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水法中的发展

时间:2017-11-01 硕士论文 我要投稿

  跨界水条约和流域管理机构为跨界水互惠合作提供了有利条件,使国际水法趋向法典化和制度化,保持区域内利益共享、平等发展的良好势头,促进长效的国际合作。

  摘要: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法及其分支国际水法的基本原则。目前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水法中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国际水资源合作的拓展体现在合作客体范围扩大、合作领域广泛、合作机制多样化、合作的区域性特征明显几方面。随着一体化管理的推进,跨界水的国际合作仍有改善的空间和可观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国际合作原则;国际水法;跨界水;区域合作

  国际合作原则指国际法主体有义务以协商对话等和平方式促进政策和行为的协调与相互支持。在和平共处中进行国际合作原则作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国际联盟盟约》首次正式规定会员国有增进国际合作的义务,但此时的国际合作主要是大国间为划分各自的势力范围或应对突发事件进行的范围、内容等有限的政治联合,是国际社会为实现秩序做出的努力。由于核安全、国际恐怖主义、气候变暖等人类共同关切之事项不断出现,仅凭单个国家之力无法解决,国际合作逐渐扩延至外交、经济、政治、环境、文化、贸易等多个领域,被各国反复实践。在国际合作原则实现理论和实践双重扩展的过程中,国际法分支的国际水法,对国际合作原则也起到了贯彻和发展作用。

  一、跨界水领域的国际合作概况

  淡水是除空气外影响人类安全和福祉的最基本的生存要素之一,因其稀缺性和易受破坏性被称为蓝金( Blue Gold)。非洲、南亚等地区水资源的匮乏和贫困落后相伴而生。随着人口增加②和气候变暖,水资源危机将进一步恶化,加剧人类对共有水资源的争夺。国际水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在跨界水领域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关系的法律。《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中都规定了国际合作原则。国际水法要求国家间必须在管理、保护跨界水时分担责任,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惠益共享,以国际间协调合作补充现有国际水法法律规则的局限。由于跨界水地缘联系不可割裂,共享水资源的现状客观上要求国家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国家要秉持国际合作的法律确信,从理念上摒弃封闭自利、各自为政的思维,考虑流域内其他国家的合理关切,通过理性决策,找出国际合作的协调路径和政策契合点。

  在全球化的今天,任何一个国家只依靠自身,其发展的速度与效率不能得到较好的保障,促进国家间的国际合作可以使合作各方都获得更好的发展机遇和条件。合作并不意味着没有冲突,相反,合作与冲突共存是国际政治的一个基本特征,而且合作是为了克服冲突或者潜在冲突的一种努力。跨界水领域也不例外,冲突与合作交织且互相转化。早在公元前3100年,幼发拉底河流域的乌玛和拉格什部落为解决水冲突,达成了分水协定,并挖掘了一条边界渠道分流幼发拉底河水。根据2003年联合国世界水资源发展报告显示,国家采用极端水战争方式解决水资源纠纷的可能性很小。1948年到1999年间因跨界水资源产生的纠纷中,国家用积极方式解决的事件是国家用消极方式解决事件的2倍。据美国俄勒冈州立大学的统计,在过去50年与水资源发生交互作用的事件中,合作事件大约是冲突事件的2.4倍。总体看来,跨界水领域合作交流远远多于冲突,对话协调远远多于对抗。

  二、跨界水领域国际合作的发展

  国际合作原则长期指导国际水法理论发展和实践应用,跨界水领域到国际合作不断发展和深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合作客体范围扩大

  跨越或处于共同边界线的河流、湖泊是国际水法最主要的调整对象,包括界河、界湖、多国河流、国际河流、国际湖泊等。随着水文学、地质学等学科在实践中的发展和法学理论的更新,国际水法的调整范围逐渐扩大,从国际河流的干流、支流扩延至整个河流及其支流的地下水含水层。含水层是储存世界上超过90%的淡水资源的宝库。同地表水相比,含水层更脆弱,更易受环境影响且保护、管理和恢复难度更大。所以在利用开采和保护跨界含水层时,相关国家更要加强合作,应遵守国际环境保护的预防原则,建立联合管理机制。2008年联合国大会二读通过了《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虽然草案未被联合国大会通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草案提出了有关国家利用保护跨界含水层的合作内容和合作机制,这将对跨界含水层的开发和保护提供引领作用。

  由于淡水资源的稀缺,各国费尽心思扩大水来源。跨界云雾水可被利用来进行人工降雨和降雪,也应属于跨界水资源,有发展合作的广阔空间。展望未来,全人类共有的两极地区的淡水资源也很可能成为各国间利用和合作的关注焦点。

