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权利行使中法律关系的讨究方法

时间:2021-04-24 16:33:11 硕士论文 我要投稿

浅谈权利行使中法律关系的讨究方法

  请求权基础理论与霍菲尔德权利分析理论在分析民事法律关系时,虽然对概念内涵的界定基本一致,但两者的研究视角迥然不同。运用霍菲尔德权利分析理论对主体之间关系进行解析,有利于探寻引起法律关系,变化的真正逻辑根源,有利于透析法律关系中动态权利的行使样态。下面我们就一起来谈谈权利行使中法律关系的讨究方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浅谈权利行使中法律关系的讨究方法

  论文提要:研究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作用不容忽视。请求权基础理论是一套实践性很强的理论,通过对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来解决当事人的诉求,实质上就是通过动态权利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其中亦涉及请求权以外的权利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此不同,霍菲尔德权利分析理论以概念之间的相关关系与矛盾关系为核心,以主体之间法律上利益与法律上负担的关系为视角,依此逻辑基础对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有着独特的方法论意义。

  论文关键词:请求权基础理论 霍菲尔德权利分析理论 法律关系 权利分析方法

  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着不同的方法。在大陆法系的法律关系分析方法中,以德国法中请求权基础理论最为典型;在英美法系的法律关系分析方法中,则以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理论最引人注目。本文通过比较这两种典型的分析方法对权利行使中民事法律关系的抽象分析,剖析两种分析理论的不同之处,以求在实践中对千变万化的法律关系有更清晰的分析。法律关系是主体与主体之间以法律来规范的关系。

  法律关系有单一法律关系和复合法律关系之分,但是任何复合法律关系都可以拆解为单一法律关系,因此本文所分析的法律关系仅仅是单一的法律关系,即单一主体与单一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利可以分为静态权利和动态权利。静态权利是具有具体类型利益的权利,比如具有人身利益的人身权,具有财产利益的财产权;动态权利是静态权利行使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样态。权利动态行使之时,就是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形成、变动、消灭之时,因此本文讨论中涉及的主要是动态权利。

  请求权基础理论与法律关系

  请求权基础理论是德国民法分析法律关系的基本方法,我国民法承袭德国法传统,对法律关系的分析也是按照这个方法进行的。在此首先分析该理论中涉及的权利概念,进而以这些概念作为分析的元素用请求权基础理论来分析法律关系。

  在德国法中,涉及一类权利,即以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为一组的权利分类。请求权基础理论就是在这种分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法律关系的分析也是以这类权利为基点。这组权利不同于具有具体类型利益的静态权利,它们是一组动态权利,一般把这些权利划分为一类的依据是“法律上的力” ,即权利的作用。这种分类依据是无可厚非的,因为权利在行使过程中自然会表现为法律给予权利人不同的强制力保护,但这种依据强调法律的外在保护力,对于解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没有太大意义了。在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是最高准则,贯穿于民法的各个环节,那么主体在形成、改变、消灭与自己相关的法律关系时也应该是按照自己的意思,因此分析法律关系就不能离开主体的意思,这在行使权利的动态运动过程有着具体体现。支配权体现了主体自己独断性的意思,不需要与相对人意思相契合;请求权体现了主体自己合作性的意思,需要与相对人意思相契合;形成权也体现了主体自己独断性的意思,但与支配权不同,形成权在于积极改变法律关系,而支配权在于任意以自己的行为支配客体,同时消极地排除他人对自己任意行为的干涉。因此可以认为,以权利主体的意思为依据的分类是该类权利分类的实质依据,这样可以使意思自治原则贯穿于权利环节,同时也使在以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权这三种权利为元素的法律关系分析中有意思自治理论的支撑。

