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讨论(2)

时间:2020-11-06 15:37:59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对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讨论

    综上,在中国学者的语境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内涵是混乱的,外延是模糊的.它对侵权责任法律体系的.构建并没有起到非常明显的促进作用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究竟有着怎样的含义,我们以前对它的理解为何存在着如此明显的偏差?这些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深究。

    三、对“归责原则”的新认识

    归责原则是一个贯穿民法的概念,指规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之根据的原则,在某种意义卜,也可以说是在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分配不利法律后果的原则。④也就是说,归责原则并不只针对侵权责任,例如违约责任也存在归责原则。因此单纯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很难对归责原则有清晰地把握。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只在潘德克吞体系中具有意义

    债是为特定内容之给付,侵权及合同都是引发债的原因,违约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表现形式均为财产之给付,所以“归责原则”,在潘德克吞式体系中,不仅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属于整个债编。“归责原则”存在的价值或者意义在于特定财务之给付。归责原则不归属于损害赔偿,而是在侵权责任诸多方式中,只有损害赔偿责任被归属于债编,进而涉及到了归责原则问题。

    在个人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被侵害人是否只能要求损害赔偿呢?当然不是,权益人也可以要求诸如消除妨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权益补救措施或者承担责任方式。我国民事立法采取的思路,就是将这些责任方式并列起来,通过侵权责任法统一规定,立法着眼点在于引发不同种类责任的原因是相同的,即都是侵权。但在潘德克吞体系的立法思路中,这些承担责任的方式虽然并列,却散落在不同的编章中予以规定,比如消除妨害、恢复原状在物权编中,赔礼道歉在人身权编中等等,这种分割规定的逻辑进路和法律基础是非常完各的请求权体系。请求权按照权利标的物种类被划分为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被视为金钱之债,在债编中予以规定。与违约责任一样,在损害赔偿责任中,涉及到由谁负责赔偿,谁承担更多不利法律后果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才有了所谓的归责原则。

    在明确了上述内容后,我们可以重新阐述“归责原则”的逻辑发展:在潘德克吞法律体系中,请求权被分为不同种类分编规定,当一方民事主体要求另方承担某特定内容的给付时,即在行使其债权请求权,在确定某方民事主体承担财产给付之债时,需要有一定的根据和标准,否则无以有力说明责任人为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依据就是归二责原则。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可能产生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的表现形式为财产的转移,因此被划分在债编中予以规定,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为行使债权请求权。而在实现损害赔偿责任的过程中,也需要有判断责任归属的标准,这就是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这一表述方式只在严格的潘德克吞体系的法典中才有意义。

    (二)对归责原则的结论性认识

    至此,我们可以有以下结论:(1)正如大多数学者所言,对十广义的侵权责任来说,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归责原则,因为除损害赔偿责任外的侵权责任形式既然在债编中不予规定,也就无所谓归责原则;(2)归责原则本身是一个涵盖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概念,可以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也存在着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等等; (3)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日前只有一个,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只是一种例外,一种相对补充,不是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4)如果没有严格的潘德克吞体系,归责原则事实上意义不大犹如明嚼鸡肋;l5)在中国式的对各种侵权责任进行统一规定的立法体系中,需要从责任构成要件的角度对侵权责任进行确定:第一层也就是范围最厂的,是一切侵权责任均须以存在侵权行为为前提;第二层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外,其余的民事责任已造成损害结果为必要;第二层损害赔偿须进一步以过错为必要。

    四、结语

  对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讨论的反思十余年前,参与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讨论的各方学者们,对彼此的观点其实都没有彻底了解,而造成这种事实的原因在于对”归责原则”有误解。

    郑成思先生认为侵害知识产权应该采纳无过错责任。反对该观点的学者们认为归责原则是只针对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言,不能用于全部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类型,这些学者可能忽略了这样一个问题,即郑先生从来也没有在文章中使用“归责原则”  一词,他可能无意就“归责原则”展开讨论,甚至可能也隐约认识到了所谓归责原则在中国法律语境下存庄的若干悖论,因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位于归责原则理论框架卜,只有存在归责原则,才存在过错责任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据笔者的揣测,郑先生的本意在于强调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时,有必要更多的采用无过错责任,也就是不以过错为要件的法律责任,他发起的这场争论的本意在于解决实际问题,最终却由他控制的转为了纯粹理论研究。现在回想起来,也让人产生无尽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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