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正义观哲学理念探析

时间:2017-06-27 我要投稿

  社会由相互关系构成,关系伴随组织,组织以规范为手段得以存续,怎样分析中西方正义观哲学理念?

  一、西欧的价值相对主义论

  西欧与中国对事物和他人或社会和国家的观点差异很大。西欧的人性始于我和你的区别。“我”和“你”在组成我们之前,首先是“我是我”,“你是你”。因此,看待事物的观点也是以我的眼睛看到的为优先,将你用你的眼睛看到的由我来接受则属于我在我的自由领域中选择的事项。进而,为了将我的想法传达给你,我所能做到的方法就是用严谨的论理传达意思。这又是因为只有论理才能保证客观性,各自所做的判断则有可能受到感情主观偏见影响,即源自相互之间的不信。在希腊智者派时代,毕达哥拉斯的相对主义哲学树立了自由与平等观,与其友伯里克利的民主政治制度一起确立了当时既政治又文化的共同价值观。当然,柏拉图二元论的形而上学的理念之存在也是为了说明现象界的普遍性而设定,并非将理念看作是实在的世界。在甚至将神也用人类之扩张概念进行思考的希腊传统中,这些价值相对主义或理念只是为了说明现实问题而引入的认识方法,其本身不应看作是真理。

  因为,从柏拉图之弟子———伟大的经验论者亚里斯多德的哲学突然转向一元论的目的论形而上学这一事实中,也能看出其也并非将师傅的理念所具有的二元论予以接受。①那么,为何西欧思想整体将价值的存在问题和人类的感性排除在学问之领域,并专注于分明的认识逻辑问题?从旨在认识现象之普遍性而开始作为其认识框架的柏拉图之理念在基督教时代遇到奥古斯丁后,被理解成与恶魔之国的地上世界所对应的天国,并实在于永久真理之世界。从此,真善美成为具有自我正当化依据的最高先决条件(Postulate),在法哲学世界里当为价值(Sol-len),成为与存在事实(Sein)世界相区别的,具有自我正当化依据的最高实在。虽然基督教信仰体系所沉淀的这些思维结构形成了超越和形而上学的悠久思维传统,但是,西欧人的现实思维结构则呈现与此相矛盾的侧面,因其仅接受非常经验的,具体的,分明被检验的。即,上述的形而上学存在论的传统是处于学问领域的学者所展现的普遍思维态度,而非大部分西欧人的精神世界。尽管如此,极度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思考确实是西欧人共同的思考形式。由精英来构筑的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等包含了知识阶级的这些思考,这与要确定价值基准的法制度之现实问题一道形成了多数困难。例如,虽然正义最重要的内容即为确定正义实质内容的价值基准,但因以对人类之极度不信为根据的相对主义,不得不将其抛弃,转向可经验、检验的程序正义领域。②在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中,重视程序正义,刑事法中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和宪法中的权力分立原则等都是因对人类和国家权力极度不信任引起的近代产物。除了通过感觉器官所经验的之外,并不能在精神世界中得以记忆或形象化。因此,西欧二分法的二元论并非是认识逻辑的科学思维方式,而是一种假装学问的宗教信仰问题。即,在西欧的学问史中,无论存在论还是唯物论,论议都得到多样化展开,其原因在于以一种观点统合全体的冒失。是因为要从人类多种侧面的一种观点出发,将人类的全体特性树立在普遍性之上这一难以实现的目标。随着科学的迅速发展,人类精神的神秘领域逐一展示真面目,世界的多样性与统一性处于何种关系也逐渐显露出来。

  尽管如此,西欧人文学和社会科学所坚持的之前学问态度并未丧失传统,因此,随着科学的发展,西欧人文社会科学将坠入桎梏中。那么,在中国的学问史中为何没有形成西欧那样多样的极端立场?为何在数千年间与同一主题相似的认识态度得以持续?对这些问题的答案可以从与西欧相对比的中国思维态度之特征中找到。那就是要将人类社会的矛盾和纠纷或同化的理想从外部尺度即自然秩序中达到的思维态度。中国人将自然秩序理解成单纯的因果律的机械性秩序之上,目的论的和价值性生命现象,要在这里树立完美的人间秩序之模型。这一点不仅包括对人类的理解,还包括了要确立社会和国家以及人类理想的典型之天下思想。如此,作者要从中国的思维特性查找社会的平衡与均衡,即正义的原理为何,并探索其在现代产业社会中如何发展正适合的规范原理。首先,通过自然哲学的面貌展露无遗的《周易》来审视道德善之认识依据和社会正义如何被理解,之后再审视法家的社会正义观所包含的“律”的概念。