  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权这三个权利概念之问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请求权是主体的意思与相对人的意思相契合才能达到目的的权利,它分为独立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独立请求权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包括了债权等重要权利。非独立请求权则是为实现其他权利服务的,它能够使一个针对某人的与一个绝对权相应的状态得以实现,这个特定的人则因为进行了和权利人的权利相违背的行为或作为“妨害人”而对此负有责任。 支配权等权利都需要有请求权的维护,而且在受到侵害时都可以最终转化成请求权。因此,请求权在民法的权利概念中处于基础地位,请求权基础理论也以此为基础而建立。支配权是主体仅需要自己独断性的意思即可以任意支配客体的权利,包括了物权等重要的权利,它与上述的请求权一起被认为是潘德克顿体系的支柱。 但是如上所述,支配权可以转化成请求权,也需有请求权的维护。形成权是主体可以以自己独断性的意思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发现有颇多周折,它的存在有诸多争议,但被认为是一项权利不必有太多疑问。 形成权中包括非常重要的抗辩权,它作为请求权的反对权,是请求权基础理论的支柱以及分析法律关系的重要元素。

  主体之间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法律关系,是请求权基础理论分析的主要关系。在这个关系中,主体需要通过请求对方为或不为某行为来实现自己的目的,主体意思的实现需要相对方意思的配合,如果有反对主体请求的情况,主体的目的就不能实现。在具体的法律关系形式中,这类关系的典型是债权关系。分析这个关系,首先应该确定作为核心的请求权,观察其请求权基础,看其是契约上请求权、类似契约上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抑或是其他请求权。在有次序地、通盘地检查请求权基础的同时,对相对方的抗辩权也应做相应的检查,如果抗辩权针对请求权的反对成立,那么请求权就被永久或者一时地阻止了;如果抗辩权的反对不成立,那么请求权主体的目的就可以得到实现。

  主体之间以支配权为基础的法律关系,则是请求权基础理论所不能包括的。在这个关系中,由于主体的意思有独断性的优势,相对方没有反对主体意思的余地,因此两者之间就不会产生像上述那种关系一样的对抗关系。支配权的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任意支配客体,同时也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这是一种自由与不干涉的关系。

  在具体的法律关系形式中,这类关系的典型是物权关系。但这类关系可以向第一类关系转化,当主体的支配自由受到他人的积极干涉甚至完全丧失时,主体与干涉人的关系就转化为第一类关系。在主体之间以形成权为基础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可以独断性地依自己的`意思形成、改变或消灭法律关系,相对方只需要接受权利主体所改变的法律关系即可,因此这里就形成了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由于形成权中的抗辩权作为请求权的反对权属于第一种关系,而抗辩权之外的形成权又与请求权、支配权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这类关系不是一类独立的法律关系,它总会附属于上述两类关系之中。

  霍菲尔德权利分析理论对法律关系的分析

  卫斯利·霍菲尔德(Wesley Newcomb Hohfeld,1879~1918),美国法学家,曾任律师,后从事法学教育工作,历任斯坦福大学和耶鲁大学的法学教授。他的主要作品是《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其中围绕广义的权利一义务概念为主的权利分析理论在英美法系中最引人瞩目。虽然一直受到诸多责难,但该理论仍以其细致的分析方法,在很多领域得以广泛适用。霍菲尔德权利理论的本意并不是用以分析法律关系,而是用以分析权利概念。他认为,厘清概念的界限,确定其内容的“最好途径是,把所有的各种关系列在‘相反物’(opposites)和‘相关物’(eorrelatives)的表格中,然后举例说明它们各自在具体案件中的范围和应用”。依此,霍菲尔德提出了八个概念,要求权(fight)、自主权(privilege)、能力权(power)、免除权(immunity)、无要求权(noright)、义务(duty)、无能力(disability)、责任(liability)(2),并对这八个概念进行了相反关系和相关关系的逻辑分析,从而使先前含混不清的概念内容得以确定,界限得以划清。