  (二)合作领域广泛

  1.跨界水分配。水量分配一直是跨界水领域的关键问题。各国基于维护本国利益的功利心理考虑,通过跨境水资源合作,协调各国的用水利益,同时达到个体利益的均衡和集体效益的增加。印巴双方对印度河水量的分配就是在世界银行工作组介入下,经过近十年紧张、激烈的分水谈判,由工程师和外交人员共同促成了《印度河水条约》。条约谈判中双方都有得失取舍,最终确定印度拥有东部三条河流使用权利,西部三条河流归巴方使用,且成立了合作利用的平台——印度河常设委员会( Permanent Indus Commission,PIC)。这种水量分配模式虽然不可能被大量复制,但印巴两个宿敌在印度河水系的分配危机因此化解,和平合作发展成为两国间利用跨界水时的习惯性思维。

  2.跨界水开发利用。跨界水起初以航行利用为主,随着沿岸国的工业化进程和经济加速发展,现代国际水法更多要调整规范沿岸国对水利的经济利用。上游国家基于发展权,强调公平合理利用原则优先;下游国家以环境保护为由,主张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优先。国际合作是跨界水资源利用中衡平两个原则的有效途径。试想如果上游国家逞地理之利,肆意筑坝断流,那么下游国家将受干涸之苦;反之如果下游国家拦堵水流,上游国家就有发生洪涝灾害和阻断通往海洋通道的危险。流域沿岸国既是竞争对手,还可以以水资源合作为契机,形成双赢甚至多赢效果,也有利于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巴西和巴拉圭在巴拉那河共建的伊泰普(Itaipu)水电站被视作“水利外交”的典型。两国于1973年达成协定联合建设该水利项目,水库覆盖了有争议的边界,结束了长达百年的边界纠纷。两国通过平等参与,建成了这座直到今天仍是世界上发电量最大的水电站。两国从合作中获益非浅,带动了两国工业经济和旅游业的发展。

  3.跨界水争端解决。各国真诚善意地国际合作有利于预防避免跨界水争端,国与国之间的潜在冲突被合作的趋势弱化或减少;争端国通过高层和民间的协商合作,架起冲突之河上的沟通桥梁,促使已出现的争端和平解决。在跨界水资源争端中引入国际合作机制是目前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第32条规定争端国首先寻求协商或谈判解决国际水争端。国际水法规则中规定了除非争端国协商合意采用特定的争端解决程序,例如仲裁,否则他们不必被迫诉诸于第三方。通常冲突国在外交活动中依据国际水法的原则与条款进行协商与调解,实践中较少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端。在匈牙利和斯洛伐克关于多瑙河上盖巴斯科夫大坝的争端中,两国多次协商未果后才诉诸国际法院。法院在认定两国均有错误的同时,最终判决双方之间具体权利义务的分配仍由双方协商解决。国际法院说过“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只是当事方间直接和友好解决的替代方式。”冗长而昂贵的判决过程旨在提供救济而非预防,不能给冲突方提供足够的救济,相反在冲突早期使用协商、调解方式可以提供更有效的结果。在印度河巴格里哈尔案中,即使专家裁决仅对印方设计轻微改动,印度还需支付近10亿美元改造工程以符合下游国利益需求,造成巨大的经济浪费。

  4.跨界水水质保护。随着环境保护理念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深入人心,跨界水体的生态系统保护和水质保护日益得到倡导和重视。总体看,由于发展中国家对跨界水的开发较晚,他们更强调公平合理利用原则,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发达国家对跨界水开发利用程度较高,更强调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重视跨界水体的保护。2006年联合国发布的世界水资源报告指出,我们已严重改变了全球河流的自然规律。一国对跨界水的破坏和污染不会限于本国领土,它当然会影响到他国的环境和资源。跨界水是沿岸国对其享有共同利益的不可分割的共有物,因此跨界水保护的国际合作具有现实意义。从全人类利益考虑。我们决不能再走“先开发后治理”的末端治理的老路,而要超脱国家政治边界、秉诚善意进行国际合作,实施联合防治措施,维持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在内的水资源的生态环境。1986年在瑞士巴塞尔附近的火灾事故导致约1万m3有毒的消防水流入莱茵河,使莱茵河的水质和生态系统遭受灾难性破坏。事件发生后,流域国家快速反应,防止扩散,减少损失,协商赔偿。增强预警措施。总结教训。1999年流域国家签订了莱茵河保护国际公约,加强国际理解与合作,实施全面治理和修复措施。正是流域国家间的密切合作,使得鲑鱼和鳟鱼等较高级的物种在20世纪末前重新出现在莱茵河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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