  二、中国的“正”与“义”

  《周易》『坤卦』之六二爻曰:“六二,直方大,不习无不利。象曰,六二之动,直以方也,‘不习无不利’,地道光也。”《周易》『坤卦』文言曰:“‘直’其正也,‘方’其义也。君子敬以直内,义以方外。敬义立而德不孤。‘直方大,不习无不利’,则不疑其所行也。”讲述了坤卦顺应干卦的大生之德,由此生成的所有万物便无不端正和方。既然其根本为如此,就算未努力顺应干卦之道理,并无大碍。即,坤道只要顺应干道即可使得万物生长繁荣,因此使得坤道更加耀眼。在坤卦《文言传》中,敬和义已转移至社会价值的世界。《大象传》的结构具有一定的思维框架,卦所象征的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之结构意思予以分析,接着,君子将其转化成人类社会的道德价值,从而联系社会成员的生活,作为反省的契机。即,将阴和阳符号重叠的卦分析称结构的官阶,将其意思予以说明时,比照认识可能的事务现象或人类之生活方式予以描述。此时,将比喻的事物之本质得到较好实现的状况设定为理想状态。换言之,《周易》的事物观不管是自然现象还是事件,多数情况下在价值的观点里予以评价和记述并登场,从而起到人类生活良好的里程标之作用。这不是给对象赋予价值后又将其作为生活指标的循环论证过程,而是自然现象和许多事物存在的关系结构自身意味着认识到在追求本质实现方面属于价值和道德的存在这一点。并非由人类赋予价值并成为人类生活指标。坤卦《文言传》的“直”是毫无歪曲天道而予以遵从,因此只要天理正确,其结果也总会正确。进而,符合存在法则的是正确的生活态度,其结果也总是在与周边的关系中适宜。如事物因直而方正,人类要反过来不断使得直,并且始终致力于达到方正。《文言传》作为这一人类实践之德目的即为敬和义。“敬”为朱子学学者非常重视的无间断和注意集中的生活态度,要求保存天理和消灭人欲,并要求时刻反省的生活。“敬”属于较为个人层次的自觉和实践的价值,相比较而言,“义”意味着理想的关系生活态度。因此,要通过内心之敬工夫使得显露在外的行动举止得以方正,作为社会价值基准的义之尺度得以内面化,从而持续性地纠正自身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以义将外部变得方正。《文言传》所完成的时期,即已开始将自然世界重新理解成道德的价值。③不将事物现象解体,以存在本身予以经验、观察并抽象化,从而认识本质,相较将事物解体和分离后经过整理构成新的假想,并把其说成是该事物的本质和普遍性的认识态度相比,是不具可比性的高难度认识方法。因为,前者是在以事物多样性和个体性为前提的根本基础上,以共同性的观点展望该事物的认识态度,其最终目的是要考虑事物本质和个别现象以及时空上与周边的关系等构成该事物的一体。所以,不仅无法严密和正确地认识事物,而且将如此构成的认识予以客观传达也并不容易。