  霍菲尔德认为,要求权是要求其关系相对人为或不为某行为;义务是应其关系相对人的要求,应当为或不为某一行为;自主权是有权自由地决定并实施自己的行为;无要求权是无权要求关系相对人不得自由地决定并实施自己的行为;能力权是有权以单方的行为将创设、变更或消灭的法律关系施加于关系相对方;责任是关系相对方应当承担对方以其单方行为所创设、变更或消灭的法律关系;免除权是可以免受关系相对人带来的法律关系约束;无能力是指无权使关系相对人承受其所带来的法律关系。

  他认为,这八个概念是法律的最小公分母 ,所有的法律问题都可以此来拆解分析。在这个分析理论中,要求权、自主权、能力权、免除权属于法律上的利益,义务、无要求权、责任、无能力属于法律上的负担,也有人将其分别称之为legal advantage和legal disadvantage。可以看出,这些法律上的利益并非具有具体类型利益的权利,它们反映的是一种权利变动的状态,实质是权利行使中的表现形态,也就是本文所说的动态权利。但霍菲尔德并没有说明为什么在权利行使中有这样几种表现形态,这些概念都是研究者从诸多案例中归纳出来的,而归纳并不能说明所列举的四种权利表现形态是权利行使中的全部形态。我们可以从法律对自然自由状态限制的假设来分析这四种权利表现形态产生的逻辑基础,“要求权一义务”关系和“能力权一责任”关系须由法律规则明确规定,而“无要求权一自主权”关系和“无能力一豁免”关系是不需要法律规则明确规定的,它们可以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和“法不设责即豁免”的逻辑推演出来。

  虽然霍菲尔德并没有给出相反关系与相关关系的定义,但是通过对其文章的解读,我们认为,具有相关关系的两个概念的内容是一致的,在逻辑上是相依靠的关系,即有“此”即有“彼”,无“此”则无“彼”;具有相反关系的两个概念的内容是相反的,在逻辑上是相反物,是一种“是”与“不是”的关系。此外,具有矛盾关系的每对概念不能同时分别属于处在同一法律关系之中的相对主体,如果具有矛盾关系的一对概念属于的主体之间有法律关系,那么这两个相对主体之间必定存在多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概念是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就不是这里所说的矛盾关系。

  在霍菲尔德权利分析理论的相关关系中,概念与概念之间是依靠关系,将概念与主体一一对应,可以看出在相关关系中的主体是双方且处于依靠关系,因此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就主要由相关关系承担,有学者则进一步认为属于相关关系的四组关系是分析法律关系的元形式。而霍菲尔德权利分析理论的相反关系是为了确定概念的界限,对同一概念做逻辑上的相反分析,那么主体仅需一个,因此相反关系在讨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时没有太大作用。霍菲尔德权利分析理论的矛盾关系主要是为了说明法律上利益或法律上负担的一种相斥关系,主体虽也是双方的,但并非正面地探讨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在讨论法律关系时,矛盾关系仅仅起补充分析的作用。

  1.主体之间“要求权一义务”关系

  主体甲与主体乙之间有“要求权一义务”关系,那么甲有权要求乙为或不为某行为,相应地,乙应甲的要求应当为或不为该行为。比如作为动产A的所有权人甲有权要求关系相对人乙不得为践毁A的行为,那么乙就应当应甲的要求不得为践毁A的行为。

  2.主体之间“自主权一无要求权”关系

  主体甲与主体乙之间有“自主权一无要求权”关系,那么甲有权自由地决定并实施自己的行为,乙则无权要求关系相对人甲不得自由地决定并实施自己的行为。比如动产A的所有权人甲可以自由地、适当或不适当地使用甚至毁损A,而甲的关系相对人乙则无法律上的权利,不能要求甲不得为自己自由决定的行为。

