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明儒学案的哲学先导意义

时间:2017-06-14 我要投稿

  黄宗羲的《明儒学案》首创了“学案体”的学术史研究范式,怎样分析明儒学案的哲学先导意义?

  哲学作为学科来自西方,而中国哲学则是传统学术中的内容。因此,探究中国哲学史学科的历史先导就具有重要的意义。明清之际黄宗羲的学术史研究( 主要是《明儒学案》) ,无疑属于中国哲学史历史先导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先导作用和意义,归结起来就是突破传统学术模式,为中国哲学史学科的创制起到了先导性的作用。

  一、黄宗羲学术史研究的范式

  黄宗羲( 1610 -1695) ,字太冲,号南雷,学者称梨洲先生,浙江余姚人。黄宗羲的《明儒学案》是我国最早的一部学术思想史专著,对二百余个明代学者的学术面貌按照年代顺序与学派分属进行了评述与介绍,其材料之广富,内容之翔实,“可谓一代文章之渊薮”( 《四库全书在目提要》) 。梁启超曾指出: “大抵清代经学之祖推炎武,其史学之祖当推宗羲,所著《明儒学案》,中国之有‘学术史’自此始也”。① 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黄宗羲是“中国学术史”的创始人。除《明儒学案》外,黄宗羲还始撰《宋元学案》,未成而卒,由其子黄百家和全祖望两次补续而成。

  从研究范式看,黄宗羲的《明儒学案》首创了“学案体”的学术史研究范式,②即按照学派特征,分析、概括一定时期学术发展历史的写作形式。在中国传统学术史研究的发展进程中,虽然《礼记》中的《学记》、《儒行》、《檀弓》,《史记》中的《儒林传》、《孔子世家》、《仲尼弟子列传》,《汉书》的《儒林传》,《宋史》的《道学传》,朱熹的《伊洛渊源录》,周汝登的《圣学宗传》、孙奇逢的《理学宗传》等等,已经具有了中国学术史研究范式的雏形,但是黄宗羲的《明儒学案》在收集资料的全面性、分类的系统性、编撰的独特性等各个方面,均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即使比较晚出的唐鉴的《清学案小识》、尹会一的《北学编》,也不能与之相提并论。

  具体而言,黄宗羲首创的学案体学术史研究范式的特征,主要体现于以下方面:

  第一,资料丰富、全面。在中国学术史上,《明儒学案》以资料丰富、网罗详备而著称,其作为“一代文章之渊薮”的赞誉在很大程度上也体现于此。《明儒学案》成书于康熙十五年( 1676) ,共分为六十二卷,记载了有明一代近三百年学术发展演变的概况。全书按照时代顺序,将二百多名学者分作十九个学案组织起来,每个学案之前,均有一小序,简述这个学派的源流和宗旨; 随后是学者的小传,对各人的生平、学术源流、著作情况等作简明扼要的述评;小传之后,是学者本人的著作节录或语录,偶有作者的按语。全书上起明初方孝孺、曹端,下迄明亡刘宗周、孙奇逢,有明一代理学中人,大体网罗其中,实为一部明代理学史。由于阳明学为明代儒学中坚,故《明儒学案》述阳明学及其传衍最详。从卷十《姚江学案》起,至卷三十六《泰州学案》止,篇幅达二十六卷,入案学者计九十八人之多,亦足可谓是王学通史。

  第二,分类系统、清晰。黄宗羲在广泛收集资料的基础上,着重梳理各家学术的观点,“为之分源别派,使其宗旨历然”( 《明儒学案自序》) ,这是《明儒学案》的重要创新。与同时代的周汝登《圣学宗传》、孙奇逢《理学宗传》相比较,黄宗羲《明儒学案》与这两部学术著作的优劣十分明显。周汝登的《圣学宗传》的基调是弘扬禅学,见闻狭陋,“扰金银铜铁为一器,是海门一人之宗旨,非各家之宗旨也”; 孙奇逢《理学宗传》的内容“杂收,不复甄别,其批注所及,未必得其要领”( 《明儒学案凡例》) 。而黄宗羲的《明儒学案》则“言行并载,支派各分,择精语详,钩玄提要,一代学术源流,了如指掌。”( 《莫晋序》)

  《明儒学案》在广泛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对各个学者加以研究,然后分门别类地阐述各家学术观点。黄宗羲在《自序》中表明自己研究学术史的观念:“羲为《明儒学案》,上下诸先生,深浅各得,醇疵互见,要皆功力所至,竭其心之万殊者,而后成家,未尝以懵懂精神冒人糟粕。”正是在深刻理解上下功夫,所以最终在系统性、条理性、明晰性方面,较之前的学术史著作更胜一筹,因而成为中国第一部最完整的学案体范式的学术史著作。