  尽管如此,这种认识所具有的价值是,其与现实和实在处于最接近。中国哲学整体所展现出来的这一特征在正义之问题上也并不例外。“正”为“一”和“止”的意思合二为一的合意字。“一”意味着,所有事物在整个宇宙或社会经营中被均等地赋予各自的位置和功能,所发挥的结果在个体间或个体与整体间达到调和与平衡。“止”代表单纯到某一地步的意思,与一结合后,便具有了既不超过也不及于,并不偏向左右任何一侧,而处于最中心的意思。“正”是具有走向“一”之意思的“乏”之相对字,构成其目标和“本”。因此,“正”是所有一切的大本,是中庸和中和之状态,处于与均衡达到调和的最善良状态,是所有一切之最理想的追求对象,构成最理想之成就内容的最终目标和最高榜样。“义”曾用于指示人类容貌和行动举止的仪,后发展成该容貌和行动举止最适合的宜之当为规范,具有了行动举止适宜当为规范时予以评价的“善”之概念,具有了当为规范的规制力,从而也具有了调解行为符合规范的“格”之功能。如此看来,“正”与“义”分别具有自我完成和自他共成的一面,且具有了最善与最良的价值。若“正”具有自然内在的意思,“义”则具有较强的人为外在的意思。因此,作为规范基准的义应树立在自然的、本来的正为基础之上。④即,意味着伴随时代和场所引发的正、不正之偏差而言,义、不义的偏差要大些。结果,中国哲学中的社会正义是在各自缘起结构中经营生活的各个生命将其真面目充实发挥的时空里的存在构造。因此,中国哲学中的社会正义观具有自然主义的、经验的、历史的、关系的要素,具有尽可能向往不干涉主义⑤,并意图将人为操作性最小化的特性。这通过越接近以“大同社会”、“无为而治”、“以政去政”、“以刑去刑”或“止于至善”等来表现的理想社会状态时礼法制度和国家组织存在意义逐渐减少的反比例关系来看,可得以证实。

  三、“律”的意思

  “律”作为法的意思得以使用起于秦朝的商鞅。⑥虽然对此有不少争议,但重要的是律开始使用于战国时期,固定于秦朝。众所周知,战国时期是诸子百家百花齐放从而导致治国策略多样化的时期。⑦其中,法家大体上通过从事现实政治的政治家或行政家确立理论,在一方面处于能够将其实质进行验证的特殊地位。改法为律发生在秦代,这分明是法家的作品。那么法家为何改法为律呢?当时具有法之意思的用语除了律外还有很多。宪、典、模、范、型、刑、命、令等等都部分地具有规范或命令、原则、根本等意思。律原先是音乐用语。⑧在古代,按照用竹或铜制作的管之长短确定音之高低和作为基准音。将长度各不相同的12个管予以排列,其中奇数的管称为律,偶数的管则称为吕。六律和六吕合称为律吕。“律吕不易”意味着这已经是得以确定的基准音,无法予以更换的基准性或根本性。⑨音“乐”是通过各自确定的音予以协调,从而达到整体调和,并给予乐趣。即,从“律吕既和”中可看出“律”本来的目的是达到“和”。⑩如同“礼之用,和为贵”,与在不丧失多样性和个体性活力的同时整体上达成和谐的根源性原则具有同一的哲学性。瑏瑡?从言语始于具体事物的形象和作用,提升为抽象观念性来看,规范意味的律可称为是在后续发展中意思得以扩张而成。律被使用于法的意思,也可以同样的脉络予以理解。“师出以律”的律即为法的意思。《国语》『周语下』“律吕不易,无奸物也,细钧有钟无镈,昭其大也。”瑏瑢?《说文解字》曰:“律,均布也。段玉裁注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意味着将参差不齐的分成类,再把相同的聚集后,在各类设定基准,并以此为规范,作出一律的归一。因此,律的均布性将多样化的现象分类为“类”,并确立其体系,在各等级内作出一律处理,而不是对全体予以划一处理的武断的绝对平等主义。在彻底经验和现实的中国思想中将实际多样化的事物现象以划一的方式予以认识和处理的可能性起初就根本不可能存在。依据既存现实和本质追求最适合关系的智慧便是中国思想的卓越面貌。存在事实和道德善恶之相关问题在近百年来持续于新康德学派的存在和当为价值应予区别之大前提上的现代法学来说是无法冒失讨论的难题。虽然,西欧法学所讲的道德善之问题是在当为价值领域提出来的,但在判断对象为依人类行为所展开的存在事实这一点上,存在与价值的关系经常成为问题。现代法学的价值并不能够在因果上由存在事实予以正当化,仅依据之前的规范判断。即,依据既存现行法律,在价值领域内予以评价。存在并不能成为指向未来的当为之正当化根据,这一现代法学的确立信念是:道德价值评价的最后根据只不过是另外一个上位价值。就这一点来看,《周易》的存在和价值的关系展示了非常有特征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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