  3.主体之间“能力权一责任”关系

  主体甲与主体乙之间有“能力权一责任”关系,那么甲有权以自己的单方行为将创设、变更或消灭的法律关系施加于乙,乙则应当承担甲以其单方行为所创设、变更或消灭的法律关系。比如动产A的所有权人甲有能力权以抛弃、转让、赠与等方式处分A,而非该动产所有权人的乙则应当承受甲行使能力权所变更的法律关系。同样,在合同领域,要约人甲所发出的要约实际是给对方乙以能力权去承诺,一旦乙行使了能力权,那么就在甲与乙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甲就应当承担由乙行使能力权而产生的合同关系。

  4.主体之间“免除权一无能力”关系

  主体甲与主体乙之间有“免除权一无能力”关系,那么甲可以免受乙带来的法律关系的约束,乙则无权使关系相对人甲承受其所带来的法律关系。比如非动产A所有权人的乙无能力权去处分动产A,那么A的所有权人甲也就不必承受乙所带来的法律关系。

  5.主体之间“要求权一自主权”或“义务一无要求权”关系

  主体甲与主体乙之间有“要求权~ 自主权”或“义务一无要求权”关系,那么同处于一个法律关系之下的甲乙之间,如果甲有要求权,就意味着乙没有自主权;反之,如果乙有自主权,那么甲就不可能有要求权。同理,如果甲有义务,就意味着乙不可能处于无要求权的状态;反之,如果乙无要求权,那么甲就不可能有义务。

  6.主体之间“能力权一免除权”或“责任一无能力”关系

  主体甲与主体乙之间有“能力权~ 免除权”或“责任一无能力”关系,那么同处于一个法律关系之下的甲乙之间,如果甲有能力权,就意味着乙没有免除权;反之,如果乙有免除权,那么甲就不可能有能力权。同理,如果甲有责任,就意味着乙不可能处于无能力权的状态;反之,如果乙无能力,那么甲就不可能有责任。

  当然,以上六种关系仅仅是运用霍菲尔德权利分析理论对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最一般的抽象分析。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这六种组合情况要根据每一个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而定,并非在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六种关系都必须同时具备。比如所有权关系,上述的第1~4种关系都应有,并以第5种、第6种关系为补充。再如合同关系,只要有关系1存在,以关系5为补充即可。

  请求权基础理论与霍菲尔德权利分析理论的方法论比较

  请求权基础理论与霍菲尔德权利分析理论都是分析法律关系的卓越理论,但是它们对法律关系分析的视角是不同的,思维路径是相异的,因此有必要对这两种分析方法进行一番比较。

  这两种分析方法中所采用的概念有很大的相似之处。有学者专门对此进行了详细比较,认为请求权与要求权的概念内涵是基本一致的,支配权是自主权的一种,形成权与能力权的概念是一样的。 其实,请求权与要求权、支配权与自主权、形成权与能力权这三对概念虽然在表现形式上是一致的,但是请求权、支配权以及形成权的实质依据是主体在行使权利过程中的意思,这三个权利在法律关系的分析中处于核心地位,对这三个权利的分析就是对法律关系的分析。而要求权、自主权以及能力权需要有相关概念支撑,这三个权利概念不能独自成为法律关系分析的核心,需要借助这三个概念与相关概念的关系才能顺利地对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这两种分析方法对法律关系分析的视角是截然不同的。请求权基础理论对法律关系的分析是以三个权利概念为核心,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权利的对抗为视角进行的。霍菲尔德权利分析理论对法律关系的分析是以八个概念之间的相关关系与矛盾关系为核心,以主体之间法律上利益与法律上负担的关系为视角进行的。