  第三,体例独特、新颖。黄宗羲的《明儒学案》,在体例上以“有所授受者分为各案,其特起者,后之学者,不甚著者,总列诸儒之案。”( 《明儒学案凡例》) 这样就形成一个个以学术创始人、继承者为一体的完整、系统的学案。各学案又都冠以叙论,作简括的介绍说明,随后分列本案各学者,并依次叙述他们的传略。在各个学者的叙传中,除了介绍生平,还扼要介绍其主要学术观点,并加以评析。随后再接以案主言论的节录和选辑,提供了解各家学术见解的具体资料。他选取的资料均取自原书,又经过精选,用黄宗羲自己的话说,就是“皆从全集纂要钩玄,未尝袭前人之旧本也。”( 《明儒学案凡例》)

  黄宗羲《明儒学案》的体例结构,既汲取宋明以来《伊洛渊源录》、《诸儒学案》、《圣学宗传》、《理学宗传》诸书所长,又自创新制,匠心独运,使中国传统学术史中“学案体”的研究范式臻于完善和定型。乾隆初,全祖望承黄宗羲、百家父子未竟之志,续成《宋元学案》一百卷; 道光间,唐鉴著《国朝学案小识》; 民国初徐世昌等编撰《清儒学案》二百零八卷,全氏学案以下的诸多“学案体”著作,卷帙虽多寡不一,但就体例格局而言,皆没有逾越《明儒学案》的范围。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说,倘若没有黄宗羲《明儒学案》的这一里程碑式的创制,在中国传统学术史研究中,也就无从诞生“学案体”这一范式。

  二、黄宗羲学术史研究的方法与学术使命

  在哲学史的研究方法上,有两种哲学史或学术史的写作。一种是史学家的或偏重于历史的哲学史,如梯利的《西方哲学史》; 另外一种则是哲学家的或偏重于哲学的哲学史,如黑格尔的《哲学史讲演录》、罗素的《西方哲学史》等。以上两种哲学史研究由于作者的出发点不同,又会产生不同的研究方式、研究方法。史学家的哲学史强调史料的真实、客观,而哲学家的哲学史则往往注重独立的见解和个性化的表达。但以上两种哲学史的写作,在黄宗羲身上得到可贵的统一,既是哲学家又是史学家的黄宗羲的学术史研究,具有在丰富、翔实的资料占有的基础上贯穿自己独立见解和深刻评价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首先,是客观、公允的分析、评价。黄宗羲在编撰《明儒学案》时明确提出学术评价中何为“真”的原则,这就是: “学问之道,以各人自用得着者为真,凡倚门傍户,依样葫芦者,非流俗之士,则经生之业。”( 《明儒学案凡例》) “自用得着者”也即“自得”,自得就是功力深到、独有见解,而不是人云亦云的产物。这就是说,学术评价当以“自用得着者”或“自得”为真,所谓“功力所至,竭其心力之万殊者”,哪怕“一偏之见”、“相反之论”,也要加以重视;相反,若“倚门傍户,依样葫芦者”,则无需认真对待。

