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方法论思考

时间:2017-10-31 法学 我要投稿

  尽管环境法学术研究路径出现上述两种不同的法律技术主张,但事实上二者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以最终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一终极目标上是一致的。

  摘要:环境法学术研究及其制度建设若想取得实质性进展,离不开正确方法论的支撑。首先,离不开方法论的两极分化与相互协同。环境法方法论上的两极分化与相互协同主要包括“形而上”与“形而下”方面及“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方面的分化与协同;其次,环境法学术研究需要正确理解环境法哲学的“根”与“用”的关系,环境法制度构建需处理好人类生态自由意志与生态自由限制的平衡;此外,还需要环境法学科与其他传统法学学科间在研究力‘法及制度构建上的沟通与协调。

  关键词:环境法;学术研究;制度构建;方法论

  多年来,环境保护一直是全世界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众多国家在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治理环境污染与生态危机的同时,也在积极寻求环境问题解决的法律对策之道。认识论与方法论是人们在研究法的理论与践行法的制度时首先所必须解决的两个重大问题。我国学者关于环境法律对策的研究状况表明其存在着认识论与方法论上的不足。对于环境法认识论上的问题,笔者已撰文①进行过探讨,但对于环境法方法论问题,尽管在已有文章中有所涉及,但笔者从未专门撰文进行过系统的阐述。人们公认,方法论是法学研究的关键因素,方法论是否正确对于法学研究是至关重要的。由于环境法学是在传统法学理论与制度建设基础上应运而生的新兴学科,其使命在于对妨碍可持续发展的传统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造与创新,但要完成这样的使命,其方法论的必要思考就显得至关重要。笔者以为,环境法学术研究及制度构建若想取得实质性进展,必然离不开正确方法论的指引。目前,环境法研究方法论上的滞后导致了环境法学术研究的虚假繁荣局面,环境法制建没没有取得令公众满意的成效,有些方面甚至还停留在低水平的重复状态。并且,环境法方法论深入研究工作的缺失,导致环境法学者整体缺乏各自学术的任务分工与通力的学术交流合作,以至于环境法学术研究难以与传统法学研究达成基本共识。此外,环境法学术研究的虚假繁荣局面并没有给环境法制度构建的推进带来多少实质性益处。本文将对我国环境法学术研究及制度构建的方法论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仅供参考。

  一、环境法学术研究及制度构建离不开方法论上的“两极分化”与相互协同

  首先,环境法学术研究与制度构建离不开方法论上的“形而上”与“形而下”的分化与协同。

  虽然在众多的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强调学科间的交叉合作,但这交叉合作是以分化为前提的。学科的分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学科内容的分化与学科方法论的分化。进言之,这些学科的知识体系由“形而上”部分与“形而下”部分合体构成。

  对于法学学科而言,学科的分化已成为法学学术进步的一个基本标志。任何一个法学基本命题,如果要发展成为一个理论体系并因此使自身得以确立,都需要有“形而上”与“形而下”两极的高度发展。例如“法主体自由意志的保护与限制”这个基本命题,它的最终确立需要一个庞大的理论体系作支撑。在这个体系中,既包含将此命题落实于具体法律实践的可操作工程,又包含涉及基础概念分析的“形而上”的理论论证。因此,法学理论的稳步构建与可持续发展与法学方法论上的“形而上”和“形而下”的高度发展是分不开的。

  就环境法学科而言,环境法学科大厦的构建及环境法理论的可持续发展无不依赖环境法学界“两极分化”的高度发展。一方面,对环境法哲学的深入研究对于促进环境法一般理论知识发展与体系构建具有直接的作用。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如果一种环境法哲学思想不能促进环境法一般理论体系的建立与发展,那么它就不是一种成功的、值得提倡的环境法哲学思想。另一方面,环境法的一般理论体系也应通过对于环境法的各种具体制度规范的构建、运用与实践这一“形而下”的功能而使其自身得以不断加强。

  研究当今环境法学科研究现状,不难发现,相当部分的研究成果缺乏这种环境法学科自身所必须具有的“形而上”与“形而下”两极的分化和协同。它们一方面未能具有丰富的“形而下”部分,由于缺乏应用的实证性,不能有效地运用诸如权利、义务、责任等现代法学方法论中的基本“细胞符号”;另一方面也不太追求概念的深刻分析及概念间演绎推理等“形而上”部分的深刻性。由于这样的研究既无“法工程”意义上的实证性明快,亦无“法思想”意义上的深度力量,对于环境法学科的真正独立与可持续发展的帮助意义远没有环境法学者们所期待的那么大。因此,在当今的环境法学科研究中,我们需要提倡“两极分化”方式的研究。既深入基础,做好“形而上”的工作;又精细实证,搞好“形而下”的工程。为此,有必要反思那些不痛不痒、不深不浅、老生长谈、似是而非的“学术成果”。比如,对于作为环境法中最为基础性概念的环境权问题的研究,部分学者只是对环境权的价值进行了探讨,但是并没有深入研究环境权的具体可操作性问题,使得其成果虽具有“理想图景”,但缺乏“实践品格”;反过来,部分学者对环境权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进行了具体设计,但由于缺乏对环境权概念化的深层次思考,结果其成果虽然具有现实语境中的存在意义,但无法为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具有普适性的价值追求与广泛推广的实践功能。

