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黄老哲学中的自然观与政治哲学论文

时间:2020-06-15 10:00:10 哲学 我要投稿

浅谈黄老哲学中的自然观与政治哲学论文

  一

浅谈黄老哲学中的自然观与政治哲学论文

  这里所使用的自然是一个较笼统的概念,并不同于《老子》等道家经典著作中具体的“自然”范畴。以这一概念指称道家哲学中的政治秩序赖以建立的基础和统治者施政所效法的对象,“道”“天道”“天”等一系列范畴都在其含摄范围内,构成了今天所理解的“自然界”及其规律。在道家思想家那里,自然界所遵循的规律同样适用于社会政治领域。

  在考察《老子》中关于自然的诸观念之前,先考查一下《老子》政治哲学的立场。笔者赞同刘笑敢先生的观点:“自然”是老子哲学的核心价值。这里的“自然”是自然而然、自己如此的.意思。

  二

  考察了自然之后,让我们的目光回到社会政治领域。在社会政治领域必然存在着统治者和民众的区分。道家经典面对的读者是统治者,其目的是为统治者治理天下出谋划策;统治者统治的对象是民众,因此必须对民众的特点有所考察。民众可以不依赖统治而自己实现治理,这是其自然无为政治哲学的基础。而后世的思想家面对“无为”这一政治哲学话语,必须对这一观点是否可能进行探讨。

  老子无疑是认可这一观点的。第五十七章“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事而民自朴”。在上位者能做到清静无为,百姓自然能得到治理。这一论点的基础在于“道德”对万物“莫之命而常自然”,侯工治理百姓效法天道,所以上位者无为而百姓自化。虽然《老子》中也提到了“大道甚夷,而民好径”“民多利器,国家滋昏’民之难治,以其智多”,然而这并非出自民众的自然,而是由于统治者的不当引导造成的。

  三

  统治者依天道的度数法则来裁制百姓,在此意义上统治者又称为“执道者”。《经法》:“故执道者之观于天下也,无执也,无处也,无为也,无私也。是故天下有事,无不自为刑名声号矣。刑名已立,声号已建,则无所逃迹匿正矣。”执道而治理天下即是无为而治。

  值得注意的是“无为”的问题。《四经》中另一处提到“无为”的是《十大经·名刑》:“形恒自定,是我愈静。事恒自施,是我无为。”对于《黄帝四经》中的无为,研究者往往将其误解为任事物自由发展而不加干涉之意。如陈鼓应先生将其解释为“天下万物都自有它们确定的归属,因此人们就更应该持守清静。天下万事都自有它们运行发展的规律,因此人也就应该虚静无为。陈先生将规律看作事物自身运行发展的规律,而《黄帝四经》并非是从事物的运行发展中寻找规律性的度数法则,而是依度数法则去规范事物的运行发展。这里的“无为”有两层涵义:第一,“执道者”治理天下的措施来自天道所生的法律规范,并非根据其个人的意见,因此是“无为”。第二,如果统治者以刑罚裁制民众,是因为民众的所作所为违反了天道的度数法则,他们所受的刑罚是自己招致的,并非统治者有意的作为,统治者只是代理天道行使刑杀,其迹有为而其实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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