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时间:2022-08-30 16:25:17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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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摘要:着作权许可是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核心法律问题。现实情况下的“先授权,再使用”模式不仅效率低下,而且授权成本高昂,导致很多数字图书馆纷纷在未获得授权情况下使用作品。构建合理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能够扩大数字图书馆作品授权渠道,合理协调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

试论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 着作权 集体管理

  目前数字图书馆的迅猛发展,在给人们带来更多财富和更大方便的同时,也导致了一定数量着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如何在数字化时代维护版权人利益一直是学界所思考的问题之一。而在我国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如何数字图书馆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也将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其中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如何平衡版权人、数字图书馆(传播者)与社会公众的文化需求之间的冲突,将是现阶段我们无法回避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2002年的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案开创了权利人向数字图书馆发出维权行动的先河,自此开始,与数字图书馆活动密切相关的着作权侵权案件便时有发生。那么数字图书馆如何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成千上万作者的“海量授权”呢?

  一、“单一授权”还是“批量许可”:数字图书馆需面临的首要问题

  作品采集是数字图书馆通过把他人的作品数字化并存于自建的数据库中的行为,其为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最重要的步骤之一。对于已经处于公有领域的、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作品,数字图书馆对该类作品的采集不涉及作品授权问题,因为权利人已经不想有其版权。大多数国外的数字图书馆即主要采集此类内容,以避免出现版权侵权的风险。但对于其他存在版权的作品,如对其进行收集和使用才、则必需要经过版权人的同意才行,那么这一工作量是巨大的。因此,“针对海量作品获得海量许可将是数字化时代数字图书馆发展所必需迈过的门槛。虽然我国法学界曾经有学者提倡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可以不经许可,即所谓的“法定许可”制度,但是这一倡议明显与国家版权局所要求的“先授权,再使用”的版权政策相违背;而在实践中,广大的数字图书馆则与上述两种意见完全向左,而采取了不经同意而直接使用的做法,其此类做法已经成为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常态。按照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将作品经作品进行数字化无疑是对作品复制使用,如未经同意将会侵犯版权人的及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但是如果要求数字图书馆在适用任何一部作品时都要经过版权人的授权在现实情况下困难重重,因为其获取作品授权的成本将大大高于其盈利。因此,作品的授权问题将是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不容回避的法律问题。质言之,只有解决好海量作品的的版权授权问题,才能推进我国数字图书馆产业的长足发展。

  二、着作权集体管理:解决着作权许可的可行之路

  现实中,着作权法中规定的署名权是版权人的一项权利,版权人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对于未署名的作品,数字图书馆所有者很难找到真正的权利人;即便是署名的作品,数字图书馆的所有者要花费巨大的成本才能够联系的版权人,而其结果往往是得不到授权。从数字图书馆的所有者与版权人的关系来看,双方像处于 “断桥” 的两端,“相望但不能相见”。一方面,版权人要想与作品的使用者签订授权使用合同并收取使用费难度较大,因为其不能够一一找到合适的作品使用者;另外,即使版权人能够找到作品的使用者,但由于其在拥有强大“实力”的作品传播商面前较为渺小,很难获得公平谈判与定价的机会。当自己的作品被无偿使用后,其维权有着不小的成本,而在耗费巨大的时间、精力之后,版权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也大幅度的低于版权维护费用。另一方面,对于某些想合法获得作品授权许可的使用者来说,因为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极难找到权利人。因此,建立一种沟通机制以把版权人与作品潜在的合法使用者间的“断桥”连接起来将是当务之急。在此种需求下,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就应运而生了。

  首先,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解决数字图书馆“作品授权难”的较为有效的方式。如前所述,在现实情况下如何在作品使用前即获得“海量作品”的版权许可一直困扰着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健康发展,而着作权集体管理则把这一问题扼杀在摇篮中。第一,着作权人可以将那些不易亲自管理的作品和行使的权利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代为管理和行使,这样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手中就有着大量作品并可以进行集中授权;第二,作为作品使用这的数字图书馆,只需获得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品许可即可,而不需联系版权人。这样,数字图书馆所有人就能从寻找大量权利人的漩涡中得以脱身,也可避免遭受前者的版权侵权诉讼的风险,而全身心的致力于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中来。

  其次,数字图书馆的作品使用方式与着作权集体管理基本规则相契合。根据着作权集体管理的基本规则,其触发条件既是“作品大量使用”,且使用者难以获得版权人的逐一许可授权。由于我国的数字图书馆建设刚刚起步,获得作品的授权数量将决定其成败,而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数量大、版权授权难是其最主要的特征。

  最后,通过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数字图书馆进行集中授权符合符合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我国《着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并非仅仅是为了保护作品的作、维护权利人的垄断地位,其还要促进作品的传播,维护公共福祉。从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产生来看,版权人与版权管理者的脱离既是社会分工的需要更是国家介入品管理并对作品资源进行合理调配与资源配置的现实需要。因此,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要体现国家的管理意志,在保护着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于维护公众利益之间获得平衡。因此,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好坏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而集体管理组织对作品的集中授权与统一管理将能够有效的平衡着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可见,通过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数字图书馆进行集中授权符合符合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

  三、数字图书馆作品使用中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在法律上合理定位数字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