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刑诉法修改后基层院如何开展电子证据工作之思考

时间:2021-03-10 11:55:05 硕士论文 我要投稿

试析刑诉法修改后基层院如何开展电子证据工作之思考

  基层院电子证据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电子取证设备还是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还需要更进一步的更新,在取证设备不断完善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注重电子取证专业人才的培养,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本院的电子证据工作。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硕士论文,希望能帮到你哦,更多内容请浏览(www.oh100.com/bylw)。

  论文摘要:刑诉法的修改,明确将电子数据列为证据的一类,对电子证据有了科学的定位,填补了现行法律在电子证据方面的立法空白,为电子证据应用价值的最大化提供了法律支撑。

  论文关键词:基层法院,电子数据,证据

  一、刑诉法修改前电子证据的定位及电子证据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刑诉法修改前电子证据的定位

  电子证据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而登上司法证明的舞台,它与其他证据一样,本质上均属于一种证明的根据,而且相互渗透存在密切联系。目前这种新的证据在破获网络犯罪案件时已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刑诉法修改之前,电子证据的定位问题一直是各界法学专家争论的焦点,我国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大致有三种做法,第一种是将电子证据定位为书证,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xx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代表;第二种是将电子证据定位为视听资料,以《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代表;第三种则是在一定程度上将部分电子证据定位为物证,以“两高”2004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代表。

  (二)刑诉法修改前电子证据工作的开展情况

  刑诉法修改之前,在查处科技犯罪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不属七种证据中的一种,因此在办案中通过各种手段提取电子证据后,办案人员一般只能将其作为办案线索,待转化为口供、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后再使用。但随着科技犯罪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出现,传统的法律体系已越来越不适应信息技术和信息手段发展的需要,现行法律的滞后性已影响到了案件的定罪与量刑,例如在司法实践中提取的电子证据有些可以通过转化为口供、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这些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但有些电子证据由于其特殊性无法转化,即使转化,这种转化的科学性、合法性问题也还值得商榷,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当时法律并未明确对电子证据立法,因此这些证据此时就无法被采用,这部分电子证据的应用价值就无法体现,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电子证据作用的体现。

  公安机关在电子证据工作方面开展的较早,已有成熟的鉴定中心,检察机关在电子证据工作的开展方面起步较晚,目前,我院已配备了电子取证检验工作站,硬盘克隆机、手机取证包等基础取证设备,我院已有一名技术人员获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授予的助理鉴定人资格,已可从事电子证据的取证工作。

  二、刑诉法修改后基层院开展电子证据工作的'几点思考

  目前基层院检察技术部门主要承担院内计算机网络维护、视听技术工作、检验鉴定工作,在检验鉴定工作中,以往主要是文检的检验鉴定工作,刑诉法修改后,基层院检察技术工作已不仅仅是以往的工作种类,电子证据工作的开展必将占检察技术工作的很大比重。电子证据工作对于技术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目前市院技术处考核已将电子证据列为考核内容的一项,基层院电子证据工作的开展已越来越重要。面对新的形势,新的要求,基层院如何开展电子证据工作,是基层院检察技术部门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笔者作为一名基层院检察技术处技术人员,认为促进基层院电子证据工作更好地开展需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找准定位,充分认识电子证据工作的重要性

  电子证据工作是鉴定工作的一个重要的方面,而且随着犯罪形势的多元化,手机、网络、计算机犯罪的比重越来越大,电子证据在鉴定工作中占的比重也会随之而越来越大,目前多数基层院计算机专业的检察技术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大多是网络的维护工作,工作任务比较烦琐,电子证据工作的开展,为计算机专业的技术人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基层院检察技术人员应找准定位,充分认识到电子证据工作的重要性,要树立和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明确为办案一线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职能定位,提高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积极参与取证工作,为业务部门提供更多的有用线索。要加强鉴定人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把队伍建设的成果体现在优质服务上。

  (二)重视人才培养,为电子证据工作储备专业人才

  基层院电子证据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电子取证设备还是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还需要更进一步的更新,在取证设备不断完善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注重电子取证专业人才的培养,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本院的电子证据工作,目前,基层院检察技术处人员较少,以本院为例,目前检察技术处共有4人,其中有2名是计算机专业毕业,有1名已具备助理鉴定人资格,可以从事电子证据取证工作,如何让专业技术人员在电子取证方面的技能不断提高以满足办案的需求,是基层院检察技术部门应该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一方面在于技术人员自身的学习,通过自我的刻苦钻研,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水平。另一方面在于处室的人才培养机制,要为专业技术人员创造条件,通过参加专业培训及提供交流锻炼的机会去开阔眼界,到有丰富电子取证经验的单位或机构去学习,增加取证经验,汲取新的取证技能,通过参与实际案件来有效地提高技术人员的电子取证水平。

  (三)加强沟通,积极主动开展电子取证工作

  一是要加强与市院的沟通,市院技术处是基层院技术处的领导部门,基层院应加强与上级院的沟通,了解关于电子证据的新政策与新文件,以便及时调整工作方法,适应新的情况,目前多数基层院的技术人员在电子证据方面只有助理鉴定人资格,还没有获得鉴定人资格,在遇到需要作鉴定的案件,需要及时与市院技术处联系,将检材送到市院,由市院电子证据鉴定人员作出鉴定。

  二是要加强与兄弟院的沟通。通过举办座谈会或去兄弟院参观等形式,与兄弟院的技术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兄弟院接触到的电子证据案件中使用的取证方法,通过相互的交流,对于拓宽基层院技术人员的取证思路有很好的帮助作用,可以很好地促进基层院电子取证工作的开展。

  三是要加强与本院自侦部门的沟通。由于检察机关工作的特殊性质,一般电子证据在自侦部门涉及的较多,自侦部门侦查的案件为贪x贿赂和渎职侵权的案件,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多都会使用电脑和手机,所以犯罪嫌疑人的电脑和手机等电子设备中的数据对于案件的突破就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尤其是犯罪嫌疑人为隐瞒犯罪,故意删除掉的数据,对于案件侦破更具有非常大的价值。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技术人员与侦查人员的沟通非常重要,通过相互的沟通,技术人员在了解基本案情的基础上,针对侦查人员的侦查需求,运用专业取证设备及分析软件,对可能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进行固定、提取、检索与分析,将分析结果与侦查人员一起根据案情进行具体分析,通过多次的沟通,最终为侦查人员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线索。

  三、基层院开展电子证据工作所遇到的问题

  基层院检察技术部门承担着全院电子科技装备如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设备的维护工作,再加上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自侦案件每一次录制都需要技术人员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任务很重,而且基层院检察技术部门人员较少,多数技术人员都是身兼数职,哪里需要哪里跑,电子证据工作需要的专业技能较高,一般需要具有计算机专业基础,而且电子证据工作是直接与办案相关的工作,必须指派专人来负责此项工作,现在基层院技术处面临人员少,任务多的尴尬问题,负责电子证据工作的技术人员同时也需要负责处理其他的各项工作,技术人员处理平时的日常工作就已占用了大多的时间,无法专一对电子证据工作进行深入研究,这无疑对于本院电子证据的开展不利。针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基层院检察技术部门应该增加人员,将各项工作分工明确,做到各项工作要做就做好做精,培养专业性人才,而不是什么都参与,什么都没有特长。这样也有利用本部门人才的培养,也会更好地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的更好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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