  纵观《明儒学案》,黄宗羲基本贯彻了这一主张,因而也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各家的学术观点。正如莫晋在重刻《明儒学案》序中所论,黄宗羲做到了“是非互见,得失两存。”比如,在评价明初理学家吴与弼时,黄宗羲基本是以客观、公允的态度阐述其学说宗旨,没有因其遵循朱学路径加以非议: “康斋倡道小陂,一禀宋人成说。言心,则以知觉而与理为二,言工夫,则静时存养,动时省察。故必敬义夹持,明诚两进,而后为学问之全功。其相传一派,虽一斋、庄渠稍为转手,终不敢离此矩镬也。……椎轮为大辂之始,增冰为积水所成,微康斋,焉得有后时之盛哉! ”( 《明儒学案崇仁学案一》) 黄宗羲首先指出吴与弼对朱学的忠实继承和遵循,在整体上突出了其关心践履功夫及笃实的修心养性方面的学术特征,同时,客观地指出了其对于明代理学的贡献。这是黄宗羲的可贵之处。黄宗羲的客观、公允,还表现为“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的学术态度。比如,黄宗羲在分析白沙学与阳明学的关系时,指出: “有明之学,至白沙始入精微。……至阳明而后大。”又曰: “作圣之功,至先生而始明,至文成而始大。”( 《明儒学案白沙学案上》) 从问题的一致性看,明代的心学思潮是由陈白沙开启,由王x明大成的,似乎非常清楚。但是,有一个问题黄宗羲想不清楚,即: “两先生之学,最为相近,不知阳明后来从不说起,其何故也。”( 《明儒学案白沙学案上》) 对于王x明不提起陈白沙,学者们虽然有一定的解释,但总体上大家并不重视这一表面上看很偶然的现象,似乎认为这一问题并不值得深究,而黄宗羲显然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但由于自己没有想清楚,所以在《明儒学案》中黄宗羲只是提出了问题而没有冒然回答。这既显示出他的敏锐性与洞察力,但同时又显示出他的谨慎和小心,总体上这是一种客观、公允的学术态度。体现在《明儒学案》中的客观、公允,还表现在对于学派划分上面。比如,从师承和学派关系上讲,陈白沙师从吴与弼,那么,陈白沙应归于《崇仁学案》,但黄宗羲在《明儒学案》的《崇仁学案》中,并没有包括陈白沙,而是另起《白沙学案》,说明吴与弼与陈白沙其实学源不同。黄宗羲如此评价曰: “白沙出其门,然自叙所得,不关聘君,当为别派。”( 《明儒学案崇仁学案一》) 依此亦可见其客观、公允的态度。其次,直指本质,关注理论实质。在关注“真”的同时,黄宗羲还贯穿自己的独立见解,其《明儒学案》属于哲学家的哲学史,因而具有自发的创造意识,而不是依傍某种“正确”、“权威”见解的历史,这一点至今具有借鉴意义。

  黄宗羲撰写《明儒学案》,并不仅仅是为了阐述他人的学术观点,而更为关注的是对哲学的基本问题进行的探讨,如传统哲学中关于理、气、心的理论等。在《明儒学案》中,黄宗羲十分欣赏“尽横渠之蕴”的明代哲学家罗钦顺、王廷相等人的气论,认为: “先生( 罗钦顺) 之论理、气,最为精确,……千条万绪,纷纭胶葛,而率不克乱,莫知其所以然,是即所谓理也。初非别有一物,依于气而立,附于气以行也。”( 《明儒学案诸儒学案中一》) 又曰: “先生( 王廷相) 主张横渠之论理气,以为气外无性,此定论也。”( 《诸儒学案中四》) 在这里,黄宗羲虽然主要是评价罗钦顺、王廷相的气论,但以评价为先导,借以诠释自己的观点,其实质是直指程朱理学“分理气为二”的倾向,而提出“理气为一”的观点: “理即是气之理,……理气是一。”( 《明儒学案诸儒学案中》) 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到黄宗羲直指本质,关注理论实质的特点。

  当然,黄宗羲所著《明儒学案》是以心学,尤其是以阳明心学为主线来代表明代理学的。《明儒学案》所收学者及他们的学术观点和学术渊源,无论内容和分量,都以王x明为中心,这显示出黄宗羲的自己的学术立场。比如,对于王x明与湛若水的“格物”之辩,黄宗羲主要是站在阳明学的立场上,对此做了总结: “先生( 甘泉) 与阳明分生教事。阳明宗旨致良知,先生宗旨随处体认天理。学者遂以王、湛之学,各立门户。其间为之调人者,谓‘天理即良知也,体认即致也,何异? 何同?’然先生论格物,条阳明之说四不可,阳明亦言随处体认天理为求之于外。是终不可强之使合也。……然天地万物之理,实不外于腔子里,故见心之广大。若以天地万物之理即吾心之理,求之天地万物以为广大,则先生仍是旧说所拘也。”( 《明儒学案甘泉学案一》) 黄宗羲首先从王x明、湛若水二人学说的分歧上,强调了“随处体认天理”与“致良知”的不同,因而二者“终不可强之使合”。但是,在理论根基上,黄宗羲主要是以阳明学“天地万物之理,实不外于腔子里”的观点,批评湛若水“仍是旧说所拘”。从学术立场而言,黄宗羲维护阳明学、批评湛若水,主要原因还是与其关注“心学”的理论实质相关,即从“心之广大”而言,并没有门派的偏见。这一点,体现在黄宗羲描述当时王门的学生与湛门的学生相互出入方面:“当时学于湛者,或卒业于王,学于王者,或卒业于湛,亦犹朱、陆之门下,递相出入也。”( 《明儒学案甘泉学案一》) 其并没有显示出谈论门派高下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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