  简言之,虽然目前环境法的研究有‘‘形而上”与“形而下”的分工,但由于缺乏相互的密切合作,最终出现环境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之间的高度紧张:一方面,环境保护实际工作者认为学者们的环境法理论研究成果不管用;另一方面,理论研究者则认为实际工作者们所实行的那一套经不住正义价值的拷问。所以,环境法基本理念与价值取向的研究更需要“形而上”的方法论支撑,环境法制度构建则更需要“形而下”的方法论支持。

  其次,环境法学术研究及制度构建离不开方法论上的“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分化与协同。

  众多研究成果表明,整体主义研究方法论与个体主义研究方法论都是社会科学研究中对社会科学发展有着相当重要影响的方法论。

  个体主义认为,构成社会活动的唯一真实基础是个体的人。个体主义主要是对个体现象或过程进行研究,从个人行为出发来理解整体的行为,个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被视为是理论分析的最终基础。事实上,如果站在全球环境保护合作高度来考虑问题的话,每个国家都是环境问题的现实的或潜在的制造者与解决者,因而在世界环境保护语境下它们中的每一个在环境法(国际环境法)中都是一个个的个体形象。但是相对于单个自然人个体而言,国家在国内环境法中显然是一个整体式形象代表。不管怎样,单个自然人的环境权益永远是个体主义方法论提倡者关注的基石。

  整体主义则认为,个体行为并不是一种孤立的存在,社会整体的重要性大于社会个体重要性的总和.仅仅认识个体的行为并不能掌握整体的状态。整体中的每一个个体都受整体规律的约束,整体规律决定着整体的特征和每一个个体的特征,整体规律在整体内赋予每一个个体的属性要远比这些个体在整体之外单独获得的属性大得多。冈此,学术研究要强调对整体现象的把握,注意在整体规律约束下去研究个体行为。整体主义在西方有着源远流长的传统,古代的柏拉图、孟德斯鸠与卢梭等人都是整体主义的倡导者与践行者。整体主义在中国更是根深蒂固,影响至深,现代中国学界中整体主义极有市场。

  虽然我们必须关注个体自然人的环境权益,但是由于环境问题的整体性、关联性、互动性、区分性、可变性,因此如“虚拟水”①、“碳足迹”②、臭氧层、气候变暖等这样一些概念表明环境问题不只是单个地方性知识与个别管理能解决得了的,环境问题的解决更需有全球性的相互沟通与通力合作,因此每个国家的“本土资源性个别治理对策”只能为该国国内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部分可操作性方案,还无法为世界环境问题的有效治理提供一种普适性的“世界理想图景”,因此,“个体”与“整体”只是一个相对的范畴,很多情形下二者没有绝对之分。

  回顾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史,我们知道其主要是从传统私法的相邻关系与侵权责任制度发端而来的。相比较起来,传统私法以“经济人”为出发点,以个人主义方法论为基础。强调个人的独立、自主与平等的价值取向,要求赋予个体的“人”私法自治、私人平等、自己责任的原则,塑造富有创造性的生动活泼的个人世界。如果认可法律以保障和实现人的特定权利为中心的价值观的话,那么环境法就必须围绕环境权的保障与实现进行制度设计。然而,从有关环境损害的受害者界定及环境法制度的产生历程来看,环境损害的最终人类受体是每一单个的自然人,环境法制度的构建离不开对每一单个的自然人的环境权的保护。因此,环境法研究方法论需要关注个体的权利与义务的设计,只有每一个体的利益得到保护,每一个体的行为得到约束,环境法的制度构建才可能取得可喜并富有成效的成果。因此,在环境法的学术研究中,我们首先必须引入“个体主义”研究方法论,只有发动每一个个体的环境维权行动,以此约束与威慑每个个体的环境损害不当行为,环境法制才能成为每一个个体愿意关心并能够关心的行动指南。③然而,由于环境问题的差异性、共同性、不可分离性、普遍性、长期性、积累性、隐藏性、可转化性等特点,只有每个个体的维权行动与义务落实,没有各个社会活动主体间的通力合作,则环境保护绝不可能取得本质的进展。比如臭氧层的破坏问题、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等,只有从整体主义视角去考虑,通过“集体一致”的行动才可取得真正富有成效的结果。以个体私用汽车排放的尾气为例,如果没有生产厂家愿意生产小排量汽车,如果没有民众愿意购买,如果世界各国没有要厂家生产的强制要求,如果没有更好的公共交通服务系统,如果没有更多更加完善的环境税收征收政策,如果没有科学技术界的新能源汽车的研发,显然通过汽车减排以减少空气污染的法律倡议与具体行动就难以迅速奏效。因此,环境法的学术研究与制度构建也必须关注整体主义方法论的运用。

  综上所述,我国环境法的学术研究与制度构建不仅应从整体主义方法论思考入手,也应注重个体主义方法论的路径探讨。而且国际环境法的学术研究与制度构建不仅应注重个体主义方法论的路径思考,也应注重整体主义方法论的运用。简言之,个体主义方法论与整体主义方法论都是环境法学术研究及制度构建不可或缺的两种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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