美学徒式的教育方式,在自己的实践领域,让学生广泛参与,直接帮助导师从事实践性的工作,学习和积累经验。而理论学习和毕业论文的写作则由校内导师负责,双导师之间权责明确,各施所长,也让学生更多受益。此外,校外导师可以根据的实践中的专长,通过讲座、讨论、案例分析等方式给学生授课,以承担诊所式教育、模拟法庭课程,开设观摩庭等方式直接参与学生日常培养,而不是仅仅局限于论文写作阶段。双导师制的实际落实既可以缓解高校师资的不足,又对加强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培养至关重要。

  (四)建立长效的实习实训I机制法学法律硕士以培养职业法律人为培养目标,要突出实践性的教学。

  两年制法学法律硕士大多为应届法律本科毕业生,往往缺乏实践经验,所以,除了实践性课程之外,实践培养环节就至关重要。实践培养环节主要是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与去实务部门实习。

  日前法律硕士的实习实训往往不被重视,或不安排实习,或者实习流于形式。如何建立长期有效的实践机制,是一个迫在眉睫的关系到实践性目标是否能予以落实的问题。要切实解决好这个问题,首先学校应该鼓励或安排学生在假期多进行社会调查活动,并为他们创造机会、提供条件,使他们能够深入社会、了解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以获取社会中的养分,增长社会阅历,练就分析、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使他们以后能从容应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其次办学单位应充分整合来自实务部门又大多有着丰富实务经验的在职法律坝士这一难得资源为全日制法学法律硕士提供实习指导,将之作为提高全日制法硕生实务能力的依靠力量;再次应组建专门的实习基地,形成长效机制,培养单位应充分利用与公、检、法、司各部门的资源,创建长期稳定的实习实训基地,建立起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实习实训的培养和评价体系,将实习切实纳入到学生培养环节。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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