  如前所述,德国法在对法律关系内容的阐述中一般都指出其包括权利和义务,并且认为它们是一一对应关系,但是在分析法律关系时却以权利为分析元素,以权利之间的对抗来分析法律关系,义务在分析法律关系时并没有太大作用。笔者认为,有两个理由可以解释这种现象。其一,价值层次的“权利本位”影响了逻辑层次的法律关系分析。权利本位被认为是民法的价值定位,民法以权利为出发点来设计具体制度、分析具体问题,因此对于法律关系的分析也必然会以权利为基础进行。其二,萨维尼关于法律关系的认识的影响。萨维尼认为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划定个人意思所能独立支配的范围,即权利。以意思的支配范围划分原权、物的权利和债权,在这三个权利的基础上就形成了三大法律关系。后来德国法对于权利的逐渐抽象,形成了以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权为一类的权利群,对于抽象法律关系的分析也就以这三个概念为核心进行。权利在民法中的核心地位是不容争辩的,替代权利概念的主张也是与民法的精神相悖的,权利绝对不是可有可无的思维手段,因此以权利为视角对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是不可替代的。但是这种以权利为视角的分析方法却不能遮挡对法律关系观察的其他视角。近现代以来,关于把权利作为核心概念,给权利人的义务也应留下空间的主张也多有存在。因此,我们在频繁运用以权利为视角的分析方法的同时,也应当从其他的视角来分析法律关系,以求对法律关系有更清晰的认识。

  霍菲尔德权利分析方法在具体法律关系分析中的运用

  民法中的债权关系以及相关的物权变动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这里我们仅运用霍菲尔德权利分析理论对买卖合同与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中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实例:甲拥有一动产A,欲转让给乙,甲乙订立买卖合同。分析此中的法律关系:我们所说的甲与乙之间的所有权关系是由这四组相关的关系组成,各组关系各司其职,缺一不可。在存在上面的所有权关系之后,由于甲欲转让A,与乙订立买卖合同,那么就在上一组关系之后又形成了另一个法律关系:我们平时所称的甲乙之间的所有权关系与他们之间的债权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之间没有任何可以沟通的纽带。关系2的产生并不必然使关系1产生变动。也就是说,在关系2中,乙可以行使要求权,要求甲交付A,但是这个要求权并不能使关系1中甲的能力权丧失,甲仍然可以将A以抛弃、转让、赠与等方式进行处分。同样,这个要求权也不能使甲的自主权丧失,甲仍然可以适当或不适当地使用A甚至毁损A。因此,真正能够使A从甲转移到乙的权利不是乙的要求权,而是甲的能力权。当然,如果甲不应乙的要求交付A给乙,会导致关系2不能顺利实现,但这也只能在关系2中对乙进行救济,而不会波及关系1。也许会有疑问,要求权与自主权是一对矛盾关系,当乙通过契约拥有要求权时,甲的自主权就不能存在了。

  其实从本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具有矛盾关系的每对概念不能同时分别属于处在同一法律关系之中的相对主体,而在这里,乙的要求权与甲的自主权分别属于关系2和关系1,因此,乙的要求权与甲的自主权并不能构成矛盾关系。由这一分析可以看出,运用霍菲尔德权利分析理论可以对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清晰的分析,寻求引起法律关系变化的真正逻辑根源,从而发现真正使物权发生变动的根源还是在物权关系之中。

  综上所述,研究法律关系,方法是我们把握其实质的工具和桥梁。以权利为核心,以权利对抗为分析视角的请求权基础理论已经被我们广泛地使用。虽然以权利为核心的理论被批评遮掩了其他的分析视角,但是这种方法在分析法律关系时的作用仍然是不可替代的。而以概念之间的相关关系与矛盾关系为核心,以主体之间法律上利益与法律上负担的关系为视角的霍菲尔德权利分析理论,在我国却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人们在对概念法学或分析法学进行批评的时候,总会指责它对概念过分的纯粹分析或过分的重视是一种脱离现实的书斋学问。霍菲尔德权利分析理论在提出之初也遭此批评,被人们认为过于学术化而不受重视,但是对概念的清晰分析和对法律关系分析的独特视角却使这种分析理论大放异彩。因此,只要我们对霍菲尔德权利分析理论采取辩证的态度,就不难发现,其对主体之问的关系所进行的多视角、多维度的分析,有利于我们探寻引起法律关系变化的真正逻辑根源,有利于透析法律关系中动态权利的行使样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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